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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行政办公用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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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行政办公用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docx

    学院行政办公用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学院公房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为规范学校行政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机关、二级院(部)党政管理、教辅单位和群团组织行政办公用房的定额管理。第三条行政办公用房的定额管理原则(一)分类设置。处级及以上实职管理岗位可独立设置办公室,其他管理岗位原则上不独立设置办公室;教学科研办公用房按系或教学科研团队(市级及以上)为单位设置办公室;实验室(中心)办公用房按室(中心)为单位设置办公室;机关部处原则上不独立设置会议室、接待室、资料室,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须履行审批手续;二级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会议室、资料室、团学组织办公室等,其他需要设置的,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一事一核,从严控制;(二)按标定额。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配置人头用房面积,原则上一人只安排一处办公地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多处办公的,须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同意后可以在非主要办公地点安排一处办公用房,面积从严掌握;(三)统筹兼顾。资产管理部门对行政办公用房实行统筹管理,对于使用单位(部门)履职必需的特定用房(如图书馆、档案室、办案室、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监控室、消防室、设备库房、教职工活动中心、校团委学生活动中心、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大学生勤工助学基地、财务结算中心、招标(侯标)室等),按照现状保留其原有特定功能房的用途,不纳入其定额用房面积进行核算;(四)超额付费。对超过定额配置标准使用办公用房的,在有富余房源的情况下,经批准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使用单位(部门)支付相应的超额资源占用费。第四条行政办公用房的定额标准(一)机关部处、教辅单位和群团组织人员:厅级正职:42m2人;厅级副职:30m2人;处级正职:24m2人;处级副职:18m2人;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9m2人;(二)二级院(部)人员:处级正职:24m2;处级副职:18m2人;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92人;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和实验室(中心)办公用房:正高级职称人员按12m2人、其余人员6m2人标准核定,由二级院(部)统筹安排;(三)其他人员(含处级调研员、组织员、纪检员和各类助理):一般不独立设置办公室,按2人合署办公的原则,配置不超过24m2的办公用房;(四)高层次特殊人才:主要包括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其办公用房根据需要据实核定。(五)会议室1.机关部处在岗职工人数达20人(含)以上的,可独立设置1间面积不超过60m2的会议室;少于20人的,原则上不独立设置会议室。确因工作需要独立设置的,须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同意后可以设置1间面积不超过30m2的会议室;2.二级院(部)在岗人数达100人(含)以上的,可设置1间面积不超过150m2的大会议室;少于100人的,可设置1间面积不超过100m2的大会议室;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最多设置1间面积不超过50m2的小会议室。(六)资料(档案)室1.机关部处原则上不独立设置资料室,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须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同意后可以设置1间面积不超过50m2的资料室;2.二级院(部)可设置面积不超过50m2的资料室、档案室各1间。(七)接待室:除学校党政办公室可设置2间接待室外,其余各单位(部门)、二级院(部)一律不设置接待室。接待室面积不超过30m2。第五条为激发二级院(部)办学活力,适当给予调剂用房。配置标准如下:(一)教育培训用房:30m2院(部);(二)创新创业(学生助理)用房:50m2院(部);(三)机动用房:30m2院(部)。第六条各单位(部门)、二级院(部)行政办公用房须严格执行上述定额标准,对于超过定额标准的办公室,由各单位(部门)、二级院(部)自行调整。第七条定额面积为净使用面积,不含走廊、凉台、厕所、楼梯等公共部分的面积。从同一个办公室门进出的面积都应计算为本人的实际使用面积,严禁在超标办公室内采取隔断形式将办公室分割成办公、接待、会议等区块。第八条对于使用单位(部门)超过定额标准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学校将按照10元/m2月的价格收取资源占用费。第九条使用单位(部门)应当在学校核定的行政办公用房内科学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出租出借,不得私自调换。尤其不得用于商业及其他营利性活动,一经查实,将追缴盈利所得,并作出相应处理。若确需调整房屋用途的,须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第十条使用单位(部门)人员发生工作岗位调整变动的,须及时腾退出原办公室,在调入单位(部门)安排办公用房;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部门)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并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各单位(部门)因科研或对外协作等工作,需要为非在岗人员或非本校人员申请办公用房,在学校确有富余房源的情况下,实行一事一议,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相关协议统筹安排。第十二条学校每年对行政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进行一次核定,核算并下达各使用单位(部门)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第十三条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一经下达,因使用单位(部门)新增机构、人员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增加行政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第十四条本细则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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