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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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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制度.docx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场监管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范新闻宣传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新闻宣传工作,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对市场监管及相关工作进行的新闻信息发布和公开宣传。第三条新闻宣传要围绕和服务市场监管中心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尊重新闻规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推动市场监管事业不断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的新闻宣传管理工作。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新闻宣传工作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由市局宣传教育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六条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派出分局,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各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宣传教育处结合国家总局、省厅和市委、市政府新闻宣传要点,汇总、编制市局年度新闻宣传工作计划。第七条各处室、各单位要指派专人担任新闻联络员,负责与宣传教育处的日常工作联系,并承担提供新闻宣传稿件和新闻线索等工作。第三章新闻发布管理第八条宣传教育处根据市局中心工作,结合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制定全局新闻发布计划,指导各处室制定专项新闻发布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新闻发布。第九条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是:(一)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二)市场监管工作中的新思路、新措施、新成绩;(三)公布抽检结果,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四)普及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五)处理重大事件和社情民意进展情况;(六)其他公众关注、应予主动发布或应要求发布的信息。第十条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是:(一)新闻发布会;(二)发布新闻通稿;(三)接受专访或联合采访;(四)回应记者询问;(五)其他适宜新闻发布的形式。第十一条加强舆论阵地的建设和维护。在巩固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阵地,扩大市场监管宣传工作的覆盖面。第十二条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市局由分管宣传教育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新闻发言人。各单位指定分管宣传工作领导担任新闻发言人,负责本单位综合性新闻信息的发布工作。新闻发言人要熟悉全面情况,具有高度政治责任感和敏锐性,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良好的表达沟通和临场应变能力。各单位要将确定的新闻发言人向宣传教育处登记备案。新闻发言人工作变动的,要及时调整并告知宣传教育处,保证新闻发布工作的连续性。各单位新闻发言人每年要将履行职责情况报宣传教育处。第十三条综合性新闻信息,应当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业务性新闻信息,应当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业务工作领导或业务处(科)室负责人发布。重大的新闻发布活动,还应提前按程序报当地党委、政府批准,同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十四条新闻发布必须提前拟定口径。口径要依照第十六条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予以签批。新闻发布者应当严格按口径发布新闻信息,接受记者采访。事先未准备好口径的,新闻发言人或相关负责人有权拒绝本单位的新闻发布安排。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为新闻发布工作提供充分保障。新闻发言人或相关负责人发布新闻信息时,应当安排相关处(科)室工作人员提供后台支持。第四章日常新闻管理第十六条日常新闻宣传采取市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社会媒体采访报道等方式进行,并严格执行报告审核程序。各单位的日常新闻管理,可参照市局模式,明确专门机构管理。第十七条日常新闻宣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及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三)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重大活动、重要举措以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四)全市市场监管的重要发展成就和行业道德诚信先进典型;(五)公布全市市场监管典型案例及违法、违规行为;发布食品药品等安全警示信息;(六)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在体制机制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七)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常识的科普宣传;(八)其他相关信息。第十八条日常新闻宣传的报告审核程序:(一)主动发布新闻信息。市局统一活动由宣传教育处安排协调进行有序报道发布;各单位日常工作动态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可自行联系媒体宣传发布。各单位对涉及执法检查、曝光违法违规案件等易产生负面舆情事件及创新出台新政可能引发相关政策横向攀比的消息,应报宣传教育处统一安排,制定相关处置措施后,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做好新闻舆情把控,及时发现、上报、处置好苗头性问题,并认真反馈处置情况。重大信息的发布需报市局主要领导审核。(二)邀请媒体参与市局重大活动新闻宣传,主办单位应事先填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宣传登记表,准备新闻通稿和相关资料,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宣传教育处负责组织实施。(三)受理、协调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循以下要求:媒体采访实行预约制,填写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项办理单。未经预约直接进行采访的,被采访者应予以婉拒并告知履行预约程序;要求采访局领导的,宣传教育处报请局领导同意后,由相关处室、单位根据采访内容提供背景资料;要求采访处室的,宣传教育处协调相关处室,由相关处室按分管局领导意见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宣传教育处。第十九条对重大市场监管事件或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宣传教育处会同相关处室、单位及时组织权威专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解疑释惑、传播科学知识,避免不科学、不准确信息误导公众。第五章记者接访管理第二十条市局的记者接访工作,由宣传教育处统一管理。各单位的记者接访工作,可参照市局模式,明确专门机构管理。第二十一条各处室接到记者的采访申请后,应当立即转告宣传教育处,由宣传教育处统一协调安排。遇有记者未事先提出采访申请而直接进行采访的情况时,应当先行接待,并立即转报宣传教育处。第二十二条宣传教育处接到采访申请后,遵循下列程序处理:(一)核实身份:依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记者提供合法、有效的记者证,不能出示合法、有效的记者证的,应拒绝采访并说明理由;对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如其所属新闻单位已与市局建立了长期联系,可在向其单位核实身份后,酌定是否接受采访;(二)获得采访提纲:要求记者填写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项办理单(附件2),对采访主题、内容和拟刊播情况等做出全面说明,原则上不接受电话采访;(三)信息公开审查: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审查,对适合对外发布的信息,通知有关处室、单位接受采访;(四)总结存档:采访结束后,应当对采访情况进行总结,并进行存档。第二十三条各处室、各单位对宣传教育处分办的采访申请,遵循下列程序处理:(一)确定接受采访的具体工作人员;(二)拟定发布口径并报分管领导同意,重大事项要报告市局主要领导;(三)主动联系记者并按发布口径接受记者采访;(四)采访结束后,将接访时间、答复内容等情况及时报宣传教育处。第六章突发事件新闻管理第二十四条突发事件新闻管理主要包括突发消费环境、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等安全事件新闻发布和舆情事件新闻发布。第二十五条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广泛收集相关信息,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协调,积极做好舆论引导。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根据事件处置主体及事件社会影响程度,按要求确定新闻发布主体、新闻发布程序和新闻发布形式。第二十七条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局按下列程序对外发布处置新闻:(一)发布准备。宣传教育处协调相关处室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和内容,报局领导审核。将发布内容提前上报省厅及市委、市政府,并通知市直相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政府。(二)发布实施。新闻发布可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门户网站刊发新闻通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书面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三)后续工作。持续开展舆情跟踪,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应对处置并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第二十八条新闻舆情工作按照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舆情监测处置制度(试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新闻联络员职责第二十九条负责与宣传教育处联络日常新闻报道工作(提供新闻线索)。第三十条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宣传工作。第三十一条负责制定并向宣传教育处提供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计划。第三十二条负责起草涉及本单位有关业务工作的新闻通稿,并提供相关背景资料。第三十三条正确把握重大政策、事件和热点、难点问题的宣传导向,提出宣传建议。第三十四条负责本单位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宣传工作策划和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负责掌握、了解和分析、研究涉及本单位业务的社会舆情,负责新闻舆论监督事件的调查处置,并向宣传教育处汇报调查处置情况。第三十六条负责协助组织和安排新闻媒体的采访活动,协助审核新闻稿件。第三十七条按本单位宣传计划和管理制度开展相关宣传工作。第八章考核奖惩第三十八条新闻宣传工作实行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单位应当于每季度最后一周前,将上季度宣传报道情况报宣传教育处。(附件3)宣传教育处每季度对各处室、单位宣传报道的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全市宣传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第三十九条市局根据年度宣传工作情况,适时组织评选优秀新闻,优秀新闻联络员。第四十条对未经同意擅自接受采访、发布新闻信息,或经批准应当接受采访而拒绝、逃避采访等,以及超越权限、超越批准内容范围发布不实新闻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一条按照“每季有重点、每月有专栏、每周有报道”的频次组织开展宣传报道工作。市局宣传教育处依据新闻线索,与业务处室研商确定新闻报道,由业务处室起草新闻通稿,经业务主管领导审定后予以发布。各处室、各单位年度宣传任务量如下:(一)直属分局每季度报道不少于1次,派出分局每季度报道不少于3次;(二)业务处室全年向宣传教育处分别提供不少于6条新闻线索;综合处室依工作情况积极向宣传教育处提供新闻线索。宣传教育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上述任务量进行调整。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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