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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海顺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注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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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海顺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注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珠海市海顺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注塑项目项目代码建设单位联系人建设地点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南化一路西南侧、化联北路东南侧1至3层的B区注塑车间地理坐标(113度11分22.820秒,22度1分5.52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塑料制品业292其他建设性质0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改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口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6000环保投资(万元)138环保投资占比(%)2.3施工工期5个月是否开工建设0否口是:用地面积(m2)178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本项目为塑料制品制造项目,根据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本项目无需设置专项评价。表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专项评价的类别设置原则项目概况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嗯英、苯并花、瓶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国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水质净化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本项目不新增直排工业废水,不属于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根据核算Q值,环境风险潜势为I,无需设置风险评价生态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不涉及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涧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不涉及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4754-2017)中的规定,本项H的行业类别及代码为C制造业-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本项目所使用的原材料、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品及设备;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不属于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20年本)的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2、选址合理合法性分析(1)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租用珠海市图祥科技有限公司在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南化一路西南侧、化联北路东南侧1至3层的B区注塑车间作为生产场所,详见附图2、3。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粤珠海市不动产权证(第0056767号),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2)与环境功能区划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南水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尾水排入黄茅海。根据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粤府办199968号),项目纳污水体黄茅海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第三类标准。根据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2022年修订)的通知(珠环(2022)197号)的有关规定,本项目所在区域属环境空气二类区,详见附图6o根据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的通知(珠环(2020)177号),本项目所在区域为声环境3类区,详见附图7o本项目运营期不产生生产废水,产生的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均可得到妥善处理,经处理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本项目周围无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无名胜风景、自然保护区等,故本项H的选址和建设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3、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11月30日修正)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资源地排放污染物;严禁在生态功能保护区、依法设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内采矿、采石、采砂、取土,以及进行其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活动。本项目所在位置不属于以上规定的区域单位,不属于以上规定禁止从事的生产活动,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条例要求。4、与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列(2021年9月29日修正)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表水I、II类水域,以及In类水域中的保护区、游泳区,禁止新建排污口,己建成的排污口应当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建的排污口应当依法拆除。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排污口的设置、审批及排污情况建立档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排污口核查、整治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本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南水水质净化厂处理,依托南水水质净化厂废水排放口,不新增排放口,符合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021年9月29日修正)的要求。5、与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要求,“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优先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和低排放环保工艺,在确保安全条件下,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安装、使用满足防爆、防静电要求的治理效率高的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或者不适宜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涂装、印刷、黏合、工业清洗等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生产活动;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本项目属于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项目使用的原辅材料均为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材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和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个15m高排气筒(1#、2#)达标排放,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文件要求。6、与挥发性有机物相关标准要求相符性分析(1)与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相符性分析方案要求“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重点行业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应入园区”、“加强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推动企业实施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强化生产工艺环节的有机废气收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产生的有机废气的特性选择合适的末端治理措施,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属于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不属于石化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项目产生的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和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个15m高排气筒(1#、2#)达标排放。符合方案强化生产工艺环节的有机废气收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等相关要求。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符性分析表1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符性分析类别要求相符性分析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原料仓中;桶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三脓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本项目原料均存放于室内区域,在非取用状态时加盖、封口,保持密封,符合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1 .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2 .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本项目涉及VOCs的原料均采用密闭的包装袋进行物料转移,符合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需符合标准中7.1、7.2要求。本项目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符合相关规定,车间保持合理通风;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符合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本项目不涉及气态、液态的VoCS物料,符合要求。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含VOCS废水集输系统需符合标准中9.1、9.2、9.3要求。本项目不涉及含VOCs废水,符合要求。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N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本项目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二级要求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通过2个15m高排气筒(1#、2#)排放,符合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1086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拟设置环境监测计划,项目建设完成后将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中规定的监测分析方法对废气污染源进行日常例行监测,符合要求。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3)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相符性分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相关规定:“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推进使用先进生产工艺,提高废气收集率。”本项目不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料;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个15m高排气筒(1#、2#)达标排放。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4)与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粤府2018128号)相符性分析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粤府2018128号)中要求:珠三角地区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共性工厂除外);重点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到2020年,印刷、家具制造、工业涂装重点工业企业的低毒、低(无)VOCs含量、高固份原辅材料使用比例大幅提升。本项目不属于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无印刷、工业涂装工艺,故本项目符合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粤府2018128号)的要求。(5)与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相符性分析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33号)规定: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VoCS产生。大力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2020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重点区域应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非取用状态时容器应密闭。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VoCS物料的包装容器、含VoCS废料(渣、液)、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封装等方式密闭,妥善存放,不得随意丢弃。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特别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未制定行业标准的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本项目属于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项目使用的原辅材料均为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材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个15m高排气筒(1#、2#)达标排放,废气排放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符合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相关要求。(6)与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粤环办202143号)相符性分析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VOCS治理指引: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硫化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塑料制品行业:a)有机废气排气筒排放浓度不高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H时段排放限值,合成革和人造革制造企业排放浓度不高于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排放限值,若国家和我省出台并实施适用于塑料制品制造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则有机废气排气筒排放浓度不高于相应的排放限值;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e初始排放速率N3kgh时,建设VoCS处理设施且处理效率280%;b)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NMHC的小时平均浓度值不超过6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不超过20mgm3oVoCS治理设施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本项目属于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项目使用的原辅材料均为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材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个15m高排气筒(1#、2#)达标排放,最终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可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粤环办202143号)的要求。(7)与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相符性分析根据与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18号)的规定:“珠江三角洲地区应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环境容量要求,引导VOeS排放产业布局优化调整。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生态敏感区和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新建VOCS污染企业,并逐步清理现有污染源。”本项目建设选址不属于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生态敏感区和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故本项目与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文件相符。7、项目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号办函202158号)相符性分析(1)广东省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实施低VoCS含量产品源头替代工程。严格落实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要求,除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外,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项目。鼓励在生产和流通消费环节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省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各地级以上市要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根据当地涉VOCs重点行业及物种排放特征,选取若干重点行业,通过明确企业数量和原辅材料替代比例,推进企业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本项目不涉及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料,符合方案要求。(2)广东省2021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要求深入推进工业污染治理。提升工业污染源闭环管控水平,实施污染源“三线一单”管控一规划与项目环评一排污许可证管理一环境监察与执法的闭环管理机制。对重点流域和重点控制单元进行定期检查与突击执法,不定期组织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持续保持环保执法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偷排、超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重污染行业退出机制和防止“散乱污”企业问潮的长效监管机制。推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加快中水回用及再生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选取重点用水企业开展用水审计、水效对标和节水改造,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推进园区内企业间用水系统集成优化,实现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梯级利用。本项目在运营期间不产生生产废水,冷却水为循环使用不外排,符合方案要求。(3)广东省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加强工业污染风险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持续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补充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重点排查区域,更新污染源整治清单,督促责任主体制定并落实整治方案。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各地级以上市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的现场检查,重点检查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发现问题要督促责任主体立即整改。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没有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固体废弃物均设置有符合规范的贮存场所和污染防治措施,符合方案要求。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8号)中的相关要求。8、 “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与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分析“三线一单”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本项目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具体见下表。表13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分析类别要求相符性分析相符性“一核一带一区”区域管区域布局管控要求。推广应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严格限制新建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鼓励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共性工厂。项目不使用高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原辅料,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过二级活性炭处理相符生态保护红线能源资源利用要求。推进HHv水减排,重点在高耗水行业开展节水改造,提高工业用水效率。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以臭氧生成潜势较大的行业企业为重点,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深入实施精细化治理。重点水污染物未达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减量替代。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15m高空达标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由市政管网排入南水水质净化厂。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南化一路西南侧、化联北路东南侧1至3层的B区注塑车间,为工业用地,不涉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域。相符环境质量底线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国考、省考断面优良水质比例稳步提升,全面消除劣V类水体。大气环境质量继续领跑先行,PM2.5年均浓度率先达到世界卫生组织过渡期二阶段目标值(25微克/立方米),臭氧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土壤环境风险得到管控。近岸海域水体质量稳步提升。资源利用上线强化节约集约利用,持续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水资源、土地资源、岸线资源、能源消耗等达到或优于国家下达的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生态“1+3”省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包根据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21珠海市环境状况,2021年珠海环境空气质量六项污染物全部达标:废水最终纳污水体黄茅海环境质量达标;2021年珠海市功能区环境噪声昼间达标率为100%,夜间达标率为93%。建设项目建成后,废水、废气、噪声等按照相关标准达标排放,固体废物有效分类收集、处置.,不会对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造成恶化,不会突破当地的环境质量底线。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所用的资源主要为自来水、电能。本项目给水由市政供水接入;电能由区域电网供应,消耗量较小,不会突破当地的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金相符相符相符Il环境括全省总体管控要求及“一核一带一湾区南水镇南化一路准入区”区域管控要求。全省总体管控要西南侧、化联北路东清单求为普适性管控要求,基于全省生态环境安全和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提出项目产业准入以及重要生态空间、重点流域等的管控要求。“N”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N”包括1912个陆域和471个海域环境管控单元的管控要求。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本方案中提出了各类管控单元的总体管控要求。南侧1至3层的B区注塑车间,属于“一核一带一区”中的珠三角核心区,为重点环境管控单元,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2)与珠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分析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珠府(2021)38号)金湾区平沙镇南水镇一般管控单元(环境管控单元编码:ZH44040430008),该单元园要素细类为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单元各项管控要求详见下表,广东省“三线一单”应用平台查询结果图详见附图90表14珠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分析类别要求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区域 布局 管控 要求1- 1 .【生态/禁止类】单元内生态保护 红线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 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严格管控,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原则上 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 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 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 的8类有限人为活动。1-2.【生态/综合类】一般生态空间内, 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 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 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 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 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 为活动。1-3.【生态/综合类】一般生态空间内 的人工商品林,允许依法进行抚育采 伐、择伐和树种更新等经营活动。1-4.【生态/综合类】珠海高栏港高栏 岛地方级森林自然公园、珠海高栏港本项目为塑料制品制 造,位于珠海市金湾区 南水镇南化一路西南 侧、化联北路东南侧1 至3层的B区注塑车 间,不在生态保护红线 范围内。本项目不属于 要求内的禁止类和综 合类,项目产生的非甲 烷总烧、臭气通过集气 罩收集后经过二级活 性炭吸附处理达标排 放,产生的颗粒物通过 集气罩收集后经过滤 筒除尘器处理达标排 放。相符南虎地方级湿地自然公园,按照自然保护地相关管理要求进行管控。1-5.【大气/鼓励引导类】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内强化达标监管,引导工业项目落地集聚发展,有序推进区域内行业企业提标改造。1-6.【其他/禁止类】禁止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能源资源利用要求2-1.【水资源/限制类】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刚性约束。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均使用电能,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相符染排管要污物放控求3-1.【水/综合类】推进城乡生活污染治理,逐步提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32.【水/综合类】深入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本项目为塑料制品制造,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纳入南水水质净化厂,最后排入黄茅海,没有生产废水外排,不使用农药化肥。相符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广东省和珠海市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相关要求。9、 “十四五”规划相符性分析(1)与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粤环202110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环审202110号)中提出:“统筹布局和优化提升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按照“一核一带一区”发展格局,完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细化环境管控单元准入。调整优化产业集群发展空间布局,推动城市功能定位与产业集群发展协同匹配。推动工业项目入园集聚发展,引导重大产业向沿海等环境容量充足地区布局,新建化学制浆、电镀、印染、糅革等项目入园集中管理。深入实施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优化总量分配和调控机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优先向重大发展平台、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工业园区、战略性产业集群倾斜,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新改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实施减量替代。”本项目属于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业,不使用高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和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可达标排放。符合规划中工业项目入园聚集发展、禁止新增高污染钢铁原油项目和深度治理VoCS等的要求。(2)与珠海市生态环境保护暨生态文明建设“十四五”规划相符性分析珠海市生态环境保护暨生态文明建设“十四五”规划指出:深入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区域项目布局准入管理,禁止新建专业电镀、化学制浆、纺织印染、制革、冶炼、发酵等重污染项目;实施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及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按要求实施氮氧化物等量替代、挥发性有机物两倍削减量替代。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已建成的按要求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产品原辅材料替代,严格执行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和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原则上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项目。本项目符合珠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各项要求,属于塑料制品制造项目,位于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南化一路西南侧、化联北路东南侧1至3层的B区注塑车间,不属于重污染项目,不使用高污染原辅料,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2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2个15m高排气筒(1#、2#)达标排放,废气排放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与珠海市生态环境保护暨生态文明建设“十四五”规划相符。(3)与珠海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相符性分析根据珠海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中一般工业固废污染防治规划要求:一要优化管理体系,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实现可追溯管理目标;二要完善统计机制,细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衔接排污许可证制度并定期动态更新;三要实施源头减量,鼓励产废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绿色认证;四要促进再生资源行业规范发展,推进再生资源行业的标准化建设,鼓励和引导再生利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行业集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本项目属于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业,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均集中收集后存放于暂存区域,定期交由固废处理单位清运处置;在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将继续完善排污许可和申报登记固废情况。综上,本项目符合规划要求。10、“两高”项目相关方案要求相符性分析(1)与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相符性分析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中意见指出:“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不予审批。”;“两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统计”本项目属于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业,不属于上述的石化、现代煤化工、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煤电、钢铁等行业项目。因此本项目不属于该文件中规定的“两高”行业项目,与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中的要求相符。(2)与广东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实施方案(粤发改能源(2021)368号)的相符性根据广东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实施方案指出“两高”项目范围暂定为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煤化工、焦化等8个行业的项目,对上述行业的项目纳入“两高”项目管理台账,后续国家、省对“两高”项目范围如有明确规定,从其规定。对于能耗较高的数据中心等新兴产业,按照国家、省要求加强引导与管控。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在建、拟建和存量“两高”项目管理台账,逐月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和市生态环境局汇总。本项目为塑料制品制造,不属于上述的石化、现代煤化工、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煤电、钢铁等行业,因此本项目不属于该文件中规定的“两高”行业项目。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一)项目概况珠海市海顺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塑料制品制造与销售、模具制造与销售,建设单位租用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南化一路西南侧、化联北路东南侧1至3层的B区注塑车间作为生产及办公场所,总建筑面积5344m2,项目总投资6000万人民币,预计年产塑料制品Iooo0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响评价制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本项目属于“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中“53、塑料制品业292”中的“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类项目,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珠海市海顺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委托,珠海恒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了本建设内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本项目进行现场勘查、研究相关技术文件和政策法规、开展环境现状调查、对建设项目进行工程分析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的要求,并结合本项目的特点,编制珠海市海顺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注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基本信息已在网站(http:/www.zh-表2-1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判断表判定依据内容分析建设项目工程内容及规模年生产注塑产品1万吨国民经烈:甯IJ及代码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建设期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53:塑料制品业292速发我赛(黑中"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名*2°21年版)的除外)”类建设项目环评类别判定本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1、工程内容及规模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南化一路西南侧、化联北路东南侧1至3层的B区注塑车间,占地面积为1780m2,建筑面积为5344m2,本项目工程建设组成见下表。表2-2项目工程组成一览表工程类别建设名称工程内容或规模主体工程生产厂房建筑面积为5344m2,注塑车间1、2层作为生产和办公场所,3层为原料仓库公用工程给水工程市政管网供水排水工程采用雨污分流制度;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南水水质净化厂处理供电工程市政电网统一供电环保工程废水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南水水质净化厂处理废气处理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2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然后通过2个15m高排气筒(1#、2#)高空排放破碎粉尘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1个滤筒除尘器处理,通过1个15m高的排气筒(3#)高空排放固废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在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收集并交由废品回收单位回收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收集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必要的隔声、减振降噪措施;合理布局车间高噪声设备。2、产品方案本项目产品及产能情况见下表。表23产品方案一览表序号产品名称年产量(ta)1塑料制品100OO3、主要原辅材料本项目的主要原辅材料及其理化性质见表2-4、2-5o表24原辅材料一览表序号名称物料描述年用量(ta)原料性状存置储位最大储存量(01ABS/PVC丙烯懵(八)、丁二烯(B)、苯乙烯(三)4000固体仓库500聚氯乙烯改性塑料2ABS/PC丙烯靖(八)、丁二烯(B)、苯乙烯(三)4000固体仓库500聚碳酸脂改性合金塑料3rq丙烯月青(八)、丁二烯(B)、苯ABS乙烯2000固体仓库300注:本项目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均为新料不含再生塑料。表25原辅材料理化性质一览表原料名称理化性质是否为危险化学品ABS丙烯师(八)-丁二烯(B)-苯乙烯(三)的三元共聚物。塑料ABS无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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