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docx
附件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黑发(2021)1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等4项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3号)、黑龙江省激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高质量就地转化若干措施(黑政办规(2022)4号)、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黑办发(2022)27号)等政策,依据黑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黑科联发(2022)10号),完善重点工作流程,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用于落实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应用、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提升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鼓励高新区晋位争先、引导市(地)县科技创新发展等方面产业政策的省级财政资金。鼓励各市、县根据各科技专项(事项)需要设立本级配套资金。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申报单位是指省内符合相应条件的高新区、高校(含部属、省属)、科研院所、企业。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第四条科技类产业政策的实施,坚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第五条科技类产业政策分为公开竞争、绩效奖补和据实奖补三类。(一)公开竞争类省科技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公开竞争立项获取项目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单个项目支持额度1,000万元左右的标准,签订立项合同,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二)绩效奖补类依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或工作开展排名情况择优进行奖励支持。1.技术转移机构奖励。对上年促成省内技术合同成交额排名前十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按照登记技术合同实际支付总额的3%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奖励。2 .市(地)县科技创新引导。根据各市(地)、县本级财政科技投入、研发投入强度、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指标综合评价排名,对排名前三的市(地)政府(行署),分档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排名前十的县(市)政府,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支持其持续推动科技创新活动(详见附件1)。3 .孵化器载体建设。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按照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新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200万奖励,同一年度已获得综合评价奖励支持的新认定国家级孵化载体,认定奖励资金补足至200万元(详见附件2)。(三)据实奖补类依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直接兑现补助资金。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15万元,对两年内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再奖励35万元,对有效期结束后复审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4 .技术交易奖补。对我省企业作为技术成果吸纳方(买方)的,择优支持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对实际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合同,按照其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高校、科研院所省内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技术合同到账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审核,给予成果出让单位到账金额或股权折算金额20%的财政资金奖励,每项最高奖励1,000万元。5 .高新区晋位争先。对省级高新区晋升为国家级的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高新区在年度全国排名中晋升5位及以上的,给予每家最高1,000万元奖励。6 .企业研发投入奖补。对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补助资金省市(县)各占50%。第六条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企业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黑龙江省;(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五)省科技厅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兑现流程第七条启动兑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高新区晋位争先奖励以及企业研发投入奖补3类事项,不需要年度申报和评审流程,直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启动相关政策兑现工作。其他科技类产业政策的兑现工作,以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发布申报通知的形式明确当年启动时间、工作安排和具体要求。原则上,省科技厅应于上半年完成申报通知发布工作。第八条组织评审需要通过评审流程兑现的支持政策,依据附件中的各相关事项的支持或奖励细则执行。第九条请示报批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绩效评价结果或客观数据佐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提出支持建议,经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议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第十条网上公示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将拟支持对象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因需要可按规定延长。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科技厅应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及时核实处理。第十一条拨付资金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科技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科技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第四章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第十二条建立监督管理机制。获得支持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评审专家或机构等应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一)获得支持单位应对本单位为获得政策资金提供的材料或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资金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二)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相关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对申报单位承担的国家级或省级重大项目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工作。(三)参与评审的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三条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要求,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市(地)县和单位科学合理设定各类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省直项目绩效运行监控,组织相关市县和单位实施绩效自评;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对未完成目标的要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省财政厅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各市(地)、县(市)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全过程预算管理工作。项目单位负责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第十四条申报单位所获资金必须用于自主立项、开展科研攻关或成果转化等相关科技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对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再列入省级各项政策支持范围。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如有变化,将按新规定作出调整。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附件:1.黑龙江省市(地)县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支持细则2.黑龙江省孵化器载体建设奖励细则附件1黑龙江省市(地)县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支持细则一、政策依据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黑政办规(2022)3号)关于推进市(地)、县域经济创新发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贝二、支持对象市(地)政府(行署)、县(市)政府。三、支持条件(一)面向市(地)政府(行署)。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成效明显,综合绩效考核成绩优秀。(二)面向县(市)政府。在创新支撑、创新投入、创新产出等方面成效明显,形成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特色明显、创新创业环境优良、创新辐射引领作用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融合发展格局,综合绩效考核成绩优秀。四、支持方式及标准按照黑龙江省市(地)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评价体系,根据各市(地)本级财政科技投入、研发投入强度、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指标综合评价排名,对排名前三的市(地)政府(行署),分档给予IOoo万元、900万元、800万元奖励。按照县(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评价体系,根据各县(市)本级财政科技投入、研发投入强度、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指标综合评价排名,对排名前三位的县(市)政府,给予每个县(市)300万元奖励,对排名第四位至第七位的县(市)政府,给予每个县(市)270万元奖励,对排名第八位至第十位的县(市)政府,给予每个县(市)240万元奖励。五、工作程序(一)省科技厅建立市(地)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评价体系及县(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评价体系。(二)省科技厅发布通知,征集相关材料,采集相关数据。(三)省科技厅组织有关单位,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按照市(地)、县(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评价体系计算各市(地)、县(市)综合考评得分。(四)省科技厅根据各市(地)综合考评得分情况,拟定3个市(地)奖励名单;根据各县(市)综合考评得分情况,拟定10个县(市)奖励名单,并履行厅会议审议程序。(五)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资金请示批复后,拟奖励名单由省科技厅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六、监督与管理(一)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地)、县(市)结合地方实际,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主要用于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等。奖励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二)获得奖励的市(地)、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要围绕地方政府年度科技创新工作重点,制定年度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使用方案,并于公示期满一个月内报省科技厅。市(地)、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提出推荐项目,经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签订合同任务书。奖励资金拨付后,市(地)、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将支持项目清单、市县资金拨付文件等报送省科技厅。(三)市(地)、县(市)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原则上实施周期为两年。实施期满后,按照资金使用方案要求,对每个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编制市(地)、县(市)年度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科技厅。(四)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的使用监管。任何市(地)、县(市)及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对于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的市(地)、县(市),三年内不得纳入市(地)县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对于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附表:1.市(地)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评价体系2,县(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评价体系市(地)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评价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分值创新投入变化情况(40分)R&D经费支出与GDP比值(%)及R&D经费支出同比增长率10企业R&D经费支出占地区R&D经费支出比值(%)及企业R&D经费支出同比增长率5地方财政科技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比值(%)及地方财政科技支出同比增长率15万人研究与发展(R&D)人员数(人年)及同比增长率(全时当量人年/人口数)5规上工业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及规上工业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同比增长率5科技成果转化情况(25分)技术合同成交额与GDP比值(%)及技术合同成交额同比增长率10技术交易额与技术合同成交额比值(%)及技术交易额同比增长率10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与GDP比值(%)及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同比增长率5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情况(35分)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比例及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同比增长率7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比重及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5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及同比增长率3省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数量及同比增长率5省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孵企业数量及同比增长率5省级以上高新区创新发展排名10县(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评价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分值创新投入变化情况(60分)R&D经费支出与GDP比值(%)及R&D经费支出同比增长率15地方财政科技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比值(%)及地方财政科技支出同比增长率15万人研究与发展(R&D)人员数(人年)及同比增长率(全时当量人年/人口数)7规上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及同比增长率8第二、三产业占GDP比值及同比增长率7地方生产总值及其同比增长率8科技成果产出提升情况(10分)技术合同成交额及技术合同成交额同比增长率10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情况(30分)高新技术企业数(家)及同比增长率15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及同比增长率15计分方法:1 .某市(地)县创新驱动发展评价得分二E二级指标得分;2 .二级指标得分;当年数值得分*0.8+增长率得分*0.2;3 .当年数值得分和增长率得分计算方法:××Ey三(40÷,XH×60)XWffi阊示分值权或八man八。mm(Xi代表各项分值,Xi,max代表此项最高分,Xi,min代表此项最低分;Yi代表数值得分或增长率得分)黑龙江省孵化载体建设奖励细则一、支持对象通过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二、支持条件(一)已在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完成备案,并履行年度报告填报义务。(二)在孵科技型企业应不少于10家。(三)上年度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新培育4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 .新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3 .至少有1家在孵企业进行“四技合同”登记。三、支持方式及标准按照孵化载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参与申报的孵化载体进行绩效评价,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新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200万奖励,同一年度已获得绩效评价奖励支持的新认定国家级孵化载体,认定奖励资金补足至200万元。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表。四、工作程序(一)省科技厅依据政策和有关要求面向全省13个市(地)和有关单位下发申报通知。(二)市(地)科技局组织并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申报单位需按照通知要求提供申请书等相关佐证材料,作为政策执行的依据。(三)省科技厅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按一定比例实地核查,根据绩效指标、加分指标及绩效指标同比增减变化情况综合评价遴选出拟支持的孵化载体。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新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按照上年度国家公布的结果直接纳入支持范围。(四)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提出拟支持孵化载体名单,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相关请示,经省政府批复后,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五、监督与管理(一)孵化载体收到支持资金后,应当专款专用,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单独核算,资金应用于孵化载体建设和运营。(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对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资金的孵化载体,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追回专项资金。(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第十三条。附表:1.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2.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年度绩效指标同比增减变化评分表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绩效指标(100分)一、企业孵化(70分)1.年度内新注册、新迁入初创科技型企业数。2.孵化器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3.年度内毕业企业数。4.孵化器年度内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5.年度内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数。6.年度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数。7.年度内获得投融资(资金实际到账)的在孵企业数量。8.获得投融资(资金实际到账)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二、在孵企业技术交易(20分)1.孵化载体的在孵企业技术合同成交额。2.年度内获得知识产权授权的在孵企业数。三、吸纳就业(10分)L孵化载体内在孵企业年度内吸纳大学毕业生情况。2.孵化载体对大学生创业给予租金减免优惠情况。加分指标(35分)一、企业上市(5分)年度内实现挂牌、上市企业数。二、服务能力提升(5分)孵化载体专业化及服务能力提升加分项。三、创新创业大赛(5年度内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及获奖企业数。四、绩效指标同比增减变化(20分)年度绩效指标同比增减变化情况评价。注:地市系数:考虑全省各市(地)创新创业资源的不平衡及工作难易程度的客观差别,按照中心城市(哈尔滨)、区域中心城市(大庆、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资源型城市(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伊春、绥化、黑河、大兴安岭)和县(市)三类,分别对应相应的地市系数1、1.2、1.5。绩效指标(IoO分得分以内)乘以相应系数,再加分后得出最终得分。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年度绩效指标同比增减变化评分表评价指标绩效指标同比增减变化加分(20分)L年度内新注册、新迁入初创科技型企业数。2.孵化载体年度毕业企业数。3.年度内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数。4.年度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数。5.孵化载体的在孵企业技术合同成交额。6.年度内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及获奖企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