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docx
如何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预防性法律制度是聚焦前端治理、风险预防和非诉化解纠纷的专门法律制度体系,主要是为防范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及进一步升级为司法诉讼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制度,旨在将矛盾纠纷消弭在事前、化解在基层。预防性法律制度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沃土,是“枫桥经验”的经验总结与理论提升。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有效预防纠纷发生和权利侵害。法律的预防对象是违法犯罪造成的风险,其预防作用首要体现在防范权利侵害上。预防性法律制度的意义在于把矛盾消除在萌芽阶段,避免其发展成给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大问题。公证制度、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公司律师制度、法治宣传教育等都属于典型的预防性法律制度。例如,公证是对权利义务关系予以权威性的确认,纠纷发生前即实现定分止争,防范权利义务关系不清带来的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且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其证明力一般情况下要高于其他证据;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公司律师制度则是通过律师在专业领域提供法律意见,增强相关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通过事先识别及法律风险的排除,有效降低事后出现纠纷的可能性;法治宣传教育则是有力促进法律知识的普及,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意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二是预防纠纷升级和矛盾诉讼化。人民群众诉求的多样化,导致矛盾纠纷呈现多发性、多领域、多主体发展态势。司法虽然在社会纠纷解决模式中处于主导地位,发挥保障作用,但并不意味着“打官司”越多越好。社会矛盾纠纷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元对应的。预防性法律制度不仅具有预防纠纷发生、避免权利被侵害的作用,还可预防纠纷的进一步升级,延缓、防范矛盾转化至司法诉讼,尽量通过非诉方式化解纠纷。调解制度是典型的预防性法律制度。我国的调解制度具有预防纠纷升级、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调解制度既能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又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要求,是矛盾纠纷化解的“东方经验”,具有简易性、灵活性、普遍性、自治性等优点。调解制度充分利用各类法治资源,既有传统调解,对当事人讲理释法,动之以情,化解矛盾,又有专业调解,涉及知识产权、医疗、商事、交通、婚姻家庭等各方面。立足大调解格局,优先通过调解方式来化解矛盾,能够有效减少诉讼负累。持续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立法。我国预防性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成型,其中,仲裁、调解、公证、法律援助领域已有仲裁法、人民调解法、公证法和法律援助法等正式法律,但法律顾问、法律咨询、司法鉴定、法治宣传与教育以及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还暂未立法,主要通过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政策予以规定。预防性法律制度的内涵在不断扩展和延伸,未来应探索相关规范入法,着力完善立法的体系性构建,“应立尽立”“应入尽入”,使内涵更为丰富的治理和化解机制有法可依。首先,应尽快启动相对比较成熟、影响较大、应用较广领域的立法,如司法鉴定、法律顾问、法治宣传教育等,并持续探索公共法律服务框架立法。其次,新时代“枫桥经验”所涉及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也可纳入预防性法律制度体系中。比如社会治安防控、网格化管理、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还包括矛盾纠纷的普查排查、重点人员管理和协助侦破刑事案件等。最后,现行部门法中涉及预防矛盾纠纷发生的条款,也可纳入预防性法律制度范围,与现有制度共同构成规范体系。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的有效衔接。预防性法律制度自身的前端性、确权性法律属性,导致其震慑性、强制性有限。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与实体法、程序法的主动融合与有效衔接,能够为其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和更强的约束力。与此同时,预防性法律制度越完备,后续相关法律制度的作用越能得到更好的发挥。法律体系的内部应该是一个结构合理、协调一致、相互衔接的有机体,预防性法律制度的完善应关注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实体法、程序法的现有规定和未来发展,出台细则对接相关规范,加强规范之间的衔接,促进矛盾纠纷快速化解。优化预防性法律制度的适用。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应当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于进入法定渠道的矛盾纠纷,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有效实现前端治理。一是明确预防性法律制度的适用模式。预防性法律制度承担前端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而矛盾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所以预防性法律制度也在不断随着社会矛盾变化和综合治理要求而相应调整,如收容教育制度的废除。预防性法律制度的这种变动性对严格准确适用法律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妥善利用传统基层治理的多元资源优势,在当前基层治理的格局之下发挥道德、行规、习俗、权威、政策、情义等的作用,但不能突破法律底线。预防性法律制度大多体现为组织法、程序法,这一特征决定了以其为基础,能够协调诸多社会规范,形成多元化解纠纷的“规范集合”,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的变化性之间的矛盾。当前,预防性法律制度的建设成果已产生较好实效,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遏制重大社会问题发生方面发挥着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未来还应发挥法治“利长远”优势,持续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立法的体系性构建,并加强与其他法律的有效衔接,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优化制度适用,在综合治理的不同领域、不同阶段充分发挥各种预防性法律制度功能,让法治保障走深走实,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