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理-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ocx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StandardformanagementofconstructionpIantDBJ14-033-2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号:J10560-20*20*发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StandardformanagementofconstructionpIantDBJ14-033-2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号:Jl0560-20*主编单位: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日期:20*年*月*曰20*青岛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鲁建标字20*号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编修订的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J14-033-20*,现予以发布。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二O*年*月*曰-JL.刖三根据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复核结果的通知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建设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编制,是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依据。本标准的主要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安全生产;4文明施工;5质量管理;6建筑队伍管理;7工程监理;8合同履行。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对施工现场的要求,对原标准内容进行了调整、增加。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青岛市澳门路121号;邮政编码:266071;联系电话:0532-85068035;电子邮箱:qdzac;网址:www.e-)o本标准主编单位: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1总则12术语13安全生产21.1 1一般规定21.2 扣件式落地与悬挑钢管脚手架71.3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81.4 基坑支护91.5 模板工程101.6 高处作业101.7 施工用电111.8 起重机械设备111.9 吊篮123.10起重吊装133 .11施工机具134文明施工144 .1方案编制145 .2现场围挡146 .3建筑物围挡157 .4信息管理158 5刁51.6 临建设施161.7 场容场貌171.8 扬尘治理184. 9现场防火194. 10综合管理195工程质量205. 1一般规定205. 2质量管理体系建设215. 3建材产品进场验收225.1 建筑结构工程245.2 装饰装修工程265.3 外墙外保温工程275.7建筑设备安装工程275.8 施工资料285.9 质量验收295. 10工程质量事故处理306工程监理316. 1一般规定316.2 项目监理机构316.3 进度控制366.4 造价控制366.5 合同管理386.6 安全控制386.7 质量控制386.8 沟通协调387合同履行397. 1一般规定397.2合同订立391.1 3合同履行408建筑队伍管理411.2 1承发包管理411.3 从业人员管理411.4 工人权益保护421.5 现场资料42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43附录441.0.1为提高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实现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精细化,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实现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化,促进行业发展,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其他地市的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房的施工现场管理。1.0.3本标准是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行为,明确建设各方主体的职责和要求,考核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1.0.4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并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1.0.5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讲原则、守信用,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同时,应加强“理念、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创新,推进建筑工程的科学管理。1.0.6建筑施工现场管理,除应遵循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2.0.1安全生产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2.0.2危险源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2. 0.3“三宝”建筑施工现场作业区工作人员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用于安全防护目的的安全网。3. 0.4“四口”建筑施工现场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4. 0.5“临边”施工现场内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0.8m的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和沟、坑、槽、深基础周边等危机人身安全的边沿的简称。2.0.6“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2.0.7起重机械设备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塔机、吊篮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2.0.8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2.0.9高大模板工程水平现浇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6.5m,或跨度超过15m,施工总荷载大于12kNm1,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工程。2. 0.10临建设施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临时设施。2.0.11公示牌在施工现场的进出口处设置的施工标志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等。2.0.12建材抽检建材进场后,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质量的建材产品进行现场抽样检测。2.0.13设备安装抽检设备安装工程完毕后,对涉及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项目进行现场抽样检测。2.0.14结构抽检结构工程验收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结构或构件进行现场抽样检测。见证取样与送检: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在监理(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封样,共同送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2.0.15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施工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在工程施工项目上组织实施施工合同的代表人(甲方代表)。2.0.16本单位人员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2.0.17一等工程、二等工程、三等工程建设部158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划分的工程类别。3安全管理3.1 一般规定1. 1.1安全报监1.1.1.1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施工安全报监手续。1.1.1.2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填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应对评估结论的可靠性负责。1.1.1.3 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按规定分施工阶段对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评定结果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1.1.4 建设、施工单位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时,应提供该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意见,或未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书面证明。2. 1.2安全管理体系3. 1.2.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耿称;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耿称。4. 1.2.2建筑施工企业从事专职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都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建立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档案,现场安全管理体系框图应悬挂于施工单位现场会议室内(见附录A)。3.1.2.3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工程规模(M代表建筑面积,单位:m2;Z代表工程造价,单位:亿元)专职安全员最低配备人数备注M<100OOZ<0.5110000M<500000.5Z<1250000M<1500001Z<53M>150000Z25每增加0.5亿元(含)1亿元或1万(含)5万平方米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各增加1人,并分别设立安全主管。根据具体面积核算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施工人数(R代表施工人数)专职安全员最低配备人数备注R<50150R<2002R22003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5. 1.3安全生产责任制6. 1.3.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上墙公示,安全目标责任应分解到人,贯彻执行安全管理“从零工作法”。“从零工作法”主要内容见附录表B-1、BT(续表)、B-2o7. 1.3.2工程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8. 1.3.3施工单位应对拨付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指标,并含有明确的奖罚措施内容。9. 1.3.4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标准、规范、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10. 1.3.5建设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及时提供地下管线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开工前,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的,应当有效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施工。11. 1.3.6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12. .4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13. 1.4.1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工艺制定安全技术措施。14. 1.4.2工程施工安全方案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应签字、盖公章,填写审批意见和审批时间。15. 1.4.3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工程、脚手架工程、临时用电工程及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有针对性,并附必要的计算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审批、建设单位审核签字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实施。16. 1.4.4对涉及地下暗挖工程、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以上高空作业工程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组织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应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进一步完善,并按规定重新进行审批、审核后,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17. 1.4.5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重大隐患源监控、检查、验收制度,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进行重点监控,不得随意变更已经审批、审核的专项施工方案。18. .5安全技术交底3.1.5.1施工作业前,施工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针对各工种特点,对施工现场各工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管理人员应参与安全技术交底活动。3.1.5.2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将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注意事项予以明确,交底应全面,具有针对性、指导性。3.1.5.3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进行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3.1.6安全检查3.1.6.1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开展安全检查。3.1.6.2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并落实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制度,企业分管负责人每月不少于1次,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每月不少于2次,项目工程各方主体联合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安全员每天不少于2次。建立企业领导带班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在节假日期间深入一线工作的同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项目负责人在平时工作的同时坚持天天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并做好记录。3.1.6.3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组织整改。3.1.6.4建立基坑、脚手架、起重机械、高大模板、人工挖孔桩、临建板房及高大围挡墙等重大隐患源监控档案,对各工程重大隐患源进行梳理,明确每项重大隐患源的控制内容、环节、节点、部位、监控措施、控制时间段、阶段控制责任人。3.1.6.5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的了解天气情况。六级及以上强风、暴雨、浓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部应立即组织检查。并据天气实际情况,按规定暂停施工。3.1.6.6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立即或限期整改,并做好书面记录存档。3.1.6.7各级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建立检查与整改报告档案。3.1.7安全教育3.1.7.1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3.1.7.2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3.1.7.3对变换工种的作业人员、新入场的作业人员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3.1.7.4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3.1.8应急救援3.1.8.1工程项目部应针对工程特点,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应制定预防高处坠落、防坍塌、防起重机械伤害、防火灾、防汛、防触电等主要内容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3.1.8.2工程施工现场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培训、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纸面推演和现场实际应急救援演练。3. 1.8.3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3.9.9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1. 1.9.1总包单位应对承揽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的审查。3. 1.9.2当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4. 1.9.3分包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3.9.10 持证上岗3.9.10.1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建立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3.9.10.2 工程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3.9.10.3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人、证应相符。3.9.10.4 项目部应编制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和参加年审。3.9.11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3.9.11.1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必须完善企业、项目“二级”应急管理机制,分别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救援队伍,备足应急物资、器材和车辆,保证通讯畅通,并定期组织演练。3.9.11.2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事故档案。项目部应每月向公司上报安全事故月报表,施工企业每月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安全事故月报表。3.9.11.3 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严禁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3.9.11.4 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等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制定防范措施。3.9.12 安全标志3.9.12.1 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其标志牌不得集中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GB2894)的要求,其形状、图案、颜色等不得随意更改。3.9.12.2 施工现场应绘制安全标志布置图。应根据工程部位和现场设施的变化,及时调整安全标志牌设置。标志牌的数量、位置应设置得当。3.9.13 安全管理资料3.9.13.1 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安全技术资料范木。3.9.13.2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技术资料员负责资料的整理与管理。3.9.13.3 安全技术资料应符合实际、及时整理、字迹工整、分档清楚、装订整齐、统一规范,内容真实、完整。3.9.13.4 安全资料应具备排序清楚、查找迅速、查阅方便等条件,当资料员不在施工现场时,应委托他人暂时保管。3.2扣件式落地与悬挑钢管脚手架3.2.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搭设使用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的规定。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I30-2011)和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对进场钢管扣件严格实施审核、检查和验收程序,按规定对现场钢管扣件进行联合检查、按批次进行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3.2.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搭设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计算,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3.2.3当脚手架搭设超过规范允许高度时,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3.2.4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材料要求、基础处理、杆件间距、连墙杆设置、固定锚固、杆件设置等内容。并附设计计算书、施工详图及大样图。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3.1.4的要求。3.2.5严禁使用木、竹脚手架和钢木、钢竹、木竹混搭脚手架及单排脚手架。3.2.6钢管、扣件进场时,供应单位必须出具证明其产品合格的相关资料,施工单位应进行验收,证明材料及验收记录应存档备查。严禁不合格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时,搭设人员应对钢管、扣件进行检查和筛选。3.2.7脚手架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搭设人员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并履行验收签字手续。脚手架在下列阶段必须进行检查验收:1脚手架基础完工后及脚手架架体搭设前;2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3每搭设完6m8m高度后;4达到设计高度后;5遇有六级强风及以上风或大雨后,冻结地区解冻后;6停用超过一个月。3.2.8脚手架基础必须夯实平整,按规定设置木垫板、钢底座和纵横向扫地杆,排水良好。3.2.9架体与建筑物拉结杆件应按规范及施工方案的要求规定设置,拉结可靠牢固;拉结点应设明显标志。3.2.10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剪刀撑必须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脚手架高度在24m以下的,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脚手架高度在24m以上的,剪刀撑必须沿长度连续设置。3.2.11操作层脚手板必须满铺,固定牢固,材质应符合要求;操作层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并设置18Cm高的挡脚板。3.2.12架体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IOm设层间安全平网,距地面第二步处设首层安全平网,操作层的脚手板下设随层安全平网兜底,安全平网应架设牢固、严密。3.2.13脚手架的内排架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大于15cm的必须进行封闭防护。3.2.14卸料平台应编制专项安全方案,必须有设计计算书,设置荷载限制标志牌,平台底板应满铺,固定牢固,材质应符合要求。卸料平台必须有独立的支撑固定系统,严禁与脚手架架体连接。3.2.15悬挑式脚手架的悬挑梁必须使用型钢悬挑梁,悬挑梁宜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悬挑梁与建筑物的固定方法须经计算确认,悬挑梁通常应使用16号以上工字钢,悬挑梁尾端应在两处以上使用16以上圆钢固定在楼板等钢筋混凝土结构上,悬挑梁前端应采用14以上钢丝绳进行吊拉卸荷,并进行设计计算,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3.2.16悬挑脚手架的悬挑梁的锚固、卸荷吊拉钢丝绳与悬挑比例等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3.2.17脚手架的各杆件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立杆必须使用专用对接扣件进行对接。脚手架钢管应均匀涂刷黄色漆,并在脚手架外侧按规定搭设外挑安全平网。3.2.18开口脚手架的开口处,应在架体的基础部位与架体的顶端部位与建筑物进行拉结,中间每层设置不少于一处拉结点。3.2.19门式、碗扣式、承插型盘扣式、满堂脚手架等钢管脚手架的搭设使用应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规定要求。3.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3.3.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搭设与使用应符合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定要求。3.3.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搭设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计算,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和专家论证。3.3.3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管理。3.3.4每次升降前后,施工、安装、监理单位必须对安全装置、安全保险设施、提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并填写检查记录,符合要求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作业、使用。3.3.5架体分区段安装、分区段使用时,应进行分区段验收,验收应有量化内容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3.3.6脚手架主框架必须在每个楼层设置连接点,附着支座、钢挑架应与建筑结构连接牢固。3.3.7必须设置防坠落、防倾斜装置,且不得少于两处,动力、液压等系统及各安全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3.4基坑支护3. 4.1基坑开挖支护施工应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4. 4.2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专项设计及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5. 4.3当基坑周边环境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进行审核、审批。6. 4.4基坑开挖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对基坑周边环境、土质等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应按照本标准3.1.4的要求编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方案组织施工。7. 4.5深基坑开挖支护企业应编制防范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各类地下管线资料及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8. 4.6基坑开挖支护施工应严格按照专项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基坑支护结构必须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和超挖。9. 4.7深基坑开挖应按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分层、分段、均衡开挖。10. 4.8基坑开挖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放坡,不具备放坡条件的要根据现场情况,对坑壁按规定进行加固与支护。11. 4.9深基坑的加固与支护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基坑内应搭设上下通道,作业人员应有安全立足点,禁止垂直交叉作业。12. 4.10基坑及周边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并满足施工、防汛要求。13. 4.11基坑周边应设置防护栏,严禁堆放土石方、料具等荷载较重的物料。对周边原有建筑物、公共设施等必须设置观测点,专人负责,及时观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14. 4.12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深基坑监测资格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按有关规范对基坑实施监测。监测数据超过报警值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报告并封闭现场,划定警戒区域,安排人员进行警戒。15. 4.13深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完工后、地下结构工程施工前,必须由建设、深基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地下结构施工。16. 4.14深基坑深度的两倍范围内严禁设置宿舍、机械机具设备,特殊情况必须设置临时办公用房、库房等临时建筑设施的,应由具备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安全计算书后方可设置。17. 4.15对施工周期较长,未及时回填或基坑支护超过设计使用寿命的,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回访,按专家意见进行施工。3.5模板工程3. 5.1模板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计算,并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4. 5.2模板支撑体系的高度、跨度、施工荷载、集中线荷载超过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5. 5.3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3.1.4的要求,并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Io6. 5.4模板支撑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立杆底部按规定设置垫板,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扫地杆、剪刀撑、立杆、水平杆,各杆件间距应符合设计计算要求。7. 5.5立杆严禁搭接,必须使用专用对接扣件进行对接。梁底立杆应支撑在梁底轴线上,且结构梁底与楼板底下50cm内必须设置纵横向水平杆。8. 5.6可调托撑螺杆外径不得小于36mm,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顶托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mm9. 5.7模板施工完毕,现浇碎施工前,工程项目应组织对模板进行联合检查验收,碎浇筑时严禁在模板下方有人进出或停留,并设专人进行监护。10. 5.8模板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堆料应均匀,现浇碎时的施工工艺过程应符合相关规程要求。11. 5.9模板存放高度不得超过1.8m,大模板存放必须有防倾倒措施。12. 5.10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必须达到规定设计强度要求,经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拆除时必须划定警戒区域,设置监护人。在地下室、孔、井、洞内进行拆装模板等施工活动时,应先进行通风,经检查无有害气体等隐患后方可施工,周边应设监护人。3.6高处作业3.6.1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3.6.2凡在2m(含2m)以上高处进行作业必须正确系挂安全带,安全带的挂置应遵循高挂低用的原则,其挂置点应符合专项高处作业施工方案的要求,且应悬挂在牢固的结构或专用固定构件上。3.6.3建筑物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实施封闭,严禁擅自拆除密目式安全立网等安全防护设施。架体内按规定设置安全平网。使用前应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严禁使用。3.6.4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必须使用质量符合规范要求的登记备案产品。3.6.5楼梯口必须设防护栏,牢固稳定。3.6.6电梯井口必须设置安全门,井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IOm应设安全平网,网内不得有杂物。3.6.7通道口必须搭设防护棚,当建筑物高度超过24m时,防护棚顶板应设双层。通道口两侧设防护栏,加挂立网。3.6.8预留洞口,必须按规范规定采用相应的防护方法进行防护。3.6.9临边防护栏应设置上下两道,上杆距地高度为LonI1.2m,下杆距地高度为0.50.6m,立杆间距不大于2m,并设置18InnI高挡脚板或加挂立网。防护栏杆应牢固可靠。3.6.10临边防护栏、各类防护棚、安全门、各种洞口盖板等安全防护设施,应使用符合“标准图集”规定要求的定型化、工具化产品。防护栏、安全门刷红、白相间警戒色。3.7施工用电3.7.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有施工单位电气工程师参加会审,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3.1.4的要求。3.7.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达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电箱设置、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3.7.3配电箱、电缆、漏电保护器等电气产品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登记备案产品。3.7.4外电线路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防护,防护措施应同时满足供电部门要求。3.7.5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电气测试仪器,电工必须每天巡回检查。漏电保护器测试每周不少于1次,各类电气的绝缘、接地电阻测试每季度不少于1次,雨雪天气后必须进行测试,并做好巡查维修纪录。3.7.6宿舍内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热棒、电炉子等大功率用电器具,每间宿舍总用电负荷不得超过2k肌提倡宿舍使用36v安全电压,并应设置漏电保护器和过载保护器;严禁乱拉、乱接用电设施,防止发生电器火灾事故。3.7.7各级电箱设置位置、高度、稳定性、电箱接线等应符合“规范”要求,一、二级电箱应采用防护棚形式进行防护,且电箱前应设置绝缘垫,配置干粉灭火器、防触电警示标志。三级电箱应做防雨措施。3.7.8防触电、短路漏电保护器等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地下室、潮湿场所及密闭容器内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机械机具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小于30mA,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小于15mA。3.8.1施工现场起重设备的安装拆除应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后组织实施。内爬式、型式特殊的起重机及用于钢结构等大构件吊装的起重机的安拆或附墙型式与使用说明书规定有较大不相符的起重机及单体工程塔机数量较多,群塔作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等情况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3.8.2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应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产品备案登记、出租、安装拆卸、检查验收、使用等安全管理工作流程。3.8.3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手续,取得登记注册铭牌和证书。安装完验收后,使用单位应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志方可使用。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信息。3.8.4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3.8.5安拆作业前安拆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安拆过程中,应划出警戒区域,安拆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必须按规定进行全过程监控。起重机械安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人证相符,现场安拆人数应符合规定要求。3.8.6设备的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及建设、监理必须对起重机械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使用中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对安全限位保险装置和钢丝绳、吊索等易损部件每天进行检查,确保灵敏可靠。3.8.7多台塔机作业时必须满足安全距离要求,并采取有效的防碰撞措施。3.8.8塔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基础应按产品说明规定制作;标准节的螺杆、螺母、垫圈等必须符合产品说明要求,确保数量齐全、连接紧固,斜撑杆要严格按要求使用连接销轴和开口销固定。3.8.9塔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安装使用的附着装置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及相关技术要求,确保材质、预埋和安装等符合安全要求,达到连接紧固,间距符合要求,附墙装置应由原制造厂家或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制作,原制造厂家制作应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制作必须出具设计图纸及设计计算书。3.8.10塔机防倾翻装置、安全限位保护装置,施工升降机安全限位、防坠安全保护装置,物料提升机防断绳及安全限位装置必须灵敏可靠。施工升降机防坠器必须按规定进行年度标定,超过标定期限的严禁使用。3.8.11施工升降机轿厢内载人严禁超过9人(含操作司机),并在地面进料口处醒目位置悬挂“限乘不超过9人”标识牌,物料提升机严禁乘人上下。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地面进料口处应按规定搭设防护棚。3.8.12各种型号起重设备安装的最大安装高度和汛期允许使用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3.8.13起重设备的安装、拆除、顶升作业前,应及时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1.1.1 9.1吊篮安装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吊篮支架支撑处的结构承载力应经过验算,并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特殊情况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1.1.2 吊篮架体设置牢固、稳定,配重块材质与重量符合要求,其悬挂机构前支架不得支撑在女儿墙上或挑檐边缘等非承重结构上,且限位装置灵敏可靠。1.1.3 吊篮安全锁必须灵敏可靠,且按规定每半年标定一次,并应灵敏有效,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并应从地面进出吊篮。1.1.4 吊篮必须设置独立专用安全绳,安全绳的材质应符合规定要求,其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作业人员系挂的安全带必须使用专用安全锁扣挂置在独立专用安全绳上。1.1.5 吊篮严禁超载,篮内荷载放置均匀,保持水平状态,严禁将吊篮代替起重设备使用。每天班前班后必须对吊篮进行全面检查,无隐患后使用。1.1.6 吊篮发生故障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操作,严禁反复启动吊篮或擅自进行开拆检修,应及时请专业人员进行维修。1.1.7 吊篮首次安装完毕或移位后安装完毕,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吊篮与作业面距离应在规定要求范围内。3.10 起重吊装3.10.1 起重吊装工程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后组织实施。重大起重吊装工程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吊装作业必须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划定危险作业范围,设置警示标志,设专人实行全过程监护。3.10.2 吊装前应对起重机械的安全保险装置、钢丝绳、索具、卡扣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并在吊装作业前按规定进行试车。3.10.3 3被吊物件必须合理存放,确保稳固安全,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有可靠立足点。结构吊装时,应在人员作业活动面下方设置安全平网。3.10.4 严禁超载吊装和起吊重量不明的重大构件和设备。严禁在吊起的构件上载人,不得使用起重机载运人员,不得在构件上堆放或悬挂其他零星物件。3.10.5 被吊物件的捆绑或吊挂点应合理、牢固,检查无误后起吊。被吊物下方严禁站人或有人行走。3.11 施工机具3.11.1 机具使用前应经验收合格后使用。机具传动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不得使用倒顺开关。电锯、平刨、搅拌机、合灰机等固定施工机具应搭设封闭式防护棚。3.11.2 平刨应设护手安全装置,圆盘锯应设分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