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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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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根据xx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经学校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办理入学手续者,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未经请假,逾期半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一经入学注册,如果本人要求退学,原则上不退学费。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新生取得学籍后,学校发给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三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按面授通知规定的时间办理报到注册和缴费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者,必须向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附医院证明,事假附单位证明)。未经请假,逾期半个月不缴费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各学院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所管班级的注册工作,学生凭缴费发票请班主任或辅导员在学生证上写上注册时间后加盖注册章。学生持注册后的学生证,可开具在籍或学业成绩等证明。第四条因当年无法开班以及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入学者,经教育厅备案,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随下一级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第五条新生的年级以省教育厅规定的新生正式入学年份定称,如XXXX年底录取,XXXX春入学的新生年级,简称“XXXX级”。第六条新生入学后,按照省教育厅要求,按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信网上进行电子学籍注册。第七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档案包括报名登记表、学籍管理登记表、奖励与处分、学籍变动、毕业生资格审查表等材料。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学籍登记表由学校归档备查,其它档案材料交学生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归档。二、考核与考勤第八条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核,包括思想品德与学业两个方面。思想品德考核是指对学生思想情操、道德品德、遵纪守法等综合评定;学业考核是指对学生学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成绩测试。第九条思想品德考核主要采取学生个人写出总结,所在学院和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进行评定等形式进行。第十条学业考核主要采用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每学期结束时,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学生记分册,归入学籍档案。考试课程门数每学期不少于所开课程的二分之一,考核成绩的综合评定,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百分之四十。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和毕业论文(设计)一般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第十一条学生已通过的国家自学考试课程,可在每学期开课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同层次、同科类、同专业的学习成绩原件,由学生个人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经学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方可承认其成绩。免修、免试课程不得超过四门。第十二条学生必须认真参加面授、辅导等集中教学活动,学院要建立考勤制度,对不能参加教学活动、无故旷课时间达三分之一者,取消本次面授课程的正常考核资格。第十三条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合格者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内补考一次,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或考查的学生,应事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申请人所在的单位签署意见),经学院批准,报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后,方可作缓考处理,考核成绩按正常记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申请缓考:已累计有不及格的课程,并尚未参加补考者;已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经批准缓考的课程尚未参加考试者。第十四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不准补考。累计旷考两门以上课程(含两门)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学籍。对旷考、舞弊的学生的处理材料,由所在学院报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存入其学籍档案。第十五条学生要按期缴赛注册,按时参加各项学习活动,一般不准请假。确因特殊情况者,应提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报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备案。第十六条学生因请假造成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缺考,又不能按正常进度参加补考者,视其情况分别作休学、留级或退学处理。三、休学与复学第十七条学生因病,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必须长期治疗,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方可休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第十八条申请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连同休学证明一并报所在学院核定,经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能复学。第十九条经批准复学的学生,要按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按时参加面授、考试,逾期不交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第二十条经批准复学的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下届无相同专业,若本人提出申请,可转入相近专业。四、升留级与退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含正常补考及格),准予升级。第二十二条正常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含累计)三门者,应予留级。留级者原则上留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第二十三条学生因故难以坚持长期学习或有其它特殊原因者,可申请退学。退学的学生,不保留学籍,也不能复学。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应予退学:1 .正常补考结束后,不及格课程累计在五门(含五门)以上者;2 .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3 .有伤病经医院确诊,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4 .本人申请退学者。第二十五条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及时将休学、复学或退学学生名单书面报省教育厅备案。五、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六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校学习,可允许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与转入学校同意后,转出学校将学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加盖转出学校公章)及学籍档案提交给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携带上述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学生因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者,应在新生注册后一个月内办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转学或转专业依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六、奖励与处分第二十七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二十八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获奖情况载入学籍档案。第二十九条对于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第三十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由学校研究决定,存入学籍档案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三十一条学生平时听课、考试、课程设计、实验、毕业论文(设计)等学校规定活动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出勤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按旷课处理。七、毕业、结业、肄业第三十二条学生学习期满,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全部及格,德、智、体、美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毕业证书由学校颁发,由学生本人凭身份证、学生证按规定时间,到学校领取。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第三十四条学校按省教育厅规定,每年按时完成毕业生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信网上的学历注册工作,并将注册材料上报教育厅备案。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五条学生毕业时经最后一次补考仍有一门至两门不及格者,允许在毕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经补考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随同下届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经毕业后一年内补考仍有一门以上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两门不及格,发给肄业证书。第三十六条已学满一年以上的学生,中途退学(不包括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第三十七条毕业班以毕业年份定称,如XXXX年毕业的班级简称为“XXXX”届。毕业班学生的毕业时间,按省教育厅规定时间办理。八、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XX学院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XXXX级执行。原XX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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