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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最新教育法律法规__试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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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最新教育法律法规__试题及答案.docx

    教化法律法规第一章教化法规导论依法治教概述1981年1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教化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正式实施,拉开了中国依法治教的帷幕。教化法的颁布和实施,标记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化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标记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依法治教的含义依法治教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化,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化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详细指用法律来规范教化管理,协调教化关系,指导教化活动,解决教化纠纷,爱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化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具有完备的教化法律、法规体系;(二)具有严格、公正的教化执法制度;(三)具有高素养的教化执法队伍;(四)提高全社会的教化法律意识;(五)具有健全的有关教化的民主与监督制度。推动依法治教的必要性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化领域的干脆体现和必定要求;(二)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化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须要;(三)依法治教是教化行政部门变更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定选择;(四)依法治教是培育跨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教化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它既是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又是我国教化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教化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二)受教化机会同等的原则(三)教化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1.在中国境内实施的教化活动必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2.我国教化事业属于公益事业,3.教化活动必需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4.教化与宗教相分别)(四)权利和义务相一样原则(五)教化法制统一的原则推动我国依法治教的详细措施一当前我国依法治教存在的主要问题教化立法中存在的问题1.纵向层次的问题:下位法律滞后问题相当严峻,地方性法规缺乏特色;2.横向层次的问题:教化立法缺口很大,实体法较多程序法缺失。教化执法中的问题L教化法律意识淡薄,2.教化执法的肃穆性不够,3.教化救济制度不完善,4.教化司法制度不健全。二推动我国依法治教的详细措施提高教化法律意识,转变教化管理观念;(二)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三)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化改革;(四)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化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实力与水平;(五)接着推动教化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教化法律与教化政策的关系一教化法律与教化政策的异同相同点:本质上是一样的,都体现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阔劳动人民在教化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根本任务都是为了落实教化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化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化的改革与发展,培育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教化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不同点:L制定主体不同(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以法律条文规范性文件出现,政策以文件形式出现)3.实施方式不同4.作用不同(政策具有指导性、调控性、敏捷性的特点,法律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特点)二正确处理教化法律与教化政策的关系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需在政策指导下进行。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其保持协调一样的基础。二者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使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的优势。教化法基本理论教化法概述一教化法的含义教化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明施的调整和规定教化活动和教化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教化法是一种行为规范(二)教化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三)教化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行为规范。二教化法的特征和原则教化法的特征:教化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教化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教化法具有多变性,教化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教化法的基本原则:方向性原则(必需保证教化权驾驭在无产阶级手中,必需保证培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公益性原则,同等性原则,终身性原则。三教化法的作用(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教化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通过吩咐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引导性规范为不同的教化法律关系主体指引了方向。2.评价作用:法律是推断、衡量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评价标准。3.教化作用。4.预料作用:法律的规范性可使人们预先知道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将必定发生的法律后果,从而调整人们的行为05.强制作用:对人们的行为做了强制规范,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受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教化法的社会作用保障我国教化的正确方向。2.保障和促进我国教化事业的发展。3.保障按教化规律办教化。4 .保障各有关方面在教化上的合法权益。5.可以极大地提高教化管理的效率。教化法律规范一教化法律规范的含义教化法律规范是指通过肯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每部详细的教化法都是由若干个行为规则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组成教化法行为规则有机整体的单个行为规则,就是一个详细的教化法律规范,它是组成教化法的“基本细胞”。教化法律规范是教化法、教化法律文件及教化条文的内容,而教化法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条文是教化法律规范的载体,它们之间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二教化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定条件: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状况。(二)行为准则:法律规范中指明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这是核心部分,是规则的主要内容。(三)法律后果:在某种条件或状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做出或没有做出“行为规则”要求的某种行为时,应担当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即对违反该法律规范的行为赐予何种处置。教化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法的效力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它们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化法的渊源是国家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一宪法宪法规定了教化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化立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定了教化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1.规定了发展教化事业的目的、形式和任务。2.规定了公民受教化的权利。3.规定了从事教化工作的公民有进行创建性工作的自由。4.规定了父母或监护人的教化义务。5.规定了教化管理的权限。二教化法律教化基本法律: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化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是教化法律体系的“母法二我国的基本教化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化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起实施。教化单行法律:国家依据宪法和教化基本法律的原则制定的规范和调整某一类教化或教化的某一详细部分关系的教化法律。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有五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化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并于1986年7月1日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化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并于1996年9月1日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化法三教化法规教化行政法规: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实施、管理教化事业,依据宪法和教化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有三种:1.条例对某一方面的教化行政工作比较系统、全面的规定;2.规定指对某一方面工作部分规定;3.方法或细则对某一项行政工作的较为详细的规定。地方性教化法规: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地教化规范性文件。分两种:L执行性、补充性的地方性教化法规;2.自主性的地方教化法规。四教化规章部门教化规章:由教化部或教化部与其他部委联合令形式发布,在全国有效地教化规章。5 .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等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化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化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化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化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教化法规的作用:L教化法规具有指引作用;2.教化法规具有评价作用;3.教化法规具有教化作用;4.教化法规具有保障作用。教化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化法律是教化法的最主要的渊源。教化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3种:即条例、规定和方法。我国于1986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化法,并于当年7月1日起施行。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化法,并于当年9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化法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施行。从逻辑结构上看,教化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教化法律规范的类别:(一)依据教化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1.义务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纳“必需”、“应当”、“义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在教学法规中,义务性规范的数量较多。2.授权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纳“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等术语。(二)依据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随意性规范。(三)依据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嘉奖性规范。教化法律关系由教化法律关系的主体、教化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化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组成。教化法律关系的种类:1.教化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化外部的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化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化法律关系;3.调整性教化法律关系和爱护性教化法律关系。教化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化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是在详细的教化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担当义务的人和组织。教化法律关系客体指的是教化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教化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宝(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等。行为是指教化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教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歼灭,是须要肯定条件或依据的。这里所说的条件或依据,就是通常所说的教化法律事实。教化政策是指国家在肯定时期为实现教化目标、完成教化任务和协调教化内外关系所作出的战略性和准则性的规定及其运行过程。教化政策的特点与功能:(一)教化政策的特点。1.教化政策的目的性与可行性;2.教化政策的稳定性与可变性;3.教化政策的权威性与好用性;4.教化政策的系统性与多功能性。(二)教化政策的功能。1.教化政策的导向功能;2.教化政策的协调功能。包括3个基本特点:多维性,动态性,适度性。3.教化政策的限制功能。具有2个特点:强制性,惩处性。教化政策制定的过程:1.认定教化政策问题;2.确定教化政策目标;3.拟定教化政策方案;4.选择教化政策方案。教化政策实施中应留意的几个问题:1.着力增加执行者的政策意识,把政策偏差和政策失真现象限制在最低限度;2.创建性地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化政策。国家教化政策分为纲领性政策、基本教化政策和详细教化政策三个层次。3.各级政府及教化行政部门应强化教化政策执行中的统筹协调;4.加强对教化政策执行中的督导检查;5.加强教化政策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和跟踪探讨。教化法规与教化政策的联系:(一)教化法规与教化政策都确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二)教化政策是制定教化法规的依据,教化法规是教化政策的详细化、条文化和定型化;(三)教化政策确定教化法规的性质,教化法规的内容体现教化政策;(四)教化政策是实施教化法规的指导,教化法规是实现教化政策的保证。教化法规与教化政策的区分:(一)教化法规和教化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同。教化法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而教化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党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二)教化法规和教化政策的执行方式不同;(三)教化法规和教化政策的规范效力不同。教化政策的规范效力较为困难,由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教化政策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由政党机关制定的教化政策的规范效力则只对政党组织及其党员有效。(四)教化法规和教化政策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五)教化法规和教化政策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第三章教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我国的教化立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1.教化法规很不健全、很不完备,远未形成一个体系;2.已制定和颁布的教化法规多属行政系统制定的单向法规,而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教化法律却很少;3.已制定和颁布的教化法规多系对教化事业内部的要求,缺乏同经济、社会联系的内容,难以起到协调教化外部关系的作用。立法的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分布。起草法律草案的单位或个人不肯定是具有提案权的单位或个人。教化立法的原则:(一)必需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二)必需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1.制定的教化法规必需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2.制定的教化法规必需具有坚决的原则性和适度的敏捷性;3.制定的教化法规必需具有法律的规范性。(三)必需同党的教化方针、政策保持一样;(四)必需从我国的国情动身;(五)必需借鉴外国教化立法的有益阅历。教化法规的效力:(一)时间效力。确定教化法规生效日期通常用以下方法:1.从公布之日生效;2.预定将来某一时间生效,即先公布后生效;3.先公布试行,经过一段时间后再正式公布实施。教化法规的失效是指有效力的教化法规失去效力。确定教化法规失效通常用以下方法:1.新法一经施行,旧法即失去效力;2.新法宣布废除旧法;3.通过特地的确定废止法规;4.针对特定工作制定的教化法规。教化法规的溯及力是指对生效日之前的事务和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二)地域效力;(三)人的效力。各国主要采纳4种原则:1.属人主义原则;2.属地主义原则;3.爱护主义原则;4.折衷主义原则。教化执法的原则:L国家教化法规优先于地方教化法规的原则;2.总的教化法规优先于单项教化法规的原则;3.后定教化法规优先于先定教化法规的原则;4.特殊教化法规优先于一般教化法规的原则。教化违法有两种表现形式:1.教化法律关系主体做了教化法规所禁止做的事情,即有教化法规所禁止的行为;2.教化法规关系主体不做教化法规所明确要求做的事情,即没有做教化法规规定的行为。遵守法律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气、全部政党、全部社会团体、全部企业事业组织;2.全部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与者。教化遵守法律的主体,应当是全部教化法律关系的参与者,那种认为教化法规是教化部门的法规,与其他部门和人员无关的相识,是极为错误的。教化遵守法律的条件:(一)实行切实有效措施,增加全体公民的教化法律意识。1.要运用各种宣扬教化手段,肃清以言代法、等级特权等旧的法律观念和意识的消极影响,使广阔公民充分相识、敬重并运用自己的受教化权利,自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2.要提高各级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者和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形成遵守法律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风尚,做好严格遵纪遵守法律,到处依法办事,坚持反对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以权代法的做法;3.要建立组织健全、制定完善的法律实施监督体系,对教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实行有权威的、有效的监督。(二)健全教化法律体系,增加教化法律法规的实效性;(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化法律法规的肃穆性。第四章学校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化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实力、行为实力和责任实力。明确学校法律地位的意义:1.学校作为法人或法人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有利于在根本上变更国家举办的学校处于政府及其教化行政部门附属物的地位,充分发挥学校自主办学的主动性;有利于学校自主地完成自己的教化教学任务;有利于教化行政部门摆正自己的位置,认清其主要的任务应放在监督学校依法办学方面,而不是放在干脆办学方面。2.确立学校的法人地位就等于承认学校有法定权利实力和行为实力,可以独立经营学校的资源并获得更多的资源,使学校成为自我发展的主体;3.学校成为法人可以使学校以法人的身份担当因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等。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L办学自主性;2.财产独立性;3.机构公益性。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等教化机构。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相对于登记注册制度,审批制度更为严格,要受到布局、规划、资金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设立学校及其他教化机构必需具备以下条件:1.组织机构和章程;2.老师;3.教学场地及设施、设备;4.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学校的权利:(一)依据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化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化者;(四)对受教化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嘉奖或处分;(五)对受教化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老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嘉奖或处分;(七)管理、运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化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校的义务:(一)遵遵守法律律、法规;(二)教化教学方面的义务;(三)维护受教化者、老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我国学校实行的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是“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几种。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学校的内部领导体制包括校长负责制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两种。学校规章制度的意义:L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学校落实依法治校的详细体现,也是学校实现依法治校的前提;2.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一环;3.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基础工程;4.学校规章制度是学校保持发展特色,实现稳定、持续发展的保证。学校规章制度的作用:1.明确与规范作用;2.约束与激励作用;3.平衡、协调与稳定作用。学校规章制度的体系结构:L制度系统。各种规范系统是学校规章制度系统的核心系统。2.制度观念系统;3.制度执行系统;4.制度教化系统。学校规章制度建设的要求:整体性原则;重点突出原则;适量适度原则。教代会依法行使4种职权,即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确定权和对校长等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校务公开的意义:全面推动校务公开,是推动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定要求,是在学校工作中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落实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举措,是调动广阔教职工的主动性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深化教化改革,确保稳定和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亲密党群、干群关系的客观要求。第五章老师专业人员是老师的身份特征。只有具备老师的最基本条件,干脆担当教化教学工作指责的人,才能视为老师。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教化行政机关是代表着国家并以国家的名义来行使管理职权的,居于主导地位。老师的基本权利:1.教化教学权。这是老师为履行教化教学职责而必需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2.科学探讨权;3.管理学生权。它包括三个方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学生品德评定权;学生学业成果评定权。4.获得酬劳权。老师有按时获得工资酬劳,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老师的基本义务:L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化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支配,履行老师聘约,完成教化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化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化、法制教化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化,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切、爱惜全体学生,敬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扰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指责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才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化教学业务水平。老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老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被撤销老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老师资格。参与老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果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与老师资格考试。老师资格制度的意义:实行老师资格制度,有利于优化老师队伍,提高教化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老师的地位;有利于老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有利于老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老师聘任制度的形式:1.聘请;2.续聘;3.辞聘;4.解聘。老师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看法、工作成果,即“德、能、勤、绩”4个方面。第六章受教化者受教化者主要是学生,但是受教化者却不肯定就是学生。受教化者的范围要大于学生。公民受教化权的含义:1.确认了公民有受教化权;2.国家应当制定爱护公民受教化权实现的法律并主动创建条件;3.国家在制定法律时不得侵扰公民的受教化权利。受教化者的基本权利:1.享有参与教化活动并运用教化资源的权利;2.享有国家赐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4.享有申诉权;5.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有教化者的义务:L遵遵守法律律、法规的义务;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敬重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化机构的管理制度。未成年人爱护法特地对家庭爱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敬重未成年人接受教化的权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要正确引导和教化未成年人,预防和禁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学校爱护是未成年人爱护的重要方面。未成年人爱护法对学校爱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化方针为社会培育各种人才;学校应当关切、爱惜学生,敬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羞辱学生的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应当爱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平安和健康;工读学校作为教化挽救有违法或稍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学校,应当把转变学生的思想作为首要任务,同时对其进行科学文化学问教化、劳动技术教化和技能教化。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非已满14周岁且触犯刑法特殊规定的几项罪名,一般不予刑事惩罚。教化法律责任一教化法律责任含义及特点:是教化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化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担当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具有如下特点.必需有法律明文的规定;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3.由违法的教化法律关系主体所担当;4.由国家特地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二教化法律责任的种类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担当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担当方式两类即行政惩罚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校察看、开除)。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当担当的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需担当的法律后果。三教化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L有损害事实;2.损害的行为必需违法教化法;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教化法律责任的形式:1.制裁(人身罚、实力罚、财产罚、申诫罚);2.补救(财产补救、精神补救、对违法行为的否定);3.强制教化法律责任的主体教化法律责任主体指担当教化法律责任的对象:1.国家教化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2.教化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3.实施教化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和老师;4.就学学生及义务教化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5.其他负有遵守教化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常见教化法律责任的认定一扰乱教化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二运用危急教化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三违法办学、招生、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四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五运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责任;六老师违法老师法的法律责任;七羞辱、殴打老师的法律责任;八打击、报复老师的法律责任;九拖欠老师工资的法律责任。学生损害事故处理的法律问题一学生损害的类型:运动损害、课余损害、校外活动损害。二学生损害事故的缘由分析:1.制度不严,管理不善;2.设备陈旧老化,未刚好修复或拆除;6 .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4.体罚或变相体罚;5.平安爱护措施不力;6.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7.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力低。第八章教化法律救济教化法律救济的特点:1.以纠纷存在为基础;2.以受损为前提;3.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救济的渠道和方式主要有3种:1.诉讼渠道;2.行政渠道;3.其他渠道。教化申诉制度:教化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教化申诉制度的特征:1.老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2.老师申诉制度是一项特地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老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学生对复查确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确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所在地省级教化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制度的参与人:1.申诉人;2.被申诉人;3.受理机关。教化行政复议的基本特征:1.教化行政复议是一种带有司法性质的特殊的行政行为;2.教化行政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3.教化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详细行政行为,而不能是抽象行政行为;4.教化行政堂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化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老师、学生和其他公民、组织等),被申请人是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教化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5.教化行政复议执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教化行政复议: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在60日内提出欠议申请。教化行政诉讼作为教化行政法律救济手段,具有如下特点:L主管恒定。教化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只属于人民法院,而不属于其他机关。2.诉讼专属。教化行政诉讼只能由教化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起,不能由教化行政机关提起。3.被告举证;4.不得调解。教化行政赔偿特征:1.侵权主体为教化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3.侵权行为源于教化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4.教化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5.教化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教化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由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主体、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和因果关系4个部分组成。教化政策法规讲义第一讲依法执教一一当代老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养1、依法执教:就是指老师在教化教学活动中,依据教化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化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执教主体的特定性;执教依据的特地性;执教性质的特殊性;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化机构中任教的老师和其他从事教化管理工作的人员;作为整个教化活动中的一个环节一实施教化的老师的执教活动,必需依照教化法律进行并受教化法律调整和规范;老师对学生的教化和管理行为,既不能随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3、当代教化为什么必需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老师依法执教的义务)答:当代老师依法执教是因为:我国教化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加;老师法律素养的亟待提高;老师以德执教的必定要求;老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须要。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化法律有哪几部?答:全国人大制订教化法律有: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化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化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化法;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化促进法。与教化有关法律未成年爱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5、我国第一部教化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分: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需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详细规定。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其次讲教化法律基本学问(上)1、狭义的教化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订的有关教化的规范性文件,即教化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高方面的规范性文件。2、教化法的特点:教化法是一种有关教化活动的行为规范。这是从教化法所具有规范性角度来探讨的;教化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意志性的角度探讨)国家能过法定程序实行制定或认可两种方式确定的行为规范才能成为法。教化法是统治阶段在教化方面意志的体现。(显明的阶级性角度)教化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行为规范。(特殊的强制性角度)教化法是教化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遵循的客观规律性的角度)3、教化法的体现的统治阶段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段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复定的。4、教化法的基本原则:坚持教化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体现教化的民主性原则;保障教化的公共性原则;确保教化的战略地位原则;遵循教化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5、体现教化的民主性原则体现受教化机会一律同等。教化机会同等表现三个方面:起点上(入学上)的同等、过程上(就学过程)的同等和终点上(学业成就上)。6、教化法的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化作用;预料作用;强制作用;嘉奖作用。7、教化法律规则的结构三要素:假定、处理、法律后果。8、教化法律规则的类别:三个类别,分别是依据教化法律规则调整方式的不同划分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依据教化法律规则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划分,强制性规则和随意性规则。依据教化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划分,确定性规则、托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第三讲教化法律基本学问(下)1、判定是不是教化法律关系标准:如师生是,挚友不是。1.是教化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化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2、教化法律关系构成要求:教化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客观。3、作为教化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必需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实力和行为实力,在少数状况下至少也应具备权利实力。4、行为实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实力人。5、教化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为: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利益共同体;国家。6、权利和义务是教化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7、教化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为:物;行为及其后果;精神产品。8、教化法律事实是教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歼灭的依据,它主要两种形态:一是教化法律事务,二是教化法律行为。9、教化法律的本质复定着教化法律的形式。10、列举或简述我国教化法律形式的类别:宪法中有关教化的规定;教化法律;教化行政法规;地方性教化法律;教化规章;国际教化条例、协议。11、简述推断和确定教化法律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原则:下位法听从上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后定法优于前定法;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被授权机关的立法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的立法。12、九部教化法颁布七部,目前社会教化法和教化投入法未颁布。第四讲教化法的产生与发展1、教化法国外最早产生(或最先)奴隶社会。2、德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义务教化令的国家。3、奠定英国教化发展基础是:1944年的巴特勒法案,它确立英国从高等教化,中等教化始终到接着教化的公共教化体系。4、法国:1883年基佐法案。5、日本:明治维新。6、国外现代教化法四个特点:教化观的法治化;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义务教化法;教化法律关系的形成和逐步完善;教化发达国家竞相进行新的教化立法。7、1982年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化的权利和义务。8、推断是哪一个国家时间:20世纪8090英国1988年教化改革法;1989年法国教化指导法;日本1990年终生学习振兴法;1992年俄罗斯教化法;1994年美国美国2000年教化目标法。9、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钦定学堂章程一一是近代中国的第一个教化法规,但未实施。1903年清政府颁布秦定学堂章程(又称癸卯学制)一一标记着中国近代国民教化制度的建立。1906年,清政府颁行强迫教化章程要求广设幼学所,幼童至7岁须令入学,幼童及7岁不入学者,罪其父母。这是我国近代第一个强迫教化法令。10、1951年10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规定,这是建国后颁布的第一个重要的教化行政法规。11、影响教化法产生与发展主要缘由:教化和法律两种社会现象职能的交互作用是推动教化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前提;教化权的社会化、国家化是教化法产生与发展的根本缘由;科技的发展是教化法产生与发展的干脆动因;现代教化普及化和大众化,现代国家法治化等也是影响教化产生与发展的因素。第五讲教化法与教化政策1、教化政策详细表现形式:党的政策文件;国家的政策文件;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订发布的文件02、教化政策的特点:政策性;可行性;原则性;权威性;移定性。3、简述教化法与教化政策的区分:两者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两者调整的范围、实施的方式不同;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4、教化法以教化政策为指导。第六讲教化法的制定和实施1、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属于“一元多级二2、简述立法的程序:教化法律议案的提出;教化法律草案的审议;教化法律案的通地;教化法律的公布。3、享有教化法律议案、提案权的主体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特地委员会、国务院、中心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或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等。4、在我国,法律案通过的法定多数是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宪法的修改则须要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5、教化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详细适用教化法律规范的特地活动。6、简述教化执法的特点:从实施方式和活动性质目的地,教化执法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适用教化法律的特地活动.从执法主体看,教化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适用教化法律规范的活动。从执法依据和执法后果看,教化执法是运用教化法律规范并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活动。从执法要求看,教化执法是教化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从执法对象看,教化执法是教化行政机关以教化法律规范运用特定对象的活动。7、教化执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刚好。8、教化执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责任行政原则。9、行政行为有无裁量自为标准:分为羁束性行为和自由裁量性行为。10、教化执法的形式:教化行政措施;教化行政惩罚;教化行政强制执行;教化行政救济。11原国家教委1998年3月6日颁布了教化行政惩罚暂行实施方法,惩罚种类:P98。12、教化司法:在法院内部,特地设立教化司法特地机构有三种:教化巡回法庭(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教化法庭(吉林四平、湖南张家界);涉教案件领导小组(吉林白山市)。13、全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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