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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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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x

    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用于国家公园及其他自然保护地、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森林保护修复、生态护林员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草局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各地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省林草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督促和指导各级林草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各级林草主管部门、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国家公园支出用于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创建和运行管理、协调发展、保护科研和科普宣教、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等。(二)其他自然保护地支出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支持开展重要生态系统、重点物种和生物多样性有效保护,结合主要保护对象及其栖息地现状,对受损的栖息地开展生态修复治理,维护生物多样性,逐步恢复生态功能;开展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开展必要的专项调查、监测、巡护、生态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湿地植被恢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和拆除围网等建设,增加湿地面积。开展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提高湿地及周边社区群众对湿地、候鸟保护的意识。(三)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支出用于国家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危害防控和补偿。(FI)森林保护修复支出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天然林规划)确定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修复。(五)生态护林员支出用于脱贫地区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六)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的其他重点工作。第六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第七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八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取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林业草原保护恢复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相关改革或试点等可以采取定额补助。采取项目法分配的按照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入库指南执行。由省财政厅、省林草局通过审核方式择优确定具体项目。省财政厅、省林草局在项目审核前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审核等情况确定。项目主体通过项目答辩等竞争方式争取项目支持并作出承诺,明确项目实施进度和支出进度。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调节。第九条森林保护修复支出执行天然林规划规定的资金分配方法。天然林规划出台前执行原测算分配方法。第十条其他自然保护地支出和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支出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15%,省级可根据财力状况适当调整。第十一条生态护林员支出资金分配主要考虑巩固脱贫攻坚成效,原则上延续以前年度测算结果。按照国家拨付我省资金规模和政策实施县申报选聘生态护林员总人数测算出全省年人均补助标准,予以分配。第十二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结合工作任务和本地实际,适当向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倾斜。森林保护修复支出资金使用应确定优先顺序,确保按规定兜牢国有林业单位职工基本民生底线。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涉农资金整合政策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第四章预算下达第十四条省林草局商省财政厅按规定及时完整规范做好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项目储备,负责本省项目的组织、审核、汇总入库。其中:国家公园项目应根据国家林草局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纳入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第十五条接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后30日内,省财政厅根据省林草局分配建议方案审核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十六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第十七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第十八条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五)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林草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时间,结合中期财政规划、林业草原发展规划和本省工作实际,根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年度重点任务和区域绩效目标,编制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草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林草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组织实施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评价。预算执行结束后,相关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各级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时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第二十二条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一)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三)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六)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省级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应用机制。第二十四条对于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第六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第二十八条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履行财会主责监督,加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监督。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依责监督,加强对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的监督,严格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对本单位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日常监督。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省本级单位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支出列入省本级部门预算。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草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各地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抚育等,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地方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上述方面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森林保护修复等支出内容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实施期限执行),下一阶段实施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黑龙江省重点国有林区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财规审(2018)13号)、黑龙江省地方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财规审(2018)17号)同时废止。此前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原省森工总局发布的关于林业改革发展与生态保护恢复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及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我省用于国土绿化、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各地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督促和指导各级林草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各级林草主管部门、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及要求第五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国土绿化支出用于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造林、森林质量提升、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等。其中:1 .造林补助。支持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等,根据乔木林、灌木林等不同情况确定补助标准。鼓励引导社会主体参与大规模国土绿化建设,使用乡土树种营造混交林。开展乡村绿化按规定的折算面积予以补助。2 .森林质量提升。按要求选择一定规模的典型林分精准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提升森林质量。对生态区位重要的非天然商品林,结合森林经营方案(森林经营规划)开展幼龄林和中龄林的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卫生伐、补植等。年度任务需细化分解到县和国有重点森工企业,要落地上图。作业必须先设计后施工,相关技术方案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未成林造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纳入支持范围。3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科学评估草原健康和退化程度,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在保护草原原生植被的基础上,加快退化草原植被恢复,提升草原生态功能和生产能力。对轻度退化草原,采取围栏封育措施,减少人为干扰破坏,使草原植被得到休养生息;对中度退化草原,选择适宜的乡土草种开展补播,采取培肥地力、改善水土等措施,促进草原原生植被恢复;对重度退化草原,通过补播、人工种草等方式,减少地表裸露,增加植被覆盖,丰富生物多样性。加强人工草地建设,在水土气候条件适宜的地区建设多年生人工草地,选择优质牧草品种开展人工种草,提升优质牧草生产能力,减轻天然草原放牧压力。畜禽改良、棚圈、饲草料等相关内容不得纳入支持范围。(二)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天然林规划)确定的非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经济补偿。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与承担管护任务的集体和个人签订管护合同。集体和个人应当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发放管护补助。(三)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用于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产救灾等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全国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综合监测,以及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等。1.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包括森林草原防火、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生产救灾。森林草原防火是指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火情早期处理,包括必要的防火物资储备、重点国有林区防火道路维护,以及边境森林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等。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费用按照中央补助地方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财资环(2021)90号)执行。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是国家重点管理的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森林鼠(兔)害、草原鼠(虫)害、薇甘菊等重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及本省区域内重点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预防、监测、除治。林业草原生产救灾是指用于支持林草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草原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4 .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一是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开展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包括对种子园、采穗圃、母树林、试验林等开展良种选育、生产、种子(苗)检验、贮藏等。二是国家林草种质资源库开展国土绿化树种草种、重要乡土树种草种以及珍稀濒危树种草种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评价、利用等。三是育苗主体采用先进技术培育的造林树种的良种苗木。四是以提升乡土草种供给能力为目标,开展乡土草种选育、乡土草种原种生产、商品种生产、草种质量提升。5 .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示范是指围绕林业草原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对科技的重大需求,在林草良种培育、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林草生态保护修复、林草灾害防控、自然保护地建设、木材和林化产品加工利用、林草机械、林草信息化建设等领域开展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6 .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综合监测是指用于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资源及其生态的现状和变化情况监测,科学评价其质量、生态功能和价值。(四)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用于对全面推行林长制成效明显、在国务院督查中获得通报激励的市(地)、县(市、区)的一次性奖励。(五)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第六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第七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八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取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相关改革或试点等可以采取定额补助。采取项目法分配的,按照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入库指南执行,由省财政厅、省林草局通过审核方式择优确定具体项目。省财政厅、省林草局在项目审核前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审核等情况确定。项目主体通过项目答辩等竞争方式争取项目支持并作出承诺,明确项目实施进度和支出进度。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调节。第九条国土绿化支出中,退耕还林还草补助、上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根据核查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年度补助规模,其他国土绿化支出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15%,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调节。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期限和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850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兀O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期限和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300元,分三次下达,每年100元。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每亩退耕地补助100元,自政策到期次年起分五次下达,每年20元。第十条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按照天然林规划确定的非国有林森林资源面积、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第十一条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根据工作任务、资源状况、政策等实际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15%,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调节。其中,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按照中央补助地方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财资环(2021)90号)执行。第十二条林长制督查考核激励支出,通过一次性奖励或将考核结果纳入分配因素的方式,用于对全面推行林长制成效明显、在国务院督查中获得通报激励的市(地)、县(市、区)给予激励。第十三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结合工作任务和政策因素,适当向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倾斜。获得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的市(县、区)可在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内统筹使用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资金。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整合政策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第四章预算下达第十五条省林草局商省财政厅按规定及时完整规范做好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项目储备,负责本省项目的组织、审核、汇总入库。第十六条接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在30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七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第十八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H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第十九条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五)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林草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时间,结合中期财政规划、林业草原发展规划和本省工作实际,根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年度重点任务和区域绩效目标,编制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草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林草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第二十二条预算执行结束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统一组织实施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相关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各级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时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第二十三条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一)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三)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六)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省级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应用机制。第二十五条对于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第六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各地在使用管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时,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采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探索实施差异化的财政补助政策。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造林、管护、抚育等业务。第二十九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第三十条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履行财会主责监督,加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监督。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依责监督,加强对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的监督,严格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对本单位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日常监督。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省本级单位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支出列入省本级部门预算。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各地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地方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上述方面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退耕还林还草、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等支出内容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实施期限执行),下一阶段实施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黑龙江省森林防火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林联规12021)3号)、黑龙江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农(2009)60号)、黑龙江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黑财规审(2017)16号)、黑龙江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21)6号)同时废止。此前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原省森工总局发布的关于林业改革发展与生态保护恢复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黑龙江省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草事业发展,加强生态保护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1200273号)等文件,参照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黑龙江省林下经济发展规划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林草事业发展和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的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各地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督促和指导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等。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预算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负责本区域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国土绿化支出用于造林、乡村绿化、防沙治沙、森林质量提升等。(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支出用于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其中草原植被恢复用于人工种草、草原改良和退化沙化碱化草原治理,草原保护与管理包括全省草原调查规划、执法监管、生态监测、鼠虫害监测、管护等。(三)林下产业支出用于支持林粮、林菌、林药、林菜、林果、林下养殖、景观利用等重点产业发展,包括重点林下产业基地建设,设施设备建设,服务体系建设,质量安全和认证体系建设,品牌建设,营销网络及信息服务等。(四)森林保护修复支出是指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与修复、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五)其他自然保护地支出主要用于省级湿地类型保护区(含省级重要湿地)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以及其他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勘界、调查等相关支出。(六)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支出用于国家重点、珍稀濒危野生植物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陆生野生动物的危害防控和补偿。(七)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建设支出用于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培育及草种选育繁育,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综合监测,林草信息系统(含防火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林草资源调查(含碳汇)、核查验收、规划编制。1 .森林草原防火支出用于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火情早期处理,包括防火物资储备购置及储备库运行保障相关支出,提升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能力所必要的防灭火机具、装备购置。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费用是指按照中央补助地方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财资环(2021)90号)规定省级补助部分。2 .有害生物防治支出用于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森林鼠害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及本省区域内重点林业有害生物预防、监测和除治,支持药剂采购、物资设备购置、劳务用工支出、购买服务等。3 .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选繁育支出用于国土绿化优良苗木培育,珍稀、珍贵、乡土树种草种种质资源收集及林草良种选繁育。(八)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保护和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包括奖励林长制督查考核中全面推行林长制成效明显、在林长制督查中获得激励的市(地)、县(市、区)、林业局公司和农场公司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本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省级补助部分等。第六条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草事业发展和生态保护修复无关的支出。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七条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承担相关改革或试点任务的项目可以采取定额补助。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由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财政厅通过竞争性评审的方式,以“多中选好,好中选优”为分配原则,事先发布评审通知,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专家团队对项目进行竞争性评审择优确定具体项目。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竞争性评审等情况确定。采用因素法分配的,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政策及补助标准等因素确定。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按照中央补助地方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财资环(2021)90号)执行。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绩效评价等情况对分配方案进行调整。第八条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分解下达时,结合实际工作任务和有关政策,向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倾斜。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九条省林业和草原局于每年8月底前组织下年度项目申报,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并按要求提出预算申请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结合每年工作实际,向省林业和草原局批复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第十条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预算,于5月31日以前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报送省财政厅。第十一条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报送资金分配建议,经省政府审批后,省财政厅于7日内下达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二条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第十三条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指标等。第十四条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五)符合省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要求的其他依据。第十五条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省财政厅,结合任务计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整体绩效目标报送省政府履行审批程序。接到省政府批复下达的整体绩效目标后,省财政厅按照当年资金预算同步分解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监控,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预算执行结束后,按照有关要求,相关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第十八条绩效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一)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二)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三)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六)符合省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要求的其他依据。第十九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一项依据。第六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第二十三条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履行财会主责监督,加强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依责监督,加强对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严格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对本单位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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