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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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形成统一规范、操作性强、安全高效”的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的指导意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确定的在我省举办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本细则所称重大活动,主要指党员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和重要的国际会议,以及国际、全国、区域性体育比赛,大型庆典、经贸等活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指重大活动的发起单位。重大活动承办单位指由主办方委托的重大活动具体组织实施单位。(以下合称为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重大活动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指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和主(承)办单位指定的食品生产商、供应商或赞助商。第三条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负责、预防为主、规范管理、分级监督、落实责任的原则。第四条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重大活动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市场监管等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建立多方参与的联动机制,落实各方责任,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和保障工作。第五条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重大活动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市场监管部门等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对涉及重大活动内容承担保密义务和责任。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一节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责任第六条主(承)办单位应按照谁主(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负责人的责任,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进行管理,并对食品安全负责。第七条主(承)办单位应本着“计划为先”原则,在重大活动举办前至少20个工作日将食品安全监督保障任务以明文通报的形式告知活动举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以下信息:(一)重大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二)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三)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四)指定或赞助食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五)重要接待对象级别、接待对象及工作人员驻地分布和餐饮情况;(六)重大活动期间食谱安排;(七)重要宴会、赞助食品、临时用餐、茶歇食品等其他有关情况。第八条主(承)办单位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重大活动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一)食用农产品供应商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资质;(二)食品供应商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具备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明,具备与重大活动规模、供餐人数、供餐方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四)餐饮服务提供者配备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五)餐饮服务提供者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第九条主(承)办单位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重大活动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评估检查意见,调整确定重大活动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第十条主(承)办单位在重大活动期间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所必须的工作场所、监管人员出入证明、车辆通行证明、食宿、检验车辆场地等工作条件,确保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第十一条主(承)办单位确定重大活动食谱,应先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安全风险性评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食谱所涉原料辅料、制作方法等。食谱所涉原料辅料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或来源不明的食品、野生动物植物和菌类、外购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不得添加药品、药材、非食用物质等,不得使用未经审核的食品。第十二条主(承)办单位根据重大活动的规模和层级,需要确定食品总供应商的,应当选择具有保障食品安全能力的供应商作为食品总供应商。第十三条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第二节重大活动食品供应商责任第十四条食品总供应商应当设立食品总仓,统一采购、查验、检测、贮存、配送、记录,并符合食品贮存、冷藏和冷冻的要求,确保食品闭合管理,全程安全。第十五条食品总供应商供应的食品应当专车运输、专人验收、专人记录、专库贮存;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需要冷链运输的食品必须按要求封闭冷链运输。第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台账管理制度,建立原辅材料进货台账、使用档案和生产记录,严格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企业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确保食品安全可追溯。第十七条食用农产品供应商应当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者进行审核,要求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的采收、屠宰、贮存、运输应当做好记录,保证食用农产品可追溯。第三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为重大活动提供餐饮服务,应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依法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第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成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并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供餐方案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食品采购验收、贮存保管、加工制作、食品留样、专间管理、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管理、应急处置等)相关要求以及责任人和联络人,并于重大活动前15个工作日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主(承)办单位。第二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重大活动供餐任务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并向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第二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重大活动开始前,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订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责任书。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的项目为重大活动提供餐食食谱。食谱应当标明主要原料和烹饪方式,在重大活动开始前5个工作日送由市场监管部门作安全风险性审核后方可执行。审定后的食谱在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擅自更改。第二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按照原料辅料控制要求,加强对原辅料的采购管理,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及台账登记工作,保证食品可追溯,确保所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坚持每日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进行调整或调离相关岗位,确保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第二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及食品工具用具、餐饮具的清洗、消毒、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设备卫生清洁、能正常运转和使用。第二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加工过程控制及备餐供餐过程控制,确保食物烧熟煮透,避免交叉污染。第二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食物留样管理,确保留样容器、留样品种、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温度符合食物留样的有关要求,并实施专人专柜登记及管理。第二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二)超过保质期或包装破损、标示不规范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检验检测可疑阳性的食用农产品、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四)索票索证不全或不真实的直接入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五)外购现制现售食品、散装熟肉制品;(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食谱时认定不适宜提供的食品。第二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主(承)办单位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满足重大活动期间供餐的特殊需求。第四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任第三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成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及影响,积极争取资金保障,确保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重大活动举办前期及举办期间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对无法落实整改、不能满足接待任务要求、不能保证食品安全或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提请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予以更换。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重大活动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或者将违法线索移送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同时,通报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节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重大活动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本细则要求执行以下工作,导致重大活动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未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意见及时确定或调整重大活动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应承担食品安全首要责任。(二)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重大活动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审定的食谱供应食品、菜品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重大活动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承担食品安全首要责任。(三)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重大活动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更换食谱中存在的不符合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或菜品,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重大活动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承担食品安全首要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重大活动食品安全工作实施分级监督管理原则。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指导,对省级以上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督导和检查,并对跨市县的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以辖区内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根据重大活动性质、规格、影响、供餐方式等,综合食品安全风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理确定监督管理方式,如全程驻点监管、重点环节监管、高频巡回监管等。全程驻点监管。监督人员、检测人员驻点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所有食品及原料。重点环节监管。监督人员、检测人员监管重点环节,检验检测重要食品及原料。高频巡回监管。监督人员、检测人员巡回监管特定区域、时段,检验检测高风险食品。第三十八条实施全程驻点监管,工作程序及内容通常如下:(一)掌握情况。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与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食品安全有关人员、重大活动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负责人进行对接,查验重大活动食品供应、餐饮服务现场,及时掌握有关信息,明确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条件。(二)明确责任。与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食品安全有关人员、重大活动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负责人召开协调会议,明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和具体要求,商议重大活动供餐方案,并与重大活动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负责人签订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责任书。(三)现场检查。对重大活动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具体包括制度建立、人员管理、环境卫生、食品采购、食品贮存、食品工具用具、加工操作过程控制、专间情况、备餐供餐、餐饮具洗消、食物留样、运输工具、集体用餐配送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其他情形。(四)落实整改。督促重大活动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监督意见落实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进。(五)其他情况。1.了解每餐实际就餐人员、人数和时间等;2,了解重要接待客人住宿房间内摆放的食品;3.了解每日驻点医疗组接待客人的就诊情况。第三十九条实施重点环节监管、高频巡回监管,工作程序及内容参照全程驻点监管进行,可相对简化。第四十条采取驻点监管方式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的,重大活动的各个举办地点必须至少派遣2名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驻点执行监管任务。第四章特殊工作要求第一节专仓管理第四十一条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及影响,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重大活动期间有必要对食品及食品原材料实施闭环管理的,可以要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食品及食品原材料专仓,于重大活动开始前20个工作日购进活动期间需要使用的相关食品及食品原材料(鲜品除外)。第四十二条专仓应当包括常温库、冷藏库、冷冻库,用于接收贮存食品供应商配送的食品及原材料。专仓容量应根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接待规模、时间等情况进行设置。第四十三条专仓应实施专人、专锁管理,并建立严格的进出货台账登记制度。食品入仓前,专仓应当进行严格的清洗消毒;食品入仓时,专仓管理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入库食品及原材料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供货商、保质期等信息,并做好标识;食品入仓后,驻点监管人员应当对仓门加贴封条,待重大活动需要使用食材时再由驻点监管人员启封;食品出仓时,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由专仓管理人员对食品进行查验、核对及清点,并做好出仓登记。严禁将其他食品、非食品与重大活动供餐食品混放。第四十四条重大活动存在若干个餐饮服务提供者情况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食品及食品原材料总仓,总仓按照专仓管理,负责统一采购、统一查验、统一检测、统一贮存、统一配送、统一记录。第二节食品供应商审查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供应商开展核查,确保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第四十六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供应商不在重大活动举办地所属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活动举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食品供应的相关信息通报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信息包括:食品品种、采购数量、企业名称及监管要求等。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核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重大活动举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重大活动所使用的食用农产品信息通报产地农业农村部门,通报信息包括:食用农产品品种、种植养殖者名称及监管要求等。第三节赞助、自带及特需食品第四十八条重大活动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赞助或自带食品供重大活动使用。确须赞助或自带的,食品赞助者或自带者必须确保赞助或自带食品符合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能够提供以下资料:(一)加盖有赞助或自带食品供货者公章的许可证明、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及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等文件材料复印件;(二)赞助或自带进口食品还应提供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文件材料复印件。第四十九条食品赞助者或自带者应向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所提供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明确赞助或自带食品的食品安全责任由其承担。第五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赞助者或自带者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查验登记,符合要求方可使用。必要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赞助或自带食品进行检验。第五十一条重大活动期间,如遇重要宾客提出特殊食品需求的,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重大活动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供应。特需食品的管理参照赞助、自带食品进行。第四节快速检测及抽样检测第五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食谱及供餐方案,对供应的食品、食品原料、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环节进行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检测时应做好现场快速检测相关情况的登记。第五十三条现场快速检测过程中检出可疑阳性样品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停止使用并封存。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采用监督抽检并依法处置。第五十四条为进一步确保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对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及食品原材料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可以进行抽样检测。第五章突发事故处置第五十五条活动期间,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重大活动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存在或可能存在群体性腹泻、呕吐等疑似食物中毒症状的,应当立即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患者的救治工作,及时安排好其他人员就餐。第五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或发现疑似食物中毒情况后,应当立即封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突发事故报告后,经调查核定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按照职责权限启动相应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并通报有关部门。第五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等相关信息记入重大活动食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细则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六十条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按照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厘清职责、明确责任。第六十一条本细则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