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docx
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性,维护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研究生奖学金由财政出资设立,专项用于奖励普通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总指标,结合各培养学院研究生教育情况,分配名额。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研究生在正常修业年限内,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第五条研究生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领导。2 .按时缴纳学费,按期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定向生源)。3 .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第六条参评研究生学业成绩基本条件:学业成绩优异,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前25%,课程平均分及单科分均不低于80分。第七条参评研究生的科研基本条件: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创新能力强,科研达到以下1-5条之一:(科研成果需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参评人为第一完成人,须与本专业密切相关,成果认定学校科研成果认定相关办法为准。)1.学术型研究生: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有本专业硕士授权点的高校学报论文2篇;或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2 .专业学位研究生(理工科):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有本专业硕士授权点的高校学报论文2篇。3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硕士):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有本专业硕士授权点的高校学报论文1篇。4 .专利授权: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3项。5 .创新创业竞赛类获奖:在省级以上各类研究生创新创业竞赛、技能竞赛类比赛中获得三等以上奖励,或在校级以上各类研究生创新创业竞赛、技能竞赛类比赛中,获得一等以上奖励。第八条参评研究生符合基本申请条件后,其个人科研成绩特别突出,具备以下1-3条之一者,可直接具备研究生奖学金校级联评信任票资格,不受学院名额限制:1 .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1、E1收录1篇以上,或发表CSCD源期刊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社会科学文摘转载1篇(转载300字以上);或在CSSC1.源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发表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1篇以上2 .在级各类研究生创新创业竞赛、学科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励。3 .以第一人身份获得与所学专业密切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1项。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1 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2 有违纪违规现象,受到纪律处分的。3 不遵守社会公德,道德品质败坏,有抄袭剽窃、弄虚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4 在教学科研工作中造成安全事故及人身财产损失的。5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或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6 一学期累计请事假超过30天,病假超过60天的,或无故不参加研究生各类集体教育活动缺勤超过1/3的。第十条为突出研究生奖学金择优选拔的激励导向作用,各二级学院在学校参评基础条件之上,可依据实际进一步制定本学院参评选拔规范,规范要注意综合考察研究生在读期间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创新、社会服务等各方面表现,重点要突出对研究生创新能力的考察。第三章评审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校团委、财务处、监察处等单位负责人、导师及研究生代表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第十二条评审领导小组按照及XX省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规定,统筹领导评审工作,联评审议初评结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各项日常事务,安排当年度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汇总审查各培养学院的初评结果,受理有关申诉事宜。办公室对各培养学院上报的初评结果,经审查认定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有权取消参评资格。第十三条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实施规范及工作方案,具体负责组织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初评、公示工作,处理申诉事宜。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院长(或书记)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及研究生思想教育工作的副院长或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评审委员应包括导师及研究生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评审委员中导师代表当年度有所带研究生参加评奖的,应执行回避制度。第四章评审程序与要求第十四条研究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时间以当年度上级部门安排为准。按照个人申请-导师-培养学院初评-学院公示-学校联评审定-学校公示-上报的程序进行。第十五条各学院依据学校当年度工作安排及评奖要求,结合学院特点制定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规范,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批准后,依据研究生综合测评及学业成绩排名结果和科研成果情况,开始进行初评工作。逾期未报送学院实施规范及综合测评排名的,视为培养学院无符合条件学生申请,不予开展评奖工作。报送后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评奖工作。第十六条个人申请阶段。符合申请奖学金参评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规定的参评表格及资料。第十七条学院初评及公示。1.学院评审委员会受理申请,组织进行初评。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研究生导师的意见。评审委员会确定初评合格学生名单后,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审委员会名单、评选办法、拟研究生的个人信息与科研成果情况等。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至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2 .学院初评要以研究生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重点考察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形成科学合理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及其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技能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3 .为保证研究生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学院在初评时可增加竞赛、答辩等环节。第十八条学校联评审定。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提交的初评合格研究生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交校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组织进行联评审定。第十九条学校公示。4 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的最终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第二十条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二级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明确答复。如学生对培养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裁决。第五章奖金发放与监督第二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在收到相关拨款后,将当年研究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统印制的荣誉证书。各学院将研究生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于授奖的优秀研究生,各培养学院应以各种形式及时组织表彰及宣传,树立典型,营造良好学风。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办理,接受纪监部门监督,杜绝弄虚作假。第二十三条奖学金评审及公示期间,校评审领导小组、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分别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第二十四条在评审期间,因违反学校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研究生取消其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放奖励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荣誉证书及奖金。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由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