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x
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明确责任与目标,确保学校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关于改进加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章项目分类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三大类。第三条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各级科研主管部门科研发展计划的项目。纵向科研项目级别认定原则上按照项目主管单位的级别和业务性质认定,相同级别部门下达的项目级别认定如有不明晰或有异议的,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纵向科研项目分三类:L级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相关研究计划项目(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项目)。2 .省(部)级科研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各部委主管的科研项目等。3 .厅级科研项目:省有关厅以及市下达的科研项目等。第四条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及机关委托学校承担的各类项目,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第五条校级科研项目(含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是指由学校发文立项的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支持学校副高及以下职称教师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分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校级科研项目的宗旨是培育高层次项目、培养青年科研人才以及为学校开展中心工作服务。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六条纵向项目申请立项由科技处发布项目申请通知、项目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校属单位应及时整合资源,组织申报;科技处将在校属单位的基础上,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限额申报的项目,必要时组织校内外专家评审或提请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择优申报。校级项目有下列情况下不再考虑立项资助:已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已主持2项厅市级项目、已同题主持厅市级及以上项目、已主持2项校级项目、正在主持未完成的在研校级项目。第七条纵向项目批准后,由科技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及时填写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办理立项手续。学校支持与校外科技人员合作申报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申报前应得到科技处同意并备案,且项目申请书、合同书中XX理工大学应为承担或合作单位,否则不予认定。与外单位合作申请的项目,应签订合作研究合同书,明确责任、权益、经费及知识产权归属等。第八条横向项目洽谈由项目组负责,与委托方共同确定项目的技术指标、经费预算和相关责任,并按照技术合同法要求,签订技术合同,生效后正式立项。具体程序是:由项目组和委托单位按科技处提供的文本要求共同起草合同书,经科技处审核批准并加盖“XX理工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后所签订的合同才有效;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需向科技处提交一份项目合同书。第九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以学校名义私自与外单位签订科研合同。学校在横向科研项目合同订立后,对具备登记条件的,依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依法享受有关说收优惠政策。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条科技处代表学校负责项目申报、合同签订、中期检查与项目主管部门协调、结题验收等工作。各校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宜,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第十一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在合同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对项目的实施、人员组织、经费使用等全面负责,并按要求定期提交项目进展报告,确保项目按计划任务书要求完成。为了保证项目按计划实施,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须由所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技处上报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纵向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组成员、项目研究内容和进度,如确需调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技处上报主管部门批准。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因故需要延期的,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规定完成时间前三个月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属单位、科技处与项目主管部门协商批准后执行。对于限额批准的项目,如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请新的同类项目。第十三条项目结题后,需鉴定、报奖的纵向科研项目,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并提供技术资料、研究总结报告、验收证明、效益证明等材料,科技处上报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第五章项目结题与验收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在合同或研究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研究工作,在进行项目研究过程中,应注意编写、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准备好有关项目验收(或鉴定)材料,向科技处提出项目验收(或鉴定)申请,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后,进行验收(或鉴定)。项目完成后须向科技处提供符合合同规定要求的完整技术资料,包括项目验收(或鉴定)申请书、项目合同书(复印件)、项目实施工作与技术总结报告、涉及技术与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知识产权资料(包括技术资料、证明材料、专著、论文等)、项目验收(或鉴定)证书等资料一套。第十五条横向项目的结题以项目合同的要求为准,项目完成并得到委托方认可后,项目负责人应将最终成果和同意结题意见等一套材料提交科技处。第十六条未按时结题又未办理延期或未按项目责任书规定内容完成研究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将在今后的纵向项目申报中受到限制。第六章项目资产管理第十七条纵向(含校级项目)科研项目经费采购物资设备必须经过国资处批准,购置的设备、仪器按照学校物资设备管理办法执行。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权归项目组和所属单位,项目组有优先使用权。横向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仪器按照合同规定执行。第七章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及配套第十八条纵向项目经费不论其来源渠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和合同的管理;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审核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立项书与合同约定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内合理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算手续;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项目结余经费原则上不结转,但可作为下一年度申报高层次项目预研经费(期限一年),由负责人提出具体预研项目研究计划报科技处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作为主持单位获批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按项目级别到账经费给予一定比例配套资助,具体配套比例如下(文件明文规定除外):L级项目1:0.6配套,其中重大、重点项目最高配套不得超过50万元,一般项目最高配套不得超过30万元。2 .省(部)级重大、重点、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按1:0.5配套,最高配套不得超过20万元;(省部)级一般项目按1:0.5配套,最高配套不得超过10万元。3 .同一项目在不同渠道获得立项的,只按最高级别的比例予以配套。厅()级项目,学校按照到账经费给予1:0.5的经费配套,最高配套不超过5万元。4 .省级以上人文社科类项目,资助经费少于5万元者,项目负责人可按项目资助经费的1:3申请配套,资助经费与配套总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省级重点实验室项目经费配套执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第十九条我校作为合作单位(排名前三)获批的级项目与省(部)级重大项目,学校也给予到校经费一定比例资助,具体配套比例如下:L级重大、重点合作项目,分别给予到校经费的50%的配套资金资助,最高配套不得超过20万元。2.级一般项目、省(部)级重大项目分别给予到校经费的30%的配套资金资助,最高配套不得超过10万元。第二十条获省(部)级及以上立项的自筹经费项目,学校先按同类同批项目资助的低限给予经费支持。第二十一条纵向项目学校配套经费主要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差旅费、劳务咨询费等。各科目开支规定如下:L如果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有配套经费预算的,按预算开支(例如学校与主管部门联合资助等项目)执行。2.如果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没有学校配套经费预算的,其中“研发经费”(包括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费、合作协作费、差旅会议费、出版费、资料费等)的开支金额不得低于配套经费总额的70%;人员劳务费(包括支付给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和没有工资收入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专家咨询费和信息费的开支金额不得超过配套经费总额的30%(其中人文社科类项目此类经费支出不得超过配套经费总额的40%)。第二十二条纵向科研项目合同中约定需要转拨到合作单位的科研经费,学校不给予配套;在学校已拨配套经费后,如有需要转拨到合作单位科研经费的项目,学校将从该项目配套经费中扣回已配相应金额。转拨合作经费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科技处审批后方可转拨。按合同规定,纵向科研项目因非不可抗因素或者因非现在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的技术难题而终止项目研究的,项目负责人负责退还全部配套经费。第二十三条纵向、横向科研经费科技处按5%提取科研管理费(或按项目计划下达部门规定执行),科研管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学校统筹安排。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违反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因项目负责人不负责任导致研究计划难以完成,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学校将报请项目主管部门予以终止、撤销项目;情节严重的将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指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均指我校科研人员。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