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搜救应急预案.docx
海上搜救应急预案1总则1. 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及职责2. 1市海上搜救中心2.2县(区)海上搜救中心2. 3专家组和咨询机构2. 4海上搜救力量2. 5组织结构图3预警预防3. 1信息监测与发布3. 2预警信息分级3.3预警预防行动4应急处置4. 1险情分级4.2 接警与核实4.3 信息报告与通报4.4 先期处置4.5海上医疗救助4.6应急响应4. 7现场指挥部4.8 海上搜救行动终(中)止、恢复4.9 信息发布5后期处置5. 1善后处置5.2搜救后评估6应急保障6. 1危险源、危险区域辨识6.8 避险水域6.9 人力保障6.10 资金保障6.11 物资、装备保障6.12 安全防护保障6.13 交通运输保障6. 8通信保障6.9宣传、培训与演练7附则7. 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7.2 预案管理7.3 解释部门7.4 实施时间1总则1. 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险情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上险情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险情造成的人员伤亡。编制依据1.2.1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等。1. 2.2国际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等。1.2 适用范围1.2.1 我市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险情的应急反应行动。1. 3.2发生在我市海上搜救责任区外,*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由我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或参与的海上险情的应急反应行动。1.4工作原则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决策;专群结合,就近快速。2组织体系及职责*市海上搜救组织体系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县(区)海上搜救中心、专家组和咨询机构、海上搜救力量等组成。2. 1市海上搜救中心市海上搜救中心由市政府设立,办公室设在*海事局,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政府外办、市台办、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地震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市委群众权益保障部(市委市政府信访局)、*海关、*海事局、北海航海保障中心营口通信中心、*军分区、*海警局、*航标管理站、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中国移动*分公司、中国联通*分公司、中国电信*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经济区管委会组成。2. 1.1市海上搜救中心在市政府的领导和*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全市海上搜救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海事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及*海事局分管副局长兼任。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管理和更新;(2)制定市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3)组织开展海上搜救应急值守;(4)承担海上搜救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5)如设县(区)海上搜救中心,则划定县(区)海上搜救责任区域;(6)负责对县(区)海上搜救中心及社会搜救力量进行业务指导;(7)组织开展海上搜救的演练及培训;(8)组织开展海上搜救行动评估;(9)负责市海上搜救经费的预算编制和管理;(10)完成市政府、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2.1.2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海事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海事局通航管理处处长兼任。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落实市海上搜救中心的规定和决定,组织起草、修订和运行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及相关工作制度;(2)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工作,接收海上险情报告,处理各类搜救信息,保持与相关部门、单位的通信联系;(3)组织开展市级海上搜救演练及培训;(4)负责市海上搜救经费的使用;(5)承办市海上搜救中心会议;(6)完成市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3. 1.3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为:(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海上搜救新闻发布、舆情监控和宣传教育等工作。(2)市教育局:负责对广大学生进行海上公共安全教育和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将海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和学生公共安全教育读本。(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海上搜救行动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4)市公安局: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维护海上搜救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保障陆上交通畅通,为指挥搜救、运转救援物资和抢救受伤人员快速通行提供便利;负责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为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5)市财政局:统筹安排海上搜救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市本级海上搜救资金的预算管理。(6)市民政局: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对中国籍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7)市政府外办:协助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死亡、失踪外国籍人员的善后处置;协助海上获救港澳同胞的遣送、联络以及死亡、失踪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置工作。(8)市台办:负责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获救、伤亡和失踪台胞的联络等善后处置工作。(9)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海洋常规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信息,根据需要参与重大海洋自然(生态)灾害应急处置。(10)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处置的有关指导和协调工作,并提供相应环保信息和技术支持。(三)市交通运输局:协调交通行业有关部门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负责内陆通航水域搜救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挥,承担内河水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12)市水利局:根据需要提供涉及内河通航水域的水文信息和水文监测技术支持;根据需要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搜救行动。(13)市商务局:配合搜救中心协调口岸部门参加海上搜救行动。(14)市应急局:根据救援工作实际需要,协调相关救援力量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海上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政府因自然灾害遇险获救中国籍人员的临时安置和临时生活救助。(15)市气象局:负责为搜救中心提供中短期气象预报、热带气旋的监测预报信息以及海上搜救行动中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16) *地震台:负责提供中长期地震趋势预测及短期地震预警信息。(17) *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负责组织本站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并为跨国、跨地区海上搜救人员及受救人员出入境提供便捷通关服务。(18)市委群众权益保障部(市委市政府信访局):负责协调做好遇难者家属信访接待工作。(19)*海关: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并为海上搜救行动所需的跨国、跨地区海上搜救设备进出境提供便捷服务。(20) *海事局:负责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和搜救应急值班工作;组织和协调本系统力量、商船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维护海上搜救现场通航秩序;发布海上搜救行动航行警(通)告;按照市政府指示,协调、指挥海上搜救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21)北海航海保障中心营口通信中心:负责所辖海岸电台覆盖区内的水上遇险与安全通信;负责所辖海岸电台覆盖区内的水上应急通信及特殊通信保障。(22) *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海上搜救行动;应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求组织船艇和官兵参加海上联合搜救行动。(23) *海警局:负责组织、指挥所属船艇和官兵参与海上搜救行动;负责海上应急现场警戒和提供治安保障。(24) *航标管理站:负责航标遥测遥控系统、AIS.DGPS等系统的信息保障工作;根据需要派遣本系统救助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25)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组织、指导开展遇险人员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需要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组织派遣医务人员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救援和转运伤病人员。(26)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配合做好遇险渔船、渔民的搜救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渔业应急救助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为渔业船舶海上搜救行动提供通信和其他必要的技术支持,协助做好渔业船舶险情的善后处理工作。(27)中国移动*分公司、中国联通*分公司、中国电信*分公司:配合海上搜救通信应急联动工作;提供定位技术支持。(2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提供保险事宜咨询,协助做好遇难船员保险赔偿工作;负责搜救工作人员的投保及赔偿事宜。(29)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和动员本地区各类社会资源和救助力量参与、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并承担一定后勤保障工作;配合市海上搜救中心及相关部门开展工作。2 .2县(区)海上搜救中心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市海上搜救中心设立本级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搜救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并接受上级海上搜救中心的业务指导。3 .3专家组和咨询机构2. 3.1专家组海上搜救专家组由航海、航空、通信、消防、医疗、气象、危险化学品处置、海事、救捞、船舶检验、法律、农业农村、海洋工程、自然资源、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海上搜救技术咨询。专家组成员由相关单位推荐,市海上搜救中心聘任。专家组主要职责是:(1)提供海上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2)参与相关海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3)提供搜救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2. 3.2咨询机构咨询机构包括航海学会、船检机构、危险品咨询中心、溢油应急中心、航海院校等单位。市海上搜救中心可就搜救事宜与咨询机构达成相关协议。咨询机构应市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的海上搜救咨询服务。2. 4海上搜救力量海上搜救力量包括国家专业救助力量;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的军队力量;政府部门所属搜救力量;及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社会力量,包括人员、船舶、航空器等人力、物力资源。海上搜救力量负责在海上搜救中心或现场指挥(员)的协调、指挥下,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和相关演习、演练。2.5组织结构图3预警预防3. 1信息监测与发布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地震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布可能造成海上险情的预警信息,并通报海上搜救中心。3. 2预警信息分级预警信息等级由高到低分为I级、II级、In级、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4. 2.1I级(特别重大风险信息),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1) 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红色警戒潮位;(3)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我市沿岸产生3.0(含)米以上的海啸波幅;(4) 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5)浮冰范围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冰量8成以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辽东湾浮冰范围达到105海里;黄海北部浮冰范围达到45海里。3.2.2II级(重大风险信息),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1)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橙色警戒潮位;(3)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我市沿岸产生LO(含)米至3.0(含)米以上的海啸波幅;(4) 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5)浮冰范围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冰量8成以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辽东湾浮冰范围达到90海里;黄海北部浮冰范围达到40海里。3.2.3In级(较大风险信息),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黄色警戒潮位;(3)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我市沿岸产生0.3(含)米至LO(含)米以上的海啸波幅;(4)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5)浮冰范围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冰量8成以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辽东湾浮冰范围达到75海里;黄海北部浮冰范围达到35海里。3.2.4IV级(一般风险信息),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蓝色警戒潮位;(3)浮冰范围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冰量8成以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辽东湾浮冰范围达到60海里;黄海北部浮冰范围达到25海里。3.3预警预防行动3.3.1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设施、航空器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3.3.2各级海上搜救中心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预警级别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4应急处置海上搜救应急处置流程图:4.1险情分级海上险情分为I级(特别重大)、11级(重大)、川级(较大)、IV级(一般)四个等级。4.1.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海上险情:(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4)单船IoOOO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5)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4.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险情。5. 1.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11级(重大)海上险情:(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3)3000总吨以上、IOoOO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4)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险情。4.1.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11I级(较大)海上险情:(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3) 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险情。4.1.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W级(一般)海上险情:(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3) )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险情。4) 2接警与核实海上搜救中心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关于船舶、设施、航空器和人员海上遇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的报警时,视情通过有效途径核实以下信息:(1)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原因和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以及联系方式;(2)遇险人数以及伤亡情况;(3)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名称、国籍以及载货情况;(4)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5)险情发生海域的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浪高、潮汐、水温等气象、海况信息;(6)疫情防控等其他信息。4.3信息报告与通报4.3.1海上搜救中心在核实确认海上险情后,按照海上险情分级标准进行评估、确定等级,按照规定程序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上搜救中心,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4 .3.2报告内容包括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5 .3.3县(区)海上搜救中心接到一般及以上等级险情报告时,应当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一般及以上等级险情报告时,应当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险情事发地不在本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的,应当立即向险情发生区域的市级海上搜救中心通报,并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4.4先期处置4.4.1市级海上搜救中心海上险情确认后,事发地海上搜救中心要按照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搜救行动,同时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主要任务包括:(1)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2)确定搜救区域,明确搜救工作任务与具体搜救措施;(3)协调、指挥海上搜救力量开展海上搜救行动;(4)建立应急通信联系;(5)指定现场指挥(员)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工作;(6)根据搜救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搜救措施。4.4.2现场指挥(员)由市级或县(区)海上搜救中心指定,并服从其指挥,主要任务包括:(1)指挥现场搜救力量,开展海上搜救行动;(2)保持与海上搜救中心的联系,反馈现场情况和搜救进展,对搜救行动提出意见和建议;(3)收集海上搜救行动现场的照片、音视频等资料,及时提交海上搜救中心。4. 4.3海上搜救力量(1)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专业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救助力量由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搜救行动的海上搜救中心协调其主管部门派出,并下达搜救指令。其主管部门接到指令后,安排专业救助力量或所属救助力量参与救助行动。(2)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军队力量由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搜救行动的海上搜救中心协调本级军事机关派出,在军事机关指挥下,由海上搜救中心统一协调开展海上搜救行动。(3)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社会力量由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搜救行动的海上搜救中心根据搜救现场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就便、就快的原则协调参与开展救助行动。(4)接到海上搜救中心参与海上搜救行动指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服从海上搜救中心和现场指挥(员)的协调指挥。按照指令前往指定搜救区域开展海上搜救行动;及时反馈搜救信息,对搜救方案和搜救行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收集海上搜救行动现场的照片、音视频等资料,提交海上搜救中心进行存档。(5)海上搜救中心应与相关海上搜救专业力量、政府所属救助力量所在部门和军事机关等建立信息沟通和协调渠道。4.5海上医疗救助4.5.1事发地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并组织当地具备一定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必要时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或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救助和转移任务。4. 5.2疫情防控期间船舶在责任区出现船员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海上搜救中心应及时掌握船上需救助船员的信息,以及所有在船船员健康状况,根据相关应急处置程序做好救助行动的相关协调处理,配合相关部门按照事发地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地方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情况做好对外驻华使领馆通报工作。5. 6应急响应根据海上险情分级标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任何级别海上险情,搜救责任区内市或县(区)海上中心应首先进行先期响应。上一级海上搜救中心对下一级海上搜救中心的应急响应给予指导。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免除各级海上搜救中心对其搜救责任区内海上险情处置应承担的职责,也不影响各级海上搜救中心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搜救行动。较大及以下级别海上险情由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和指挥;重大级别海上险情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和指挥;特别重大级别海上险情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和指挥,市海上搜救中心按照上级指令,配合开展搜救行动。6. 6.1I、11级响应7. )市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将海上险情信息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8. )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落实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指令,承担现场指挥职责;9.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24小时值班,及时进行相关处置。4.6.2IILW级响应(1)市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将海上险情信息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经市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或其授权的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宣布启动11I或IV级响应;(2)市海上搜救中心领导或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进入指挥位置,承担指挥工作,视情派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搜救工作;(3)市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开展搜救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示和要求;(4)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24小时值班,及时进行相关处置;(5)市海上搜救中心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时,应请求省海上搜救中心予以支持。4.7现场指挥部发生海上险情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成员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搜救专家、搜救力量负责人、险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组成,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搜救应急,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根据需要可设立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医疗救援、治安管理、处置保障、新闻报道和专家咨询等工作组。4.8海上搜救行动终(中)止、恢复4.8.1海上搜救行动的中止受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因素影响,继续开展海上搜救将危及搜救力量安全,负责组织指挥海上搜救的海上搜救中心可以中止海上搜救行动。上述客观因素不危及搜救力量安全时,应立即恢复海上搜救行动。4.8.2海上搜救行动的终止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负责组织指挥海上搜救行动的搜救中心,可以直接终止搜救行动:(1)海上搜救行动已获得成功;(2)经证实险情不存在;(3)遇险的人员、船舶、航空器等已脱险或遇险人员已安全;(4)海上险情的危害已彻底消除,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4.8.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负责组织指挥海上搜救行动的搜救中心应组织开展专家评估,经评估后,可以终(中)止搜救行动:(1)所有指定区域和所有可能的区域均已搜寻;(2)所有可能发现被搜救船舶、航空器、其他运载工具或人员位置信息的合理方法都已使用过;(3)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象、海况、环境等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不存在;(4)海上险情的危害已控制。4. 8.4搜救行动恢复被终(中)止的海上搜救行动,如获得新的信息时,应对新获得的信息进行核实,若新信息证明可信,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做出恢复搜救决定。上一级搜救中心可以要求下一级搜救中心恢复海上搜救行动。4. 9信息发布海上搜救信息由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海上险情、海上搜救的虚假信息。5后期处置4.1 善后处置5. 1.1伤病员救治5. 事发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6. 1.2获救人员安置5. 事发地政府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事发地政府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安置;外国籍人员遣返由公安部门负责遣返,外事部门予以协助。6. 1.3死亡人员处置无法确定丧事承办人的,遗体由卫健、公安、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5. 2搜救后评估海上搜救后评估工作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6应急保障6. 1危险源、危险区域辨识海事部门应当对本辖区水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海上险情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并将结果通报当地政府。6.2避险水域(1)海事部门要调查了解辖区水域情况,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特点,协调相关部门划定突发事件避险水域。(2)海洋功能区划单位在划定海上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和进行海洋功能区划时要对划定避险水域予以支持,充分考虑避险水域的需要。6.3人力保障6.3.1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海上搜救中心配备专职应急值班人员。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建立海上搜救值班值守制度,保持24小时值守。6.3.2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海上搜救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支持社会搜救力量建设,组织开展知识和技能培训。6. 4资金保障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海上搜救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海上搜救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因处理海上险情导致搜救经费不足的,政府应当及时拨付必要的应急资金。6.5物资、装备保障6. 5.1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救援基地,完善机场、码头、避风锚地等基础设施,健全海上搜救设备和物资储备制度,鼓励和支持院校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海上搜救的新技术、新装备。7. 5.2各级海上搜救中心应收集掌握本责任区内船艇、飞机和搜救应急装备等相关信息。8. 5.3专业搜救力量和指定搜救力量应确保搜救装备处于良好状态。9. 6安全防护保障10. 6.1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单位或团体负责所属人员的安全防护。对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可能危及搜救人员身体健康的救助行动,应及时进行必要医学检查或观察,如有需要,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11. 6.2搜救中心对海上险情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好船舶、设施及人员的疏散工作。12. 6.3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参加海上险情处置的人员,应当按照属地政府相关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其进行指导。6. 7交通运输保障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为海上搜救中心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为海上搜救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和应急器材运送提供保障。7. 8通信保障8. 8.1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对海上险情值班制度,配备通信设备,并保持应急通讯渠道畅通。9. 8.2海事和航海保障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指配海上搜救应急通信线路和频段,提供海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10. 8.3通信主管部门要指导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海上搜救的公共通信畅通,配合海上搜救通信应急联动工作;负责提供遇险船舶、人员移动通信手机号码最后一次位置更新的定位信息。6.9宣传、培训与演练6. 9.1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应当结合职责开展有关海上安全和搜救应急知识的宣传活动。7. 9.2海上搜救中心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专业搜救队伍应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技能;指定海上搜救力量相关单位、团体和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8. 9.3海上搜救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采取实战演习、桌面推演等多种方式的海上搜救演练,提高海上险情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指挥水平。7附则9. 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9.1.1 海上险情是指船舶、设施、航空器和人员在海上遇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的事件。11. 1.2海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海上搜救中心所承担的处置海上险情的责任区域。12. .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7.2预案管理*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本预案的制定、管理和更新工作,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发布,同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报省海上搜救中心备案。7.3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