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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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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docx

    XX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为加强学生考试及成绩管理,根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成绩考核包括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公共课、职业技术基础课、职业技能课、毕业论文及顶岗实习等五个方面。第二条根据学科特点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主干课程为必修课,辅助课程为选修课。第三条学生必须完成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所有必修课、选修课,并经考核,成绩合格,学分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方可毕业。第二章考试管理第四条考试由学院教务处统一安排,公共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职业技术基础课、职业技能课、毕业论文及顶岗实习等由课程开设系具体组织。第五条所有课程一般安排期末考试一次,补考一次。其中考试和过程化考试由任课老师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自行决定。不管是选修课还是必修课,只有参加了课程完整教学过程的学生方可参加相应科目的考核。第六条公共课、职业技术基础课一般采用闭卷形式,职业技能课可以采用闭卷,也可采用技能测试、课程设计等形式,但必须有严格的成绩评定标准并依据标准评定成绩。第七条学校鼓励开展过程化考试,期末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出勤、课堂纪律和期末成绩组成,期末成绩原则上不低于60%。第八条必修课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选修课按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登记成绩,及格以上获得该课程学分。第九条每个学期每个专业均应有2.3门核心课程在考试周进行考核,过程化考试应在考试周前一周完成。第十条必修课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参加补考;无故缺考、考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无故缺课课时数达总课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学期补考。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记为“未修”,不再组织补考,可选择重修或改选其他选修课程。第三章缓考、补考、免考第十一条缓考一、学生因伤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可以申请缓考。二、办理缓考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持相关证明材料(伤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报所在系和教务处审批,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三、缓考的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四、经批准缓考的,其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五、缓考考试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补考。第十二条补考一、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和组织。二、应该参加补考而不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补考的,视为缺考,不得再第十三条免考一、学生因身体等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认,确实参加某些课程考试的,可以申请免考。二、免考需由学生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由任课教师、系部、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三、免考课程成绩按“免考”记载成绩册。第四章学生的升级、留级与退学第十四条学生学完一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及格的,准予升级。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留级一、一个学年内累计有5门课程不及格者或者无故缺考者;二、经过补考,一年内仍有3门不及格或者缺考者;三、留级的学生,如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的,经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如无相近专业的,可跟随原班级继续试读一学期。在再次试读期间若有不及格学科,则予以退学处理。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处理:一、一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达6门及以上者;二、留级一年内不及格课程达到4门以上者;三、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第五章成绩管理第十七条学生成绩由教务处负责管理。每个学期末由各系部组织任课教师按规定登录学生成绩。第十八条考试成绩经任课教师审核无误,系部主任签字后,由任课教师亲自通过教务系统登录。任课教师是第一责任人。第十九条考试成绩均按整数记载,小数部分四舍五入。第二十条除经过批准的缓考之外,补考成绩要予以明确标注。第二十一条考试作弊学生的成绩以O分记。第二十二条学生考试成绩由教务处统一公布,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公布。第二十三条学生如果对自己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查分申请,经任课教师、系主任、教务处和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复查试卷。查分由教务处负责,教务处会同任课教师、系主任共同对试卷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方可更改成绩。一、分数计算错误;二、漏判或明显的误判;三、明显的错判。第二十四条更改学生成绩必须经教务处批准,并由判卷教师和系部主任签字。第六章考试纪律第二十五条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持本人学生证入场,否则不得参加考试。第二十六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排。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上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的信号发出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相互说话、互打手势和暗号的;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而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8、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用其他方式在试卷上做标记的;9、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在考场中与监考人员发生争执的;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传递纸条,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5、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6、盗窃试题者;7、盗窃试题并传播者;8、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对作弊学生,根据学院考试管理规定并视作弊情节和承认错误的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在校学习期间,有两次作弊行为的,应开除学籍。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扰乱考场和考试工作秩序:1、扰乱考场和评卷场所的;2、拒绝和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的;4、对判卷老师进行辱骂和威胁的;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对扰乱考场秩序的学生,监考教师有权取消该学生的考试资格;对上述5种情形,学院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三十条对于考试违纪、作弊和扰乱考场考试秩序行为,监考人员应收集、保留直接证据,并将学生姓名、学号、作弊、违纪等情况记录在考场报告单上,由教务处核准后,由学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三十一条被处分学生有权提出申诉。学生的申诉由有关部门受理。第七章自修与往届生补考第三十二条在规定的学校教育期间不能全部完成学业,至毕业时间仍有不及格现象者,可以在应毕业时间起2年内通过自修完成课程学习。第三十三条通过自修完成课程学习的往届生可以参加往届生补考,以获得毕业资格。第三十四条往届生补考与每个学期在校生补考同一时间进行,其他时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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