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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S9160L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XXX—201X供用水量统计技术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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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S9160L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XXX—201X供用水量统计技术规程.docx

    ICS 93.160LOlS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XXX-201X供用水量统计技术规程Specificationforstatisticsofdevelopmentandutilizationofwaterresources(征求意见稿)201X-XX-XX 实施201X-XX-XX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目次前言错误!未定义书签。1 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2 规范性引用文件错误!未定义书签。3 术语和定义错误!未定义书签。4 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5 统计调查对象确定错误!未定义书签。5.1 基本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5.2 地表水源供水工程错误!未定义书签。5.3 地下水源供水工程错误!未定义书签。5.4 其他水源供水工程错误!未定义书签。5.5 农业用水错误!未定义书签。5.6 工业用水错误!未定义书签。5.7 生活用水错误!未定义书签。5.8 人工生态环境用水错误!未定义书签。6 地表水源供水量统计错误!未定义书签。6.1 基本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6.2 地表水源统计调查对象供水量错误!未定义书签。6.3 区域地表水源供水量错误!未定义书签。7 地下水源供水量统计错误!未定义书签。1. 1基本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7. 2地下水源统计调查对象供水量错误!未定义书签。8. 3区域地下水源供水量错误!未定义书签。8 其他水源供水量统计错误!未定义书签。1. 1基本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8. 2其他水源统计调查对象供水量错误!未定义书签。9. 3区域其他水源供水量错误!未定义书签。9 农业用水量统计错误!未定义书签。9.1 基本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9.2 统计调查对象用水量错误!未定义书签。9.3 区域农业用水量错误!未定义书签。10工业用水量统计错误!未定义书签。10.1 基本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10.2 统计调查对象用水量错误!未定义书签。10.3 区域工业用水量错误!未定义书签。11生活用水量统计错误!未定义书签。11.1 基本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11.2 统计调查对象用水量错误!未定义书签。11.3 区域生活用水量错误!未定义书签。12河道外人工生态环境用水量统计错误!未定义书签。12.1 基本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12.2 统计调查对象用水量错误!未定义书签。12.3 区域人工生态环境用水量错误!未定义书签。13区域总供用水量统计与综合分析错误!未定义书签。13.1 区域总供用水量错误!未定义书签。13.2 用水水平分析错误!未定义书签。13.3 数据来源与过程分析错误!未定义书签。13.4 历史资料对比分析错误!未定义书签。13.5 水量平衡分析错误!未定义书签。14供用水统计实施与监督错误!未定义书签。14.1 监督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14.2 工作进度错误!未定义书签。-JLX.1刖百根据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有关规定,编制本标准。本标准共14章,主要技术内容有:统计调查对象确定原则与方法;地表水源、地下水源以及其他水源供水量统计方法;农业、工业、生活以及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量统计方法;供用水量统计综合分析、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标准为全文推荐。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资源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资源司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华卢琼张象明仇亚琴张海涛王勇齐兵强乔根平汪党献李金明吉晔蔡守华林锦柳鹏刘国军张绍强郝春泮牛存稳杜军凯冶运涛本标准技术内容审查人: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供用水量统计技术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供用水量统计调查对象确定,地表水源、地下水源和其他水源供水量统计,河道外农业、工业、生活及人工生态环境用水量统计,以及供用水量统计综合分析、实施与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内容和基本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开展区域性的供用水量统计工作。亦可为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区域性供用水量统计工作提供参考。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23598水资源公报编制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供水量quantityofwatersupply各种水源为河道外取用水户提供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水量之和。3.2用水量quantityofwateruse各类河道外取用水户取用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水量之和。3.3农业灌溉分区agr!culturalirrigationzoning根据气候特点、土壤条件、农业生产地域、行政区划、水资源分布以及水利工程设施等差异划分的区域。3.4重点供水工程keywatersuppIyproject一定工程规模及以上的地表水源、地下水源以及其他水源供水工程。3.5非重点供水工程non-keywatersupplyproject一定工程规模以下的地表水源、地下水源以及其他水源供水工程。3.6非重点供水工程样本sampIeofnon-keywatersuppIyproject在非重点供水工程中,通过抽样调查方法确定的,用于推算区域非重点供水工程供水量的典型工程。3.7取用水户wateruserandpubIicwatersuppIier从地表水源、地下水源、其他水源,以及公共供水管网取水自用或外供的单位(个人),包括自备水源取水户、公共供水户、公共管网用水户。3.8重点取用水户keywateruserandpubIicwatersuppIier年取用水量在一定规模及以上的各类取用水户。3.9非重点取用水户non-keywateruserandpubIicwatersuppIier年取用水量在一定规模以下的各类取用水户。3.10非重点取用水户样本sampIeofnon-keywateruserandpubIicwatersupplier在非重点取用水户中,通过抽样调查方法确定的,用于推算区域非重点取用水户用水量的典型户。3.11统计调查对象statisticalrespondent为满足区域供用水量统计要求,需要逐一进行调查统计的供水工程和取用水户,包括重点供水工程、重点取用水户和非重点供水工程样本、非重点取用水户样本。3. 12高用水工业water-intensiveindustry单位产品或单位产值用水量高于一般工业单位用水量的工业行业。一般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纺织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以及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 13人工河湖补水量artificialecoIogicaIandenvironmentaIwatersupplement为满足生态环境需求,河湖人工补水量中消耗于蒸发和渗漏的水量,不包括降水、径流自然补充的水量。4总则3.1 .1应按月、季、年度进行供用水量统计、分析和汇总,以满足水资源管理需求。3.2 .2应以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等水资源管理工作为基础,利用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所掌握的取用水在线监测信息,采用重点供水工程和重点取用水户逐一统计、非重点供水工程和非重点取用水户抽样(典型)调查的方法,综合推算区域供用水量。以重点供水工程和重点取用水户的实际监测计量资料为主,辅以非重点供水工程样本和非重点取用水户样本调查。4. 0.3可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统计资料,收集灌溉面积、水利工程供水量、取用水户许可水量以及实际取用水量等信息;依据统计主管部门统计资料,收集与水相关的常住人口、地区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和工业增加值等经济社会信息,并综合分析各种信息的关联性。4. 0.4供水工程和取用水户应按所在地进行水量统计。区域供水量和用水量应按受水区进行统计。按水资源管理需求,应提出行政分区和水资源分区两套成果。水资源分区执行GB/T23598,“全国水资源分区体系”颁布后,采用该标准。4.0.5所有资料应具有可靠性、合理性与一致性。应通过供水工程和取用水户抽查、重要控制断面水量监测、区域供用水量平衡以及流域水量平衡分析等手段,提高供用水量统计精度。4.0.6应因地制宜不断改进供用水量统计技术与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建立健全各级供用水量统计信息系统。5统计调查对象确定5.1 基本要求5.1.1 统计调查对象应具有代表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宜涵盖各类供水工程和经济社会取用水户。5.1.2 统计调查对象的数量及分布应满足统计误差的控制要求,兼顾科学性、可操作性和稳定性。应建立统计调查对象名录库,并视变化情况适时更新。5.1.3 统计调查对象确定后,应安装计量/监测设施,并符合相关标准。5.1.4 应将重点供水工程和重点取用水户、以及非重点供水工程样本和非重点取用水户样本作为统计调查对象。5.2地表水源供水工程5.2.1统计调查对象包括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提水工程和跨流域调水工程。跨流域调水工程指无天然河流联系的独立流域之间的调配水工程。5.2.2大中型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和跨流域调水工程为地表水源重点供水工程;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工程为地表水源非重点供水工程。5.2.3 蓄水、引水和提水供水工程规模按以下标准划分:a)需水工程按总库容V划分: 大型:V>1.0亿11 中型:Lo亿m3>V0.1亿m3; 小型:0.1亿m3>V0.001亿11塘坝:不包括鱼池、藕塘及非灌溉用的涝池或坑塘,VV0.001亿n?。b)引水工程和提水工程按取水能力Q划分: 大型:Q>30m3s; 中型:30m>Q>10m; 小型:Q<10mo5.2.4 小型地表水源供水工程可综合考虑其工程规模、工程特性、供水能力、供水对象、供水范围以及计量设施等因素,在区域内分别选取蓄水、引水、提水典型工程作为地表水源非重点供水工程样本。5.3地下水源供水工程5. 3.1地下水源供水工程统计调查对象主要为地下水取水井。按规模分为以下两类:规模及以上机电井:井口井管内径220Omm的灌溉机电井,日取水量ROn?的非灌溉供水机电井;规模以下机电井:井口井管内径V200mm的灌溉机电井,日取水量VZOn?的非灌溉供水机电井。5.3.2规模以上机电井为地下水源重点供水工程。向城乡生活和工业供水、日取水量大于等于0.5万而的自来水供水企业水源地、村镇集中供水水源地以及单位自备水源地等集中供水地下水水源地井群亦可视为重点供水工程。5.3.3规模以下机电井为地下水源非重点供水工程,可综合考虑其取水规模、水源类型、井深、井口井管内径、供水对象、供水范围、计量设施等因素,在区域内选取典型作为地下水源非重点供水工程样本。5.4其他水源供水工程5.4.1其他水源供水工程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再生水利用、雨水集蓄利用、海水淡化利用以及微咸水利用4类。海水直接利用工程宜作为特殊统计调查对象,单独统计。5.4.2再生水利用和海水淡化利用工程为其他水源重点供水工程;雨水集蓄利用、微咸水利用工程为其他水源非重点供水工程。海水直接利用工程可作为重点供水工程。5.4.3雨水集蓄利用可综合考虑其工程规模、供水对象、供水范围等因素,在区域内选取典型作为其他水源非重点供水工程样本;微咸水利用可综合考虑其水泵型号、地下水埋深、矿化度、供水对象、供水范围、计量设施等因素,在区域内选取典型作为其他水源非重点供水工程样本。5.5农业用水5.5.1农业用水统计调查对象包括灌区、鱼塘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场3类。5.5.2灌区以设计灌溉面积作为划分标准,规模及以上灌区(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为农业灌溉重点取用水户,规模以下灌区(设计灌溉面积Vl万亩)为农业灌溉非重点取用水户。5.5.3规模以下灌区可综合考虑灌区规模、工程设施情况、水源取水方式、水源类型、地形地貌、土质类型以及种植结构等因素,在区域内选取典型灌区作为农业灌溉非重点取用水户样本。该样本应在行政分区、水资源分区、农业灌溉分区的同类型灌溉取用水户中具有代表性。农业灌溉分区宜参考各省级行政区已发布农业用水定额中的有关规定。5.5.4鱼塘养殖场为非重点取用水户,可综合考虑水源类型、养殖种类、鱼塘规模等因素,在区域内选取典型养殖场作为非重点取用水户样本。5.5.5畜禽养殖场为非重点取用水户,可综合考虑畜禽种类、养殖规模等因素,在区域内分别选取大牲畜、小牲畜、家禽等典型养殖场作为非重点取用水户样本。5.6工业用水5.6.1工业用水统计调查对象包括高用水工业企业、公共供水企业和一般用水工业企业3类。5.6.2工业企业以年取用水规模作为划分标准,规模及以上用水企业为工业用水重点取用水户,其取用水量宜占区域工业用水量的70%以上;规模以下用水企业为工业用水非重点取用水户。火(核)电企业和公共供水户宜全部作为重点取用水户。5.6.3规模以下用水企业可综合考虑其所属行业、取用水规模、产值规模以及产品类型等因素,在区域内分别选取高用水工业和一般用水工业典型企业作为非重点取用水户样本。5.7 生活用水5. 7.1生活用水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城镇居民家庭、农村居民家庭、建筑企业以及第三产业单位4类,均为非重点取用水户。6. 7.2居民家庭用水户可综合考虑生活习惯、住房类型、自来水普及率、水源类型以及家庭用水条件等因素,在区域内分别选取典型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家庭作为非重点取用水户样本;建筑企业和第三产业单位可综合考虑所属行业、产业规模、从业人口、建筑业竣工面积、水源类型以及取用水规模等因素,在区域内分别选取典型建筑企业和第三产业单位作为非重点取用水户样本。5.8 人工生态环境用水5.8.1 人工生态环境用水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城镇生态环境用水户和人工河湖补水户2类。5.8.3 城镇生态环境用水户为非重点取用水户。可综合考虑城镇化水平、降水量分布、水源类型以及绿地灌溉方式等因素,在区域内选取典型区域作为城镇生态环境用水非重点取用水户样本。6地表水源供水量统计6.1 基本要求6.1.1 地表水源供水量应按照蓄水、引水、提水和调水4类供水工程分类统计,各类供水工程之间应避免重复统计。6.1.2 地表水源供水工程的供水量应由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水源所在地统计。其中,重点供水工程的供水量应逐一统计,区域非重点供水工程的供水量应按照其选取的典型样本进行推算。6.1.3 对于取水口有计量设施的供水工程,应以实测水量作为供水量的统计依据。对于无计量设施的供水工程,可采用移动式计量设备确定供水量。6.2地表水源统计调查对象供水量6.2.1对于已列入统计调查对象的地表水源供水工程均应按月记录台账,并汇总季度、年度供水量。6.2.2台账记录除包括名称及位置、监测计量情况、管理单位名称以及记录人等基本信息外,尚应包括如下信息:a)水库工程:水库类型、水库调节性能、特征水位及库容、供水能力、供水对象、供水区域、实际供水量、供水人口以及灌溉面积等相关经济社会指标等;b)引水工程:工程规模、引水流量、引水能力、供水对象、供水区域、实际引水量、供水人口以及灌溉面积等相关经济社会指标等;c)提水工程(泵站):工程类型、装机流量、装机功率、扬程、供水对象、供水区域、实际运行时间(实际提水量)以及用电量等;d)调水工程:取水水源、调水方式、设计引水流量、设计年调水量、设计灌溉面积、输水干线总长度、供水对象、供水区域、水源地、收水口实际引水量、供水人口以及实际灌溉面积等相关经济社会指标等。6.3区域地表水源供水量6.3.1区域内地表水源重点供水工程的供水量为大中型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和跨流域调水工程供水量之和,地表水源非重点供水工程的供水量为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工程供水量之和。6.3.2区域内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工程供水量应分别根据其典型样本进行推算。规定如下:a)蓄水工程:可根据其库容、供水量等获得典型供水工程的供水系数(供水量与工程蓄水能力的比值),推算区域内小型蓄水工程供水量;b)引水工程:可根据其供水对象的实际引水量、灌溉面积、供水人口等相关经济社会指标获得典型供水工程的单位供水量指标,推算区域内小型引水工程供水量;c)提水工程:可根据其机电泵功率、扬程、工作历时以及用电量等获得典型供水工程的单位时间出水量(单位耗电出水量)指标,推算区域内小型提水工程供水量。1.1.1 3.3区域地表水源供水量为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提水工程以及调水工程的供水量之和。7地下水源供水量统计7.1 基本要求1.1.2 1.1地下水源供水量应按照浅层淡水、深层承压水分别统计。对于混合开采井的供水量,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划分为浅层淡水和深层承压水,并作说明。1.1.3 应收集区域近期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调查评价成果,包括水文气象、水文地质、地下水动态、取水井数量与分布、水源类型、水泵类型以及取水用途等资料,作为推算地下水源供水量的依据。1.1.4 地下水源供水工程的供水量应由工程管理单位(个人)按照水源所在地统计。区域内非重点供水工程的供水量应按照选取的典型样本进行推算。1.1.5 对于已安装水量计量设施的机电井,应以实测水量作为供水量的统计依据。对于无计量设施的机电井,可采用台账记录的耗电量(或耗油量、开泵时数)推算供水量。1.1.6 宜采用水均衡法分析地下水的补给量和排泄量,并校验区域地下水源供水量。7.2.1对于已列入统计调查对象的地下水源供水工程均应按月记录台账,并汇总季度、年度供水量。7.2.2台账记录除包括名称及位置、监测计量情况、管理单位名称以及记录人等基本信息外,尚应包括如下信息:a)机电井:成井时间、井管内径、井深及地下水埋深,水泵型号、额定扬程、额定流量和额定功率,所在地貌类型区、水源类型,供水对象,供水区域,实际供水量、耗电量(耗油量、开泵时数),以及实际灌溉面积、供水人口等相关经济社会指标等;b)集中供水地下水水源地井群:所在地貌类型区、水源类型、供水对象、供水区域以及实际供水量等。7.3区域地下水源供水量7.3.1区域内地下水源重点供水工程的供水量为规模及以上机电井工程供水量之和,地下水源非重点供水工程的供水量为规模以下机电井工程供水量之和。7.3.2规模以下机电井工程供水量应根据地下水源非重点供水工程样本进行推算。可根据其水泵型号、地下水埋深、水源类型、所在地貌类型区、取水量、开泵时数、耗电量(或耗油量)以及实际灌溉面积等,获得典型样本的水泵单位时间出水量(单位耗电出水量、单位耗油出水量)指标或实际灌溉亩均供水量,推算区域内规模以下机电井工程的供水量。7. 3.3地下水源重点供水工程和非重点供水工程的浅层淡水、深层承压水供水量之和即为区域地下水源供水量。8其他水源供水量统计8.1基本要求8.1.1 其他水源供水量应按照再生水利用、雨水集蓄利用、海水淡化利用和微咸水利用4类供水工程分类统计。海水直接利用量应单独统计,不计入总供水量中。8.1.2 其他水源供水工程的供水量应由工程管理单位(个人)按照水源所在地统计。重点供水工程的供水量应逐一统计,区域非重点供水工程的供水量应按照其选取的典型样本进行推算。8. 2其他水源统计调查对象供水量8.1.1 对于已列入统计调查对象的其他水源供水工程均应按月记录台账,并汇总季度、年度供水量。8. 2.2台账记录除包括名称及位置、监测计量情况、管理单位名称以及记录人等基本信息外,尚应包括如下信息:a)再生水利用工程:再生水生产能力、再生水生产量、再生水利用量以及供水对象和水质等;b)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工程规模、供水对象、供水量以及实际灌溉面积和供水人口等相关经济社会指标等;c)海水淡化利用工程:海水淡化能力、海水淡化供水量以及供水对象和水质等;d)微咸水利用工程:成井时间、井管内径、井深及地下水埋深,水泵型号、额定扬程、额定流量和额定功率,所在地貌类型区、水源类型,供水对象,实际供水量和耗电量(耗油量、开泵时数),以及实际灌溉面积、供水人口等相关经济社会指标等。8. 3区域其他水源供水量8. 3.1再生水利用、海水淡化利用为重点供水工程,其供水量为该2类供水工程供水量之和。8. 3.2雨水集蓄利用和微咸水利用工程为非重点供水工程,其供水量应根据非重点供水工程典型样本进行推算。具体规定如下:a)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实际供水量、以及灌溉面积和供水人口等相关经济社会指标获得典型供水工程的单位供水量指标,推算区域内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供水量;b)微咸水利用工程:可根据其水泵型号、地下水埋深、水源类型、所在地貌类型区、取水量、开泵时数以及耗电量(或耗油量)等获得典型供水工程的水泵单位时间出水量(单位耗电出水量、单位耗油出水量)指标,推算区域内微咸水利用工程的供水量。8. 3.3再生水利用、雨水集蓄利用、海水淡化利用和微咸水利用4类工程的供水量之和即为区域其他水源供水量。9农业用水量统计8.1 基本要求8.1.1 农业用水量应按照农业灌溉(含耕地灌溉和非耕地灌溉)用水、鱼塘补水和畜禽用水3类分类统计,从水源取水口计量(包含输水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水量损失)。其中,耕地灌溉用水量宜按水田、水浇地分项统计;非耕地灌溉用水量宜按林地、园地以及牧草地分项统计;畜禽用水量宜按大牲畜、小牲畜以及家禽分项统计。8.1.2 农业灌溉用水量应按灌区所在地统计,实际取用水量应由水源取水量扣除弃水量、非灌溉用水量获得。其中,规模及以上灌区的用水量应逐一统计,规模以下灌区的用水量应按照所在区域选取的典型样本进行推算。8.1.3 鱼塘补水和畜禽用水量应按照养殖场所在地统计,由选取的养殖场典型样本进行推算。8.1.4 取水口有固定计量设施的农业取用水户,应以实测水量作为用水量的统计依据;无固定计量设施的农业取用水户,可采用移动式计量设备在取水口进行量测。8.2 统计调查对象用水量9.2.1对于已列入统计调查对象的农业取用水户均应按月记录台账,并汇总季度、年度用水量。9. 2.2台账记录除包括名称及位置、规模、水源类型、取水方式、监测计量情况、管理单位名称以及记录人等基本信息外,尚应包括如下信息:a)农业灌溉取用水户:所属农业灌溉分区,灌区规模,灌区类型,设计流量,设计灌溉面积,有效灌溉面积,耕地和非耕地灌溉实际取用水量、实际灌溉面积、作物种植类型,以及水泵型号、额定扬程、耗电量(耗油量、开泵时数)等;b)鱼塘养殖场:养殖种类,实际补水量、补水面积等;c)畜禽养殖场:养殖种类,实际用水量、畜禽数量等。8.3 区域农业用水量9. 3.1区域农业用水量为农业重点取用水户用水量与非重点取用水户用水量之和。地灌溉和非耕地灌溉用水分别统计。9. 3.3区域内农业非重点取用水户的用水量为各规模以下灌区农业灌溉用水量、全部鱼塘补水和畜禽用水量之和,应分别根据规模以下灌区、鱼塘补水和畜禽用水非重点取用水户典型样本进行推算。具体规定如下:a)规模以下灌区:可根据其灌区类型、水源类型、取水方式、所在农业灌溉分区、作物种类、取用水量以及灌溉面积等,获得典型灌区单位面积用水指标,推算区域内规模以下灌区的用水量;b)鱼塘补水和畜禽用水量:可根据其水源类型、养殖种类、实际用水量、鱼塘补水面积以及畜禽数量等获得鱼塘、畜禽典型养殖场单位用水指标,推算区域内鱼塘补水和畜禽用水量。9. 3.4区域农业用水量为农业灌溉(含耕地灌溉和非耕地灌溉)用水、鱼塘补水和畜禽用水3类取用水户的用水量之和。10工业用水量统计10. 1基本要求10.1.1 工业用水量应按照高用水工业、一般用水工业2类分类统计一,高用水工业中的火(核)电工业应单列。也可按GB"4754的规定选择合适的工业行业分类进行统计。工业用水量应从水源取水口计量,按新水取用量统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10.1.2 工业用水量应按照企业所在地统计。其中,规模及以上用水企业的用水量应逐一统计,规模以下用水企业的用水量应按照其选取的典型样本进行推算。10.1.3 对于取水口有计量设施的工业企业,应以实测水量作为取用水量的统计依据。无计量设施的工业企业,可采用移动式计量设备在取水口进行量测。10.2统计调查对象用水量10.2.1对于已列入统计调查对象的工业企业取用水户均应按月记录台账,并汇总季度、年度用水量。10.2.2台账记录内容除名称及位置、水源类型、实际取用水量、监测计量情况、管理单位名称以及记录人等基本信息外,尚应包括如下信息:a)自备水源工业企业(包括高用水工业和一般用水工业企业):行业类别、排水量及排放去向、装机容量、产品类型及产量、耗电量(耗油量)以及工业总产值等;b)公共供水户:供水对象及其供水量、售水量以及工业总产值等。10.2.3公共供水户供水对象可按工业(包括高用水工业、一般用水工业)、生活(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建筑业、第三产业)、城镇生态环境等3类进行统计。也可按照GB"4754的规定选择合适的行业分类进行统计。公共供水户的输水损失应按照其供水对象的外供水量进行分摊。10.3区域工业用水量10.3.1区域内工业分行业用水量为各行业规模及以上用水企业和规模以下用水企业用水量之和。10.3.2规模及以上工业各分行业用水量应为该行业自备水源重点取用水户用水量与公共供水户供给该行业所有取用水户的水量之和。10.3.3规模以下工业各分行业用水量,可根据其行业类别、水源类型、实际取用水量、产品类型及产量、耗电量(耗油量)以及工业总产值等,获得该行业典型企业的单位用水指标,推算区域内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用水量。10.3.4区域工业用水量为高用水工业、一般用水工业2类企业用水量之和。11生活用水量统计11.1 基本要求11.1.1 生活用水量应按照城镇居民用水、农村居民用水、建筑业以及第三产业用水4类分类统计,并从水源取水口计量。11.1.2 生活用水量应按照用水户所在地统计。区域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建筑业以及第三产业的用水量应按照各自选取的典型样本进行推算。11.1.3 应以城镇居民家庭、农村居民家庭、建筑企业以及第三产业机构的水表计量水量作为取用水量的统计依据,并将水源取水口至取用水户的输水损失按水量比例进行分摊。对于未安装水表的生活取用水户,可根据人口等经济社会指标和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用水指标估算用水量。11.2.1 对于已列入统计调查对象的生活取用水户均应按月记录台账,并汇总季度、年度用水量。11.2.2 台账记录内容除名称及位置、实际用水量、监测计量情况以及记录人等基本信息外,尚应包括如下信息:a)居民家庭:住户类型、住房类型以及常住人口等;b)建筑企业:水源类型、从业人数、施工面积以及竣工面积等;c)第三产业单位:行业类别、水源类型以及从业人数等。11.3区域生活用水量11.3.1 区域生活用水量为各类自备水源户取用水量与公共供水户供给该类的水量之和。11.3.2 各类自备水源户的取用水量应根据生活用水非重点取用水户典型样本进行推算。规定如下:a)居民家庭:可根据其住户类型、住房类型、常住人口以及实际用水量等,获得城镇和农村居民典型家庭的单位用水指标,推算区域内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取用水量:b)建筑业:可根据其水源类型、从业人数、施工面积、竣工面积以及实际用水量等,获得典型企业的单位用水指标,推算区域内建筑业用水量;c)第三产业单位:可根据其行业类别、水源类型、从业人数以及实际用水量等,获得典型样本的单位用水指标,推算区域内第三产业用水量。11.3.3 公共供水户供给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建筑业以及第三产业的水量,应以公共供水户台账作为统计依据,并按其外供各类水量比例将水源取水口至用水户的输水损失进行分摊。11.3.4 区域生活用水量为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建筑业以及第三产业4类取用水户的用水量之和。12河道外人工生态环境用水量统计12.1基本要求12.1.1 河道外人工生态环境用水量应按照城镇生态环境用水户、河湖补水户2类分类统计,并从水源取水口计量。12.1.2 河道外人工生态环境用水量应按照用水户所在地统计。其中,人工河湖补水量应逐一统计;区域城镇生态环境用水户用水量应按照其选取的典型样本进行推算。12.1.3 1.3取水口有计量设施的河湖补水户,应以实测水量作为取用水量的统计依据;无计量设施的河湖补水户,可采用移动式计量设备在取水口进行量测。城镇生态环境用水户应以水表计量作为取用水量的统计依据,也可采用实物量法获得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用水指标估算用水量。12.1.4 调查对象用水量12.2.1对于已列入统计调查对象的河道外人工生态环境取用水户均应按月记录台账,并汇总季度、年度用水量。12.2.2台账记录内容除名称及位置、监测计量情况、管理单位名称以及记录人等基本信息外,尚应包括如下信息:a)城镇生态环境用水户:实际用水量、绿地灌溉面积以及卫生清洁面积等;b)河湖补水户:河湖类型和人工实际补水量等。12.3区域人工生态环境用水量12.3.1区域人工生态环境用水量为河湖补水户、城镇生态环境用水户的用水量之和。12.3.2人工河湖补水量为生态环境重点取用水户补水量之和。1.1.1 3.3城镇生态环境用水户可根据其绿地灌溉面积、卫生清洁面积、实际用水量等,获得各类典型样本的单位用水指标,推算区域内城镇生态环境用水量。13区域总供用水量统计与综合分析13.1 区域总供用水量13.1.1 区域供水量和用水量应按受水区进行统计,供水计量点与用水计量点一致。1.1.2 1.2应将按水源所在地统计的区域供水量,转换为按受水区统计的区域供水量,即除当地供水量外,还应计入调入水量、扣除调出水量。1.1.3 3区域总供水量为统计范围内的地表水源、地下水源以及其他水源供水量之和。1.1.4 4区域总用水量为统计范围内的农业、工业、生活以及河道外人工生态环境用水量之和。1.1.5 5分析计算区域内各类水源年供水组成,以及各类行业年用水组成。13.2 用水水平分析13. 2.1计算区域用水指标,并检查其合理性。包括综合用水指标、农业用水指标、工业用水指标和生活用水指标。14. 2.2综合用水指标包括人均综合用水量和单位GDP用水量指标。其中,单位GDP用水量指标应同时按当年价和可比价计算。15. 2.3农业用水指标包括耕地灌溉亩均用水量,非耕地(林地、园地和牧草地)灌溉亩均用水量,鱼塘补水亩均用水量,畜禽日均用水量指标。16. 2.4工业用水指标包括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应同时按当年价和可比价计算。17. 2.5生活用水指标包括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日用水量和城镇生活(含公共用水)人均日用水量。13.3 数据来源与过程分析13.3.1可从统计数据来源与统计工作过程两方面,对统计调查对象供用水量、区域供用水量进行分析与复核。13.3.2统计调查对象主要审核基础数据,每月、季度、年度供用水量,以及供用水指标等。13.3.3区域主要审核基础数据,供用水量计算过程,区域供用水指标以及与其他部门统计数据的衔接性等。13.4.1 可对比历史资料,从历年供用水量变化趋势、供用水指标的变化趋势、以及区域水量存量与增量分析评判供用水量的合理性。13.4.2 可将历年供用水量进行纵向比较,分析其变化趋势,并判断供用水量的变化是否与当年降水量、径流量、蓄水变量、以及新增供水工程等实际情况相吻合;是否与人口、工业增加值、灌溉面积等变化情况相吻合。13.4.3 可将历年不同行业的用水指标进行纵向比较,分析其变化趋势,并判断用水指标的变化是否与经济规模、人口数量、居民生活水平以及节水措施等影响因素相吻合。13.4.4 可在核定上年度供用水量(存量)的基础上,将区域当年总供用水量及分水源供水量、分行业用水量与上年度相应的供用水量进行对比,按照各行业用水比重、各供水水源结构,分析增/减量的合理性,当增/减量较大时应说明其原因。13.5水量平衡分析13.5.1应进行区域供水量、用水量平衡分析,并注意供水量和用水量的计量断面、统计口径应相一致。同一区域内总供水量与总用水量应基本平衡,当供、用水量差异较大时,应分析其差异原因;当供、用水量差异较小时,可通过双向调节或平差,使区域内同一年的供、用水量相等。13. 5.2宜收集水资源量、出入境水量、调入调出水量、深层承压水开采量、耗水量、湖库和浅层地下水蓄变量等资料进行区域水量平衡分析,检查供用水量统计成果的合理性。可选择行政区域或独立流域开展此项工作。14供用水统计实施与监督14. 1监督管理14.1.1 应提升供用水量计量监控能力,加强供用水单位监督管理。14.1.2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供用水统计制度,对各统计调查对象台账和供用水量统计工作过程实行监督管理,复核统计调查对象、区域供用水量数据的准确性。14.1.3 可结合各级水资源监控能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项工作,健全各供水工程、各行业取用水计量监测设施,特别是已确定为统计调查对象的重点和非重点典型样本。对已有的取用水计量设施,应定期检验计量的准确性。14.2工作进度14.2.1审核后的统计调查对象上月供用水量数据应分别在每月结束后5日内通过信息系统报送。14.2.2审核后的区域上年度供用水量汇总数据应在每年度1月底前通过信息系统报送。14.2.3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抽查复核工作,包括下级单位上报的每月、年度供用水量数据及相关材料。参考文献11GBZT21303灌溉渠道系统量水规范GB24789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3GBT28714取水计量技术导则4GB50179河流流量测验规范5SL183地下水监测规范6SL365水资源水量监测技术导则7SL/Z699灌溉水利用率测定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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