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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霞浦县牙城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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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霞浦县牙城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霞浦县牙城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霞浦县牙城镇人民政府2022年12月1总则11.l编制目的11.2 工作原则11.3 编制依据11. 4适用范围12. 5分类分级12组织机构与职责43. 1领导机构44. 2专项应急指挥机构45. 3职能部门工作分工46. 4联合应急指挥部52.5现场应急指挥部52.6基层单位52.7专家组63运行机制63.1 风险防控63.2 监测预警73.3 信息报告103.4 应急处置和救援123. 5事后恢复与重建204应急保障224. 1应急队伍保障225. 2财力保障236. 3物资装备保障247. 4基本生活保障241.1 5医疗卫生保障244.6 交通运输保障254.7 治安保障254.8 人员防护保障254.9 通信与信息保障264.10 公共设施维护274.11 11气象保障274.12法制保障285责任与奖惩286预案管理286. 1预案编制286.2 预案审批与衔接286.3 预案演练296.4 评估和修订297培训和宣传教育307. 1培训307.2宣传教育318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现有的重要物资装备,应急设施清单32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对突发事件处理的整体应急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1.2 工作原则应对突发事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1.3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福建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霞浦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4 适用范围处置霞浦县牙城镇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适用本预案。本预案指导霞浦县牙城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1.5 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1.6 .1分类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事故、火灾事故、旅游安全事故、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能源供应中断事件、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烟花爆竹事故、民用爆炸物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活动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事件、动物疫情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病原微生物和菌毒株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危害中毒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1.7 .2分级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对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响应、11级响应、In级响应、IV级响应。(1) IV级响应。发生在霞浦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县应急力量和资源可以控制险情和事态,且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者仅可能导致个别人员伤亡,或造成轻微危害,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有效处置,或需县政府设立专门小组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的;或需要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处置的突发事件。(2) In级响应。发生霞浦县难以控制的事态,并有向周边县(市、区)扩散的态势,超县政府应急能力,需要市政府组织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有较大伤亡,或造成较大危害,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的;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In级响应或省政府已经启动川、IV级响应。(3) II级响应。发生跨县难以控制的事态,并在宁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呈扩散态势,超出市、县政府联合应急能力,需要省政府组织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或造成重大危害,需要市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的;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11级响应的或省政府已经启动n、In级响应。(4) I级响应。发生跨县行政区域或省市内难以控制并有向全省或周边省份扩散的态势,超出市、县政府联合应急能力,需要省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应急行动或国务院增援、组织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特别重大伤亡,或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I级响应的或省政府已经启动I、11级响应的突发事件。2组织机构与职责1 .1领导机构霞浦县牙城镇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应急领导小组),作为本镇处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镇应急领导小组由镇长,镇党委有关领导,副镇长,镇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镇长担任组长,常务副镇长担任常务副组长,镇党委有关领导、副镇长担任副组长。霞浦县牙城镇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协调组织防范和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事件。重点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传播、协调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疏散安置等工作;指导辖区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应急管理专(兼)职人员,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有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2 .2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建立镇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镇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镇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镇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主要牵头部门承担,并做好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衔接。3 .3职能部门工作分工镇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业领域范围内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和协调事发单位处置突发事件;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办理镇政府和镇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镇安办牵头起草和制定,并负责综合协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卫生院牵头起草和制定,并负责综合协调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由综治办牵头起草和制定,并负责综合协调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4 .4联合应急指挥部对需要与相邻乡镇(街道)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霞浦县政府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时,我镇与相邻乡镇(街道)应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制,双方(或多方)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5 .5现场应急指挥部突发事件发生后,镇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设立由本级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领导。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保障、医疗卫生、后勤保障、治安维护、善后处置、新闻工作、群众生活救助、专家支持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确定)。6 .6基层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单位应急管理相关工作,建立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应急管理专(兼)职人员,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有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重点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撤离、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2.7专家组镇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各相关应急机构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3运行机制要充分整合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强化应急能力建设,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3.1 风险防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坚持预防第一、预防和应急相结合,立足于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1 .1.1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主体责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3 .1.2配合县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推动防灾减灾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本镇抗灾设防能力,推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监管措施,着力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3.L3镇政府要坚持协同防控原则,建立完善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易发事故的行业和领域,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3.1.4开展各类规划、建设项目实施前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工作,逐步推进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风险评估论证工作,加强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应用及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等方面安全风险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重要基础设施、重要防护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居住小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实施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监督检查。3.1.5镇政府各类规划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本镇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3.2监测预警3.2.1监测各有关部门和各类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要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建立监测和科学分析制度,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性。发现并确认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前兆信息时,事先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和防范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3.2.2预警镇政府及辖区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类信息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1)收集预警信息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镇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收集省、市、县各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上级气象、卫生、国土等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对安全督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结合国内外同类事故案例进行收集、汇总,对事故隐患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研判。督促有关单位对可能出现或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分级,在日常工作中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一旦危险状态出现立即报告上级,发出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信息级别可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11I级)和一般(IV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相应主要职责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类制定,并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国家、省、市、县对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发布预警信息当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镇政府应向县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在县政府的授权和指导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区域进入预警期,同时视情况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预警信息的发布要进行严格审查,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应及时、准确,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可以通过宣传公告栏、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信、短信、防空警报、电子显示屏、宣传车、传单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发布预警信息。(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宣布进入预警期后,镇政府及相关基层单位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加强公众沟通,公布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反映和咨询渠道,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况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必要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工(业)、停产、停课、停市、停运等措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4)预警解除措施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经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迅速组织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3.3信息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居)、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第一时间向镇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镇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政府总值班室、县应急管理局报送,同步报送县委宣传部,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信息报送可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送,镇政府值班室电话:,。紧急情况求救电话:公安110,消防119,医疗急救120o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等。(2)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即将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应当立即报告霞浦县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应当立即报告霞浦县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霞浦县政府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3)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港、澳、台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4)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专业监测机构以及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单位,应当建立24小时值守应急制度。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形成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快速反应机制和分析机制。(5)涉及周边乡镇的突发事件信息,镇政府在按规定上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同时,向所涉及的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通报。(6)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有义务向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辖区范围内的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瞒报突发事件,以及不履行突发事件中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举报后,应当立即对报告、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3.4应急处置和救援3.4.1先期处置(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应对处置工作,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维护现场秩序;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及时向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地区、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壮会秩序,按照镇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3)镇政府和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启动本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立即调动辖区应急队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4)接到境外发生涉及我镇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报告,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积极向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我国驻外机构做好相关工作,保护相关人员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5)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包括:启动现场处置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封闭现场、疏导交通、疏散群众、救治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发展、上报信息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3.4.2应急响应(1)I级、H级、In级、IV级响应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含较大涉险事件),镇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行动,或启动镇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报请霞浦县政府或县直有关部门启动县级层面应急响应。(2)当判定为一般突发事件,且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较小,县政府决定由霞浦县牙城镇负责应对的,镇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若事态发展超出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提高响应级别。当县政府或县政府安办及县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W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镇政府应及时移交指挥权,做好交接工作,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组织救援,及时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安办、县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3.4.3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原则进行。(1)启动突发事件IV级、III级、11级、I级应急响应时,镇应急领导小组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实施协调指挥,调动辖区内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协调联络外部专业应急机构,组织先期应急处置。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镇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设立现场指挥部,迅速协调组织救援队伍,调集救援装备、物资,展开抢险救援工作。(2)当发生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较小的一般突发事件,县政府决定由镇政府负责应对时,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事发单位、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事发单位接受现场指挥部指挥。(3)现场指挥。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镇政府的现场指挥部成员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参与救援的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4)协同联动。镇直各有关部门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与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协同合作、联动配合,调度本镇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3.4.4应急处置(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迅速获取核实现场信息,特别是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情况,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开展卫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识宣传。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快速疏散无关聚集人员,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部位,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中产生的废物。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启用镇政府应急救援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依法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抚慰等工作。(SM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劝解、疏导,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化解矛盾和冲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根据事态发展,及时采取交通管制等必要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派出所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3.4.5 扩大应急(1)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以镇政府的应急能力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或突发事件出现镇政府难以控制的事态;或事件呈扩大、发展的趋势,超出镇政府应对能力范围,需要上级扩大应急救援,提高应急指挥级别,扩大应急范围等,应及时向霞浦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2)当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3.4.6 紧急状态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镇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镇政府逐级上报提请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依法立即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布。3.4.7 社会动员根据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户外显示屏、短信、微信等媒体媒介向社会发布应对提示,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3.4.8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负有应对职责的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向其发布预警信息。(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突发事件发生后,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第一时间按规定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要求等,要及时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2)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请并配合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一协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4)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向社会公开揭露曝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5)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6)对有可能引起国际社会、港澳台地区关注的突发事件,镇政府报请并配合县外事办、县委台港澳办、县委宣传部做好有关信息发布工作。3.4.9 应急结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县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事态反复。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应急结束后,应将处置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3.5事后恢复与重建3.5.1善后处置(1)善后处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镇政府应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2)镇政府要组织力量配合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全面开展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依法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迅速实施。(3)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提供的劳务应参照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4)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5)需要上级政府援助的,由镇政府提出请求报县政府,再由县政府视情上报上级政府。3.5.2社会救助(1)民政办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生活物资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2)民政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3)接受救灾捐赠的部门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为灾后社会救助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4)通过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开展社会救济和救灾捐赠活动。(5)司法所组织法律顾问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6)纪委、监察、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7)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单位,协助卫生院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3.5.3恢复重建(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以及倒塌的建(构)筑物,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统筹安排,县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和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和镇政府负责。(3)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上级政府援助的,镇政府应提出请求,上报县政府,再由县政府汇总上报上级政府有关部门。3.5.4调查与评估(1)一般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按规定程序由县政府决定成立突发事件调查组开展全面调查工作,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镇政府应组织突发事件调查组,积极配合上级突发事件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分级响应职责划分,组织成立突发事件评估工作组及时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过程、效果等进行评估,总结事件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应急预案修订的意见建议。(3)镇政府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政府报告,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4应急保障4.1 应急队伍保障(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当发生突发事件时,镇政府应与消防救援队伍协调联动,迅速有效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当发生突发事件时,镇政府要及时协调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3)驻霞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镇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际需要,报请县政府协调相关单位参与抗灾救灾、应对事故灾难、防控重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等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4)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镇政府及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报镇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镇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应急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和演练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6)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7)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辅助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县红十字吉星应急救援队、县人防蓝天救援队、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4.2 财力保障(1)镇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突发事件所需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救援处置、救灾安置等工作资金由镇应急办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镇财政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当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时,镇政府按规定请求县财政给予支持。(3)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镇政府批准。镇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建立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4.3 物资装备保障(1)应急办会同项目办、财政所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救援装备储备规划及实施,并完善应急管理协调机制。(2)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3)各村(居)民委员会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4.4 基本生活保障由民政办统筹,会同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4.5 医疗卫生保障(1)由卫生院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健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卫生应急队伍,完善医疗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等系统,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2)发生突发事件时,镇卫生院应及时安排医护人员,准备医疗器械和救助药品,组织救护。4. 6交通运输保障(1)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派出所、应急办,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实现突发事件紧急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科学配置应急运输力量,保证紧急情况下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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