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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4个税务筹划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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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4个税务筹划方法.docx

    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转让税筹方案本文通过案例,分析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过程中常见的几种筹划方法。通过间接转让,将股权转让所得确认为境外所得案例1居民企业甲为非居民企业A的全资子公司,由于需要A将甲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非居民企业C.依照税法规定,A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筹划方法:设立非居民企业B,成为A的全资子公司,同时将甲设为B的全资子公司,从而让A通过B间接控股甲。然后由A将B的股权转让给C,这样A通过转让B股权,达到了间接转让甲股权的目的。政策依据(1)确定境外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由于B位于境外,A转让B股权的所得就是境外所得。(2)境外所得一般不纳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除了发生在境外且与其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外,非居民企业其他境外所得都不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案例中,A直接控股B,其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在境内缴纳所得税。注意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考虑其是否同时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否则筹划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否定。通过改变股权比例来满足税收协定的不征税条件案例2在香港注册的非居民企业A,持有中国居民企业甲30%的股权,A计划将甲的股权全部转让。依照税法规定,A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筹划方法:A先转让超过5%的股权,然后在12个月后,再转让剩余股权(不足25%)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5号)规定,一方居民转让其在另一方居民公司资本中的股份或其他权利取得的收益,如果该收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因此,A第一次转让5%以上股权,应在大陆征税,而第二次转让不足25%的股权时,不在大陆征税。有类似协定规定的国家或地区较多,比如美国、新加坡等等,都可以采用这种筹划方式。以美国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其他股票取得的收益,该项股票又相当于参与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的股权的25%,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注意点在计算不足25%的股权时,除了考虑直接控股外,有些国家或地区还要考虑是否存在间接参股的情况。筹划为在协定规定的转让者居住国征税案例3非居民企业A,持有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甲40%的股权,A计划将甲股权全部转让。依照税法规定,A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筹划方法:可以考虑将A设立在一个财产收益税负较低的国家,并且该国家与中国的税收协定规定,应由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政策依据:(1)完全由转让者居住国征税。此类国家很少,比如古巴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转让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2)一般由转让者居住国征税。此类国家也不多,比如土库曼斯坦、埃塞俄比亚等等。以土库曼斯坦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取得的收益,如果该股份价值的50%(不含)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第五款规定,转让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一方征税。注意点:这种筹划,一般在投资之初就要选择好相应的国家,该非居民企业就直接注册在协定规定由转让者居住国征税的国家,如果在投资成立后再筹划,会涉及较多税收风险。通过先分配(或转股)后转让的方法来筹划案例4在新加坡注册的非居民企业A,持有中国居民企业甲100%的股权,2014年1月将甲企业全部股权转让给居民企业B,假设股权投资成本4000万美元,转让价为6000万美元,转让时,甲企业有未分配利润(2008年以后形成而盈余公积都是IooO万美元。不考虑其他因素,预提所得税为(6000-4000)×10%=200(万美元)。筹划方法:甲先分配未分配利润100O万美元,然后A再转让股权。考虑到已分配利润,此时股权转让价调整为5000万美元。政策依据: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因此,案例中对甲分配股息,A适用5%的税率,所得税为1000×5%=50(万美元)。此时股权转让所得税为(5000-4000)l%=100(万美元)o筹戈(J后,所得税合计150万美元,比筹划前少50万美元。这种筹划方法,主要考虑到股息所得与股权转让所得之间的税率差异。此外,如果分配的是2008年以前未分配利润,由于免征所得税,采取此筹划方法会更划算。注意点:用此方法筹划时,还可以考虑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对转增的股本,除了投资方按股息缴纳所得税外,应增加投资方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本案例中,如果甲注册资本是4000万美元,则留存的公积金就应不低于1000万美元。综上所述,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税收筹划,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而且非居民企业还要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因此,此类税收筹划要实施起来往往并不容易,企业且行且谨慎。开展税务筹划首先需要谙熟相关交易涉及的国内外税收法律文件,同时,还要对相关税务机关实践中的操作口径有一定的认知。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中,借助于间接股权架构的方式,近年来,由于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被否定中间公司的案例越来越多,需要充分关注其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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