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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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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212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或核发电子证书,标牌由申报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本市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民用与工业建筑。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第五条新建民用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采用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一、二星级标识认定采用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新建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第六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编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认定城市副中心区域以外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指导各区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共同组建北京市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共同制定完善本市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相关制度。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副中心管委会)负责认定城市副中心区域内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负责认定本区一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绿色建筑规划设计阶段的管理工作。第七条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所需经费应列入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副中心管委会部门年度预算。第八条涉密项目及不能通过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绿色建筑标识申报的项目,采用线下评审方式认定,提交材料及认定程序参照第二章要求执行。涉密项目认定过程应遵循工程项目保密要求。其他线下评审项目认定结果信息应及时上报至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第二章认定程序第九条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十条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原则上应统一在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登录(系统建立完善前需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I)进行申报和认定。第十一条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形式审查、初审、专家审查、公示、公告等环节。第十二条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具有同一立项审批文件的项目原则上应当按一个项目申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二)自评估满足国家或地方绿色建筑相关评价标准相应等级要求。第十三条申报单位应在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技术指标信息,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逐条对项目达标和得分情况进行自评,在线提交相关材料。项目申报名称原则上应与立项审批文件中项目名称保持一致(已投入运行的申报项目可按核准后的建筑物使用名称,括号备注立项审批名称)。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承诺函(扫描件);(二)申报书(扫描件);(三)自评估报告(扫描件);(四)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扫描件);(五)各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扫描件);(六)与标识认定相关的竣工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项目选用绿色技术措施增量成本列表等技术文件(扫描件);(七)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电耗限额情况说明(扫描件)。扫描件是指在申报系统内上传原件的扫描件。承诺函、申报书、自评估报告为系统在线填报自动生成后,下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电耗限额情况说明及增量成本列表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第十四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副中心管委会依第六条规定负责受理标识申报,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五个工作日内系统反馈申报单位审查结果。对资料不齐全的,返回申报单位补充材料,受理日期自申报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形式审查主要内容如下:(-)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项目名称是否规范;(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第十五条形式审查通过后,进入项目初审。初审应满足以下两方面条件:(-)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二)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20)5号)要求进行考核的公共建筑,电耗限额通过考核(纳入考核或考核合格)。符合初审要求的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推荐至住房城乡建设部。第十六条符合初审要求的申报一、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副中心管委会依认定权限组织专家审查,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项目审查专家应统一从北京市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由不少于7名的单数组成。未通过专家审查的项目,系统反馈申报单位不通过结论。申报单位重新申报标识的,应自收到反馈之日起90日后方可申报。第十七条通过专家审查的项目,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副中心管委会应在各自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区、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在公示期内提出的署名书面意见必须核实情况并处理异议。第十八条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副中心管委会应在各自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并授予证书,电子证书可通过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第三章标识管理第十九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副中心管委会应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程序组织实施;应加强对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监督,可聘请第三方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抽查检查;应加强工作人员和专家的教育和管理,切实防控廉政风险。第二十条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第二十一条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循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相关制度的要求。第二十二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副中心管委会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2年:(-)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四)连续两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第二十三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副中心管委会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收回标牌和证书:(-)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者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70号)、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市规划国土文201764号)同时废止。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近日,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京建法2022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一、办法的出台背景及起草过程?答: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并印发了新版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制度作出调整,明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并对绿色建筑标识的申报和审查程序、标识管理等做了相应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便于实际操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2021年3月,我委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启动办法制定工作,2021年6月形成初稿。经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财政局、城市副中心管委会、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委内相关部门的意见,于10月形成征求意见稿,11月2日至8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我委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公开征求意见提出的意见建议予以完善。于2022年4月2日在我委门户网站正式发布。二、办法的制定依据?答: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2123号),制定本办法。三、绿色建筑标识的授予对象及星级?答:绿色建筑标识的授予范围为本市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民用与工业建筑。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四、办法的主要内容?答: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认定程序、标识管理、附则四个部分,主要涵盖以下内容:(一)明确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标准和相关规定。办法明确新建民用建筑绿色三星级标识认定采用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一二星级标识认定采用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新建绿色工业建筑认定采用国家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认定采用国家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办法明确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时间为竣工验收备案以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或核发电子证书,标牌由申请单位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二)明确市区两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和权限范围。办法明确了市区两级相关部门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权限和管理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负责认定城市副中心区域以外的二星级绿色建筑,负责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共同组建北京市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认定城市副中心区域内的二星级绿色建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负责认定本区一星级绿色建筑。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绿色建筑规划设计阶段的管理工作。(三)明确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程序。办法规定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认定程序包括申报、形式审查、初审、专家审查、公示、公告6个环节。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和放管服改革要求,精简形式审查要件,简化审查推荐环节,一二星级不需要逐级审核,均为本级认定;二是将公共建筑电耗限额通过考核(纳入考核和考核合格)作为申报绿色建筑的前提条件;三是对认定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质量安全要求进一步提高,即申报绿色建筑的项目应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四)明确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管理要求和罚则。办法提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主管部门应严格遵守认定程序,做好标识项目的监督检查,切实防控廉政风险;明确申报单位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比对,每年上报运行数据;明确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主要性能低于标识证书指标等四类情形应限期整改;明确对发现存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中任一情形时,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五、办法的实施时间?答: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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