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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莱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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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莱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汇编.docx

    莱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汇编2017年12月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 .莱山区卫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3-6)2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7-11)3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2-15)4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17-18)5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19)6 .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20)7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21-23)8 .强化行政执法证件管理(24-26)9 .窗口办事人员信息公示(27)10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28)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1 .莱山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29-32)2 .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音像记录(33-50)3 .莱山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51-54)4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化建设(55-56)莱山区卫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各有关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就我局涉及到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及其他行政权力等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公示。第四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第六条行政执法科室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第七条行政执法科室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贝h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科室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科室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第十二条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科室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号执法类别事项名称1行政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供水单位卫生许可2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机制不健全的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存放、分类和运送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保管和处置的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对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的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机制不健全的处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处罚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配备足额执业护士的处罚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相关规定购进、保管、使用和销毁麻醉药品的处罚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对会诊邀请超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处罚对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对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对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对开展的医疗气功活动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对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对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对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对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对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对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对医疗机构使用无资质人员开具处方的处罚对医师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处方的处罚对接受单位、登记机构、设立组织库的医疗机构买卖捐献的遗体、遗体组织或者违背捐献人的意愿提取遗体的组织的处罚对未经批准设立中医医疗机构的或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中医诊疗活动的处罚对中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或者范围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处罚对医务人员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摘取人体器官工作的处罚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处罚对医疗机构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对不符合国家规定使用或处置放射诊疗设备的处罚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对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处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对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检测、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对公共场所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罚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晡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对危害饮用水安全的处罚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对学校教学、课外活动等违规行为的处罚对学校未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劳动及安全教育,且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医疗质量相关技术规范的处罚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医疗质量技术规范的处罚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3行政强制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的不服的强制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强制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的强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LJd一查项抽事查象抽对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查式-抽查比例和频次备注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执业医师法L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3.护士条例资质;2.特殊药品使用管理、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不定期抽查,医疗机医疗卫抗菌药物使用管理;3.处方使5.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每年不少于一1构监督生机构用管理;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现场检查次,抽查比例检查管理;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7.处方管理办法不低于5%等。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9.母婴保健法10.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生活饮供水单1.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2.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3.从事供、1.传染病防治法不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一2用水卫位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现场检查次,抽查比例生监督格证后方可上岗;4.对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二次供水水质监测情况进行监督。不低于5%3餐具饮具集中式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餐具饮具集中式消毒服务单位1.相关法律规范落实情况;2.检查项目: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情况;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1 .食品安全法2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现场检查不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公共场所1.卫生制度落实;2.取得并公示卫生许可情况;3.从业人员持健康合格证明上岗;4.卫生设施使用情况。L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现场检查不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5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消毒产品生产企业1.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2.生产条件、生产过程;3.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4.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5.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1 .传染病防治法2 .消毒管理办法现场检查不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6放射卫生监督医疗卫生机构1.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变更情况;2.放射工作人员、放射诊疗设备、防护设施配备情况;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审查、验收情况1 .职业病防治法2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3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现场检查不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机构名称莱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构性质行政机关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林江涛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地址莱山区银海路26号投诉举报电话队伍编制状况实有行政执法人员8人,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8人执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委托执法情况是否实施委托执法是受委托执法单位名称莱山区卫生监督所受委托执法机构的性质事业单位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受委托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情况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8人委托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填写说明: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表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单位:莱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号码执法类别执法区域初春茂莱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副所长06-001992卫生计生莱山区刘苹莱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副所长06-001999卫生计生莱山区张勇莱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科长06-001998卫生计生莱山区邓强莱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科长06-001989卫生计生莱山区王嵩臣莱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副科长06-001981卫生计生莱山区王蕾莱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副科长06-001996卫生计生莱山区王倩莱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科员06-013483卫生计生莱山区付玉萍莱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科员06-014334卫生计生莱山区填写说明:各单位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中执法人员的信息填写,其中执法类别填写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岗位,具体可通过系统直接导出相关人员信息。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行政处罚执行流程图(适用所有处罚类)注意事项:各单位参照行政处罚流程图,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权力清单编制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权力的流程图,届时一并汇编成册。行政处罚服务指南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三、承办机构烟台市莱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四、办理基本流程发现违法事实一立案一调查取证一提出行政处罚意见f法制机构审核一集体研究决定一处罚事前告知f作出处罚决定f送达一执行一结案五、办理时限(一)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2个月内调查终结,3个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前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省级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交付当事人或7日内送达。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六、救济渠道(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七、责任追究(一)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对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对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对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八、监督和投诉渠道监督部门:莱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投诉电话:信函投诉:莱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九、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30,1:30-17:00办公电话:办公地址:烟莱卫计2017145号签发人:林江涛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莱山区卫生监督所: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执法制度,加强我区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切实把好入口关所有申请领取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以下简称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是各级政府权力清单公布的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机关和组织中已取得专项行政执法资格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省直有关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条件进行全面审查,坚决杜绝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领取执法证件。二、严格遵守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上级有关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政风建设的各项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申报办理执法证件人员的信息进行审查上传,并负责将制作完成的执法证件发放给申报单位。执法证件制作完毕后,应当及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领证信息,并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适当方式,尽快将执法证件统一发放到申报单位并做好登记工作。三、严格落实证件管理制度,强化责任追究执法证件的年审、注销、收回等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的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办理。对于执法证件未通过年审注册的执法人员,审查机构应及时收回执法证件,并按程序网上注销其相关信息。在有关职责调整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收回有关人员的执法证件,确保执法主体合法。对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新闻媒体曝光的、人民群众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等问题,要及时依法认真核查,按程序报请有权机关作出暂扣或吊销相关人员的执法证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对申报单位或审查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中弄虚作假、审查不严、履职不力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我办将建议有权机关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二部分执法资料(本部分为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着装、配戴统一执法标识、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的现场执法的照片,照片下配文字说明)莱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山海国际酒店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加强窗口办事人员信息公示窗口工作人员信息公示资料区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工作人员信息公示序号姓名主要职责联系方式备注1孙艳芝公共场所许可审批事项窗口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网址:相关截图(1-2张)(主要是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公示情况网站链接及相关截图、照片)莱山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方案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真实、准确反映行政执法行为,实现执法全程留痕,是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手段。按照烟台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烟卫监督食安(2016)27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部署和要求,在全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开展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并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监督执法机构深入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规范、科学、适用、易行,适合我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实际工作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监督执法各个环节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确保规范、文明执法。二、基本原则(一)依法实施原则。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规定精神,围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完善卫生计生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履行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职责。(二)改革创新原则。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要立足于创新执法体制,规范执法程序,强化执法指引,堵塞执法漏洞,严格执法责任,实现对执法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树立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三)多措并举原则。充分依托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设施、信息系统平台等多种技术手段,并加强各种记录手段之间的综合运用,在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行政执法活动行跟踪管理,实现执法环节全程可控,责任可追溯。三、主要任务(一)建立全过程记录制度。卫生计生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包括具体工作制度、执法文书、信息系统、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设施、执法记录仪等方面内容。建立健全全过程记录具体制度,明确记录规则、程序和工作规范,运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监督检查、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罚没物品管理处置、文书送达、执行、结案等行政执法各个环节进行纸质和音视频记载,完善执法台账和案卷的制作、归档、保存和查阅程序,确保所有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全程跟踪管理范围,实现执法环节全程可追溯。(二)严格按照规范使用文书。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执法机构要建立完善本单位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文书的起草、流转、审核、签发以及用印等相关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原卫生部令第87号)和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指导手册制作、使用、书写、保管执法文书,开展文书质量考核和稽查工作。(三)推进执法记录仪使用。监督执法机构要为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在现场执法(包括现场检查、现场询问、现场拍照、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等)和文书送达过程中全程、视频、音频记录;建设询问用房,安装监控摄像设备,对案件查办过程中需要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的案件进行全程视频、音频录像。执法全过程记录中的音视频记录原始数据,不得修改、剪辑,并专人负责,妥善保存不少于1年。要开展以加强执法记录仪操作实践为重点的执法全过程记录专项培训,督促执法人员落实全过程记录要求,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四)推进信息化技术手段应用。充分依托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设施、信息系统平台等多种手段,对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中的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记录。利用移动设备作为执法终端,快速有效地获取现场检查、取证、上传及打印文书等监督信息。积极推进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逐步达到各级监督执法机构的每个现场执法工作组配备连接互联网的便携式电脑、便携式打印机、数码相机、录音笔,每名现场监督员配备连接互联网的手持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电脑。(五)完善配套机制建设。加大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评议考核力度,提供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增强依法行政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各试点单位要搞好工作评估和经验总结,注意收集、汇总、分析有关数据,研究解决试点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完善实施方案,完善相关制度,巩固推广试点成果;加强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知情面,通过社会公众加大对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力度。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全面规范卫生计生行业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与同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加大对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设施设备的经费投入,统筹安排资金,重点保障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的配备使用。(二)加强学习交流。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建立健全试点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并与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政府法制部门保持沟通联络。要加强与先进地区监督执法机构的交流互通,学习借鉴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三)加强督导落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作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行政执法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来抓,要高度重视,规范管理,积极推进,切实加强对监督执法机构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跟踪、指导、支持和评估工作,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范,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要做好对县市区监督执法机构实行全过程记录制度的业务培训,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技术指导。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音像记录一、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烟台市莱山区卫计局的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的是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文书。莱山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文本制作要求及使用说明一、文书的印制要求纸张大小为A4纸,文书字体统一为四号字、宋体。二、文书的编号要求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三、签名和盖章要求文书中注明签名的地方应当由本人签名并签时间,不得代签或者打印,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以盖公章。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法律文书盖执法机关公章处,应盖委托行政机关印章(应盖莱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印章)。四、案卷材料中复印件要求案卷中材料如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经当事人或者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日期的“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签字。五、文书填写的一般要求(一)文书语句应简炼、严谨,用词应准确、规范,书写应清楚、完整。(二)文书不得随意涂改,内容填写错误或漏写的,原则上应重新制作;确需涂改的,在涂改处加盖核对章或由当事人想指印。(三)执法文书应逐栏填写,无内容或不需填写的栏目,应在该栏填上符号或用斜直线划去;如遇不适用的内容,也应将其划去,文书中不应出现空白栏。清单、统计表填写物品内容的表格多余部分应当用斜对线划掉。(四)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如有多个违法行为,以主要的违法行为作为案由。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在填写案由时可以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五)执法文书引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使用其全称,并明确至具体的条款、项目;规范性文件不得直接作为依据引用。(六)罚款数额涉及的数字用汉字描述。六、有关文书的说明(一)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用于鉴定检验的健康相关产品及其他产品的书面记录。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等内容。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样品规格、样品数量、样品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样品的生产日期及批号、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二)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样品的书面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采样设备或者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编号及份数。此外,还应当对被采集样品的物品或者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三)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是实施卫生监督抽检的卫生行政机关为确认产品的真实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文书。告知书应当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或者地址、样品标识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及地址、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标识、规格、样品名称等内容。还应当告知确认的方式、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并告知逾期未回复确认的,视为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四)检验结果告知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将抽检不合格样品的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告知书应当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品的名称,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定的情况,并告知当事人依照规定是否有申请复核的权利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五)卫生监督意见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制作的对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具有指导性或者指令性作用的文书。对存在违法事实,依法需要责令改正的,应当写明法律依据、改正期限及责令改正意见等内容。(六)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是在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前,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决定意见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的文书。也适用于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后补办批准手续的情形。审批表应当写明当事人、案由、申请审批事项、承办人处理意见、审核意见及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等。申请行政处罚审批时,申请审批事项中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及依据。申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审批时,申请审批事项中应当写明原因及依据。(七)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或者场所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需要对物品或者场所采取控制措施时发出的文书。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控制的原因、控制的法律依据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对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应当写明物品或者场所的名称、控制地点、控制方式等内容。(八)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确认被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不能或者不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时,决定对被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解除控制时发出的文书。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及控制文书作出的时间及文号。(九)查封、扣押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依法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发出的文书。决定书中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所需的时间,同时告知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十)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作出处理决定时发出的文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查封扣押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意见。(十一)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是因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时发出的文书。延期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查封扣押的期限,并说明理由。(十二)物品清单,是作出查封、扣押、没收物品等行政决定时,附于查封、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后,用于登记相关物品所使用的文书。物品清单应当注明被附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并写明物品名称、数量、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及批号等内容,由当事人、案件承办人签名。(十三)公告,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或者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执法行为并需要公众知晓或者配合时使用的文书。公告应当写明违法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点、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理依据及时间。公告的纸张规格大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十四)封条,是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者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特定生产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以及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物品等措施时使用的文书。封条上应当注明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封条的规格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十五)案件受理记录,是对检查发现、群众检举或者控告,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案件受理手续,所作的文字记录。案发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应当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填写。案情摘要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等内容。负责人意见,是负责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十六)立案报告,是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机关管辖,并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为了对案件展开调查,向主管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或主管科(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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