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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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docx
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用于国家公园及其他自然保护地、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森林保护修复、生态护林员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草局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各地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省林草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督促和指导各级林草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各级林草主管部门、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国家公园支出用于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创建和运行管理、协调发展、保护科研和科普宣教、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等。(二)其他自然保护地支出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支持开展重要生态系统、重点物种和生物多样性有效保护,结合主要保护对象及其栖息地现状,对受损的栖息地开展生态修复治理,维护生物多样性,逐步恢复生态功能;开展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开展必要的专项调查、监测、巡护、生态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湿地植被恢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和拆除围网等建设,增加湿地面积。开展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提高湿地及周边社区群众对湿地、候鸟保护的意识。(三)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支出用于国家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危害防控和补偿。(FI)森林保护修复支出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天然林规划)确定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修复。(五)生态护林员支出用于脱贫地区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六)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的其他重点工作。第六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第七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八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取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林业草原保护恢复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相关改革或试点等可以采取定额补助。采取项目法分配的按照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入库指南执行。由省财政厅、省林草局通过审核方式择优确定具体项目。省财政厅、省林草局在项目审核前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审核等情况确定。项目主体通过项目答辩等竞争方式争取项目支持并作出承诺,明确项目实施进度和支出进度。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调节。第九条森林保护修复支出执行天然林规划规定的资金分配方法。天然林规划出台前执行原测算分配方法。第十条其他自然保护地支出和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支出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15%,省级可根据财力状况适当调整。第十一条生态护林员支出资金分配主要考虑巩固脱贫攻坚成效,原则上延续以前年度测算结果。按照国家拨付我省资金规模和政策实施县申报选聘生态护林员总人数测算出全省年人均补助标准,予以分配。第十二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结合工作任务和本地实际,适当向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倾斜。森林保护修复支出资金使用应确定优先顺序,确保按规定兜牢国有林业单位职工基本民生底线。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涉农资金整合政策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第四章预算下达第十四条省林草局商省财政厅按规定及时完整规范做好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项目储备,负责本省项目的组织、审核、汇总入库。其中:国家公园项目应根据国家林草局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纳入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第十五条接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后30日内,省财政厅根据省林草局分配建议方案审核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十六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第十七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第十八条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五)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林草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时间,结合中期财政规划、林业草原发展规划和本省工作实际,根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年度重点任务和区域绩效目标,编制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草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林草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组织实施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评价。预算执行结束后,相关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各级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时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第二十二条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一)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三)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六)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省级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应用机制。第二十四条对于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第六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第二十八条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履行财会主责监督,加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监督。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依责监督,加强对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的监督,严格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对本单位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日常监督。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省本级单位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支出列入省本级部门预算。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草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各地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抚育等,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地方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上述方面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森林保护修复等支出内容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实施期限执行),下一阶段实施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黑龙江省重点国有林区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财规审(2018)13号)、黑龙江省地方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财规审(2018)17号)同时废止。此前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原省森工总局发布的关于林业改革发展与生态保护恢复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