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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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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docx

    XX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后勤与基建处、安全与保卫处、团委等部门的负责人及根据具体申诉事件遴选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作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办公室主任由校长办公室负责人兼任。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六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二)申诉的事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诉求;(三)提出申诉的日期;(四)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名。第七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予以受理,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二)申诉材料不全,限期(3个工作日)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诉;(三)学生放弃申诉后,不得对同一情况再次申诉。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第八条学生超过申诉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等方式处理申诉。必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查情况,做出下列决定:(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二)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复查决定书及时直接送达申诉人,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十三条学生对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南通市教育局或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十四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后,无特殊情况,不得对同一情况再次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第十五条处理、处分以及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处分以及复查决定书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六条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并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贝限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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