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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范大学干部离任审计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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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范大学干部离任审计规定.docx

    师范大学干部离任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我校干部离任审计制度,规范离任审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处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干部离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正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的内部综合审计。第三条干部离任审计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学校党委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提出对正处级干部进行离任审计的意见,由组织部委托学校审计处实施离任审计。第四条干部离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推进学校、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干部履职贡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情况。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在对领导干部进行客观评价的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五条干部离任审计坚持依法审计。遵守审计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审计活动。第六条干部离任审计的主责机关是学校审计处。审计处审计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和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京教工(2011)74号)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党委管理的处级干部,校领导的离任审计依据上级有关要求进行。第二章审计对象第八条离任审计的对象,包括由学校党委任命的、担负管理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正处级行政干部。主持工作超过任期一半时间的副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接受离任审计,不足一半时间的一般不接受离任审计。第九条正处级党务干部离任审计,根据需要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第十条干部离任情形包括:转任、调任、提任、免职、辞职、干部退休、领导班子换届等情况。干部离任原则上均应进行离任审计,逐步实现干部离任审计全覆盖。第十一条干部离任审计,由学校党委委托审计处进行。干部离任审计名单,由学校党委确定,党委组织部提供。党委组织部应以书面并加盖公章的形式提出正式委托书,作为审计处开展离任审计的依据。委托书应当载明需进行离任审计的人员名单、原职位(职级)、审计年限等必要事项,以及需要特别说明的其它事项。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十二条接受学校党委委托后,学校审计处即启动离任审计工作。依据学校组织部提出的有关正处级干部离任审计的委托建议,经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或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学校审计处编制审计计划,列入当年审计计划,并编制审计预算。第十三条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的正处级干部离任审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并报主管领导审批。(二)送达审计通知书。在实施离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干部及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三)召开进点见面会。组织召开由被审计干部所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审计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的要求和具体安排,听取被审计干部介绍履职情况。包括学校规划完成情况或年度工作计划、述职报告(参阅三、审计内容),职责范围,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以及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它情况等材料,按规定的时间提交审计人员,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四)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述职报告、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收支电子数据,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五)完成审计报告。现场审计结束后,由审计人员起草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完成离任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书面反馈的意见,要认真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六)出具离任审计报告,报送组织部。第十四条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第四章审计范围与内容第十五条实施干部离任审计,原则上应覆盖审计对象的整个任期期间。如果组织部委托书中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要求。第十六条审计范围依据干部职责范围、管辖范围,以审计本单位为主,必要时,可延伸至所属单位或相关单位。第十七条审计处组织实施的干部离任审计主要内容为:(一)任期目标与业绩审计:本单位部门完成学校规划任务的情况;学院规划完成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任职期间职责履行情况;任期业绩情况。(二)决策与执行情况审计:本单位部门“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情况;本单位部门执行上级重要决策、完成学校重大任务的情况;有无决策重大失误、有无执行不力情况等。(三)合同审计:本单位部门签订的对外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四)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北京市教委对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规定执行。(五)信访、举报中涉及干部本人需要审计的问题。由纪委提供。(六)其它需要审计的问题。第五章审计权限第十八条学校审计处可以委托社会专业审计机构开展离任审计。委托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义务、权利及注意事项。选择审计专业机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证清正廉洁。第十九条社会专业审计机构开展离任审计的校内组织协调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第二十条审计处出于离任审计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所需材料、数据与文档等其它证据,包括电子与实物资料或证据。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审计处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违纪情形的,有权予以制止,有权向学校汇报并建议制止。第二十三条审计处有提出审计建议并监督建议执行的权力。第二十四条审计处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或者向学校一定范围公布审计结果。公布审计结果,应当经学校同意。第二十五条审计处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提请学校相关单位予以协助。第六章审计结果利用第二十六条离任审计报告应当作为干部工作交接的内容之一,以明确有关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促进其增强履行责任的自觉性。第二十七条离任审计报告由组织部归档管理,并作为对干部任免和提出查处意见的参考依据。离任审计报告同时报备学校纪委监察室。第二十八条建立纪监审联动机制。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纪委、监察室应当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建立审计建议督办制度,审计处建立完善相关督办督察制度,督促解决审计问题,落实审计建议。第七章审计相关方义务第三十条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按要求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并按时向审计组提供如下资料:(一)干部本人任期内述职报告、规划或年度工作计划、单位部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会议记录等,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提交。(二)干部任期内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资料等。(三)干部任期内历年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四)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等。(五)干部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及检查机构对部门作出的事项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的资料。(六)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三十一条被审计人员和审计单位、相关单位有义务如实、准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积极配合审计,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重视审计建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财务安全,提高财经工作水平。第八章相关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予以处理:(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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