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场土地整理项目监理实施细则.docx
某农场土地整理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核:_批准:_*监理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202x年XX月XX日目录1、总则52、承建单位应报送的文件5(1)施测项目概述。5(1)平面、高程控制网(或系统)设计。5(2)控制测量的选点、埋石。5(3)控制测量观测。6(4)内业计算和成果验收。6(5)按合同文件规定应予报送的其他资料。6(1)测图控制7(2)地形图测绘。7(3)按合同文件规定应予报送的其他资料。73、质量控制84、其他8土建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理工作规程91、总则92、承建单位的合同责任93、申报签证程序104、质量检验105、材料的运输、储存与管理11(1)先用存放时间较长的水泥与粉煤灰。11(4)粉剂的存放条件应与水泥相同。11(D粗骨料的贮存应不使其破碎、污染和离析。H(3)不允许任何不当设备在骨料堆上操作。12(2)应避免离析、污染,并具备规定的脱水条件。126、其他12土方开挖工程监理工作规程131、总则132、工程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133、施工过程监理144、施工质量控制145、质量检验与工程验收15(5)施工记录资料。15土方填筑监理工作规程161、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162、施工过程监理17(1)施工概况(包括开工部位、施工时段、填筑断面控制情况)193、施工质量控制194、其他20研工程监理工作规程211、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21(1)工程简况及施测范围。21(2)浇筑程序(包括浇筑作业工序,分缝、分段、分层、分块等)212、施工过程监理22(1)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质量、碎标号及配合比。23(4)碎试件的试验结果及其分析。243、施工质量控制24(1)水泥标号。(2)凝结时间。(3)体积稳定性。24(1)稠度。(2)细度。(3)比重。(4)水化热。244、其它27砌石工程监理工作规程281、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28(1)工程简况及施测范围。28(2)砌石砌筑程序(包括砌石作业工序,运输及储存情况等)282、施工过程监理29(2)料石挡土墙宜采用同皮内丁顺相间的砌筑形式。303、施工质量控制304、其它301、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31(1)工程简况及施测范围。31(5)原材料的购买、运输及储存。312、施工过程监理323、施工质量控制334、其他331、总则1.1 本规程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水电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文件,以及现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1. 2本工作规程适用于监理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测量。2、承建单位应报送的文件1.1 由业主单位委托监理部向承建单位提供的施工区范围内现场测量基准点及相关数据,承建单位在收到上述基准数据后应进行复核验算。如对该数据有异议,应在收到数据后以书面形式报告测量监理部,共同进行核实。核实后的数据由监理部测量室重新以书面形式提供。1.2 承建单位应在施测前,将有关反映其施测能力、水平和施测进度安排计划的报告报送监理部批准,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施测项目概述。(2)施测技术方案要点(施测方法、操作规程和引用技术标准目录)。(3)观测仪器、设备设置(含计算机、气象仪器和仪器检验设备等)。(4)测量专业人员设置。(5)施测进度计划。(6)测点保护措施。(7)安全防护与成果质量控制措施。(8)监理工程师依据承建合同文件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1.3 承建单位应根据报经批准的进度日程安排施测计划,在阶段性测量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按有关要求向监理部报送业已完成的阶段性测量成果资料,以便测量工程师进行审核与确认1.4 基本控制各测量阶段报告内容要求。(1)平面、高程控制网(或系统)设计。D已有的控制点成果及略图、测区地形图、工程布置图和建筑物设计图文号等。2)控制测量设计书(含标石类型、联测方案、引用技术标准等)。如采用插点法、插网法和测距导线法,或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允许,或报经监理部批准采用的其他测量方法,尚须递交联接图和精度估算值。(2)控制测量的选点、埋石。1)控制网点布置图、水准路线图、导线路线图。2)点之记、托管书。(3)控制测量观测。1)观测大纲(含观测时各种限差标准)O2)仪器检验资料。3)外业观测资料检验计算成果。(4)内业计算和成果验收。1)内业成果计算资料。对于水工隧洞测量,应递交洞口点与洞外相关控制点联测的平差资料和进洞关系平面图,洞内导线和高程计算成果以及平面图。2)成果表(含坐标系统、投影面和高程系统)。3)质量评价、技术总结、验收报告。(5)监理部依据合同文件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包括相应的应用技术与计算程序使用说明)。2. 5放样测量各阶段应报送主要轮廓点(轴线)和主要部位的放样数据和资料。必要时应根据监理部要求报送所有放样数据及资料。报告内容包括:(1)施工区等级控制点成果及略图、工程布置图和建筑物设计图文号等。此项内容重复者,只注明,无须重复递交。(2)放样数据、放样略图(含可能的控制方格网图)。(3)放样方法、程序及点位精度估算。(4)按合同文件规定应予报送的其他资料。另外,在每个单位工程完成后,承建单位还应报送单位工程的放样测量工作总结、质量评价和验收报告。2.1 断面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1)断面轴线点或中心桩放样图、断面点测量方法。(2)断面施测记录、计算和断面点成果表。(3)各种断面图及断面编号。(4)危险地带断面测量技术安全措施。此项内容重复者,只注明,无须重复递交。(5)按合同文件规定应予报送的其他资料。2.2 收方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D施工前的原始地形图、断面图或其他业已报监理工程师签发或确认的资料。(2)业已报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收方测量资料。(3)工程量计算资料。(4)按合同文件规定应予报送的其他资料。2.3 局部地形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1)测图控制1)基本控制(参见2.4)。2)图根控制测量设计、有关永久性标石点之记。3)仪器、工具检验资料。4)测站点平面坐标和高程的测定方法,图根点和测站点坐标及相应的计算程序使用说明。5)加密高程观测方案和控制路线图,图根点、测站点、加密高程点成果表及展点图。(2)地形图测绘。1)地形图比例尺、等高距、分幅、图式。2)仪器、工具检验资料。3)测站点计算资料,地形原图。4)质量评价、技术总结、验收报告。(3)按合同文件规定应予报送的其他资料。2.4 如果承建单位采用新仪器设备或新技术方法,或在施测过程中执行了现行规范尚未规定的技术要求,则须于计划实施前报监理部批准。2.5 上述报告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授权其施测单位负责人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退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合格”、“按意见修改(正)后执行”、“已审阅”或“修改(正)后重新报送”四种。2.6 若承建单位收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正)后重新报送”,则承建单位应抓紧作出安排,并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施测或施工作业延误等合同责任。2.12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以上报告资料,因此造成的合同责任由承建单位承担。若承建单位在限时内未收到监理部的审签或批复意见,可视为已报经审阅。2.13监理工程师对承建单位测量成果的批准与确认,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测量成果准确和精确度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3、质量控制3.1 所有测量和放样的有关参数都应事先报经监理部检查。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施测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测量。3.2 承建单位应依照有关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执行标准,对其业已完成的测量成果进行质量评定,并报送监理部测量室确认,被认定为不合格的测量产品,承建单位应及时安排予以复测,并为此承担合同责任。3.3 施工测量质量控制标准按合同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和有关测量技术与质量评定标准执行。如施工期间,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发了新的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则新的标准(规范)生效之后所进行施工测量质量控制标准的主要精度指标参照其执行。3.4 4各分项工程项目施测质量控制标准还应结合相应项目技术要求和相应监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4、其他4.1 对于承建单位报送,申明属于秘密并于文件首页一个明显位置加盖了密级印章的成果资料和技术文件,监理工程师应对第三方保密,并且只限于在本监理项目范围内引用。4.2 当承建单位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修改己报经监理部批准的作业措施和计划,并致使施测技术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时,承建单位应于此类修改计划或措施实施前另行报经监理部测量室批准。施工测量所有项目工作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合同工程项目价格中,业主单位不另单独计量支付。土建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理工作规程1、总则1. 1本工作规程依据工程承建合同以及SDJ207-8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2-94.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水工混凝土掺用粉煤灰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1.2本工作规程适用:场内交通工程、施工企业土建工程、以及其他所有混凝土工程及其相应范围。2、承建单位的合同责任2.1 承建单位必须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建立自己的现场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设备,按设计或施工规程规范要求,对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水泥、粉煤灰、外加剂、止水材料、钢筋、型材以及混凝土骨料等建筑材料和用于主体工程施工的半成品或成品材料(以下统称建筑材料)进行取样试验,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和监理文件有关要求,将试验报告报送监理部审核。2.2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提交建筑材料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书、材料样品和试验报告。2.3 监理工程师可根据需要进行工程所必须的各项材料试验。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无偿提供试验用材料和各种试件,以及在必要时将现场试验室免费提供给监理工程师使用,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各项取样和试验工作,并为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提供方便。2.4 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提供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时,承建单位可以于计划使用代用材料的14天前提出使用代用材料的申请,报送监理部批准。采用代用材料的报告必须附有代用材料的材质技术指标和试验报告。监理部在认定其不影响工程质量时才批准予以采用。2.5 承建单位应对提供使用的建筑材料负全部责任。一旦发现在本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承建单位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予以更换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和合同责任。2.6 对于不合格建筑材料,监理工程师有权通知承建单位停止使用或降低使用等级,承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增加合同支付。2.7 承建单位未能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和办理质量合格认证,造成工程项目施工延误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3、申报签证程序3.1 每批建筑材料进场,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进行进场材料检验,并向监理部报送进场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单。3.2 工程开工前以及在作业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月或依骨料生产规模不定期地对用于工程施工的建筑材料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报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工程砂石骨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单报监理部认证。3. 3监理部在接到承建单位申报后37天内完成认证检查,并于检查合格后予以签证确认。4. 4进场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单、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工程砂石骨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单及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均按一式四份报送。监理部完成认证手续后,返回承建单位质检部门两份,以作为单位、分部工程施工基础资料和质量检验依据,供以后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验收时检查。4、质量检验4.1 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与型材,其品种、牌号、直径等均应符合有关设计文件的规定。钢筋、型材与焊条的性能必须符合承建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4.2 钢筋和型材应有出厂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单。钢号不明的钢材,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不能在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上使用。5. 3水泥与粉煤灰品质应符合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现行的国家及有关部颁标准的规定。运至工地的水泥与粉煤灰,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和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承建单位试验室必须进行复验,必要时还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依照有关规程规范要求进行化学分析。6. 4外加剂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及使用说明。当储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必须进行质量检验鉴定。7. 5止水材料的品种规格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5、材料的运输、储存与管理5.1运至工地的钢筋及型材必须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分别堆存、立牌标识、不得混杂。在运输、储存过程中避免锈蚀和污染。5. 2从水泥厂、灰场或其他转运站将水泥、粉煤灰运至工地需要有良好的运输设备、要确保水泥、粉煤灰在运到工地时不受潮及不受其他杂物污染。5.3 不同品种、标号及厂家的水泥、粉煤灰应分别贮存,贮存量应满足混凝土浇筑强度的需要。水泥、粉煤灰运到工地后应立刻存放在干燥、密闭、具有良好通风的地方,以免受潮。5.4 为了保证使用的水泥、粉煤灰有良好的质量,在工地上承建单位应做到:(1)先用存放时间较长的水泥与粉煤灰。(2)散装水泥与粉煤灰应及时倒罐,一般可一个月倒罐一次。(3)袋装水泥贮运期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贮运期超过6个月的,不得再用于主体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除非有实验证明质量仍然可靠,并于事先获得监理部的批准。(4)袋装水泥、粉煤灰应在水泥厂、灰厂装袋,任何破损的袋装水泥与粉煤灰应废弃。(5)在拌和楼贮存罐,粉煤灰与水泥应分别存放,不同品种及不同厂家的粉煤灰应分开存放,并以与水泥相同的方式称量送进拌和机。5.5 外加剂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1)外加剂的贮存必须避免污染、蒸发或损耗。对于液体外加剂必须提供专门设施使之搅拌均匀。(2)引气剂若在工地存贮时间超过6个月或受过冷冻的,不能使用。除非重新测试证明其有效,并于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使用。(3)缓凝减水剂若在工地存放时间超过6个月或出现冷凝结霜的,不能使用。除非通过试验证明其有效,并于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使用。(4)粉剂的存放条件应与水泥相同。5.6 粗骨料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1)粗骨料的贮存应不使其破碎、污染和离析。(2)堆存骨料的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不同粒径级的骨料必须分别堆存并设置隔离设施,严禁相互混杂。(3)不允许任何不当设备在骨料堆上操作。5.7 细骨料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存贮期无异物侵入,在贮存料堆上无任何不当设备操作或置于其上。(2)应避免离析、污染,并具备规定的脱水条件。(3)在开始混凝土浇筑以前,应贮备满足进行连续浇筑的足够数量的合格细骨科。(4)细骨料堆存的活容积应满足施工期间对合格料的需要。5.8 袋装水泥与粉煤灰的运输、保管及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品种、标号不得混杂。(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受潮。(3)水泥与粉煤灰仓库宜置在干燥地点并应有良好的排水、通风措施。(4)堆放袋装水泥或粉煤灰时,应设防潮层,距地面和边墙至少30Cnb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袋。(5)袋装水泥或粉煤灰到货后,应标明品种、标号、厂家、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留出运输通道。(6)先到的水泥应先用,储存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水泥,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认定的标号使用。6、其他6.1 混凝土材料,混凝土拌合物,土石料,止水材料及金属材料等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频率及控制标准等均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技术规范、设计技术要求、有关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规定进行。6.2 监理工程师为材料检验所进行的批准、审核、检查与认证等,并不能减免工程承建单位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除非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为材料质量检验所进行的检查、取样、试验与鉴定,业主单位均不另外予以计量支付。土方开挖工程监理工作规程1、总则1.1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J249-88).(SL38-9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等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编制。1. 2本细则适用于主体工程项目的土方明挖工程的监理,其它非主体工程项目土石方明挖工程可参照执行。2、工程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1.1 承建单位应在现场施工测量施测前,将有关施工测量技术方案报监理部审批。1.2 开挖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合同技术规范和有关规程规范,结合地形,地质资料和施工条件,编制施工措施计划报监理部。施工措施计划包括下述主要内容:(1)工程概况(2)施工开挖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4)劳动力、材料和设备(包括辅助工程设备和设施)配置计划(5)安全措施(6)可能遇到的特殊地层开挖和其它特殊施工方法(7)质量控制和检测措施1.3 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件不退回。1.4 承建单位接到审签意见后,可及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开出相应的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1.5 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末收到监理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可视为已报经审阅。1.6 除非已另行报经监理工程师特别许可,否则应在开挖前报经监理检测质量合格后,同时完成地质编录情况下,方可进行相应部位的其它作业。3、施工过程监理3.1 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照已报批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同时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收集、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技术规范要求时,应及时调整或修订施工措施计划,并报监理部审批。3.2 施工中,承建单位要加强测量的校测工作,其主要工作包括:(1)轴线、高程、开挖断面和点位的施工放样;(2)开挖纵横断面,土岩界面检测工作;3.3 上述两项工作在施测前必须申报监理部,未通过监理部允许,擅自进行土石方开挖及回填,监理部可对其补报的测量成果不与认可。3.4 开挖轴线和重要部位的放样测量应及时报送监理部检查认证。必要时监理部可抽测或要求承建单位在测量监理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测量。但监理工程师所作的任何对照测量,决不减轻承建单位对保证建筑物结构位置和尺寸精确性所应负的合同责任。3.5 开挖过程中,承建单位应主动配合做好地质测绘、编录和安全监(观)测等工作。针对各部位开挖过出现的地下水,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确保开挖正常进行及下道工序的施工。3.6 施工作业中,做好劳动和安全保护工作,确保良好、文明的作业环境。3.7 发生塌方等事故时,承建单位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范围的延伸和扩大,记录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立即报监理部。同时,会同设计、监理,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审批执行。3.8 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时,承建单位应及时向监理部报告,会同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研究,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审批执行。3.9 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或违反国家有关安全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环境和劳动保护条例,或不按规定的路线、区域出渣、弃渣,或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监理部有权分别采用口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指令等方式予以制止或责令停工整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及合同责任均由施工单位承担。4、施工质量控制4.1 承建单位应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坚持三员(质检员、施工员、调度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对出现的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及时向监理部报告,并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4.2 开挖工程中,要注意以下事项:4.3 削坡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上、下层垂直作业;4.4 做好危石清理、坡面支护、防护和排水工作;4.3 开挖进程中,应严格中心线和高程。除非设计另有规定,否则规格检查应符合下列精度要求:(1)开挖放样误差,一般不大于10cm;(2)开挖断面测量相对于中线的误差不大于5cm;(3)施测断面间距一般不大于10m,对起伏差或线型变化较大的部位,应适当加测断面;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作出详细记录并及时报监理部。4.4 其它未列项目的质量控制及检验标准均按有关设计文件、合同技术规范、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J24988)执行。5、质量检验与工程验收5.1 土建工程质量检验与单元工程开工(仓)签证,监理按土建工程质量检验和开工(仓)签证实施细则执行。5.2 工程开挖或阶段开挖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及时申请中间(或阶段)验收,以利合同支付及下序工程的顺利进行。申请验收报告应包括下列资料:(1)施工详图图号、设计变更文件文号及监理部审签号;(2)导线及高程的实测成果和说明;(3)误差的实测成果和说明;(4)由施工地质工程提供的地质素描图(或其完成记录)及工程、地质水文资料;(5)施工记录资料。土方填筑监理工作规程1、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1.1承建单位应在填筑工程现场施工放样前,将放样施测计划报告报送监理部批准。内容应包括:(1)施测项目概述(包括平面和高程测量控制网的设置与校测,施测方案与技术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等)。(2)施工放样技术说明书(包括平面和高程测量控制网的设置与校测,施测方案与技术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等)。(3)测量仪器设备的配置、检验和校正资料。(4)测量专业人员的配置与组合。(5)施测进度计划。(6)测点保护措施。(7)数据记录及整理制度。在施测前应依据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预算出各部位、各高程控制点的坐标参数,以便放样施测时控制和校正。1.2 填筑开工以前,承建单位应将测量控制网及放样测量成果以及相关计算资料报送监理部审核。必要时,测量监理工程师将对报送成果进行校测和认证。1.3 填筑施工之前,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完成现场生产性碾压试验。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条件下,模拟实际施工条件,通过碾压试验调整、优化和初步确定主要填筑区的碾压参数和坡面碾压施工工艺。试验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将碾压试验成果及碾压设备的详细资料报送监理部批准。1.4 承建单位应在填筑工程开工前,向监理部报送详细的施工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1)工程项目概况(包括申请开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设计或合同工程量,填筑部位平面、剖面图等)。(2)施工布置、运输方式及场内道路规划。(3)垫层料的加工生产工艺与生产规划。(4)施工程序(包括填筑的区、段划分,反滤排水设施及护坡工程等施工作业程序)(5)通过碾压试验拟定的分区碾压参数(包括压实机具、振动频率、行走速度、铺筑厚度、洒水量、碾压方式与遍数等)。(6)施工进度(包括工期安排、典型作业循环时间、分期填筑形象、填筑强度与分区累积填筑工程量等)。(7)施工方法(包括卸料、铺料及碾压方式,岸坡和分区接头、接缝与结合面等特殊部位处理,边角部位的铺填、压实方法与机械设备,压实层间结合处理措施,垫层料上游坡面保护等施工方法,必要时还应报送特殊条件下的填筑方法)(8)超径块体和不合格填料的处理。(9)施工机械的配置与劳动力组合。(10)分年导流、渡汛与堤防保护措施。(11)质量控制措施。(12)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13)监理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1.5 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或另行发文批复,原文件不返回。批复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1.6 除非收到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到承建单位申请后批复开工申请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1.7 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因此而造成施工工期的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若承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监理部审签意见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2、施工过程监理2.1 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应做好施工测量工作。其主要内容应包括:(1)填筑前,必须校测和放出轴线、各重要建筑物的边界位置和填筑范围。填筑过程中,应对各分区的边界范围进行测量控制或监测。(2)随施工进展定期进行填筑体纵、横断面的测量,对各类填筑料加以区分,将成果绘面图表并按设计控制计算出已填筑完成的各部位有效工程量。(3)每个施工阶段结束时,应及时测绘填筑体附近施工区域地形图一次,以为下阶段施工提供资料。(4)每一分部工程完工,应及时测绘施工区域平面图和纵、横断面图,其比例尺不应小于施工详图所采用的比例。2.2 施工期所有测量记录、计算成果和测绘图幅,特别是隐藏工程的资料,均应及时整理、校核、分类、整编成册。工程竣工后,由承建单位将上述资料和地面控制网点全部移交业主单位。2.3 填筑必须在基础清理和处理、岸坡处理以及隐藏工程完成,经质量检验合格并报监理工程师认证后,方能进行。填筑第一层时,对局部的低洼处要按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碾压试验的要求进行处理和补平。对于基础内的软弱夹层及其他地质缺陷,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用适当的填筑料覆盖,或者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将其挖除后以碎回填,或者另行报经设计单位研究处理。2.4 每层填筑施工应在下层验收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证后方可进行。2.5 承建单位应加强对坝面施工的管理。除按设计分区划分单元工程外,还应按填筑面施工作业的实际情况划分大小适宜的单元工程并严密组织施工,保证工序衔接、流水作业、层次清楚、层面齐整、搭接密实、均衡上升。2.6 承建单位应选派有经验的施工监督人员在料场和填筑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监督和指导,并与监理工程师密切合作,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供必要的资料。2.7 承建单位应按技术规范要求的数量和方法对填筑体进行取样检查,这种检查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当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也可指示承建单位进行这种检查。对于经检查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填筑料或填筑区,承建单位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返工或补工处理。2.8 填筑体过水渡汛时,承建单位要做好填筑体过水保护设计,并在过水保护设计实施前,将保护措施及施工方法报送监理部批准。汛后,承建单位应及时进行填筑体过流后的修复,包括淤积物的清除等项工作。修补的施工方法、范围、计划应报监理部批准。2.9 施工进入汛期期间,承建单位应加强中、短期水文、气象预报工作,妥善安排施工渡汛,严格控制工程进度,保证填筑体达到相应的渡汛高程,避免造成汛期抢险的严重局面。2.10 岸坡处理应按设计和有关规范及验收标准执行。施工中,应注意和采取措施防止两岸地表径流和山坡暴雨汇流对填筑面的冲蚀。2.11 不应在填筑断面之内的岩坡上卸料或堆存弃料。特殊情况下必须卸料时,应另行报经监理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作好岸坡和卸料场地的清理与处理。2.12 由于施工、渡汛等原因而停工的填筑面应加以保护,填筑体遭受暴雨或过流冲刷后,应对填筑面进行认真处理,并经检验合格后,始准继续填筑。同时,应做好损害与修复记录备查。2.13填筑期间,承建单位应定期向监理部报送当月施工进展报告,其内容应包括:(1)施工概况(包括开工部位、施工时段、填筑断面控制情况)(2)施工程序与方法(包括各部位填料来源、品质、洒水量、碾压方式和碾压参数,结合面、接缝、接头处理以及施工作业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3)施工作业进度(包括分部、分项完成工程量、施工强度,机械设备投入配置,劳动力组合和投入,以及主要材料耗用情况)。(4)当月施工质量及质检情况。(5)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和处理措施。(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2.16 承建单位应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如因施工条件变化需变更施工措施计划,需事先报监理部批准后才允许实施。2.17 对于施工中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违反施工规范的现象,监理工程师有权采用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指令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由承建单位承担。3、施工质量控制3.1 填筑质量控制以工序控制为主要手段,在施工过程中,重点检查以下项目是否符合要求:(1)各填筑部位的填料质量。(2)铺料厚度、碾压遍数、洒水量和表面平整度。(3)碾压机具规格,重量、振动频率和压力等。(4)有无漏碾、欠碾或过碾。(5)填筑体各部位接头及纵横向接缝的处理与结合部位质量。(6)填筑断面控制情况。(7)填筑体及坡面平整度。3.2 填筑施工各工序应按技术规范、碾压试验的要求和报经批准的作业措施计划进行。铺料应分层平行摊铺,层面如出现明显的凸凹不平整现象时,必须进行整平,才允许进行碾压。3.3 填筑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超过设计标准者,不允许上料。对于已运至填筑地点的不合格填料,承建单位的施工监督人员、质检人员和监理工程师可以拒绝其卸料,己填筑的不合格料必须挖除并运出填筑体外,填筑料中的超径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处理。3.4 在填筑期间或填筑以后,如果已填筑的填筑体受到表土或其他不合适材料的污染,承建单位应将受污染范围内的填筑体填料全部予以清除。3.5 施工中应严格控制填筑层厚。卸料处前应有层厚标尺,以控制铺料。每一填筑层碾压后,应进行高程测量,据此检查填筑层厚。3.6 施工中应按设计要求对填筑料洒水,供水系统的布设应合理,供水量应满足高峰填筑强度的要求。填筑中的洒水必须均匀,并随碾压作业保持连续不间断。3.7 碾压速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采用分段碾压时,相邻的两段交接带碾迹应彼此搭接,顺碾压方向搭接长度应不小于0.30.5m,垂直碾压方向搭接宽度应不小于l1.5m.3.8 施工中宜采用跳堆法铺料、平料、以避免颗粒分离。分离严重部位应掺混或挖除处理。4、其他4.1 每一填筑单元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填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并报监理工程师确认,以作为以后评定相应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等级的基础资料。4.2 本细则未列之其他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检验标准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4.3 工程质量检验及单元工程开工签证,按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工作规程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工程支付计量与量测及价款结算申报,按工程合同和业主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研工程监理工作规程1、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1.1 工程承建单位应在现场施工放样施测前,完成放样施测报告编制并报送监理部批准。内容应包括:(1)工程简况及施测范围。(2)施工放样技术说明书(应包括施测方案、施测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3)观测仪器、设备的配置。(4)测量专业人员的配置。1.2 在每分部、分项碎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完成拟使用的各种标号位配合比试验,并报监理部审核。试验中所用的所有材料来源应符合合同要求且应与实际施工中使用的材料一致,并事先得到监理部批准。1.3 在进行佐配合比试验前,承建单位(或其试验室)应书面通知要检测监理处,以使得必要时检测监理工程师能从材料取样开始对试验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认证。1.4 位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必须根据合同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通知、技术要求)及施工规程规范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结合施工水平向监理部报送碎工程施工措施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况(包括申报开工部位,设计工程量,浇筑平、剖面图,以及必要的碎浇筑布置与工序流程图)(2)浇筑程序(包括浇筑作业工序,分缝、分段、分层、分块等)(3)浇筑进度(包括浇筑工程量、进度安排、循环作业时间及浇筑强度)。(4)原材料品质(包括砂石骨料、用水、水泥、止水材料、钢材、掺合料与外加剂)。(5)碎生产(包括级配、配合比、坍落度、浇筑中的允许间歇时间、拌和时间及外加剂品种与掺量)。(6)施工作业方法(包括设缝、缝面处理,模板,钢筋、预埋件,碎运输,入仓、平仓、振捣手段,拆模、构件保护与碎养护。有观测仪器埋设要求的还应包括该仪埋作业内容)。(7)施工设备配置与技术工种组织。(8)质量控制和安全措施。(9)合同支付计划。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碎浇筑,承建单位还应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进行专门设计、试验和研究,并将这部分内容作为专项列入施工措施计划。1.5 碎工程浇筑使用的原材料(包括水泥、砂石骨料、钢材、外加剂及掺和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试验报告或使用说明,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或施工规范技术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所有这些资料和样品必须于施工作业开始前报送监理部检查认可。1.6 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1.7 除非承建单位接到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1.8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所应负的合同责任。1.9 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样品、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全部合同责任。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2、施工过程监理2.1 承建单位应按照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同时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作业过程中资料的记录、收集与整理,并定期向监理部报送。需根据试验或试验性作业成果决定施工实施,或必须调整、修订施工作业程序、方法与进度计划,或必须调整碎原材料与配合比等,属于对施工措施计划的实质性变更,均应事先报经监理部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2.2 各分项碎工程首仓开仓以前,承建单位应对浇筑仓面边线及模板安装实地放线成果进行复核,并将放样成果报监理部审核。为了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在要求承建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2.3 碎开仓浇筑前,承建单位应对各工序质量进行自检,并在“三检”合格基础上填报施工质量终检合格(开工、仓)证。检查内容包括:(1)基础面、层面或缝面处理。(2)模板安装。(3)钢筋布设。(4)碎生产与浇筑准备。(5)其他必须检查检测的项目。承建单位自检合格后,在开仓前312小时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