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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委部门权责清单事项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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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委部门权责清单事项总表.docx

    国资委部门权责清单事项总表(共2类、6项)单位:保定市国资委(公章)总序号类别及序号项目名称及数量备注一、行政许可共。项二、行政处罚共。项三、行政强制共O项四、行政征收共O项五、行政给付共O项六、行政检查共。项七、行政确认共2项1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2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八、行政奖励共O项九、行政裁决共。项十、其他类共4项31所出资企业重大投资的审核、批准42国有企业改制53企业国有资产转让6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国资委部门权责清单事项分表单位:国资委(公章)序号权力类型权力事项行政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备注1行政确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资委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第三条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员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1 .受理责任:企业按办理事项网上提交所需材料,企业审核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审核上报:国资委审核上报。2 .审查责任:审核上报企业网上报送相关材料。3 .决定责任:网上审核通过申报企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履行出资人企业、退回申报企业。4 .送达责任:审核通过的,颁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证、表。5 .事后监管责任:市国资委应当对企业产权登记的日常登记情况、年度检查情况和限期整改事项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费任: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2.履行出资人职贵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3.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的。1.未按规定期限审核批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事项的。5.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货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序号权力类型权力事项行政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备注2行政确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停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一章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管案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贡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停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符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翼国资字2004153号)第三条第(三)项严格知施资产评估报告审核的喃口骄.国有资产监督管三1构在对蜡微产的石甦进行核御畸Q锄,而0榴揶三务院91号令、财政部资产评基本内容与格式的创好(1999)91号)、原蹒理局资产评蹒但哪酶见(试行)(三资办发(1996)23号)和其他资产评估理的有咸定进行审核,确(釉三的资产完整,资产评磷告内容与格式符合榔续求,采用的资产评估方法m当,评估结果客观公允,真正颉目核准备频作用.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中,应确保将企业的专利JtR三陡利支次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全a纳入评估范SL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进行核街隔案工作中,应频郑!值况随时对评估!作底稿、现场勘舞第)及评估WZ作isg三7三to1、受理责任:市国资委受理所出资企业的评估备案事项。2、审查责任:审查评估报告。3、决定责任:市国资委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O4、送达责任:通过备案的,颁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5、事后监管责任:市国资委应当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评估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2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序号权力类型权力事项行政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备注3其他类所出资企业重大投资的审核、批准国资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保定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保国资发202021号)I、受理责任:受理所出资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申请,指导企业按照规定内容报送申报材料。2、审查责任:由职能处室对企业投资项目申报材料拟定预审意见,报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特别重大项目报市政府批准。3、决定责任:企业申报资料齐备后,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企业出具书面批复意见。4、事后监管责任:依照文件规定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投资后评价制度,对全面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一年内的项目的目标实现程度和可持续性进行评价,报国资委备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不良后果,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规定的权限、程序,决定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资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2、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的。4、未按规定期限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投资事项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序号权力类型权力事项行政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备注4其他类国有企业改制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1 .受理责任:受理企业改制申请,研究后决定是否筹备企业改制。2 .审查贲任:拟改制企业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将改制方案上报市国资委审核,市国资委将改制方案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组织召开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对改制方案进行评审。市国资委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土地、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国资委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市政府批准。3 .档案管理责任:对改制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段行行政职责,有卜冽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费任:1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改制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2 .履行出资人职货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限行职贵,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费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3 .对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货任人的喷3万行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序号权力类型权力事项行政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备注5其他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1 .受理责任:根据企业资产转让巾请,研究后确定是否同意。2 .审查责任:拟资产转让企业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将资产转让方案上报市国资委审核。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市政府审批。.决定公布责任: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1.监管责任:市国资委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精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资产转让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2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3 .国资监管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员任。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贡任。序号权力类型权力事项行政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备注6其他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法L受理责任:受理企业拟分立、合并、解散的申请。2 .决定责任: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由市国资委决定。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市国资委在做出决定或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报市政府批准。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版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分立、合并、解散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费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国资委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行政确认)单位:保定市国资委(公章)序号权力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依据备注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1、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9号)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2、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9号)第十五条: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及时办理注销产权登记。3、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9号)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国家出资企业报送产权登记信息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聋记要求的企业予以登记;对相关经济行为操作过程中存在瑕疵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国家出资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后予以登记。4、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9号)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变更登记表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存在不一致的,企业应当核实相关资料,涉及变更产权登记信息的,企业应当修改后重新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家出资企业对相关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后重新核发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表。5、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9号)第二十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产权登记的日常登记情况、年度检查情况和限期整改事项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L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3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一)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的4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四)未按规定期限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的。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有资产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资委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行政确认)序号权力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依据备注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1、参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一章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贲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2 .参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三章第十四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时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第十七条:(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3 .同24 .同25 .参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1 .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费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五章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国资委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其他类)序号权力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依据备注3所出资企业重大投资的审核、批准1、保定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所出资企业投资额100O万元或本企业注册资本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以及境外投资项目,须上报市国资委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可实施。保定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出资企业上报市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应报送以下材料2、保定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二)市国资委有关职能处室对企业投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预审。(三)预审完成后,市国资委有关职能处室拟定预审意见,报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特别重大项目报市政府批准。3、保定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四)企业申报资料齐备后,市国资委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4、保定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出资企业应建立投资后评价制度,对全面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一年内的项目的目标实现程度和可持续性进行客观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并于专项报告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一)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的。4、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四)未按规定期限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的。国资委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其他类)序号权力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依据备注4国有企业改制1 .参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五章第二节第四十条“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J2 .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J参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四十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第一条第(五)款“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3 .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第一条第(七)款”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就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1 .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2 .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七十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3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第二条“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J国资委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其他类)序号权力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依据备注5企业国有资产转让1、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一)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二)产权转让方案。(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二条(一)、(二)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五)产权转让协议。(六)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七)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八)其他必要的文件。3、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第十四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4、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五章第五十三条: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履行以下监管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核批准企业产权转让、增资等事项:(三)选1 .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2 .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七十条“履行出资人职贲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3 .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五十九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国资监管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择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建立对交易机构的检查评审机制;(四)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六)随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第五十七条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定期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国资委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其他类)序号权力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依据备注6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1 .参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五章第一节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以及解散、巾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2 .参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五章第一节第三十四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J1.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O”21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七十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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