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民政局、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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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民政局、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潍坊市民政局、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潍民字(2023)28号)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医保主管部门:现将潍坊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潍坊市民政局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6月12日潍坊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根据山东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鲁民(2023)16号)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发(2022)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具有我市户籍,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我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按照程序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第三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二)优化服务,高效便民;(三)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第四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和医保部门协同配合,市级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指导业务开展;县级部门落实属地责任,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救助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程序承接县(市、区)按程序委托的审核确认权限,承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县级民政、医保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救助范围,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患者本人在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的2倍,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三)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相关规定。第六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是指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慢特病费用(包括参照住院和门诊慢特病管理单独支付的药品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下同)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第七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核算认定参照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但在家庭收入核算时,对于因患重病增加的刚性支出项目,不得重复扣减。家庭财产认定参照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但允许拥有现价值不超过当地年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机动车辆(机动车辆现价值=原值一每年折旧额X使用年数,每年折旧额=原值÷预计使用年限15年)。家庭收入认定和家庭财产状况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情形,适用于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第三章申请受理第八条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当由患者本人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患者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代为申请,也可以由患者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镇(街道)、村(居)委会发现患重病家庭可能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其有关政策。第九条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患者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首页)、结算单据、医疗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填写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确认表(附件1),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第十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已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可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省政务服务平台、省或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材料,不要求当事人提交。医保部门提供参保患者医疗费用医保支付情况(附件2)。第十一条在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过程中发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镇(街道)可以中(终)止审核确认程序:(一)拒绝配合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二)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因病支出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三)保险赔偿、医疗机构减免等超出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明显不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条件的。第十二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对象,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成员中无重病重残人员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一)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二)家庭人均财产价值总计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倍。本条所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财产不包括已成年孙子女财产(具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除外),财产价值指家庭拥有机动车辆现价值和金融资产价值。第十三条对家庭财产情况超出政策规定条件,但经调查后确存在特殊困难,需要纳入救助范围的,县(市、区)或镇(街道)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体研究确定,并做好有关资料归类存档。第四章审核确认第十四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罹患重特大疾病情况、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情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村(居)委会应当协助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第十五条镇(街道)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提交的相关材料推送县级医保部门或其委托的镇街医保服务站点,由县级医保部门或其委托的镇街医保服务站点核实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参保情况、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医疗费用支付情况。县级医保部门或其委托的镇街医保服务站点应当自收到镇(街道)推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外就医、异地参保等其他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工作日。第十六条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镇(街道)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镇(街道)。第十七条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罹患重特大疾病情况、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医疗保险支付情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可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具体要求参照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第十八条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条件的,镇(街道)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镇(街道)应当自收到佐证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同一家庭,30日内原则上不重复调查;对同一家庭多次调查,以最近一次调查结果为准。第十九条镇(街道)对拟确认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附件3),公示期为7天,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示无关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发放确认通知书(附件4)。对公示有异议的,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家庭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开展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第二十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镇(街道)应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附件5)。第二十一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合理认定城市与农村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一般按农村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家庭认定。第二十三条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人直接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第二十四条被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以做出审核确认决定之日为准。镇(街道)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认定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信息推送到县级民政、医保部门。第五章救助实施第二十五条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90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5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认定一次有效,针对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产生的个人负担费用,享受一个医疗年度救助待遇和救助限额,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第二十六条被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可在20个工作日内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确认通知书、银行卡,到所在县级医保部门或其委托的镇街医保服务站点申请医疗救助。其中,非本市参保人员还需提供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发票、统筹费用结算证明等材料。医保部门按规定审核救助后,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台账,每月推送到县级民政部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医保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信息共享、主动发现工作机制,为镇(街道)开展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提供支持。第二十八条镇(街道)在受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时,要同步进行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等社会救助关联事项的初审研判,主动告知相关救助政策。第二十九条镇(街道)应当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资料归类、建档工作,健全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档案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电子档案。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医保、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救助和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医疗救助基金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监督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依法依规免于问责。第三十二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骗取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资格以及救助金的,由镇(街道)取消其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资格,并责令退回违规获取的救助金。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认定工作。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市医保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1Bo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附件:1.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确认表(样表)2 .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费用医保支付情况表(样表)3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审核公示(样表)4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确认通知书(样表)5 .不予批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告知书(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