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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春季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甄题第二阶段检测试卷(附答案和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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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春季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甄题第二阶段检测试卷(附答案和解析).docx

    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甄题第二阶段检测试卷(附答案和解析)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正确或最符合题意)。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下列哪些行为不能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OOA、李某家贫如洗却不小心在打工的企业损坏了价值30万元的仪器B、王某偷了一辆价值150元的自行车,12年后被查出C、张某下夜班回家,路遇几个歹徒的抢劫,张某在打斗中夺过一个歹徒手中的匕首,并将其刺成重伤D、孙某半夜潜入钱某的家中偷窃一台笔记本电脑,被下夜班回家的钱某撞见并抓住,双方协议由孙某向钱某赔偿IOOo元精神损失【参考答案】:D【解析】:考点法律责任的认定解析A项中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其过失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其经济状况,可以考虑适当戒轻其法律责任或者免除其法律责任。B项中王某的行为虽然是盗窃行为,但是情节显然较轻,且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不再承担刑事责任。C项中张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D项中孙某应当对自己的盗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受害人钱某与孙某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对此不产生任何影响。2、甲国某船运公司的一艘核动力商船在乙国港口停泊时突然发生核泄漏,使乙国港口被污染,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甲乙两国都是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及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的缔约国,根据上述公约及有关规则确定,乙国此时应得到7800万美元的赔偿,但船运公司实际赔偿能力最多只能够负担5000万美元。对此事件,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甲国国家对乙国承担的义务是什么?()A、甲国国家应承担全部7800万美元的赌付B、甲国有义务在保证船运公司赔付乙国5000万美元的同时,船运公司无力赔付的其余2800万美元,由甲国政府先行代为赔付C、甲国有义务保证督促船运公司进行赔偿,但以船运公司能够负担的实际赔偿能力为限,即只能赔付5000万美元,其余2800万美元可以不予赔付D、由于该行为不是甲国国家所从事,故甲国国家不需就此事件承担任何义务【参考答案】:B【解析】:国家责任公约规定应该由船舶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同时也规定了国家对其国民的担保义务。3、张某被县公安局处以15日行政拘留,3个月后张某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张某遂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对于张某提起的诉讼,县法院的哪一种做法是正确的?A、以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程序为由裁定不予受理B、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被告,原告拒绝变更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C、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拒绝变更的,裁定不予受理D、予以受理【参考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4、下列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国家环境标准和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标准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不得制定地方标准C、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污的,应当执行该地方标准D、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参考答案】:C【解析】:环境标准答案及解析C。环境标准:(1)国家环境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境检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样品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2)地方环境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联系:(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一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一一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内涵: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程序: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适用:凡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可见环境质量标准并不是包含国家和地方两种,地方标准只是对国家环境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作出规定,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补充关系。所以A项错误。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更严的标准而不是不得制定地方标准,而制定的地方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不是批准,所以B、D项错误。C项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环境保护法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9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第10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5、甲律师是乙银行的法律顾问,同时又担任丙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丙房地产公司拟向乙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甲律师为该房地产公司草拟了有关贷款合同,乙银行要求甲律师就丙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贷款合同提供法律意见。在上述情况下,甲律师采取的下列何种行为是正确的?A、向丙房地产公司说明自己是乙银行公司的法律顾问,经丙房地产公司同意后,继续代理B、向乙银行说明自己是丙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拒绝提供法律意见C、向所在律师事务所说明情况,由本所的其他律师代理乙银行审查贷款合同的法律问题D、向乙银行说明情况,建议乙银行另外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审查贷款合同的法律问题【参考答案】:D【解析】:根据律师法第39条的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故A选项的做法错误。根据律师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64条的规定:“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故B选项的做法是错误。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80条的规定:“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应由双方律师协商解除一方的委托关系,协商不成的,应与后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或尚没有支付律师费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故C选项的做法错误。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11条的规定:“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生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况,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促使委托人接受律师的劝告,纠正导致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的事由。”故D选项的做法正确。6、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A、铸刑书B、邓析的“竹刑”C、铸刑鼎D、法经【参考答案】:A【解析】:正确答案:A评析:【解析】我国成文法的历史本题考查的是我国历史上成文法的公布,是我国法制史上非常重要的转折点Q要求对当时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有所了解。对于其中的年代、公布者等都不可混淆。此外,还需掌握的是: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当时邓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7、关于法律与人权关系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OoA、人权的法律化表明人权只能是一种实有权利B、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C、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D、法律可以保障人权的实现,但是法律并不能根除侵犯人权的现象【参考答案】:A【解析】:考点法与人权的关系解析关于A,人权有三个层次,一是应有权利,即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第二个层次是法律权利,这是对人的应有权利的法律确认。第三个层次才是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权利。因此,A项认为人权只能是一种实有权利是错误的。关于B,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以及C,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都是正确的。人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目的,也是现代进步文明法律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之一,它构成了法律的人道主义基础。人们可以根据人权的精神来判断法律的善与恶、好与坏。关于D,法律可以保障人权的实现,但法也有其局限性,它并不能根除侵犯人权的现象,因此D的说法是正确的。8、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近代法制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下列关于法国民法典的哪一项表述不正确?A、该法典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立法精神B、该法典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C、该法典的影响后来传播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广大地区D、该法典首次全面规定了法人制度【参考答案】:D【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外国法制史的重要内容。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都要熟练的掌握。司法考试把考察的重点集中在两部法典的特点原则及其影响。下面详细的对这两部法典进行分析。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制定拿破仑执政后,于1800年8月12日成立民法典起草委员会,4个月写出草案,交司法机关征求意见后,送立法机关审议。在拿破仑的直接干预下,全文被陆续通过。1804年3月21日,拿破仑签署命令公布施行。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巩固大革命的胜利成果的产物。拿破仑本人对民法典的制定有特殊贡献,所以这部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比法国民法典制定要晚约一个世纪。德国统一后,制定统一法典的政治条件已经具备,但经济的发展、垄断组织的出现,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关系、阶级关系、经济关系、法律关系的复杂化,使得制定统一的民法典的过程经历了曲折和艰难。此外,法学家对待制定民法典的审慎态度及长期争论,也延缓了法典的编纂过程。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的争论主要集中体现在对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态度上。法学界形成以蒂伯特为代表的“法典编纂派”和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延续几十年的学说之争,使民法典的研究更为深入、理论更加成熟。从1874年开始,民法典草案经几次修改后直至1896年才被帝国议会通过、皇帝批准。1900年民法典正式施行。特征法国民法典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民法典。(反映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的要求,贯穿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民法原则”,没有关于法人的规定,雇佣关系的规定极为简单。)法典贯彻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法典保留了旧制度的若干残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传统法律制度。法典重视实际效用,缺乏理论概括。在立法模式、结构、语言方面,也有特点。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法典的体例仿照了罗马法大全中法学阶梯的模式。它的很多制度、原则、法律概念、术语都来自罗马法,特别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的内容更直接源于罗马法。)第一,法典贯彻了近代西方民事立法的一般原则,包括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受限制的原则、契约自由的原则、过失责任原则等。同时,反映了资本主义的自由经济向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特征,如对私人所有权进行了适当限制、在契约的意志表示方面,意志自由开始受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有权批准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机关是()A、国家主席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全国人大代表的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权利的例外。宪法第7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因此D正确。10、23.首创流刑五等之制的是:()。A、北周律B、北齐律C、新律D、晋律【参考答案】:A【解析】:【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发展。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缄麻。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袒免亲为服外远亲,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该题针对“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知识点进行考核】11、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本质上违反了A、刑法适用平等原则B、罪刑法定原则C、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D、罪刑相适应原则【参考答案】:B【解析】:罪刑法定原则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12、甲国A公司与乙国在甲国订立了一项能源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A公司以乙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甲国法院,乙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乙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果甲国是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OA、乙国政府向法院反诉A公司违反合同,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管辖放弃,甲国法院可以管辖B、乙国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甲国法院可以管辖C、因为乙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甲国法院的管辖,意味着甲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D、乙国出庭应诉,视为已接受了甲国法院的管辖,法院判决也可予以执行【参考答案】:A【解析】:考察国家主权将免相关规则。13、对违纪律师事务所最轻的行政处罚措施是哪一种?A、警告B、责令改正C、没收违法所得D、Do罚款【参考答案】:B【解析】:参见律师法第8条。需要注意与对律师的最轻的行政处罚相区别。14、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上市公司;甲公司为了开拓业务需要,欲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对乙公司进行收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OA、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已发行股票的25%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向乙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B、甲公司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中的事项C、甲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撤回其收购要约D、甲公司持有乙公司5%的发行股份时,应向证监会做出书面报告【参考答案】:D【解析】:要约收购证券法第88条第1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故A错误。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故BC不正确。第86条第1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故D项正确15、在某通信建设公司铺设电缆施工时,当地农民甲某乘无人看守之机,切断电缆线150余米(价值达3800余元),并将其中的铜芯抽出来卖。甲某的行为构成A、故意毁坏财物罪B、盗窃罪C、破坏生产经营罪D、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参考答案】:B【解析】:刑法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但应当注意的是本罪的构成要求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而本题中所盗取的电力线是尚在施工之中,显然还没有投入使用,故不存在公共安全问题,因而不构成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但甲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是毫无疑问的。本题考查的是盗窃罪与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该行为一般情况下属于想像竞合犯,但在本题中该行为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16、外国公民张女士与旅居该国的华侨王先生结婚,后因感情疏离,张女士向该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得对其有利的判决,包括解除夫妻关系,以及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内容。该外国与中,国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定。张女士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王先生随后在同一中国法院起诉与张女士离婚。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中国法院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决定是否承认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B、中国法院应依前项司法解释决定是否执行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之外的内容C、若张女士的申请被驳回,她就无权再提出承认该判决的申请,但可另行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D、中国法院不应受理王先生的离婚起诉【参考答案】:B【解析】: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本题考查我国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2条的相关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亦即法院只能依据该司法解释决定是否承认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因此,A项正确,但是8项依前项司法解释决定是否执行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之外的内容的说法则是错误的。该解释第22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C选项的表述与法条一致,是正确的。该解释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题中张女士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对于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王先生的起诉,中国法院不应受理,故D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B项当选。17、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下列有关宪法法律效力的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B、在我国,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规范、宪法基本原则和宪法精神相抵触C、宪法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公民的行为约束D、宪法的法律效力不具有任何强制性【参考答案】:B18、赵某犯A罪,依法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合议庭提出以下四种量刑意见,其中必定错误的意见是:OA、判处有期徒刑2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B、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C、判处管制2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I)、判处拘役6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参考答案】:C【考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理解【解析】刑法第55条第2款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据此,选项C错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如果适用缓刑的,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19、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种关于诋毁商誉行为的表述是正确的?OA、新闻单位被经营者唆使对其他经营者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与经营者构成共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B、经营者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影响其他同业经营者商誉的信息,只要该信息是真实的,不构成诋毁行为C、诋毁行为只能针对市场上某一特定竞争对手实施D、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主观心态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参考答案】:B【解析】:诋毁商誉行为的构成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由该条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可知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应是经营者,A项的主体新闻单位不是经营者,只能构成一般侵权行为。诋毁商誉行为主观上具有削弱对手竞争力的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上实施了捏造、散布行为,且其散布的事实必须是虚假的,如果该信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该行为,故D项错误,B项正确。经营者诋毁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但也有例外,如不实的对比性广告,对不特定的竞争对手形成诋毁,故C项错误。20、外资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钱某,利用单位为全体职工办理财产保险的机会,而为其机动车投保后,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10万元归己所有,钱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贪污罪B、保险诈骗罪C、诈骗罪D、职务侵占罪【参考答案】:B【解析】:参见开法第198条。21、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根据宪法规定,对于“宪法法律至上”中“法律”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是指具有法的一般特征的规范性文件B、是指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C、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D、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参考答案】:D【解析】:暂无22、甲村位于市区的近郊,现在有下列建设用地需求,其中无需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土地的有:OA、村办化肥厂欲扩大厂房Ik某地质勘查队需耍临时使用一幅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建筑物C、依法取得集体土地的乙企业被丙公司兼并,现丙公司使用该幅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D、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基础设施用地【参考答案】:C【解析】:考点:地地管理法。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见,村办化肥厂扩大厂房需经依法批准,A项不符合题意。该法第57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因此,B项不符合题意。该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因此,因兼并丙公司已取得原属于乙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须再经批准,C项符合题意,当选。该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因此,D项所引情况为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可以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是使用集体土地,需要通过征收方式转变土地性质,故需批准,不符合题意。23、某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7年,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经审理退回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县人民检察院经补充侦查认定陈某构成犯罪证据不足,遂作出不起诉决定。陈某提起国家赔偿请求,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为下列哪一机关?A、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B、县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C、市中级人民法院D、县人民检察院【参考答案】:A【解析】:共同赔偿答复第三条:“二审发回重审后又改判无罪或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察的,一审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24、根据我国的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最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的认识错误的是:OA、法律上的认识错误B、对象认识错误C、手段认识错误D、客体认识错误【参考答案】:DJD【考点】认识错误【解析】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处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总原则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变化。因此排除选项A。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有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则对刑事贵任不发生任何影响;据此,排除选项B。手段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罪过成立,但是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据此,排除选项C。客体认识错误的,则依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比如,甲认为乙包中藏有钱财实施抢劫,而乙包中实际藏有手枪,据此应当排除甲抢劫枪支罪的故意,即应当认定甲构成抢劫罪,而非抢劫枪支罪。因此,选项D应选。25、A国和B国之间发生政治争端,双方将争议提交设在荷兰海牙的国际常设仲裁法院解决,根据仲裁程序示范规则,下列哪一项不属于仲裁裁决无效的情形?OA、A、B之间的仲裁协议无效B、仲裁庭越权C、裁决理由严重不足或严重违反基本程序规则D、A、B双方从法院的仲裁员名单中各选2名仲裁员,再由被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第5名仲裁员组成仲裁法庭【参考答案】:D【解析】:争端的仲裁解决仲裁程序示范规则列举了4项仲裁无效的情形,即ABC项及仲裁员犯有欺诈行为。由于是排除题,排除ABC项,选D。本题从反面角度考查仲裁有效的条件。设置D项作为混淆项,但考生应明确选项D符合仲裁的程序。26、两刑警在追击某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租了一辆出租车。出租车不幸被犯罪嫌疑人炸毁,司机被炸伤,犯罪嫌疑人被刑警击毙。该司机正确的救济途径是下列哪一项?A、请求两刑警给予民事赔偿B、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赔偿C、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补偿D、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给予民事赔偿【参考答案】:C【解析】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的区别。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部分。在本题中两刑警的行为属于合法的刑事行为,故而不应涉及国家赔偿。本题中,两刑警的行为属于行使职权的合法行为,其此时的身份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不是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出现,即造成司机人身和出租车损害的行为不属于民事行为,所以A项,“请求两刑警给予民事赔偿”错误。至于D项,犯罪嫌疑人炸毁出租车的行为虽然可导致民事赔偿责任,但本着民事责任自负的原则,受害人只能要求犯罪嫌疑人本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给予民事赔偿。国家补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由国家予以补偿的制度。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的区别在于二者的引发原因不同,国家赔偿是违法行为所致,国家补偿是合法行为所致。本题中两刑警的行为为合法行为,所以,该司机可以依法请求该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补偿27、下列属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是:OA、自治区党委B、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C、民族乡人民政府D、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考答案】:B【解析】:宪法第112条。28、李奎在某市东城区开了一家烧烤城,2005年12月市卫生局和环保局以该烧烤城在经营活动中违法为由,以共同名义对其给予20000元的罚款,烧烤城不服。如果烧烤城依法向东城区人民政府提交复议申请,东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如何处理?A、决定受理B、告知烧烤城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C、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市人民政府,并告知烧烤城D、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市人民政府,并告知烧烤城【参考答案】:C【解析】:参见行政复议法第18条:依照本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17条的规定办理。29、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是哪一部?A、1791年宪法B、1793年宪法C、1875年宪法D、1946年宪法【参考答案】:C【解析】:法国是资产阶级国家中制宪最多的国家之。其中1791年宪法是法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1793年宪法是大革命时期最激进的一部资产阶级宪法,1875年宪法是法国历史上适用时间最长的宪法,1946年宪法是二战以后的第一部宪法,1958年宪法是法国的现行宪法。30、关于唐律中五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OoA、笞刑、羞辱刑、流放刑、经济刑、死刑B、笞刑、徒刑、流放刑、株连刑、死刑C、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D、杖刑、徒刑、流刑、肉刑、死刑【参考答案】:C【解析】:唐律五刑唐律五刑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五种。31、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剌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参考答案】:AJA【考点】特殊防卫的认定【解析】注意在特殊防卫的场合,仍应当遵循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2、黄某为甲国驻乙国使馆的三等秘书,艾某为丙国驻乙国使馆的随员。黄某在乙国首都实施抢劫,有1名乙国人在抢劫中被其杀死。艾某当时恰好目击了该抢劫杀人事件。甲乙丙三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且三国之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协定。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判断哪个是正确的:A、如黄某本人表示放弃其管辖豁免,则乙国即可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无论甲国驻乙国使馆是否同意B、如艾某本人表示愿意出庭作证,则乙国即可以带其到法庭作证,无论丙国驻乙国使馆是否同意C、乙国向甲国提出请求,要求放弃黄某的豁免,如甲国没有答复,则可以推定甲国已经同意放弃,从而对黄某提起刑事诉讼D、如甲国表示放弃黄某的管辖豁免,则乙国可以对黄某提起刑事诉讼,而不论黄某本人是否同意【参考答案】:D33、主诉检察官陈某办理某单位的一起走私案。此时,他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是下列哪一项?A、兼顾国家利益和单位利益B、充分考虑走私单位职工的经济利益要求C、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D、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权衡利弊【参考答案】:C【解析】:检察官职业道德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职业人员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34、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有下列哪些?()A、因犯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B、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C、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I)、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参考答案】:A,D【解析】: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解析】见商业银行法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1)因犯有贪污、就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笄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故选AD35、农民申某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打地基时,挖出一罐银元,内有一纸条上写为防日本鬼子所埋,属名田甲,系村民田乙的爷爷。但田甲已被日本鬼子杀害,于是申某将这罐银元据为己有,田乙得知后向申某索要,申某矢口否认,田乙诉至法院。对申某的行为如何认定?A、不构成犯罪B、侵占罪C、盗窃罪D、属于民法上的先占行为【参考答案】:B【解析】: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见刑法第270条第2款。36、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反映,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强调的是尽可能地快速解决纠纷、多解决纠纷,尽可能地节省和充分利用各种司法资源B、从总体上看,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C、根据现代司法的独立性特点,一切案件或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应再作处理D、德国和法国虽然政治制度相同。但德国建立了联邦和州两套法院机构,法国则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法院机构【参考答案】:B【解析】:司法制度司法公正是司法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反映,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而司法效率描述的是司法活动的快慢程度,作为一个理论分析工具,强调的是尽可能地快速解决纠纷、多解决纠纷,尽可能地节省和充分利用各种司法资源。A选项认为司法效率是司法的本质,其认识是错误的。从总体上看,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B选项正确。根据现代司法终局性的特点,一切案件或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应再做处理。C项将终局性的特点张冠李戴到独立性的特点上,因此C项表述错误。德国设立6种法院,即宪法院、普通法院、劳工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和财政法院,各成系统。除宪法法院外,其他5种法院的联邦级法院组织组成联合委员会,协调彼此工作。以德国的普通法院为例,其普通法院共分为四级:初级法院(AnIts.gericht)、州法院(Iandgericht)>州高等法院(Ober-Iandesgericht)和联邦法院(Bundesgerichtsbof)O因此,德国并非实行类似美国的联邦和州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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