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工业企业其他重点行业税费优惠政策.docx
其他重点行业税费优惠政策政策1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主体】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优惠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1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2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4号)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政策2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优惠内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条件】1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企业,承诺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以及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独立法人资格。(2)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3)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4)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有关要求。2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核电项目业主应为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3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核定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每年对新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进行认定,每三年对已享受进口税收政策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进行复核。4 .取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可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只免征进口关税。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5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6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12021198号)政策3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内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2 .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3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3)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o(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o(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4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5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4号)政策4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享受条件】1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政策5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享受主体】创业投资企业【优惠内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凡符合享受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享受条件】1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2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3 .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4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5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同时,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政策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享受主体】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优惠内容】自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享受条件】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4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5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即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6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同时,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7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执行。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1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政策7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享受主体】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优惠内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享受条件】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o4 .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上述“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工(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5 .股权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3号)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政策8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享受主体】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优惠内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享受条件】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o4 .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上述“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二(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5 .股权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3号)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政策9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享受主体】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优惠内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享受条件】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o4 .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上述“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二(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5 .股权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3号)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政策10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享受主体】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纳税人【优惠内容】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享受条件】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2 .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3 .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政策1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享受主体】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2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享受条件】1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2,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7)纳税人申请享受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0号)中“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附件“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0号)“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政策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享受主体】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的企业。【优惠内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享受条件】1 .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2 .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3 .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5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附件2政策13利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享受主体】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纯生物柴油的消费税纳税人【优惠内容】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享受条件】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lo0)标准。“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1)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消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凝析油等。(2)利用动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废弃物处理提炼的油脂,以及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3)食用油脂精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杂质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桐酸化油、棕桐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脱臭僧出物等。(4)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政策14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享受主体】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的消费税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13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享受条件】1 .废矿物油,是指工业生产领域机械设备及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2 .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应具备能显示其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65吨。(3)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核算。【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政策15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征环境保护税【享受主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对应税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优惠内容】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享受条件】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规范。参考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号发布)【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3 .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号)政策16污水处理厂生产的再生水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生产再生水,可以选择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或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享受条件】1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2 .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再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7)纳税人申请享受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政策17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项目,可以选择享受2021年第40号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或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享受条件】1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2 .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再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7)纳税人申请享受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政策18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以选择享受2021年第40号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或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享受条件】1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2,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再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