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docx
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第三条学校根据各培养学院的研究生人数、生源状况、专业性质、培养绩效等因素,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配置方案。同时,学校根据年度各类资金划拨及授奖实际情况,可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具体以当年评奖安排文件为准。第二章基本申请条件及奖励标准第四条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领导2 .按期缴纳学费,按时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定向生源)3 .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5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完成参评学年度研究生思想教育、课程学习、各项培养及科研任务,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1 .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2 .有违纪违规现象,受到纪律处分的。3 .不遵守社会公德,道德品质败坏,有抄袭剽窃、弄虚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其行为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4 .在教学科研工作中造成安全事故及人身财产损失的。5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或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6 .一学期累计请事假超过30天,病假超过60天的,或无故不参加研究生各类集体教育活动缺勤超过1/3的。第六条奖励标准及奖项设置(一)学业奖学金1 .学业奖学金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一等奖5000元/学年,二等奖3000元/学年,三等奖100O元/学年。2 .“优秀新生学业奖学金”在研究生新生中设奖评比。“学年度学业奖学金”在研究生一、二学年度设奖评比。3 .“优秀新生学业奖学金”,依据当年度生源录取情况设置授奖比例。“学年度学业奖学金”授奖比例分别为:一等奖10%,二等奖20%,三等奖30%。(二)单项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研究生高层次科研、创新创业竞赛、各类学科技能竞赛、社会实践活动等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研究生,奖励标准和规范以XX理工大学研究生单项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为准。(三)依据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总额限高,研究生每年度获得的各类学业奖学金合计总额,不超过研究生奖学金额度的60%O第三章参评条件及要求第七条“优秀新生学业奖学金”参评条件要求入学研究生新生评定“优秀新生学业奖学金”,由入学初复试成绩和专业潜力等条件确定,具体以当年度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奖安排文件为准。第八条“学年度学业奖学金”参评条件要求由参评学年度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及素质拓展能力等情况综合评定。参评学生除满足基本申请条件外,在综合测评、学业成绩、科研要求上还需同时达到以下条件:(一)综合测评要求:参评一等奖者,其综合测评排名须在前25%;参评二等奖者,其综合测评排名须在前50%;参评三等奖者,其综合测评排名不得在后25%。(二)学业成绩要求:参评一等奖者,其成绩应为优秀,各课程平均分及单科分均不低于80分;参评二等奖者,其成绩应为优良,各课程平均分及单科分均不低于75分;参评三等奖者,不得有不及格课程。(三)科研要求:各类科研成果需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参评人为第一完成人,须与本专业密切相关,成果认定以校科技处认定办法为准,下同。1.参评一等奖者,除达到科研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研究生一年级:在本科类高校学报期刊(含同级别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校级以上(含校级)研究生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专业技能竞赛上获三等以上奖励。研究生二年级:在核心期刊(或有本专业硕士授权点的高校学报)发表论文1篇;或在本科类高校学报期刊(含同级别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主持并结题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1项;或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以上授权1项;或在校级研究生创新创业竞赛、专业技能竞赛上获一等奖;或省级研究生创新创业竞赛、专业技能竞赛上获三等以上奖。2.参评二、三等奖者,研究生一年级:参与研究生创新项目1项;或参与校级以上(含校级)研究生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专业技能竞赛。研究生二年级:必须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以第一完成人身份,在发表专业论文1篇。第九条为突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择优选拔及激励导向作用,进一步强化培养要求,突出专业,各培养学院可根据实际,制定符合学院特点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方案。方案要注意操作性,综合考察研究生在读期间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创新、社会服务等各方面表现,特别要对研究生的学术研究能力,科研创新水平提出明确要求。第十条各培养学院不得降低学校设置的基本评奖条件,一等奖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时,剩余名额可转为二等奖名额,依此类推。调整指标后仍不足时,相关指标作废。第十一条在学业奖学金申报过程中,已获单项奖励过的各类成果不得重复使用。第四章评审组织与程序第十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按照个人申请导师一一培养学院评审公示一一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第十三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校团委、财务处、监察处等单位负责人、导师及研究生代表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第十四条评审领导小组按照及XX省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各类奖学金评审规定,统筹领导研究生各类奖学金评审工作,联评审议结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各类奖学金评定的日常事务,负责当年度评审的组织工作,汇总审查各培养学院的评选结果,受理有关申诉事宜。办公室对各培养学院上报的评选结果,经审查认定不符合要求的,有权取消资格。第十五条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各类奖学金评定的实施规范及工作方案,具体负责组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评选、公示工作,处理申诉事宜。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院长(或书记)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及研究生思想教育工作的副院长或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评审委员应包括导师及研究生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评审委员应执行回避制度。第十六条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依据当年资金情况,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规定,下达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奖额度和相关要求。培养学院依据要求,制定本学院当年度评奖工作实施方案,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审核通过后,开始组织评奖工作。逾期未报送的,视为培养学院无符合条件学生申请,不予开展评奖工作。报送后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评奖工作。第十七条研究生向培养学院提交参评申请和相关材料后,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及公示期间,学校和培养学院应分别设立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监督。第十八条研究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应及时予以明确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五章奖金发放与监督第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在评定工作结束后,向获奖学生发放奖金并颁发荣誉证书。各二级学院将研究生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于授奖的优秀研究生,各培养学院应以各种形式及时组织表彰及宣传,树立典型,营造良好学风。第二十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办理,接受纪监部门监督,杜绝弄虚作假。第二十一条在评审期间,因违反学校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研究生,取消其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放奖励的取消奖励并追回奖金。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