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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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试行办法.docx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试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最大程度尊重市场主体自主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结合我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确认制是指构建以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为基础,以规范化、智能化登记为支撑,以形式审查、结果确认为准则,以信用监管、违诺惩戒为保障的市场主体登记模式。第四条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旨在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聚焦登记记载与公示的本源,精简民事法律关系过程性文件,由登记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资格和登记事项予以确认并公示,切实发挥市场主体登记便捷记载与充分公示的制度功能和法律效力。第五条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坚持自主申报、意思自治,形式审查、结果确认,依法公示、信赖保护,信用承诺、违诺惩戒的基本原贝h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进一步优化覆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全业务流程的“e窗通”登记服务平台,制定并公布登记材料清单、确认制承诺书等格式文本和章程、协议参考版式,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窗办理、智能填报、一键承诺、全面提交服务功能,实现材料清单标准化、办理流程电子化、登记服务智能化。第二章登记程序和登记规范第七条市场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合伙协议等,自主配置权力义务,通过线上、线下等途径自主申报法定登记、备案事项的信息内容,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通过不断优化“近似名称”比对规则,加强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数据共享,全面落实经营范围规范化等举措,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自主申报登记事项。第八条市场主体最高权力机构和法定代表人依法向登记机关自主承诺所申报内容为其真实意思表达,已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履行必要法定程序,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且不存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等情形。第九条登记机关不介入市场主体实体民事法律关系,仅核查是否属于登记范畴,是否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填报结果是否具有完整性,是否具备相应市场主体类型所需文件的法定形式要件,进而对主体资格和登记事项的结果予以确认,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不O第十条市场主体自主承诺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股权转让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免于向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和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文件等过程性、自治性材料。第十一条试行章程公示制度,市场主体章程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之不符的条款自始无效。登记机关不审查章程内容,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方便交易相对人、社会公众查询,未公示的条款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二条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可以申请在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上注明分支机构住所,不需再单独申请营业执照;也可以直接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自主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第十三条市场主体通过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选择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办理登记后,确有进一步细化经营范围颗粒度实际需求的,可以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选择公示经营范围条目下相关活动的具体内容。第十四条积极探索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公示股东情况,解决长期以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法确认身份难题。第十五条进一步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实行“自行下载、自行领取、自行应用”。不断完善电子营业执照加载信息,逐步丰富应用场景,将电子营业执照作为市场主体办理政务服务,开展商事活动身份确认的主要载体。第十六条严格实名登记规范要求,实行确认制登记的市场主体,涉及签字人员均需通过实名验证系统进行验证。第三章信用监管和违法惩戒第十七条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和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等平台,多场景、多渠道、多层级公示和披露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及履约践诺、违诺惩戒等信用信息。第十八条结合登记确认制市场主体特点,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并按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等级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第十九条依法开展失信违诺市场主体惩戒。市场主体采用提供虚假承诺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按照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予以撤销登记、作出行政处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虚假登记的承诺人、经办人自市场主体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第二十一条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等文件精神,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市场主体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加强府院联动,登记机关全力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确认制申请登记,也可以选择按照全市普适性登记政策申请登记。第二十三条加强多部门协作从源头治理、数据共享、联合打击、信用惩戒等组合措施,形成多部门的虚假登记联动防控体系。第二十四条有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支持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建立与其相适应的评价制度。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确认登记中尽责履职,但因先行先试、现有技术手段限制未能及时发现问题的,不予追究过错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在我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试行期两年。关于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试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的相关工作要求,积极推进自贸试验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市场主体自主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试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二、起草思路试行办法起草思路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紧扣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重点任务、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任务要求,在我市自贸区实行确认制改革。二是注重吸收最新立法制度设计成果和专家意见,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后,进一步明确的登记机关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申请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的制度安排,为确认制提供了制度支撑。公司法最新修订草案相关内容以及专家解读意见为试行办法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引。三是总结我市告知承诺制试行两年以来的相关经验,明确确认制登记模式的内涵外延,立足登记记载与公示的制度功能,进一步探索更为便捷的记载方式和更为充分的公示内容。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以市场主体实际需求为出发点,精准优化登记实务中的突出问题。三、主要内容试行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了制度内涵及主要目标试行办法第三条从基础、支撑、准则、保障四个维度来概况确认制登记模式,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是指构建以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为基础,以规范化、智能化登记为支撑,以形式审查、结果确认为准则,以信用监管、违诺惩戒为保障的市场主体登记模式。第四条并对该制度旨在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聚焦登记记载与公示的本源,精简民事法律关系过程性文件,由登记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资格和登记事项予以确认并公示,切实发挥市场主体登记便捷记载与充分公示的制度功能和法律效力进行了阐述。(二)规定了制度基本原则及实现路径试行办法第五条提炼总结了坚持自主申报、意思自治;坚持形式审查、结果确认;坚持依法公示、信赖保护;坚持信用承诺、违诺惩戒四个确认制基本原则。第六条规定了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窗办理、智能填报、一键承诺、全面提交服务功能,实现材料清单标准化、办理流程电子化、登记服务智能化的确认制实现的基本路径。(三)登记程序和登记规范围绕各项原则,展开规定了具体的登记举措。第七条是关于自主申报和如何便捷申报的规定。第八、九、十条是关于信用承诺的内容、承诺的形式要求、承诺后免于提交过程性、自治性材料效果的规定。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从自主公示章程、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细化条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等方面,探索进一步拓展自主公示范围,充分发挥公示效能。第十五条在自贸区深化电子营业执照的多维应用的规定,第十六条是关于实名登记规范的规定。(四)信用监管和违法惩戒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是关于信用承诺及履约践诺、违诺惩戒等完整信用监管闭环的规定。实施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依托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多场景、多渠道、多层级公示和披露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及履约践诺、违诺惩戒等信用信息。结合登记确认制市场主体特点,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并按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等级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依法开展失信违诺市场主体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