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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市应急管理局新闻宣传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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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市应急管理局新闻宣传工作制度.docx

    某某市应急管理局新闻宣传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管理新闻宣传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树立和维护应急管理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新闻宣传和媒体服务管理等有关工作规定,结合新的新闻宣传工作形势,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局日常新闻发布及接待各级媒体记者来人、来电、来函采访,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各股室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主动、及时、准确地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全面、客观地反映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实绩。第四条各股室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积极配合媒体采访,维护记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上门采访的记者,要以礼相待。对于正当的采访请求,须在接访24小时内作出原则性答复。第五条各股室要建立和完善新闻舆情监测机制,及时掌握新闻舆论动态,有效地引导主流舆论,掌握宣传工作主动权。第六条各股室在新闻宣传工作中要做到政令畅通、整体对外、口径一致、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应急管理部门的对外形象。第七条建立新闻宣传考评制度。每年由局对各股室新闻宣传用稿数量,年终实行通报考评,对在新闻宣传工作中表现出色的股室和新闻宣传撰稿人给予表彰奖励。二、新闻宣传工作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局办公室是全局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各股室是新闻宣传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第九条局办公室的新闻宣传工作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以及定期通报、考评全局的新闻宣传工作;(二)负责与市级及市级以上新闻单位的沟通和联络;(三)负责组织协调局有关股室接受媒体采访;(四)负责全局的新闻舆情监测;(五)负责全局新闻宣传报道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存档;(六)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宣传事项。第十条局各股室的新闻宣传工作职责:(一)负责本业务口重点工作的宣传报道策划;(二)负责组织落实涉及本业务口的媒体采访;(三)负责草拟新闻通稿及书面采访回复;(四)负责涉及本业务口的新闻舆情监测;(五)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宣传事项;(六)负责本股室新闻宣传报道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存档和统计上报。三、新闻发布程序要求第十一条举办记者招待会或新闻发布会应经局党组审定后,方可进行。第十二条由我局主办或承办的大型会议、活动,需联系媒体宣传报道的,由牵头股室明确具体安排,包括会议活动的时间、地点、邀请媒体范围及相关要求等,经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审核并报局长同意后,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协调落实。牵头单位应做好会议活动期间的媒体接待工作。第十三条对于一般性的工作部署及专项行动,需向媒体发布相关情况的,由牵头单位拟定新闻通稿,划定发布媒体范围,经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涉及全局性工作部署、重大专项行动或突发性事件处置等相关情况,呈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审批并报市局局长同意后再行发布。四、新闻采访程序要求第十四条新闻单位到局机关采访,一般情况下,应要求记者提前预约采访,提交盖有所在新闻单位公章的采访提纲,经有关领导批准后,被访单位方可接受采访,否则不予接待。任何人员原则上不得接受记者的电话采访。第十五条接受访程序对要求采访市局的新闻媒体记者,由办公室统一接待。对直接上门采访的记者,应核实其合法身份,详细了解其采访意图及具体内容。对一般性的采访提纲或采访请求,办公室应在1小时内登记呈批。经办公室主任及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审批后,转交相关股室办理。收到采访事项后,责任股室应明确受访形式(书面、电话或现场受访)。确定书面受访的,须在收到采访提纲后24小时内,以局名义形成书面回复报办公室,经分管业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对外回复;确定现场或电话受访的,应在24小时内确定受访人员和采访时间,报办公室协调采访。对媒体提供违法经营或紧急重大事件线索,要求应急管理部门迅速调查处理的新闻采访,办公室应在初步核实其真实性后,立即口头请示局长及分管业务的局领导,明确责任股室及是否安排媒体进行现场跟踪采访。如安排媒体跟踪采访的,责任股室应立即组织办案单位跟进处理,并安排人员陪同采访。如书面答复的,责任股室应立即转办案单位跟进处理,并在24小时内收集相关情况,以局名义形成书面回复报办公室,经分管业务的局领导或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答复媒体。如不能按时作出答复,责任股室需提前向办公室说明理由,并提供回应口径。第十六条境外新闻单位采访,由局办公室统一接待,向市委宣传部报备后再行安排。五、新闻舆情监测第十七条局办公室安排专人每天进行新闻审读,发现涉及本系统的负面、敏感或苗头性报道,应及时上报局长及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并通报相关股室。各股室要相应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发现以上类型的报道应及时报告局办公室。第十八条媒体刊播涉及我市应急管理系统的负面报道后,由局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及时对新闻事实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如情况属实,要及时跟踪,妥善处置;如有失实或偏颇,要及时将调查结果反馈至局领导,由局办公室协调处理。六、新闻宣传纪律及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各股室接待新闻记者,应先核实其身份,要求记者出示国家新闻管理部门核发的新闻记者证。不能出示记者证的,须出示新闻媒体单位介绍信原件。新闻媒体单位自制的采访证、工作证、名片等,原则上不能作为证明记者身份的有效证件。对不能证明合法身份的新闻记者,应礼貌回绝采访。第二十条各股室在宣传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和宣传纪律,严禁私自将局领导讲话和内部文件、会议材料等交给新闻单位发表。个人撰写的属业务范围内的稿件,在向新闻单位投寄之前,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不得将业务工作中正在讨论或尚未最后确定的事项向新闻界通报。未经有关局领导或办公室审核的所有稿件,只能以个人名义发表,责任由作者自负。涉密信息要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接待媒体采访有推诿、延误或其他干扰记者正常采访活动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及个人,视情节追究责任。七、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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