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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文化旅游经济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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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文化旅游经济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docx

    四川省文化旅游经济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文化旅游经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川经信规1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文化旅游经济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第三条文化旅游经济专业人员设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初级、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采取评审方式。文化旅游经济专业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高级文化旅游经济师、正高级文化旅游经济师。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考试专业为旅游经济。本条件仅就文化旅游经济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进行规定。第四条文化旅游经济指在文化旅游领域从事的经营管理、贸易投资、宣传营销、品牌研发、经济政策法规制定、经济标准规划编制、经济理论研究、经济决策管理等工作。第二章基本申报条件第五条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三)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未建立考核机制的民营企业,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四)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1 .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2 .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治安处罚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处分、处罚影响期、服刑期内不得申报。3 .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4 .有重大经济问题者,以及在文化旅游经济活动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事故调查期或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第六条申报高级文化旅游经济师资格条件(一)理论考试要求参加旅游经济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二)能力与业绩要求1.系统掌握文化旅游经济工作的理论、方法、技能和相关政策法规,对本专业理论有较为系统性的研究,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5 .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主持本单位、本地区文化旅游经济课题研究、决策咨询、标准制定、规划编制、管理创新、宣传营销、品牌研发、技术创新、技术推广等工作,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6 .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具有指导文化旅游经济师的能力,积极培养后备人才。7 .获得旅游经济师职称以来,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2)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教材1部以上,其中合著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均已正式出版。(3)本人撰写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重大文化旅游经济问题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案例分析等2篇以上。(4)在全省性行业会议上代表所在文旅行业进行主旨分享、专题演讲2次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人撰写的(收入出版的论文集)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性文章2篇以上。(5)创作与本专业相关导游词(景区讲解词)2篇以上且被实际应用,每篇字数8000字以上。5.获得旅游经济师职称以来,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过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重点文化旅游经济情况与发展问题的调研工作,提出的建议或方案,对加强和改善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文化旅游经济工作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2)负责过重大文化旅游经济管理项目实施(包括制定管理标准、规范办法等),宣传营销活动策划和实施,高新技术(管理技术)项目推广、应用,知识产权申报和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3)主持制定文化旅游经济政策、法规、标准、经济改革方案或重点发展规划和项目并实施,或主要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文化旅游经济政策、法规、标准、规划的制定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对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单位)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4)主持文化旅游经济领域内1项以上大型项目的经济活动(含节庆、会展、演出、赛事等活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本地区、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5)主要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或主持小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6)主要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重点文旅项目的招商引资、落地投产等全过程工作,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7)在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从事文化旅游经济管理专业工作10年以上,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并促进本单位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8)从事导游行业,5年内累计带团不少于200天,在省内业界具有较大影响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曾担任省部级及以上重大活动(展览)主讲;因业绩突出获得省级媒体宣传3次以上(以报道文章复印件或活动图像为准);被评为天府旅游名导;在省级以上专业比赛中获得一等奖。(9)在推进文化旅游新模式、新业态、新产品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有项目方案、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并创造出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全省文化旅游行业有重大影响。第七条申报正高级文化旅游经济师资格条件(一)学历资历条件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文化旅游经济师职称后,从事文化旅游经济专业相关工作满5年。(二)能力与业绩要求1.熟练掌握和运用文化旅游经济工作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具有系统、扎实的文化旅游专业理论知识。通晓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全面了解掌握国内外最新文化旅游经济动态和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2 .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能为我省文化旅游经济发展或本行业(地区、部门)经营管理提供决策服务,具有指导高级文化旅游经济师工作,积极培养后备人才。3 .获得高级文化旅游经济师职称以来,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2)本人撰写的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重大文化旅游经济问题的专项调查、经济分析、重大项目立项研究、综合性项目、案例分析等报告3篇以上。(3)在全国性行业会议上代表所在文旅行业进行主旨专题演讲4次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交流(收入出版的论文集)过4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文章。(4)主持或主要参与编写或修订2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文化旅游经济管理(技术、服务)相关的著作(含规范、规程、标准、教材或技术手册),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4 .获得高级文化旅游经济师职称以来,业绩能力须同时具备下列任意两项条件:(1)从事文化旅游经济领域的研究与实践5年以上,主持制定国家、省(部)级1项以上或市(厅)级2项以上的文化旅游经济政策、法规、规划、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2)连续5年以上主持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或连续10年主要参与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或连续10年主持小型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政策性亏损除外)。(3)从事文化旅游经济研究工作,主持完成国家重点课题研究1项或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或市(厅)级重点课题3项;或主要参与完成国家重点课题研究2项或省(部)级重点课题3项或市(厅)级重点课题5项(以有关部门评审、鉴定、验收为准)。(4)主要参与3项以上国家、省(部)级、市(州)项目的前期论证、招商引资、落地建设、运营管理、宣传营销等工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有关部门评审、鉴定、验收为准)。(5)主要参与完成市(州)以上文化旅游经济政策、法规标准、行业规划、重点课题的调研(研究)工作,并形成相应的调研(研究)报告。成果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吸收、采纳、运用、推广2项以上。(6)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省(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以个人获奖证书为依据。(7)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1次以上省(部)级表彰奖励或获2次以上省直部门的表彰奖励,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2项以上省直部门的表彰奖励或同级相应奖项表彰奖励。(8)主持(3年以上)或主要参与(5年以上)大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年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全国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9)主持(5年以上)或主要参与(10年以上)中型以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省、市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前3名)并作出突出贡献。(10)在推进文化旅游新模式、新业态、新产品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有项目方案、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并创造出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全国文化旅游行业有重大影响。(Il)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文化旅游经济工作10年以上,并在创新文化旅游经济模式、构建新业态、打造新产品、推动行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12)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在战略规划、经营管理、资产重组、金融创新、贸易投资、宣传营销、品牌研发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以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13)主要参与2个重点文化旅游演出活动的策划、管理、运营,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14)主持过文化旅游经济领域内2项以上大型项目的经济活动(含节庆、会展、演出、赛事等活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16)主持管理企事业(或大型项目)主要经济业务工作,推动所在单位(或大型项目)获得省级文旅品牌3项以上;或推动本单位被评选为四川企业100强、四川服务业企业100强、四川省文化旅游产业优秀龙头企业等。第八条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三)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原贫困县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四)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第九条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第十条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第十一条文化旅游产业龙头企业、领军企业等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推荐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直接评定相应层次职称。第十二条继续教育要求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第十三条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第三章破格申报条件第十四条从事文化旅游经济专业技术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文化旅游经济师。(一)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2)1项;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3项;或中国专利奖银奖以上1项,或省级专利奖二等奖以上1项。(二)主持管理企业(或大型项目)主要经济业务工作,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上或年均缴税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以审计为准)。(三)主持3项以上省(部)级项目(课题),并经第三方评价,其成果国内领先;或经第三方评价,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2000万元以上(需经主管部门认定)。(四)主持管理企事业(或大型项目),推动所在单位(或大型项目)获得国家级文旅品牌2项以上;或所在单位被评选为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全国文化企业30强企业和提名企业、中国旅游集团20强等。(五)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文化旅游部优秀专家、天府青城计划、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等省部级荣誉称号获得者。第十五条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答辩第十六条高级文化旅游经济师和正高级文化旅游经济师职称评审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全员答辩。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文化旅游经济专业职称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第十八条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一)“基层”指全省乡镇、脱贫县、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市)和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二)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三)“主持”是指单位或具体从事文化旅游经济相关工作某一方面的负责人;或指承担该项工作排名第一的完成人;或指课题(项目)负责人,应提供课题结项证书,其为结项证书上第一人。(四)“主要参与”是指在完成研究课题、业务项目中排名前三的专业技术人员。(五)“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专业工作现象进行一般叙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以及创作的作品,都不能视为论文。(六)“公开发表”是指在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七)“核心期刊”的界定:1.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2.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l)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3.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八)奖励以获奖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奖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各类表彰、采纳、采用、认可、推广等,应有正式的依据。表彰应提供表彰文件和证书;采纳、采用须提交采纳、采用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认可、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九)”大中小型企业”具体标准参见国家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十)“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全国文化企业30强企业和提名企业”“中国旅游集团20强”“四川企业100强”“四川服务业企业100强”“四川省文化旅游产业优秀龙头企业”,为申报评审时近3年榜单。(十一)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十二)重大经济问题者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涉嫌违纪、违法(犯罪),受到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人员。(十三)“四大片区”是指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十四)”任现职以来”是指取得现有职称后从事与现有职称相关工作。(十五)国家级文旅品牌指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级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试点)城市、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聚集区(称号)、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五星级旅游饭店、文化主题旅游饭店、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等。(十六)省级文旅品牌指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天府旅游名县、省级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四星级旅游饭店、天府旅游名宿、天府旅游名导、天府旅游名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省级版权示范单位或示范园区(基地)等。(十七)省级专业性学术会议包括由省一级学会主办的综合性学术会议、省一级学会的分支机构主办的专业学术会议。全国学术会议包括由全国一级学会主办的全国性综合学术会议、全国一级学会的分支机构主办的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十八)全省性行业会议指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主办的全省性文化旅游领域业务会议。全国性行业会议指中宣部、文化旅游部主办的全国性文化旅游领域业务会议。(十九)产业龙头企业指以四川省文化旅游产业领导小组评选的“四川省文化旅游产业优秀龙头企业”。领军企业指进入“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全国文化企业30强企业和提名企业”“中国旅游集团20强”的四川省文化旅游企业。第十九条本条件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第二十条本条件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四川省文化旅游经济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政策解读近日,文化和旅游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四川省文化旅游经济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简称“条件”),单独建立全省文化旅游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体系,进一步畅通了文化旅游经济人才的职称评审通道,助力我省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一、为什么要制定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中要求“以专业能力为核心,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按照专业分类,科学确定评价内容,满足不同层级、不同行业经济专业人员的评价需求”。省委关于大力发展文旅经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的意见提出要“推进文旅领域职称改革”,促进我省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全省高校每年近万名经济属性较强的文化旅游专业人才走上岗位,且呈现快速增长趋势,而对其职称评审工作存在评价不足、职业路径缺失等问题。基于此背景,为进一步加强文化旅游经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激发基层一线文化旅游经济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特制订本办法。二、条件的政策依据是什么?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3 .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三、条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主要对文化旅游经济专业职称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破格晋升、答辩要求等进行规定,重点明确申报职称需要具备的学历资历、专业能力、业绩成果等条件。四、哪些人可以申报?全省企事业单位从事文化旅游经济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五、文化旅游经济专业职称如何取得?文化旅游经济专业人员设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初级、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采取评审方式。文化旅游经济专业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高级文化旅游经济师、正高级文化旅游经济师。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考试专业为旅游经济。本条件仅就文化旅游经济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进行规定。六、条件具有什么特点?(一)深化主题教育,切实解决行业发展难题。单独建立文化旅游经济职称标准是我省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下功夫,切实解决行业人才发展难题的一项创新性举措,具有“三个首次”特点:一是首次全国单独建立完整文化旅游经济专业职称体系。全省高校每年近万名经济属性较强的文化旅游专业人才走上工作岗位,且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其职称评价需求日益强烈。首次为其单独建立起完整的职业体系,提供发展平台,能有效激发全省文化旅游经济人才活力。二是首次全国单独组建文化旅游经济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建立职称评审专家库,单独组建文化旅游经济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文化旅游经济专业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三是首次明确文化旅游经济专业人才范围。紧紧围绕文化旅游经济活动规律、产业特点,研究确定专业技术人员为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从事经营管理、金融财税、贸易投资、宣传营销、品牌研发、经济政策法规制定、经济标准规划编制、经济理论研究、经济决策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二)突出能力业绩,建立评价体系。坚持破“四唯”、立“新标”导向,以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核心,立足文化旅游经济工作实绩,着重从文旅经济项目实施、技术推广应用、经济政策法规制定、经济理论研究、经济管理决策、金融财税、贸易投资等方面,建立立体化的能力业绩评价标准。将在行业会议上进行主旨分享发言、导游词(景区讲解词)创作、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等纳入学术成果评价。七、文化旅游经济专业职称如何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可登录文化和旅游厅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网址求可查阅当年评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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