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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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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农规字(2023)4号各区农业农村局、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征求市财政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广州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3日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农产发(2021)5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粤农农(2021)359号)精神,支持鼓励我市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龙头企业是指我市经国家、省、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文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第三条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公示、拨付等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奖励标准。2022年至2024年,首次获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及首次获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因运行监测不合格,重新申报后再获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奖励对象范围。对农业龙头企业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2022年至2024年度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的,由市财政参照省的标准给予同等额度配套奖励,即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万元。(以当年度省实际补助额度为准)第五条申报程序。(一)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印发申报上一年度农业龙头企业奖励资金的通知,并在局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组织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加大对企业的业务指导。企业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申报。(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和绩效自评材料,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第六条区级核实。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申报材料、生产经营情况等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填报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奖励资金申报汇总表,行文报送市农业农村局。第七条市级审核。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的奖励申请进行审核后,形成奖励资金拟安排方案。第八条公示及异议处理。市农业农村局将奖励资金拟安排方案在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实名以书面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写明具体、真实的情况。市农业农村局自接到异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重新调查核实情况并作出复核结论。第九条资金兑付。奖励资金按程序审批、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核实处理后,由市农业农村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至相关申请单位。第十条部门职责。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农业龙头企业奖励政策,对申请奖励的项目进行审核和公示;编制部门预算,做好资金拨付;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做好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市财政局负责审核部门预算,做好资金保障;组织实施预算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和财政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农业龙头企业奖励政策的宣传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对企业填报的资料和企业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核实。第十一条申报主体义务。申报奖励资金的企业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市、区农业农村、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二条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的企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回奖励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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