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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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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docx

    易方达中证100O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二年十二月目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五、基金财产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错误!未定义书签。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错误!未定义书签。九、基金收益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基金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一、基金费用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五、禁止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七、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八、争议解决方式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其他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错误!未定义书签。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易方达中证IOoO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鉴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易方达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易方达中证100O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办公地址: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法定代表人:刘晓艳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办公地址:9楼法定代表人:贺青成立时间:1999年8月18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199977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890,794.7954万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511号联系人:丛艳联系电话: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易方达中证100O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ETF、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及目标ETF总市值的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o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12)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的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与复核。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上述1)、2)、7)、8)、13)、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3)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1)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4)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5)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6)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4)信息披露情况。(8)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产品禁投池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可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禁投池清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禁投池清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清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清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清单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按原禁投池清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超越名单范围进行投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出借业务,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有权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协助提供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专门账户。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托管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相关资金退还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充分协助。(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即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2、基金托管人在商业银行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简称“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四)基金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六)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基金托管人印章)及基金托管人公章。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或存款确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第三方机构的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二份及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因基金管理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基金托管人送达重大合同原件或传真件导致的法律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授权通知扫描件。基金管理人应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托管人收到的授权通知原件与传真件或邮件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的授权通知不一致时,以双方协商确认生效的授权通知文件为准;管理人未能按约定寄回原件的,不影响托管人的执行效力,但管理人不因此免除寄送书面授权通知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二)指令的内容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遵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所做的结算备付金、保证金及最低结算备付金的调整也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无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另行出具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予以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本基金银行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银行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电子平台提交,若特殊情况下需“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邮件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需及时通过电话或者双方约定一致的方式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基金管理人还需为基金托管人留有2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在每个交易日的13:30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场内交易转账划款指令的,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划转流程,但应尽力执行;在每个交易日的15:00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其他划款指令的,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划付流程,但应尽力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如有疑问必须及时以电话或邮件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使用邮件形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包括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注明启用日期,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并电话确认后,方视为通知送达。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在送达后,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效。如通知送达的日期晚于通知中注明的启用日期的,则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通知送达时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扫描件为准。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一)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和期货经纪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的标准和程序,并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报告中披露有关内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货经纪机构可就本基金参与期货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合理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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