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大常委会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监督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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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监督办法.docx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监督办法(2023年4月28日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四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环境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全市环境状况,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自然生态环境等;(二)全市环境目标完成情况,包括纳入国家、省、市考核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三)全市发生的重大以及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情况;(四)全市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重大制度建设以及改革举措推进情况;(五)全市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情况;(六)全市环境资金投入情况;(七)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对市人大常委会上一年度关于环境保护工作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八)全市本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主要措施以及应当报告的环境保护事项;(九)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环境保护事项。第四条下列重大环境保护事项,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市级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二)全市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重大制度以及改革举措;(三)全市重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四)全市新建影响环境质量的重大产业项目;(五)全市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环境事件善后处置、责任追究情况;(六)国家、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第二章准备工作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环境专项工作报告前,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城环委)委员、人大代表和环保领域专家等对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题调查研究。调研组应当到2-3个区县,分别就1-2个环境保护重点突出问题,采取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实地察看、听取汇报、座谈交流、问卷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全面深入了解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相关环境保护数据进行同比,查找存在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建议汇总,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并在环境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市人民政府办事机构应当将环境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城环委征求意见,市人大城环委应当依据调查研究情况对环境专项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并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市人民政府办事机构应当将修改后的环境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环境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第三章会议审议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环境专项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环境专项工作报告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审议,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为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对相关情况不清楚的,可以提出询问。市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条主任会议可以安排参加专题调查研究的人大代表、环保领域专家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环境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环境专项工作报告,可以进行满意度测评。赞成票超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的为通过。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者按键表决方式,测评结果当场宣布,并向社会公布。环境专项工作报告未通过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六个月内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环境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第四章审议意见的形成第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环境专项工作报告前,由市人大城环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对该环境专项工作报告的初审意见。第十三条市人大城环委提出的初审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初审意见审议后,形成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或作出决议。第五章审议意见和决议办理第十五条表决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决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送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第十六条市人大城环委应当及时跟踪督促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的研究处理情况,在征求市人大城环委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三个月内报市人大常委会。第六章强化监督第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常态化监督。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于每季度末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本季度全市环境状况、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进展等情况。市人大城环委应当不定期地针对环境保护重点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的方式实施进一步监督:(一)对环境专项工作报告有疑问,需要进一步解释说明的;(二)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环保问题,需要进一步解释说明的;(三)其他需要进一步监督的情形。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实施进一步监督:(一)谎报、瞒报、漏报重大环境事件有关内容的;(二)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环境保护目标未完成的;(三)向市人大常委会再次报告整改情况仍未通过的;(四)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第二十条市人大城环委应当于届末对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系统总结,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研究,向社会公布。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