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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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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docx

    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校风学风建设,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工作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提高教育质量,保证教育方针全面贯彻落实。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秩序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生违反的政策、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损害、集体和个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对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处分共分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第三条对有危害安全,反对大政方针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破安定团结者,将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 .成立各类非法或反组织,或同境内外反势力、非法组织相互勾结,旨在进行危害安全、否定大政方针、推返领导、颠覆等破活动的骨干分子及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 .对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罢课、串联等活动的策划者及骨干分子,且不听从学校的劝阻和制止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 .凡参与编印、散布有损政治意识、大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等内容的报纸、刊物和传单,攻击和现行方针、政策者,视其情节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4 .印制、复写、散发危害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传单,张贴反标语和大小字报,制造或故意散布谣,煽罢工、罢课等行为,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5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6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7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8 .对在教室、实验室、餐厅、宿舍等公共场所扰乱秩序、不听工作人员劝阻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9 .盗窃学校机密文件、组织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四条违反法律、法规,触犯刑律,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司法、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者:1.凡是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 .被处以行政、治安拘留,拘留期在七天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拘留期在七天(含七天)以上十五天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3 .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4,被处以治安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五条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影响安定团结者:1 .肇事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负责支付受伤者的全部医疗费和其他必要的费用;2 .持械打人,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而未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视其程度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3 .策划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5 .目击或知道打架情况,却故意说谎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6 .学生酗酒闹事,影响他人或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恶劣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第六条偷窃、骗取、侵吞、集体或他人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1 偷窃、骗取、侵吞金额(或折款)200元以下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00元至800元,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800元以上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2 有偷窃行为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3 采取各种方式协助盗窃作案者,提供伪证、窝赃或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4 贪、侵吞公共财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5 因偷窃、诈骗或侵吞公共财物受处分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挥霍部分须由本人或家长全部退赔。第七条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故意破公共财物,除按原物现价赔偿和经济损失补偿外,给予以下处分:1.撕剪公用图书资料、毁坏电线、灯具及其它教学和生活设施等行为,肆意攀折花木、践踏草坪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处分;2.毕业生在派遣期间,破公物,除赔偿损失外,加重一级处分。第八条参与赌或变相赌,除没收赌器具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 .首次参加赌者,给予警告处分;2 .屡次参加赌或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3 .组织赌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赌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4 .明知赌违法而不制止、不举报,并参与围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5 .提供赌具、赌场所、赌资等并从中牟利,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6 .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报复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第九条思想、道德品质方面犯错误者,给予下列处分:1.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观看或传播秽影像、书刊、图片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 .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3 .破他人婚烟家庭,或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在学校公共场所,不讲公德、举止不得体、不守纪律、不礼貌、出言不逊、有意伤人、引起事端者;4 .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而又不听劝阻和批评者,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者;5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辱骂、诽谤、造、诬陷、恐吓等侵犯他人人格者;6 .破环境卫生、影响恶劣者;7 .提供伪证、非法伪造、涂改、转借证件、证章等弄虚作假行为者;8 .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规校规执行公务者。第十一条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违反学校公寓管理有关规定,在宿舍高声喧哗等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 .在宿舍燃放鞭炮、焚烧废纸或从窗户向外扔酒瓶、倾倒垃圾、污水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3 .多次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4 .私烧电炉、私接电源等公寓禁用电器者,除没收其电线、电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引起不安全事故造成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5 .违反学校用水、用电规定以及公寓和其它管理规定,造成一定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二条违反、地方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添加、干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滥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或侵犯他人的通讯自由、通讯秘密或其他合法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未经批准擅自连接计算机网络集线器、交换机、双头网络线,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六)登录非法网站,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反或秽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七)在计算机网络上散布谣,煽闹事,制造混乱,破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八)有其他违反、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组织成立非法社团和在社团活动中违纪者:1 .成立非法社团,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并给予组织者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2 .在社团活动中,违反学校关于社团协会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四条违反学校消防管理规定造成失火,尚未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五条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外出或下江河、池塘、水库等处游泳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六条学生有关学籍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参照学校有关文件处理。第十七条为了进一步增强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建设优良学风,规定如下:一、学生旷课按以下情况处理:1. 一学期累计旷课在5学时以内(不包括5学时)给予训诫谈话;2.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学时(含5学时,下同)以上给予全校通报批评;3.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以上给予警告处分;4.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20学时以上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5.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30以上学时给予记过处分;6.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40学时以上或一学年旷课累计达到60学时以上者,报教务处按XX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二、学生旷课的计算与处理7. 生旷课1节按1学时计算,上课迟到三次、早退三次分别按旷课1学时计算;2 .不按要求参加早操、晚自习的,旷操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晚自习缺席1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3 .擅自离校一天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计算旷课时数;4 .学生旷课的违纪处理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违纪处分决定的权限和报批程序按XX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办理。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1 .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者;2 .违纪后态度恶劣,隐瞒问题或订立攻守同盟及以其它方式阻碍学校调查处理者;3 .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或受处分后打击报复者;4 .毕业生在离校期间违纪者;5 .侮辱、殴打教师者;6 .已违纪,在未受处分前又违纪者;7 .在校外违纪,损坏学校声誉者。第十九条受处分的学生,附加给予以下限制:1 .取消本学年各类奖励和资助参评资格;2 .学生干部受纪律处分者,应先撤销其干部职务;3 .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取消授予学位的资格。第二十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一条留校察看处分时间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表现较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违纪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必须办理降级手续,以便接受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二条学生能自行中止违纪行为,主动向组织认错,有明显悔改表现者,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第二十三条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要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防止忽视思想教育,单纯处罚的倾向,又要防止以思想教育代替必要的处罚。第二十四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12个月期限。学生在处分期间内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按处分权限逐级审批核准后,可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受处分学生,将取消其当学年度奖学金评定资格及其他评优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二十五条学生违纪处分决定的权限和报批程序: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并形成书面处分材料送学工部(处)备案。学工部(处)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对违纪学生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处分;2 .记过处分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各学院或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学生违纪事实提出处分意见,并将处分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学工部(处)复核,由学工部(处)提交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3 .留校察看处分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4,各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办法按XX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执行。复查和复议期间,不影响原决定的执行;5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6 .学生受开除学籍处分后,由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其家长,并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做好善后工作;7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二十六条凡违反XX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两条以上者,在较重的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第二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在XX理工大学学习的本科学生。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商议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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