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保障部纪委监督执纪工作办法.docx
后勤保障部纪委监督执纪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进一步规范后勤保障部纪委(以下简称纪委)监督执纪工作,切实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结合后勤保障部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学校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学校纪委报告;(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准绳,强化日常监督、严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第三条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坚持问题导向,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努力实现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效果。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四条日常监督要坚持以政治监督为统领,以领导班子、关键少数和重要岗位为重点,以惩前延后、治病救人为目的,统筹运用组织监督、纪律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强化严在平时、抓在日常意识。第五条日常监督要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咬耳扯袖。第六条在监督内容上,重点检查遵守党章党规和六大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党委以及后勤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人用人规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内控机制建设、巡视巡察整改,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第七条在监督方式上,要综合运用廉洁教育、专项检查、调查研究、问题线索处置、政治生态研判、提醒谈话、工作约谈、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参加专题组织生活会、组织述责述廉、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抓好巡视巡察整改等多种监督方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小过错酿成大问题。第八条坚持实施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按照月度抽查、季度检查的方式,重点突出党员干部、关键少数、重要岗位、重要人员,围绕人力资源管理、物资采购管理、各类招标管理、财务收支管理四条监督主线,督促健全流程、完善标准、规范运行。第九条推进后勤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坚持以监督促进各项制度日益健全,推动建立以岗位为点、以流程为线、以制度为面的内部管控机制,不断形成人人按制度办事、事事按制度办理的行动自觉。严肃查处对制度缺乏敬畏、不按制度行事、不遵守制度、逃避制度监管的问题,对制度执行不力的,既追究直接责任也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第十条畅通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等举报渠道。负责任地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其反映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线索,科学研判政治生态,更好服务师生群众。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二)依规依纪。按照党章党规党纪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第十一条建立健全专责以上管理人员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一)选用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廉政档案应当动态更新。第十二条做好选人用人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对反映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分析研判日常工作掌握情况,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第十三条针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职尽责方面的存在的廉洁风险和突出问题,向有关人员、党支部或者单位发送纪律检查建议书。通过督促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第三章问题线索处置第十四条对信访举报和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及时提出办理意见,报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问题线索应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应当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第十五条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做到件件有着落。第十六条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以及后勤保障部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第十七条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第四章谈话函询第十八条推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督促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及时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促使党员干部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第十九条采取约谈、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按程序报批。第二十条谈话应当由后勤保障部党委或纪委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分管部领导、所在党支部、单位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分管部领导或所在党支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由纪委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第二十一条函询应当发函给被反映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其所在党支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为领导干部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领导干部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纪委。第二十二条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予以查处。必要时可以又报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第二十三条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第五章初步核实第二十四条后勤保障部党委、纪委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问题线索,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二十五条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第二十六条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核查组应当予以暂扣。第二十七条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以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当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同时向学校纪委报告。第六章审查第二十八条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第二十九条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后勤保障部党委主要负责人、学校纪委批准,予以立案审查。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宣布,并向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主要负责人通报。第三十条纪委商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或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第三十一条审查组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报告。第三十二条立案审查后,应当由后勤保障部党委、纪委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审查。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第三十三条审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经审批进行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措施。第三十四条审查工作应当依照规定由两人以上进行。第三十五条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反思材料。第三十六条审查应严格依规依纪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第三十七条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财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第三十八条查明涉嫌违纪问题后,审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被审查人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第三十九条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第四十条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等,应当按程序报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并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第七章审理第四十一条对涉嫌违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纪律处理或者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第四十二条坚持审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审查人员一般不得参与审理。鉴于后勤保障部纪委没有审理机构,对涉嫌违纪审理的案件,提请学校纪委案件审理部门,协助进行审核处理。第四十三条处分决定作出后,纪委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抄送学校纪委等部门,并在1个月内向其所在党支部中的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第四十四条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程序批准后受理。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第八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五条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二)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三)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四)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五)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六条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三)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去规规定以外的要求;(四)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七条被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二)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配合做好了解核实工作,实事求是说明问题,不得对抗审查调查;(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四)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八条被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说明、辩解;(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处理、处分时,可以参加和进行申辩;(三)申请反馈核查处理结论;(四)对所受处理、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审;(五)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章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第四十九条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学校纪委批准。第五十条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五十一条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五十二条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第五十三条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第五十四条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纪委、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第五十五条应当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属于错告的,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第十章工作要求和责任第五十六条纪委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应当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不得自以为是、盛气凌人,不得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第五十七条纪委应当严格实行保密制度,落实保密有关要求,实行回避制度。第五十八条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批准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澄清:(一)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二)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通报情况;(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第五十九条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第六十条纪委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私存、扣压、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检举控告材料的;(二)超越权限,擅自处理检举控告材料的;(三)泄露检举控告人信息或者检举控告内容等,或者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的;(四)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检举控告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利用检举控告材料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为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提供便利的,应当从重处理。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