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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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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为深化我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合理配置学校人力资源,全面落实高校岗位聘用制,进一步加强学科队伍建设,优化教职工队伍的结构,根据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实施范围(一)学校在册在岗的事业编制教职工适用本办法。(二)学校各类雇员制人员的岗位聘用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上述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辅导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系列评聘与管理。二、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原则(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逐步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度改革,完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四)分类指导,协调发展。区别不同类型岗位及不同学院、不同学科的发展情况、队伍建设状况实行分类指导,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三、岗位设置方案(一)岗位总量根据学校各类在校生规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需要,经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审核批准,拟设置岗位总量为3139个(其中专职科研岗位100个)。(二)岗位比例在学校设置的岗位总量中,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7%,其中,教师岗位(含辅导员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6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5%;管理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8%;工勤技能岗位不超过5%。(三)岗位分类和岗位等级结构比例1、专业技术岗位学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按15:30:47:8设置;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的二、三、四级之间的比例为1:3:6;副高级岗位中的五、六、七级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的八、九、十级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的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1)教师岗位。教师岗位包括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在不突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前提下,教师正高、副高、中级及其以下人员的结构比例按18.1:30.3:51.6设置。教师岗位的设置及聘用按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执行。(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的正高、副高、中级及其以下人员的结构比例按2.2:28.9:68.9设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与聘用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执行。2、管理岗位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即职员职务与职员职级相结合的职员管理制度。职员职务指管理人员所担任的领导职务,主要体现岗位领导职责、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职员职级指管理人员的岗位级别等级,主要体现管理职责、年功积累和工作实绩,根据任职年限、工作实绩和聘期考核情况等因素逐级晋升。同级职员包括具有同级职员职务人员和具有同级职员职级人员。在首次岗位设置时,在规定的结构比例内设置职员职级岗位,其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岗位的职级从三至十级分为八个等级。学校现任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含正处级调研员)、处级副职(含副处级调研员)、科级正职(含主任科员)、科级副职(含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认定职员职级。学校党政管理部门、江浦校区、浦江学院、工会、共青团、直附属单位、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以及院(部)等单位的五至十级管理岗位总数,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其职能、编制、工作性质等因素,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及我校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确定,经学校批准后下达。管理六级及以上职员的岗位数按不超过管理岗位总量的35%确定。其中五级和六级职员原则上按1:2的比例控制。根据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个岗位上任职的要求,对确因需要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确定“双肩挑”人员。“双肩挑”人员原则上应为五级及以上岗位职员。“双肩挑”人员同时占党政管理人员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与聘用按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执行。3、辅导员岗位辅导员是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及以下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人员。辅导员是教师队伍同时也是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根据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设置辅导员岗位总量,纳入教师岗位总量。辅导员的配备应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相结合。辅导员按教师岗位聘用时,其岗位结构比例及岗位内分级结构比例或指标按学校下达的比例或指标执行。辅导员同时按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认定管理职员职级。辅导员岗位的设置与聘用按辅导员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执行。4、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现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技术工三级以上岗位总量按25%的比例设置,其中一级和二级岗位占岗位总量的5%o随着后勤社会化的发展,学校将逐步减少工勤技能人员。对学校事业发展和日常管理、服务起着十分重要作用的工勤技能岗位,经学校特别批准后可以继续保留。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按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执行。5、特设岗位特设岗位是学校因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引进特殊需要或某项特殊工作的需要,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设置的工作岗位。特殊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四、岗位任职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二)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专业技术一级岗的任职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按照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要求,根据我校二级岗位数量、队伍状况和分布情况制定学校专业技术二级岗的基本任职条件。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经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核批后聘任。专业技术三、五、六级岗位的基本申报条件由学校根据我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状况统一制定,分别由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和各聘任工作组组织评审。专业技术八、九、十一级岗位由各相关单位、各学科群或学院在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的前提下,结合本学科、本单位专业技术队伍的状况和发展需要制定具体任职条件(含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专业技术四、七、十、十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仍按现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教师岗位聘任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有关条件、规定执行。(三)管理岗位任职条件学校按照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对管理岗位任职条件的基本要求,根据我校各级职员岗位数量、结构和分布的情况制定管理岗位任职基本条件。教育职员岗位要形成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机制。(四)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学校按照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对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的要求,制定我校各级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各二级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工勤人员情况、各级岗位数量及本单位实际岗位工作需要,制定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五、聘用组织和程序在全校岗位聘用工作中,坚持规范程序、健全组织、明确职责、有效监督,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一)聘用组织1、成立“大学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任的领导工作;负责审批学校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全校各单位各级、各类岗位总量指标。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委托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和学校各岗位聘任工作组具体实施岗位聘任的组织工作。2、成立“大学岗位聘任委员会”,负责学校岗位聘任的实施工作。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评审推荐、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评审和聘任;学校各岗位系列聘任工作组推荐的专业技术四、五、六级岗位人员的审核、批准和聘任;根据学校各聘任工作组方案,聘任其他各级各类人员;聘任委员会下设聘任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3、成立“教师岗位聘任工作组”,负责教师(含科研)岗位聘任的组织工作;评审推荐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人选;组织评审,并上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四、五、六、七级岗位聘任方案。负责审批教师岗位八、九、十、十一、十二级岗位的聘任方案;上述方案报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核准后聘任。4、成立“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工作组”,负责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组织工作;负责评审推荐其他专业技术系列三级岗位人选;组织评审,并上报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四、五、六、七级岗位聘用方案。负责审批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八、九、十、十一、十二级岗位聘用方案;上述方案报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核准后聘任。5、成立“管理岗位聘任工作组”,负责管理岗位聘任的组织工作;负责上报五、六级管理岗位聘用方案。负责审批七、八、九、十级管理岗位的聘用方案;上述方案报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核准后聘任。6、成立“辅导员岗位聘任工作组”,负责辅导员岗位聘任的组织工作;组织评审,并上报辅导员专业技术四、五、六、七级岗位聘任方案;制定专业技术岗位八级及其以下岗位的拟聘方案;上述方案报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核准后聘任。根据管理人员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认定辅导员相应的行政职级,并报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核准。7、成立“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工作组”,负责工勤技能岗位聘任的组织工作。负责审核并拟定各级工勤技能人员岗位聘任方案,报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核准后聘任。8、成立“岗位聘用监督与申诉受理工作组”。按照国家、省的政策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全程监督学校岗位聘用工作和受理教职工反映的问题或提出的申诉。对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学校“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裁定。9、成立“各二级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岗位聘用具体实施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二、三、四、五、六、七级岗位的评审推荐工作;负责组织评审专业技术八至十二级岗位人员,并制定拟聘方案,报学校岗位聘任工作组审批;根据学校规定负责本单位党政管理、工勤技能岗位申报人员的审核、评审、推荐工作;负责本单位辅导员岗位申报人员的审核、推荐工作。二级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由单位党政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二)聘用程序1、公布岗位及岗位条件。学校根据岗位总量和上级文件有关规定,确定各类各级岗位的数量和基本条件;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各类各级岗位的设置方案并报学校批准。2、个人申报。根据本人所在岗位性质和自身实际情况,对照各级各类岗位的聘用条件,填写相应的“岗位聘用申请表”进行自主申报。3、资格审查。各二级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和学校各聘任工作组分别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成果认定。4、制定拟聘方案。各二级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评审、推荐和制定拟聘方案;学校各聘任工作组根据权限评审推荐、拟定、审批各类各级岗位聘用方案,报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校岗位聘任委员会经评审、推荐和审议拟定全校岗位聘用拟聘方案。5、公示。学校对专业技术二、三、五、六级岗位、管理五、六级岗位及工勤技能一、二级岗位拟聘岗位人员在全校进行为期五天公示;经校岗位聘任委员会审议的其他岗位拟聘用方案,由各二级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为期五天公不。6、监督与申诉。教职工在岗位聘用工作中发生争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岗位聘用监督与申诉受理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岗位聘用监督与申诉受理工作组”在接到申诉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7、公布聘用结果,签订聘用合同。上述组织和工作程序仅在全校大规模全员岗位聘任时开展工作和使用。日常人才引进、局部岗位调整及专业技术职务变化所需岗位聘用工作,由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学科首席教授、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校长办公会分别代行二级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学校岗位聘任工作组和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的职能。六、岗位聘用(一)签订聘用合同。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受聘人、受聘人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处保管。有关岗位职责的相关协议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或加页与聘用合同同时签订。(二)聘用期限。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为终身聘用;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期限为8年;其他岗位的聘用期限一般为4年。聘期内达到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聘用合同自然终止。聘用合同期满后,岗位需要,经考核或相关程序评审符合届时岗位职能的要求,本人愿意,可以续签聘用合同。(三)合同变更。在聘期内,因职务变化引起岗位变化的,原聘用时间不变,可根据需要签订新岗位的岗位职责协议。本人提出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应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四)解聘与辞聘。1、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岗位职责,经教育仍不改正,聘期内有两次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严重失职、渎职,对学校造成严重损失的;受聘人有其它违反国家、省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劳动纪律有关规定符合辞退或解聘条件的。2、学校有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行为,受聘人可以提出终止合同。3、学校与受聘人中一方在聘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学校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解聘或辞聘手续。4、聘用期满。聘用期满学校不再续聘或本人不再应聘,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但有下列情况的必须经批准:原工作性质涉及学校或国家机密,在规定的保密期内;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与学校另有未到期的合同或协议的。受聘人与学校有其它协议的,按相关协议执行。(五)因自身原因未被聘用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入校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待岗或解除有关聘用合同。(六)在聘任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背聘任程序的,一经查实即为无效聘任,并追究相应的责任。七、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按“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从德、能、勤、绩等四个方面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所取得的工作实绩。中层领导干部和特殊岗位的考核按组织部要求或特殊岗位约定进行专项考核。聘任期满前要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次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八、首次全员岗位聘用的有关问题的说明(一)首次岗位聘用时,学校岗位总量按现有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人员实际数量下达;各类岗位数量按现聘或在岗的相应人员数量下达;岗位分级数量按现岗位人数及岗位分级的相关规定下达。(二)首次岗位聘用时,各单位岗位数量原则上以现有在职在岗人员为基数(在批准时间内出国学习、访问、探亲人员列入在职在岗人员基数),党政管理、工勤技能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经规定程序进入相应等级岗位,不得违反规定突破岗位数额和岗位等级聘用。(三)首次岗位聘用后,职务调整及变化的按国家、省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后只能进入上一级的基础岗位。(四)在管理岗位首次聘用中,按照制度入轨、平稳过渡、逐步到位、规范管理的原则,建立职员职务与职员职级体系,将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纳入职员岗位体系。管理人员工资按职员工资系列执行;已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系列的管理岗位人员,在首次聘用及续聘管理岗位时,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系列,待按其管理岗位晋升职级,晋升后的职员岗位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转为执行相应职级职员岗位工资。(五)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已经执行了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的,在首次聘用及续聘时,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高于原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时,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六)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与所聘岗位相一致的专业技术职务。对上述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不一致,但本人又实际从事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位聘任时只能聘至本岗位的基础等级,在取得与相应岗位相一致的专业技术职务前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七)对确因工作需要,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上同时任职的“双肩挑”人员,学校根据岗位和人员的具体情况,明确可执行“双肩挑”政策的具体人员。可执行“双肩挑”政策人员是指,原在专任教师岗位,评聘了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转到管理六级及以上岗位工作,并继续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双肩挑”人员原则上应为管理五级岗位及以上。(八)现有人员已超过学校核定的岗位数量或岗位分级数量的单位,今后要自然减员,逐步或在事业发展中解决人员与岗位的矛盾;超出岗位人员数量按本岗位的基础岗位聘用,不得突破岗位内部级别比例。(九)20*年7月1日后退休,并参加20*年工资套改的专业技术人员,回原所在单位按照现有在职人员的聘用规定进行岗位分级评审。在全校岗位聘任完成,并经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核批后的下一个月起按新岗位标准核定退休金。学校下达这部分同志的虚拟岗位数,不占该单位岗位总量,但占学校各岗位级别的指标数量。(十)工勤人员(包括在管理部门和教辅单位中从事工勤工作的人员)按各单位现有在岗人员的实际情况和现有人员的工勤职级,按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十一)学校后勤产业中学校事业编制在岗人员,根据学校所发聘任文件,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按现聘职务分别纳入学校管理系列、专业技术系列和工勤系列岗位分级评审。上述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分级评审后,学校调整其档案岗位工资,聘任后相应的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十二)首次岗位聘用时,任职年限的计算是指从受聘现任职务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退休人员的任职年限从受聘职务之日起至退休之日止。九、附则(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二)本办法由学校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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