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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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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docx

    附件1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规范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根据安徽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安徽省“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省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全面提高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公开公正、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方式原则上以后奖补政策为主。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负责项目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合同管理和公示公开等;负责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监管。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审批、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内容和标准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包括注册或登记在本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第七条专利奖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项目,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项目,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第八条专利导航项目补助。对新获批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的项目,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经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通过验收的专利导航项目,一次性给予实际支出成本30%的资金补助,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第九条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补助。对经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定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经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定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每个中心一次性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资金补助。第十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对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按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总额的20%予以补助,择优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助,其中: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合计补助不超过1万元。根据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和项目申报情况,按比例补助。第十一条专利转化运用项目补助。支持省内企业以转化、许可等方式购买专利所有权或专利使用权,对单笔实际交易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额的2%补助购买方,单笔项目资金补助不超过15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得该项补助不超过3项。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补助。第十三条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中心)补助。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补助。第十四条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集中托管补助。对组织50家以上中小微企业实施知识产权集中托管的园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第十五条商标品牌保护补助。对新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注册证书的申报主体,每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助。以上两项,同一产品只补助一次。对本省纳入在国外互认互保的地理标志产品,每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新经批准建设并通过验收的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每个基地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驰名商标的国内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金补助。第十六条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补助。对高价值专利的国内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经评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海外维权项目,维权成功后,经评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第十七条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补助。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的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试点,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IoO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经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并验收合格的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市场,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第十八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项目补助。经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在大型园区、产业集聚区、行业协会、专业市场等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含维权援助、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并考核合格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补助。第十九条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补助。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l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每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备案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每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第四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二十条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金补助:(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要求的;(二)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三)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四)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第二十一条项目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申报文件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进行项目初审后,通过正式文件上报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二条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把关。初步审查包括:(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要求。(二)材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是否按要求进行了网上申报。(三)程序审查:申报项目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上报。第二十三条对初步审查通过的项目,由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从省有关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提出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和金额,报省财政厅审核审批后执行。第二十四条对依据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结果给予资金奖补的项目,原则上采取免申即享方式直接兑现奖补资金,不再履行项目申报程序。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六条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优化管理、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市县两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配合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及单位应积极配合,对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要求制定措施并加以整改。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当将专项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建立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公开非涉密项目支持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条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知识产权有关奖补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如出台新的奖补政策,按新政策执行。附件2关于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2018年11月,根据安徽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建成立,加挂省知识产权局牌子,整合省科技厅的专利管理相关职责,原省知识产权局由省科技厅划入。2021年,经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三方会商,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中关于知识产权相关支持政策,从省科技厅“创新型省份建设资金”中划转省市场监管局政策支持经费,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专项经费”,用于皖政2017)52号文件中“十、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的政策兑现工作。2022年,将驰名商标奖励经费、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奖励经费整合并入知识产权保护专项经费。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安徽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安徽省"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相关要求和工作部署,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促进我省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工作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皖政办秘2017)271号)"第七条专项资金实行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分项或分类制定,”的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二、起草依据根据安徽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安徽省“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参考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分配因素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福建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结合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1)48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起草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三、起草过程为适应新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新要求,结合知识产权职责划转后我省知识产权工作实际,2022年下半年,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启动并开展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工作。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省财政厅和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多次会商,并参考了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省知识产权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和标准。2023年6月8日,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召开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起草座谈会,邀请相关企业家、单位和机构代表参加,征求起草意见。省财政厅政法处、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就办法制定和相关财政政策进行了说明。与会企业家、单位和机构代表分别发言,一致认为拟制定的知识产权奖补政策导向鲜明,切合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需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将有利于我省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四、重要事项说明与我省现有知识产权奖补政策相比,本办法有以下变化:(一)删除原知识产权奖补政策中个别项目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关于“十四五”期间各地方要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的要求。删除现有的“对获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补助”的奖补项目。(二)调整原知识产权奖补政策中部分项目一是调整中国专利奖的奖励标准、项目和范围。因2018年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的变化,依据皖政办复2021)423号复函等,拟将中国专利奖奖励项目调整为: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项目,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项目,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二是调整对企业质押贷款补助标准和范围。现行政策对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省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管理办法拟将企业质押贷款补助项目调整为:对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达到500万元(含)及以上的,按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总额的20%予以补助,择优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助。调整后项目增加了对商标权质押融资的补助,调整了补助比例,明确了补助内容,以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助力企业发展。三是调整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标准。现行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综合参考上海20万元标准、湖南30万元标准、厦门40万元等地标准,管理办法拟将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项目调整为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补助。(三)增加高价值专利培育补助项目安徽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健全以十大新兴产业为重点的高价值知识产权产出机制。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打造一批标准必要专利、基础研发专利和高价值专利组合”,安徽省“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2件。为此,管理办法拟增加高价值专利培育补助项目,对经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定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经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定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每个中心一次性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资金补助。(四)完善知识产权运用奖补项目现行政策中知识产权运用方面的奖补政策,仅有专利权质押融资补助,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的有关要求精神,向高质量和高价值专利的创造和培育工作倾斜,管理办法拟增加专利导航、专利转化运用、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中心)补助项目。(五)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补助项目现行政策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奖补政策,仅有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补助和驰名商标奖励。根据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303号)、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若干举措(皖办发2020)15号)、安徽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安徽省"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等相关要求,管理办法拟进一步完善商标品牌保护补助和知识产权维权保护补助项目,增加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补助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补助项目。(六)增加知识产权服务补助项目现行政策中没有知识产权服务方面的奖补政策。根据安徽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推进分级分类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大力发展高水平的专业化服务机构。围绕我省十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集群,引导和支持各地在特色产业园区、试点示范园区、自贸片区、服务业集聚区内建设产业知识产权特色服务平台。鼓励社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公共服务”要求,管理办法拟增加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集中托管补助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补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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