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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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2.docx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14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围绕国家和我市决策部署,专项用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升专业化能力和水平、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预算控制、注重绩效、择优高效的原则,年度资金预算规模根据项目需求、财政可承受能力、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综合测算。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和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会同市财政局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全过程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三)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贴息贴保、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予以支持。(一)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奖补。(二)鼓励“专精特新''种子企业和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培育更多国家级“小巨人”企业,对认定的各梯度“专精特新''企业新增融资给予贴息、贴保等补贴,其中:对在库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累计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纳入国家级“小巨人”企业名单后不再享受该政策,按照我市新动能引育和国家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培育享受政策支持;对“专精特新''种子企业给予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纳入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后已获得补贴金额纳入补贴基数。具体补贴标准以年度申报指南为准。(三)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对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项目在有效期内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运营优化,发挥政府性平台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产业链等公益性服务,并通过市场化运营模式扩大服务范围,增强服务能力。补贴标准以政府采购合同确定的金额为准。(四)支持开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活动。支持政策研究、规划编制、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以及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论坛及推介会活动等。补贴标准以政府采购合同确定的金额为准。(五)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中小企业支出。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以及中小企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则上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组织申报、评审等工作,并将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方案送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规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审核、批复。第七条项目申报流程:(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每年8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重点。(二)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健全第三方评审机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择优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金额。项目评审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四章资金拨付及管理第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评审结果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或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项目所在区,相关区财政局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及预算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履行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审核确定的项目及金额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拨付资金。第五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九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按检查要求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十条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和信息公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价,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主动公开有关工作推进及资金管理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动公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绩效信息等相关情况,市财政局主动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以及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收回相关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申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16)2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津财规(2018)21号)同时废止。另外,民营企业相关支持政策仍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17)22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