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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治安管理及保卫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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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治安管理及保卫制度.docx

    企业治安管理及保卫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保卫工作方针,防止治安、 刑事案件的发生,加强厂区治安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证生产、建设、经 营等场所治安防范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集团公司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 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厂的治安保卫工作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 原则;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安全第一 责任人即为各级治安保卫责任人的原则。第三条我厂逐级建立“部门管理、岗位负责、全员参与、统一监督”的治安保 卫管理模式,即以部门管理为基础实行分级管理,全体员工人人有责。治安保卫 工作由厂治安保卫部归口管理。第四条我厂治安防范管理工作要做到职责明确,奖罚分明,依靠群众,群防群 治。第五条 我厂治安保卫安全管理的目标是:达到集团公司三星级标准。即:内部 生产、建设、经营秩序良好;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职工犯罪率为零;一般刑事 案件发案率不超过千分之零点五。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厂管理区域、各部门、各外委工程项目单位。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七条建立由书记、厂长领导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全厂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领导工作,厂书记、厂长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副厂长、 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工程师为副主任,各部门主任、书记为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委员会委员。第八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我厂综合治理工作。第九条 部门、班组逐级设有一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班组的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工作,协助行政领导负责部门的治安防范工作。第三章职责范围第十条综合治理委员会职责(-)贯彻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上级关于治安保卫的各项 管理制度,保障我厂治安保卫工作符合规定,掌握我厂的治安保卫情况。(二)建立健全我厂内部治安保卫管理体系,明确归口管理部门,设置专职保卫 干部。(三)将治安保卫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 查、同总结、同评比。(四)制定我厂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制度和措施,执行治安保卫制度。(五)确定逐级治安保卫责任制,批准实施治安保卫管理制度。(六)组织治安保卫工作检查,督促落实治安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治安的重 大问题。(七)每年年终召开年度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总结全年工作,表彰先进、考核违 章、动员部署下年度工作。第十一条厂级(第一级)书记、厂长职责(一)认真贯彻国家、当地政府以及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 规定、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二)将治安保卫工作与我厂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 度治安保卫工作计划。(三)设立我厂治安保卫工作的专项费用(专项费用是指:法制宣传、培训、安 保器材购置和维修、安保设备检修维护检测、巡逻车辆保养、维护等费用),专 款专用,并为治安保卫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治安保卫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及时处理涉及 治安保卫的重大问题。(五)组织治安保卫检查、主持研究整改治安隐患。(六)我厂要建立专职保卫组织,加强管理教育,给予必要的训练时间和工作条 件。(七)审定符合我厂实际的治安保卫、反恐、突发事件预案。(八)对发生在我厂的治安保卫事件,积极组织应对和保护现场,并协助公安机 关处理。第十二条主管厂领导(经营副厂长)职责(-)审定年度治安保卫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治安保卫制度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审订治安保卫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厂综合治理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重点部位进行定期的检查。(六)定期向书记、厂长报告治安保卫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治安保卫的重大 问题。第十三条各部门职责(-)检查部门内部治安保卫安全规定及上级下发的有关治安管理制度的学习、 传达、执行情况。定期研究部署本部门治安保卫工作。(二)落实本部门治安保卫责任制。(三)定期组织本部门治安保卫安全、隐患检查。及时解决、整改本部门管理区 域治安隐患及不稳定事件,改善治安防范条件,完善治安防范设施。(四)逐级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每年度一次。(五)对发生的治安保卫事故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处理。第十四条 各部门(第二级)负责人职责(-)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由本部门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二)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执行我厂综治委有关治安保卫 的规定和指示;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治安保卫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治安保卫规章 制度。(三)根据不同季节以及节假日前,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进行治安检查。发 现治安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对本部门解决不了的,及时报告综治委办公室协助整 改。(四)每月组织本部门管理区域进行治安隐患检查,不稳定因素摸排、研究整改 治安隐患、化解矛盾、搞好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工作。(五)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保护案件现场,及时向 治安保卫部报告。(六)对于本部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处 理。第十五条班组长(第三级)职责(-)班组的治安保卫工作由班组长全面负责。全面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 原则,积极贯彻执行我厂、所属部门的各项治安保卫规定,组织本班员工认真学 习执行相关法律条款和我厂的相关制度,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二)班组长要及时发现不稳定因素和苗头、消除治安隐患,做好本班组的治安 防范工作。(三)认真执行厂内部治安保卫各项规章制度。第十六条 班组员工(第四级)职责(-)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治安防范意识,严格遵守我厂相关治安保卫制 度。(二)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时,及时报警和控制事态扩大。(三)发现治安防范隐患,及时处置,并报告厂安保主管部门。第十七条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组织制定和完善我厂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制度。(二)监督各部门综治责任制的执行,检查治安保卫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三)负责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责,组织实施协调本单位治安保卫 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厂管理区域突出的治安问题。(四)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动员广大职工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工作,做好预防职工犯罪工作。(五)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结合本厂的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计 划、安排,提交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三)掌握、分析我厂的治安形势和工作动态,及时向同级综治委反映情况,提 出建议。(七)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治安保卫、调解委员会及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组织,建 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抓好责任制的落实。(八)委员会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消除不稳定因素,积极预防群体 性事件。(九)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十)组织治安保卫工作检查,监督、督促治安隐患整改落实。(十一)组织实施我厂治安保卫设施的检查、监督、督促相关责任部门进行维修 和维保,并按相关规范配置常规治安保卫工作器材。(十二)建立治安保卫工作档案,监督管理治安保卫重点部位。(十三)制订治安反恐突发事件处置相关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预防突发事件 的发生。(十四)建立专职保安队,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十五)为保安服务队伍配备必要的安保器材。(十六)建立健全厂、部门、班组三级保卫安全网络,明确专、兼职保卫监督人 员。(十七)为确保治安保卫工作组织的落实,根据机构、人员变动情况,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并公布。第十八条安保管理职责(一)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及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厂区,培训基地的治安 保卫和防范工作。(二)负责修订和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三)组织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发现治安隐患,监督相关部门进行整改落实,及 时处理涉及治安的重大问题。(四)制定治安反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治安反恐突发事件演练。(五)监督各部门综治责任制的执行,检查各部门治安保卫制度及治安防范措施 的落实情况。(六)每月开展反恐稳定排查,收集各部门反恐稳定排查情况。(七)组织实施厂区,培训基地治安保卫设施的检查,监督和督促各部门完善人 防、物防、技防设施。(A)负责对保安服务队伍,门卫班的监督管理并提出奖励和考核意见。(九)配合公安部门查处发生在辖区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十)对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九条专职保安服务队伍职责(-)根据“保安服务合同”的内容,担负我厂的门卫、巡逻、守卫以及反恐防 暴、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二)维护我厂内部的生产、建设、经营、生活秩序,预防、发现和制止违法犯 罪行为的发生,对现行违法犯罪人员要及时送交和扭送厂安保主管部门及公安机 关处理。(三)严格遵守我厂各项管理制度,预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消除治安灾害事 故隐患,对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厂治安保卫部。(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治安、刑事案件和治安突发事件扩大和蔓延,并保护好 现场。(五)完成厂领导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二十条 保安队长(项目经理)职责(一)认真履行保安公司与我厂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全面负责保安队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组织保安队员全面深入地做好责任区的治安防范 工作。(二)努力搞好保安队的行政管理工作和基础业务建设,及时贯彻厂方的工作指 令。(三)做好队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队员进行法制、职业道德教育及相关知识 和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与业务能力。(四)督促、检查队员工作纪律情况,部署执勤任务前要做到讲任务,讲风险、 讲措施,责任落实,好执勤记录,负责全队的内部考勤、考核工作。(五)以身作则,模范带头,对工作认真负责,关心、爱护、帮助队员搞好全队 团结,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六)负责保安队月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和完成。(七)在遇有治安突发事件时,负责组织保安员及时处置、控制现场,防止事态 恶化,同时报告主管部门。(八)服从安保管理工作安排,完成我厂治安防范日常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 他工作任务。(九)负责对辖区各部位以及各执勤点进行日查,夜查、值班,及时发现和处置 治安隐患。第四章值班管理第二十一条为确保我厂内部安全生产正常运行和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安队、门 卫班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度,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为正常值班时间。第二十二条遇有特殊任务、重大事件或上级主管部门有专门通知,应保证足够 人员值班。第二十三条明确保卫值班地点,公布电话,保证值班人员到位,公布联系方法 和报告信息程序。第二十四条值班队长必须认真履行值班职责,按时交接班,对各执勤点及重点 部位进行巡查,每班次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并做好值班记录。第二十五条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其它突发事件,值班队长应及时妥善处置, 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主管领导报告。第五章门卫管理第二十六条门卫值班员应着装整齐,思想集中,精神饱满,认真履行职责,要 做到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确保安全和门卫管理正常有序。第二十七条重要岗位的门卫值班白班实行双人双岗制,通过门卫人员的直接检 查,加强对人、车、物出入大门的检查和管理。第二十八条门卫值班员对出入人员、物资、物品、车辆进行检查、登记核实、 询问或实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一是务必要认真执行人脸识别、指纹门禁系统管理相关规定及查验证件, 无有效证件、未办理门禁通行手续者不得进入生产区、培训基地管理区域。二是 证件和人、车务必要一一对应。三是外来人员出入务必要逐人登记。四是对进出 车辆和携带物品务必要进行检查。五是按照厂防疫要求和规定落实扫码、测温、 登记等相关防疫措施(二)所有来访人员,经会见人员电话确认,门卫按照规定办理进厂手续后入厂, 来访人员进厂后的行为,由接访人员负责,会见完毕及时离开,不得在生产区、 培训基地内逗留、会见他人,更不得私自进入生产区域;如来访人员有任何异常 行为,接访人员必须制止,必要时通知安保主管部门处理,产生的后果由接访人 员负责。(三)从生产区西门通行的拉煤车、拉灰车、拉渣车、拉石膏、拉石灰石等车辆、 从生产区东二门进入的送货车辆、外包施工车辆由各责任部门负责在进厂前在 MIS备案,在门卫处确认、登记后放行;(四)从培训基地大门进入的运输、送货车辆、外包施工车辆由相关部门办理纸 质审批表,门卫检查、登记后放行;(五)厂区、培训基地各门在无车辆、人员出入时应关闭。第二十九条自东二门进入生产区域车辆,在门卫处登记并办理“临时车辆通行证二 第三十条门卫值班员对外来人员、车辆携带的各类物品,应进行检查登记,严 禁易燃易爆物品(厂生产需要的除外)进入管理区域,贵重物品应明确交代携带 人自行妥善保管,防止发生意外治安事件。第三十一条门卫值班员应忠于职守,不符合规定手续的人员禁止进入管辖区域 内。出入厂区、培训基地的工器具需填报工器具申报表交门卫检查核对。第三十二条在建工程、施工单位、临时出入的人员和车辆出入厂区、培训基地 大门,应遵守以上门卫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安保人员和门卫的检查;对于违反门 卫管理制度,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由安保主管部门按照本制度及参照工程 安全协议书条款考核兑现。第三十三条门卫值班人员由于工作失职未能对人员、车辆、物资按照规定认真 进行检查,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和考核。第六章出门证管理第三十四条凡需出厂的各类物资出厂时必须持物资部出具的出门证,培训基地 内部门物资由相关部门出具出门证,出厂物资必须手续齐全,数据相符,出门证 留存存档,当班门卫负责验证、留存。第三十五条出门证的填写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必须要字迹清晰,使用黑色或蓝色签字笔填写,出门证必须人,证、货相 符。(二)明确物品所在部门或单位、持证人、运输单位、车牌号、货物名称、数量、 由主办人员和物品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由物资部审核盖章并且当日有效。(三)货物数量必须标注清楚、明确,避免使用套、箱、吨(有磅单位除外)等 门卫无法直观核查的单位,拆卸的整套物品须注明全部单个件数,整套、整台出 厂的物品必须注明详细的规格,如电视、风机、空调、办公桌椅及其他大型或单 独使用的物品等必须注明型号、功率、外观尺寸等可以快速识别的参数。(四)当物品数量较多出门证上无法全部列出时,应使用附页,附页也必须由主 办人员、物品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物资部印章。(三)所有携货出厂车辆必须手续完备,门卫无法辨别的物资由物资管理使用部 门指派专人到门卫处协助门卫辨识。第三十六条对于伪造厂内出门证擅自将厂物资带出厂外的,一经发现除追回材 料物资外,处以相应的罚款,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第三十七条物资离厂(-)工作日:物资离厂部门办理物资出门证一物资部审核一门卫核对无误后放 行。(二)非工作日:物资紧急离厂,需由负责专工书面提出一经生产值班主任审核 同意一经厂值班主任审核,汇报值班厂领导同意,在物资出厂时,应由生产值班 主任在门卫处核对无误后放行。(三)劳保、工会活动等统一发放至个人的物品无需办理出门证。(四)办公用品离厂,厂长工作部为审核部门一门卫核对无误后放行。(五)无出门证的物资一律不得出厂。第三十八条对于不遵守物资出厂管理规定的责任部门(人),门卫有权拒绝物资 出厂,影响物资通行,由当事部门(人)负责。第七章巡逻管理第三十九条巡逻要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范围和巡逻路线由治安保卫部具体 安排、划定。第四十条巡逻人员对管理区域的人员、物资、车辆进行检查管理,可盘问流动 人员的身份,核对进出车辆、物资手续是否正常,发现治安、火灾隐患,及时报 告治安保卫部处理。第四十一条巡逻人员应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如遇有盗窃财物、 破坏生产的犯罪嫌疑人,要坚决果断地将其制服,并移交治安保卫部和当地公安 机关处置。第四十二条巡逻人员在巡逻中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发生险情,或接到报警应当采 取适当有效措施,及时到达现场,控制现场局面、防止事态扩大。第四十三条巡逻人员对发生在巡逻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或突发事件,应立 即报告执勤队长,保护现场、划定范围、设置警戒、维护秩序,避免现场受到破 坏。第四十四条巡逻人员要明显佩带标志,文明值勤。要严格按照工作制度和有关 规定办事。第四十五条由于保安服务人员工作失误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按照保 安合同进行考核。第八章重点部位安全保卫管理第四十六条重点部位是指涉及全局、影响到全厂安全的部位。主要包括集控室、 变电站、汽机房、锅炉房、配电室、制氢站、脱硝氨区、燃油库、易燃易爆、有 毒、放射性危险物品库,生活水源等重要场所。第四十七条确定重点部位要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坚持“谁主 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分级管理;重点部位的管理部门领导对所管辖 部位的安全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对所管辖部位的安全负有直 接责任。第四十八条确定重点部位须按集团公司要求的标准建立重点部位档案。第四十九条责任部门要掌握自己所属重点部位人员思想情况,对不符合在重点 部位工作的人员及时建议部门调离,必须保证重点部位人员纯洁、可靠。第五十条各部门必须对所属的重点部位制定出入登记制度,凡外单位人员进入 重点部位参观、学习或工作,需经重点部位管理部门主任批准,专人陪同引导进 入,5人以上须经厂主管领导同意。第五十一条重点部位主管部门和治安保卫部要定期对职工进行“四防”(防盗、 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第五十二条重点部位必须确保24小时监控到位,特别时期还要采取双人双岗警 卫和守卫,严防破坏,确保安全。第五十三条 重点部位的管理部门要定期对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 要及时加以整改,并认真做好隐患整改记录。第五十四条重点部位要建立健全档案和管理制度。第九章危险化学品管理第五十五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存放点属重点保卫部位,要严格执行重点部位 准入制度,建立重点部位档案,严格岗位人员的选拔。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存放 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同时对进入人员进行登记。第五十六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应配备铁门、铁窗、铁锁和技术防范 措施,实行双人双锁,钥匙分别妥善保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责任部 门应每周对防盗、防破坏工作进行检查,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数量、品种清楚 并做好记录。第五十七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岗位管理人员应每班对防盗工作进行 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治安保卫部。治安保卫部应不定期 对防盗、防破坏工作进行检查。第五十八条需要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施工时,应安排保卫人员进行 守护。第十章施工现场的保卫管理第五十九条施工现场如:基建施工现场和设备检修现场,因其固有的特性(人 员多、成分复杂、流动性大,各种设备物品多),易发生物品丢失和被盗,因此 必须加强保卫工作。(-)严格控制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严格办理准入证,无证不得入内。(二)设立相应隔离设施,机组大修期间检修部、施工单位应在出入口处设置门 卫或岗哨。(三)严格检查人员、物资出入施工现场。(四)各施工单位应本着“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的原则,加强本单位 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尤其是加强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外包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落 实外包工程单位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并接受厂方安保人员的监督 和检查。(五)外来施工单位入厂前必须签订工程安全协议书并严格执行我厂内部治 安保卫制度相关管理规定。(六)外来施工单位一旦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其它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治安保卫 部汇报,以便采取相关措施。第十一章库房保卫管理第六十条库房作为治安防范的重点部位,物资管理部门应做好以下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库区的治安防范工作。(二)定期对库区进行治安防范检查,物防、技防设施完好、做好检查记录,发 现治安隐患及时整改、及时汇报。(三)库房夜间值班和节假日值班的工作人员应加强巡查,库区报警设施投入、 值班人员到岗后应切实负起责任。(四)一旦库区发生被盗案件,应第一时间通知治安保卫部,并注意保护案发现 场。第十二章监控室管理第六十一条监控室管理规定:(一)监控室除本岗位工作人员,无关人员严禁入内,如因工作需进入,必须经治安保卫部负责人同意并登记。(二)监控室内的所有设备、设施严禁非专业人员动用。(三)各部门和个人查看、拷贝或录像资料,必须经治安保卫部主任同意。(四)公安机关查看、拷贝录像资料,经治安保卫部主任同意,并积极配合。(五)外单位人员查看监控资料,须有正当理由,经主管厂长批准方可查看。(六)监控室必须配备多种联络方式,且随时保障通信联络畅通。(七)监控室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八)监控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和私人用品。第六十二条监控室人员职责(-)执勤时必须做到坚守岗位,精神集中,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接到报 警应问清楚报案人姓名,案发地点、案情、联系方式。(二)熟练掌握监控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工作原理,并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如 遇异常立即上报。(三)发现厂内异常情况,立即定点录像,通知该区域保安进行防控,并及时向 领导报告,做好事件记录。(四)监控检查各执勤点保安人员在位情况,遇到脱岗或者执勤不认真,违纪等 情况应做好记录。(五)做好机房卫生,做好设备的保养工作、清洁,确保设备良好运行。(六)不得利用监控设备监控上网、游戏等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七)交接班时,交接清楚班内发生事件,接班人检查公物齐全、卫生良好,值 班记录完整后进行交接。(八)保守监控机密,不得对其他人员泄露监控信息,不得透露企业的安防监控 设施等机密。(九)不得无故中断监控;监控录制的资料应妥善保存,未经治安保卫部主任允 许,不得随意拷贝、更改、删除。第十三章案件报告第六十三条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责任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向 安保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方式可采取:电话(厂内110)或发案部门派人报告 等方式。第六十四条各类案件报告的内容按五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 报告,简明扼要的述清案件的基本情况,数据要准确。第六十五条案件报告应严肃认真,准确及时,对发案不报、漏报、瞒报或迟报, 对不按规定报告案件的,贻误侦查破案时机的部门和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情节严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六十六条安保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保护现 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重大案件由厂长工作部及时报告省公司总经理 工作部。第十四章现金票据印章安全保卫管理第六十七条办公室严禁存放现金。对于存放在办公室中的印章、票据、贵重物 品及机要文件,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必须落实“三铁一器”(铁门、铁窗、铁棚 栏、报警器)。对于存放现金、票据、印章等物品的部位严禁无关、闲散人员进 入。第六十八条严格落实现金押送规定,1万元以上现金,要用机动车提送款,必 须两人以上,同行押送。第六十九条存放的印章、票据如有遗失或失窃,应立即报告安保主管部门。第十五章门禁管理第七十条人脸识别和职工停车场车牌识别系统管理(-)门禁系统的管理部门为治安保卫部,设备维护由设备部和检修部负责。(二)所有出入厂区的员工、外包队伍人员必须服从门卫管理,经过人脸识别系 统认证,通过闸机出入。(三)严禁跨越闸机上方或尾随他人进入,严禁不服从门卫管理的行为。(四)职工离岗(调离、退休等),人力资源部应及时通知治安保卫部删除相关 人员信息和授权。(五)外包工程人员的入厂期限,以安全环保部审核的意见为准。(六)员工车场车辆登记、授权、取消与人脸识别采取同样的方式。每名员工限 登记一辆车,经车辆识别系统出入,停车场仅限于本厂员工车辆停放。未授权车 辆不得进入。第七十一条 办理、取消、延期门禁通行流程:一、办理门禁MIS通行流程:(-)员工办理门禁通行流程:员工所在部门提出申请一人资部审核一治安保卫 部办理。(二)外包单位办理门禁通行流程:外包工程负责部门填报相关资料一安环部审 核一治安保卫部办理。(三)人员出入厂区的时段由各部门在办理时提出。二、取消、延期门禁通行流程:(一)员工门禁取消流程:人力资源部提出一治安保卫部办理。(二)外包单位、培训人员、临时借调人员取消门禁通行流程:入厂时已设定时 限,到期自动取消权限。(三)外包队伍因工程提前结束、延期或其他原因由相关管理部门纸质申请、部 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过安全环保部审核后,报治安保卫部办理取消或延期手 续。第七十二条所有人员出入厂区的时段由各部门在办理时提出,由人力资源部, 或外包工程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等审核后,报治安保卫部办理通行手续。各部 门(外包工程单位)必须提前办理入厂手续。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到治安保 卫部办理门禁系统通行手续。第七十三条厂区东二门主干道只允许车辆出入,禁止人员通行。因停电、门禁 系统瘫痪或其它故障,导致门禁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本厂职工入厂由各 部门指派专人在门卫处确认,外包单位人员必须由相关管理部门指定负责人统一 集中,由门卫比对身份证后进入。第七十四条员工岗位变动,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及时在人资部门办理手续,并到 治安保卫部办理人脸或指纹信息录入手续。第七十五条人脸信息采集工作由治安保卫部负责。人脸信息的采集为人脸正面 免冠。个人因特殊原因导致人脸无法识别时,由门卫核实身份后,重新录入人脸 信息。第七十六条出入培训基地大门的职工、外来人员必须服从门卫管理,经过门禁 系统认证,通过闸机出入。第七十七条南门为运煤火车通道,禁止非因工作的职工及外来人员通行。第七十八条厂区西门为煤、灰、渣、石膏、施工车辆通行通道,其他车辆禁止 通行,仅限驾驶员进入。第七十九条、所有人员严禁跨越闸机或尾随他人进入。第八十条严禁不服从门卫管理或无理取闹。第八十一条指纹的采集一般为右手、左手食指,情况特殊的可采其它手指。第八十二条员工的指纹以部门为单位,统一到治安保卫部进行采集(培训基地 大门)。第八十三条人脸信息在厂东二门办理采集。第八十四条外包单位、培训人员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统一到治安保卫部办理 人脸或指纹信息采集。第八十五条门卫接待流程一、来访人员:(-)经会见人员座机联系门卫确认。(二)来访人员凭身份证或驾驶证办理访客手续。(三)非座机联系或未带身份证、驾驶证有效证件,由接访人员到门卫处领人, 在门卫处登记签字后入厂。(四)门卫告知接访人员,来访人员进厂后的行为由接访人员负责,会见完毕及 时离开,不得私自在生产区(培训基地)内逗留、会见他人,更不得私自进入生 产区域。二、会见厂级领导:(-)来访人员会见厂长:由门卫联系厂工部主任或厂工部秘书同意一办理访客 入厂手续f入厂。(二)来访人员会见书记:由门卫联系党群部主任或厂工部主任或厂办秘书同意 f办理访客入厂手续f入厂。(三)会见其他厂级领导:由门卫与厂工部主任、秘书联系同意f办理访客入厂 手续f入厂。三、集团公司系统、省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督查证、安全生产督查专家证(四不两 直)迎检程序:生产区东二门、西门、培训基地大门门卫检查对照证件后及时放行不得阻拦,并 立即通知值长。(一)工作日时间:东二门、西门、培训基地大门门卫查验工作证和身份证后通 知值长。(二)非工作日时间:东二门、西门、培训基地大门门卫查验工作证和身份证后,通知值长按照值长指示执行。(三)检查人员如要求直接入厂,门卫应放行并立即通知值长。四、政府检查(含环保、安全及新闻媒体)(-)工作日时间:检查组到东二门(培训基地大门),门卫询问基本情况,查验工作证和身份证后,联系值长后,按照值长要求办理;(二)非工作时间,由东二门(培训基地)门卫通知值长,门卫询问基本情况,查验工作证和身份证后,按照值长指示办理。第八十六条来访人员在会客结束后,持访客单由门卫放行。第八十七条门禁系统的出入记录将自动生成考勤记录。第八十八条特殊事件或时期(例如疫情),门卫管理参照上级和我厂出台的相关 规定执行。第八十九条所有出入人员、车辆应遵守相关的防疫措施和规定。第九十条治安保卫部负责将相关人员信息录入系统。第九十一条因特殊原因人脸、指纹信息无法识别时,可由门卫在核实人员身份后,先行放行,再及时到治安保卫部重新录入人脸、指纹信息。第十六章厂区道路交通管理第九十二条厂内道路的平纵断面设计应符合有关规定(GBJ22),应经常保持路 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第九十三条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现有低于5m 的管线在改、扩建时应予以解决。如有足够依据确保安全通行时,净空高度可小 于 5m,但不得小于 4. 5m (GB4387-2008)。第九十四条厂内道路应根据交通量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 图案和颜色等必须符合规定(GB5768)。第九十五条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区域或贮存库区,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设 置禁止车辆通行路段,并设置标志。第九十六条厂内人流较大的主干道两侧,应修筑人行道,在职工上下班时间的 出入口和路段,禁止货运车辆通行。行人应在道路右侧行走,在有人行道的路段, 应走人行道。第九十七条路面宽度9nl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第九十八条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等私家车辆不得在厂区禁止行驶区、禁止停车区通行和停放、停车场车辆应服从门卫管理并有序停放。(-)东一门外禁停线区域及东一门至职工停车场道路禁止一切车辆停放,确保 消防通道畅通,厂区内电动车、人力三轮车不得载人。(二)私家机动车禁止进入厂区东一门、东二门、西门,但在宾馆消费机动车辆 可进入东一门,进入的机动车辆须停放在宾馆停车场,不得在其他区域停放;(三)送货、施工车辆按照规定程序在MIS备案办理入厂手续,培训基地送货、 施工车辆办理纸质申请表、审批单,施工特种车辆需经安环部纸质审批并在MIS 备案;(四)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等车辆在确认后,应立即放行。 第九十九条所有进入厂区(培训基地)的公、私车辆应服从安保人员指挥和管 理,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停放区域,不得随意停放。第一百条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数量。第一百零一条车辆载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规定(GB1589)。载运不可解 体货物的体积超过规定,必须经治安保卫部批准,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路线、 时间和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第一百零二条自动倾斜车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室内应安装车厢起升警报器或指示灯;(二)装载大、重货物时,货物不得卡在车厢栏板上;(三)车厢起升前注意空中有无障碍物,禁止边走边起,边走边落;(四)倾斜货物时,应选择平坦场地,向坑内卸车时,应与坑边缘保持一定的安 全距离;在危险地段卸车时,应有人指挥。第一百零三条运货车辆进入厂区只允许司机一人随车进入,跟车人员不得进入。特殊情况或因工作需要跟车人员进入的,必须经过治安保卫部批准。第一百零四条装运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物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驾驶员、车辆和押运员的资质、证照,同时必须取 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二)物资主管部门派专人在门卫处引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与接货部 门进行交接;(三)路途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远离建筑物和人群,在卸完货前,驾驶员和押 运员不得离车。第一百零五条 机动车辆(电动车辆)进入厂区和培训基地,限速15km/h。第一百零六条进入生产区的施工、运输运货车辆应进行备案,进入培训基地的 施工车辆办理施工车辆入厂申请表后方可通行。由相关管理部门填报施工车辆入 厂申请表一入厂原因一车辆信息一期限一管理部门审核一门卫办理。第一百零七条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警车、救护车不受规定速度限 制。第一百零八条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装设火星熄灭器,消防车库 门口和消防栓20m以内的地段严禁停放车辆。第一百零九条 为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进入厂区的运输、运货、施工 车辆和厂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明确职责和分工各部门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职责分工:各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对车辆入厂前进行证照、资质、安全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规 定的审核、备案、存档,对驾驶员和随车人员进行厂内机动车行驶制度和规定的 学习和教育。(-)治安保卫部:负责厂内交通管理,按照要求完善厂内交通管理制度,对厂 内行驶的车辆的备案和行驶路线、速度以及车辆停放进行检查考核。(二)燃料采购部:负责拉煤车辆的管理和审核备案。(三)燃料管理部:负责转煤车辆的管理和审核备案。(四)灰渣公司:负责拉灰、拉渣、拉石子煤、拉石灰石粉车辆的管理和审核备 案。(五)物资管理部:负责送货车辆、工程施工车辆及物资部采购的石粉车等车辆 管理和审核备案,危化品车辆、驾驶员证照及资质由物资部审核并由专人引领至 卸货地点交接。(六)厂长工作部:负责石膏车、送水车辆的管理和审核备案。(七)检修部:负责本部门班组使用的机动车辆(电动三轮车、助力电动车)的 管理和审核备案。(八)各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外包队伍施工车辆的管理和审核备案。(九)如遇厂部门调整,其职责分工相应转换到所属的责任部门。二、车辆检查、登记和备案工作:(-)登记、备案车辆类型:(1)外来运货车、施工车、外包工程机动车等;(2)其它需在厂内道路上行驶的我厂内部机动车(不含公务车、通勤车和抢险 车辆、救护车辆);(3)其它经确认需要备案的车辆。(二)车辆登记、资料存档的要求:(1)车辆登记信息要求必备内容:车辆牌号、驾驶员姓名、驾驶证号、车辆行 驶证号、驾驶员联系方式和车辆所在单位以及其它信息。登记表在车辆管理部门 留存。(2)资料存档要求: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复印机;危化品运输车辆还应存档罐 体使用证年审、押解员证件复印件。(三)车辆检查内容及要求:车辆在登记前和运货期间应经常检查,检查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检查主要内容 如下:(1)运输车辆是否超载,车辆装载不能超过行驶证核定的数量;(2)装载货物是否均衡牢固,车厢侧板、后板是否关好,拴牢;(3)危化品车辆还应检查车辆阻火器是否符合国家要求,检查运输人员是否按 照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四)车辆备案规定、流程和要求:(1)外来运货、施工、外包工程机动车辆入厂前必须进行备案。备案工作由车 辆管理部门负责。(2)备案登记表由各部门在MIS上填写、审核,提交后治安保卫部按照备案车 辆执行。非工作时间段急需入厂时一需求部门办理纸质单一拍照片上传至厂运货车辆管 理群一通知治安保卫部指挥中心一通知值班队长一通知门卫放行。随后由相关部 门将信息通过MIS系统进行补录。(3)备案的有效期一年,每年三月份各管理部门对备案车辆重新审核、填报。在备案有效期内如车辆信息有变化,车辆管理部门需重新对该车辆进行备案,车 辆信息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驾驶员信息、车辆信息、车辆状况等。三、各车辆的行驶路线须明确,行驶路线由车辆管理部门制定,交治安保卫部审 核备案。四、入厂后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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