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docx
地方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1应急响应分级根据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和发展态势,将水利部应对地方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1)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一级应急响应;(2)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二级应急响应;(3)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地方水利工程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由安全监督司会同相关业务司局、单位跟踪事故处置进展情况,通报事故处置信息。2一级应急响应2.1 启动响应判断地方水利工程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督司报告部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部长;水利部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启动一级响应,研究部署水利部应对事故措施,响应流程见附录3。2.2 派遣现场工作组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协助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开展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部领导或委托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的司(局)长担任;组员由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或单位负责人、地方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以及专家组成。根据需要,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技术支持、信息处理和保障服务等小组。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向部领导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2.3 跟踪事态进展安全监督司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等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接收、处理、传递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定时报告事故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2.4 调配应急资源根据需要,安全监督司协调水利应急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物资、器材等支援事故救援工作。办公厅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舆情分析工作。2.6 配合国务院或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处置时,现场应急工作组应主动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向水利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2.7 其他应急工作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2.8 响应终止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水利部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3二级应急响应3.1 启动响应判断地方水利工程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督司报告部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副部长,水利部召开应急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启动二级响应,响应流程见附录3。3.2 派遣现场工作组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协助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开展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的司(局)长担任;组员由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或单位负责人、地方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组成。根据需要,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技术支持、信息处理和保障服务等小组。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向部领导汇报事故处置进展。3.3跟踪事态进展安全监督司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等保持通信畅通,接收、处理、传递事故信息救援进展情况,定时报告事故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3.4 调配应急资源根据需要,安全监督司协调水利应急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物资、器材等支援事故救援工作。3.5 其他应急工作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3.6 响应终止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水利部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4三级应急响应4.1 启动响应判断地方水利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督司会同有关司局、单位应急会商,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启动三级响应。4.2 派遣现场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安全监督司商有关司局、单位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开展协助配合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副司(局)长担任;组员由安全监督司或相关业务司局人员、地方相关部门人员以及专家组成。4.3 跟踪事态进展安全监督司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等保持通信畅通,接收、处理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水利部应对措施建议报告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部长。4.4 其他应急工作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4.5 响应终止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安全监督司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6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6.1 信息发布对于直属单位(工程)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办公厅会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跟踪社会舆情态势,及时组织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6.2 舆情应对办公厅、有关司局和单位会同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回应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社会关切。7后期处置7.1 善后处置直属单位(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监司会同相关司局指导直属单位做好伤残抚恤、修复重建和生产恢复工作。地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处置。7.2 应急处置总结安全监督司会同有关司局和单位对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信息接收处理与传递报送情况、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响应措施及实施情况、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关建议并形成总结报告。8保障措施8.1 信息与通信保障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和有关单位应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信息畅通相关支持。相关司局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保持通信畅通。各地、各单位应保持应急期间通信畅通,在正常通信设备不能工作时,迅速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启用备用应急通信设备,为本预案实施提供通信保障。8.2 人力资源保障安全监督司应会同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加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专家库中应包括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监督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应保持与专家的及时沟通,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应充分依托和发挥所在地和水利部现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作用,加强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能力建设,做到专业过硬、作风优良、服从指挥、机动灵活。各地、各单位应建立地方应急救援协作机制,充分发挥中国人民解放军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为本预案实施提供人力资源保障。8.3 应急经费保障财务司、安全监督司根据需求安排年度应急管理经费,用于水利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培训、预案宣传演练等工作。各地、各单位应积极争取应急管理经费安排,用于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培训、预案宣传演练等工作。8.4 物资与装备保障各地、各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工程有关施工单位配备适量应急机械、设备、器材等物资装备,配齐救援物资,配好救援装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必需保护、防护器具储备工作;建立应急物资与装备管理制度,加强应急物资与装备的日常管理。各地、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应包含与地方公安、消防、卫生以及其他社会资源的调度协作方案,为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提供物资与装备保障。9培训与演练9.1预案培训安全监督司应将本预案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定期组织举办应急预案培训工作,指导各单位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9.2预案演练本预案应定期演练,确保相关工作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和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各单位应及时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评估,查找、分析预案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进。10附则10.1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水利部安全监督司负责解释和管理并根据实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修订。10.2 施行日期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