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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工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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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工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docx

    理工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和学校利益,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根据采购法、招标投标法、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XX省财政厅采购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是使用学校预算管理资金采购的物资设备、采购内容在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物资设备的类别依据XX省省级单位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相关规定。第四条学校的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必须按照及XX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的原则。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设立XX理工大学物资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的决策机构。其组成有:(一)组长:XX理工大学法人代表;(二)副组长:分管国资处、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的校领导;(三)成员:国资处、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校工会、政办、教务处、科技处、学科办等单位负责人。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进行统领导和管理,具体职责有:(一)贯彻落实有关招标采购工作的各项政策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二)行使采购领导小组的相关职责;(三)参与重大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四)决定特殊情况下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事项,或招标采购过程中有其他特殊规定的资质要求以及评标原则等事宜;(五)决定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六)监督、检查招标采购工作,依法纠正各种不规范行为。第七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由国资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其职责有:(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制度;(二)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的采购申请,办理学校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批工作;(三)组织开展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与招标活动;(四)负责招标采购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五)参与采购项目的合同审核及验收工作。(六)负责供应商信息库和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及管理工作;(七)参与学校重大采购项目的考察活动;(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第八条物资设备采购监督由监察处、审计处、校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其职责有:(一)监督招标采购活动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二)监督采购与招投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的全过程;(三)监督采购方式和评标办法的确定;(四)监督评标成员的抽取及评标工作;(五)审查开标现场对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人需出具的相关资质;(六)负责接受、处理对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相关投诉。(七)参与学校重大采购项目的考察活动;第九条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建设单位职责有:1 .完成项目调研、立项、预算、论证及相关审批手续,确定项目技术负责人;2 .向国资处提交经论证、审批的采购执行计划;3 .负责按照采购规定制定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4 .根据需要组织项目考察和现场踏勘工作;5 .参与合同谈判和签订,监督合同履行;6 .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7 .负责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及财务结算事宜。第十条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对所申报的项目1-3名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采购项目前期的调研、申请立项、购置方案拟定、招标技术参数编制,协助项目立项管理部门进行项目论证、报批,校方技术专家并参与采购招标全过程,负责项目完成后的验收、财务结算等工作。第三章物资设备采购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第十一条凡预算金额达到XX省省级单位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中规定的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依据XX省采购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确定;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由国资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由学校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由国资处或项目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牵头组成采购小组,按照采购程序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凡纳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必须依据XX省采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第十三条经采购主管部门批准由我校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我校使用零星采购和统采购两种形式进行采购。(一)零星采购指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形式;(二)统采购指由国资处组织采购的采购形式。统采购的采购方式参照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程序进行。第十四条采购的主要形式是公开招标,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方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和询价等方式采购。(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 .开标后没有(或不足三家)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组织招标未能成立的;2 ,属于非标定制设备的;3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1 .服务项目;2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采购标的来源单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者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的;2 .发生不可预计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 .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五)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十五条和以及行业已规定必须纳入和行业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学校委托中介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第四章采购程序第十六条凡属于采购的项目必须提前编制采购预算,无预算的项目不予办理采购审批。第十七条凡预算金额达到XX省省级单位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中规定的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先办理采购审批手续,不得先采购后补办手续。第十八条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遵循下列程序:(一)按照XX理工大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论证审批管理办法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将经论证、审批的采购执行计划和相关资料提交国资处,国资处办理采购相关事宜;(二)国资处负责在财政厅办理XX省省级采购项目计划表相关审批手续,按照财政厅审批结果安排采购和招投标工作;(三)财政厅审批为学校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按照限额和国资处意见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零星采购,或由国资处组织统采购;(四)零星采购如需签订合同的,由国资处会同项目建设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五)项目建设单位在供货结束后组织验收、审计、报销等后续工作。第五章合同的签订、执行及验收第十九条中标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前以公对公基本账户的方式向学校缴纳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拒不缴纳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第二十条学校与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以及采购过程中的相关承诺订立合同,超过期限,其该次采购结果作废。合同文本由采购代理机构或国资处负责起草,合同参照采购物资设备类标准格式,国资处负责商务和法律条款部分,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技术要求条款部分,由国资处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学校合同管理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一式七份。第二十一条物资设备采购合同应按照学校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和规定执行。合同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权人审查签署,未经审查审批而与供应商订立的采购合同为无效合同。第二十二条采购合同履行中,若需追加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须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范围不得超出原合同、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第二十三条采购合同的履行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监督。合同在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中标供应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国资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罚没供应商履约保证金。第二十四条采购合同货物到货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对货物进行检查,并为供应商出具收货情况说明。第二十五条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按照约定执行完毕后,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成验收小组,按照合同条款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小组由项目建设单位行政、组织、实验室管理干部和相关技术专家组成,验收小组人员不得少于三人。第二十六条办理项目付款手续时,财务处必须以合同条款、验收报告、审计意见等作为付款依据。第二十七条按档案法和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技术和商务文件材料是重要的法律文书,由采购组织单位按照规定整理、装订、登记、归档,交学校档案馆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第六章纪律与监督第二十八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XX理工大学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根据其违纪违规情节轻重限制其1-3年不得参与XX理工大学采购活动。(一)供应商向采购人员行贿谋取供货权的;(二)供应商弄虚作假骗取供货权的;(三)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四)供应商无正当理由而不与学校签订合同的;(五)供应商将获得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六)供应商不履行与学校订立的合同义务的(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七)供应商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二十九条参与采购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的;(二)与投标人串通进行围标串标的;(三)向潜在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信息的;(四)在招标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商议的;(五)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其他违反采购法规的违法、违纪行为。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里外串通商议招投标相关事务的;(二)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评标过程中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影响中标结果的;(四)招投标过程中泄露有关招标项目的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信息的;(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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