友好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docx
友好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征求意见稿)目录1总贝I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2.1区减灾委员会2.2专家委员会3灾害救助准备4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机制1. 1预防预警信息4. 2预防预警行动4. 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5市级应急响应4.1 I级响应5. 2Il级响应5.3III级响应5. 4IV级响应5.5启动条件调整5. 6响应终止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5.1 过渡期生活救助6. 2冬春救助6. 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7保障措施7. 1资金保障7. 2物资保障7.3通信和信息保障7 .4装备和设施保障8 .5人力资源保障7. 6社会动员保障7.7科技保障7.8宣传和培训8附则8. 1术语解释8 .2预案演练9 .3预案管理8. 4预案解释8.5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保障我区自然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伊春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伊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友好区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处置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相关的地质灾害。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坚持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区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2组织指挥体系2.1 区减灾委员会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减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友好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2.2 专家委员会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2.3 救助准备区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林业局公司、街道办事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5)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4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机制4.1预防预警信息区应急管理局要在汛期前按照气象部门区域内全年降雨预测,结合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及地质灾害分布图,划分全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区域、主要地质灾害点(段),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当年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对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的范围,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情况进行预测,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4.2预防预警行动(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预防方案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表明辖区内主要的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段)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汛期是地质灾害的易发期,我区的地质灾害多在这一时段发生。因此,每年汛期到来之前,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检查,部署汛前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启动群专结合的群测群防体系,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大地质灾害防患点要进行实地巡查,做到汛前早部署、汛期强管理,缩小灾害的影响范围。(3)发放“防灾明白卡”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策、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林业分公司经理和社区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居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放到群众手中。(4)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根据对地质灾害体的监测和气象降雨资料的分析,对将发生的地质灾害及时进行预警,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区政府,并根据灾害发展趋势对危险区内居民采取避灾、疏散等应急措施,预警信息由区政府发布公告。4.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4.3.1速报原则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为信息上报单位,要求情况准确,上报迅速,续报完整。4.3.2速报程序及时限要求(1)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所在地区应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报告。(2)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所在(乡)镇应在12小时内速报国土资源分局,同时由自然资源部门报区政府和市自然资源部门。(3)发生大型地质灾害,所在林业局分公司应在4小时内速报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报区政府和市、省、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后每12小时向市、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至调查结束。(4)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所在林业局分公司应在4小时内速报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报区政府和市、省、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后每12小时向市、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至调查结束。4. 3.3速报内容负责报告的部门应根据已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的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人员、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应采取的对策和应急措施。5区级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II、in、IV四级。4.1 I级响应5. 1.1启动条件全区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区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50万人以上;(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5.1.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区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区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减灾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请求针对友好区灾情启动市救助应急响应。5.1.3响应措施区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地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2)区减灾委主任率领或指定区减灾委副主任率领区减灾委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4)根据受灾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5)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友好区武装部、森林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受灾属地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属地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6)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发改(工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调度和水毁水利工程应急修复工作。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自然资源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参与组织因灾导致的次生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7)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8)区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申请市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省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区政府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2Il级响应5.2.1启动条件全区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11级响应:(1)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IooO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区农牧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或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H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5.2.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11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11级响应,区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区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同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报告。5.2.3响应措施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区减灾委副主任或委托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方开展救灾工作。(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4)根据受灾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5)友好区武装部、森林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受灾属地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属地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6)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自然资源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7)区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8)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9)灾情稳定后,受灾属地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3 Ill级响应5.4 .1启动条件全区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HI级响应:(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IooO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IoOO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区农牧业人口15%以上、25%以下,或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H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5.3.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HI级响应,区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区减灾委副主任。同时报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处。5.3.3 响应措施区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方开展救灾工作。(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4)根据受灾属地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5)区武装部、森林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受灾属地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属地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6)区卫健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7)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8)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4 IV级响应5.5 .1启动条件全区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IV级响应:(1)死亡或可能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300户以上、IooO间或500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区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V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5.4.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IV级响应,区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区减灾委副主任。同时报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处。5.4.3 响应措施区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区应急管理局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4)根据受灾属地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5)区武装部、森林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受灾属地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6)区卫健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5启动条件调整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段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5. 6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 1过渡期生活救助6.1.1 重大、较大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6.1.2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6.1.3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6.2 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属地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6.2.1 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6.2.2 受灾地区等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6.2.3 根据区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6.2.4 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区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受灾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6.3.1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主管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区住建等部门成立评估小组,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6.3.2 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区财政局审核并经区政府批准后下达。6.3.3 区住建部门提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6.3.4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7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区级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安排区级救灾资金,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7.1.1 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7.1.2 区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较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7.1.3 区级和地方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7.1.4 区应急管理局等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7.2 物资保障1.1.1 1自然灾害多发、易发林业局公司、(乡)镇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1.1.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1.1.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7.3 通信和信息保障7.3.1 1区级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7.3.2 加强区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区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7.4 装备和设施保障区直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政府及林业局公司、镇、街道办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区政府及林业局公司、镇、街道办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灾情发生后,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7.5 人力资源保障1.1.1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1.1.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农业农村、发改、卫健、林草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1.1.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乡镇(街道)、村(社区)、林场(所)分公司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7.6 社会动员保障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场(所)分公司、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7.7 科技保障7.7.1 借助国家建立健全减灾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平台,充分发展我区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农业农村、卫健、林草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7.7.4 开展区级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全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7.8 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对林业局公司、镇、街道办、村(社区)、林场(所)分公司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8附则8.1 术语解释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8.2 预案演练区应急管理局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8.3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8.4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8.5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