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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县地方税务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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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县地方税务局责任清单.docx

    邱县地方税务局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及联系方式备注1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本地区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收政策工作。税政法规科贯彻执行本地区的社保费、规费有关税收政策工作。2负责本地区地方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反避税工作。承担地方各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等税种的纳税申报、征收、涉税资料管理等工作。征收管理科承担定期定额户及零星税收管理工作。承担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工作。3负责发票的管理、检查等工作。承担发票的管理工作。4负责办理地税部门的涉税事项。承担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承担建安房地产自开票认定管理工作。5负责本地区地税税种优惠事项的审批(备案)工作。承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税收减免备案及审批工作。税政法规科6负责本地区地税委托代征、代扣代缴及税务代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承担对地税委托代征、代扣代缴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及代征、代扣代缴手续费的给付工作。征收管理科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及联系方式备注7负责本地区地税税种优惠事项的退税工作。承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退税工作。收入核算科8负责发票的管理、检查等工作。承担通用机打普通发票、建筑业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定额发票等的代开、发售工作。征收分局9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欠税公告工作。承担纳税辅导、纳税服务工作。10负责办理地税部门的涉税事项。承担纳税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等证明的开具工作,负责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以及减免(退)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申请的受理、传递和出件;负责按规定和权限对本窗口业务范围内纳税人税务违法违章行为实施简易处罚。11负责本地区地税委托代征、代扣代缴及税务代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税务代理工作。12负责税务登记事项的受理和办理工作。负责设立登记、变更、停复业、注销、税种认定等税务登记事项的受理和办理。13风险识别与应对发现风险进行识别并采取应对措施税源监控分局全面掌握本局税源情况,进行经济税源分析。14数据管理。落实涉税数据管理办法,提高涉税数据质量,推送有问题数据15综合治税。建立涉税信息互动机制,发挥综合作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及联系方式备注16负责本地区地方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稽查工作。组织、协调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审理和执行工作。稽查局17负责组织实施处罚听证协助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公安、法院)处理税务稽查案件。稽查局承担实施处罚听证协助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工作。18负责组织税收违法案件协查。承担税收违法案件协查。19负责组织本辖区地税系统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承担负责本辖区地税系统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20负责组织本辖区地税系统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承担本辖区地税系统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21负责违法行为的检举工作。承担违法行为的检举工作。22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税务检查、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承担实施本辖区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税务检查、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23负责承办上级对本级稽查局查处案件复查等协助工作。承办上级对本级稽查局查处案件复查等协助工作。24负责税收违法案件公告和曝光。承担税收违法案件公告和曝光。25负责稽查成果转化的相关工作。负责稽查成果转化的相关工作。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及联系方式备注26负责稽查收入分析、统计、上报工作。负责稽查收入分析、统计、上报工作。稽查局27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执法审计、执法检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执法审计、执法检查。28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对信访举报案件、上级转办件及省局领导批示的信访件进行调查核实。监察室办公室29案件查办。对本局内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监察室30执法监察。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方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党的章程及党的其他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决定、命令情况进行检查和监察。二、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相关案例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相关案例1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国税局负责办理纳税人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2014年第9号)李某今年在国税窗口办完了以前需要两个单位办理的涉税事宜。取得了印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两个单位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实现了国、地税之间税务登记的“一方受理、双方认可、一证两章、信息共享”。地税局负责办理纳税人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2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地税局负责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小王为一个体工商户,为了给自己年老后提供生活保障,想给自己办理养老保险。他先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参保登记,然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所审核缴费金额后,到办税服务厅缴纳养老保险费。财政局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审核汇总全县社保基金预决算,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和管理;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人社局负责审核办理失业保险费参保、申报信息。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相关案例3负责本地区地税税种优惠事项的审批与退税工作(收入规划核算科)地税局负责对各税种的退税情况进行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河北省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王某办理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到地税局提出申请,填退税核准表和收入退还书,经地税局局长批后,到财政局找局长审批,然后带着相关手续去人行找行长批最后人行相关人员进行办理退税。人行负责对纳税人的退税金额进行退还。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活动时间责任科室及联系电话1税收和12.4法制宣传日活动。深化税收政策宣传,服务产业转型发展,增强纳税意识。活动载体包括:街头宣传、税收宣传“六进”、各项竞赛、在线访谈、开放日活动、税企座谈会、星级纳税人评定、编撰专题书籍、制作专题影视作品等。4月、10月、12月4日税政法规科征收分局办公室2税收业务培训。新办企业的培训:基本税收政策、地税办税流程等。专题业务培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土地增值税清算培训、高新技术企业培训、加计扣除政策培训、福利企业政策培训、营改增政策培训、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培训等。新办企业培训:每月征期结束后。专题业务培训:每年不定期,一般有新的政策时会举行。税政法规科征收分局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地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监管(二)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三)税收票证事项监管(四)规范案件查处(一)地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监管为规范和加强各项税收优惠管理工作,充分体现依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利原则,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享受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税收优惠备案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4】84号)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2、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重新审查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资格。3、减免税款有规定用途的,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规定优惠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缴纳各项税收。4、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或备案自行享受税收优惠情况。5、已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申报。(二)监督检查指标1、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面不少于40%。2、专项抽查:每年组织一次,抽查面不少于20%。上述指标如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税收优惠备案后,分别由各基层税务分局和局机关组织对优惠备案事项进行检查。其中:全面检查由各基层税务分局组织,不定期开展;专项抽查由市局组织,主要对基层税务分局审核情况进行书面复核。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全面检查:各基层税务分局不定期对辖区内的税收优惠备案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二)专项抽查:结合税收执法检查和工作督查等工作,由县局每年组织人员对各基层税务分局办理的税收优惠备案事项进行复核,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启动纠错撤销机制。(三)税务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的检查人员参加。(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亨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五)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实际情况不符合有关税收优惠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税务分局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的程序报备而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二)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税收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处理,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二)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为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全县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公平、公正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国税系统税收执法的实际,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规范。一、主要内容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二、标准规范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河北省地方税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的公告。三、有关措施(一)税政法规科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二)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河北省地方税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的公告予以认定。(三)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三)税收票证事项监管为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确保税收票款安全和完整,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各税收票证使用单位,包括各代征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税收票证的领用、保管、开具、结报缴销以及代征税款账户、待报解税款账户的核算对账等。1 .是否按规定领用票证,领用手续是否完备,核发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是否按规定控制在一个月的使用量。2 .是否按规定使用票证,票证的填写是否完整规范,是否存在跳号、跳本或几本票证同时使用现象。3 .是否存在票证长期领而不用、填而不结、失而不报的情况。4 .税款征收是否存在收取现金现象,是否严格按“双限”规定办理税款解缴入库。5 .各代征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代征软件。6 .各用票员每天下班后是否统一将票证放入专用保险柜内。7 .是否按规定结报票证,各类章戳是否按规定使用和缴销。8 .各用票员票证结存数与账面数是否一致。(二)监督检查指标1 .自查: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面要求为100双2 .复查:每半年开展一次,复查面要求为50%。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1 .自查由各分局组织实施。由各分局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所辖范围内的用票单位和用票人员的票款安全情况进行督查。2 .复查由局收入规划核算股组织实施。每年两次由收入规划核算股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所辖范围内的用票单位和用票人员的票款安全情况进行督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自查和复查时要严格按照税收票款监督检查内容逐项认真开展检查,并按规定填写检查工作底稿。(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单位要督促各用票单位认真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抓好落实,力求成效。(三)检查结束后,检查单位要认真做好书面总结,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报局,各类检查材料和总结必须移交局内档案部门正式保存备查。(四)规范案件查处一、立案标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税法义务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统称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是否存在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二)是否存在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四)是否存在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行为;(五)是否存在违反账簿管理制度的行为;(六)是否存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能协税的行为。(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二、报告程序一般案件的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本局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三、查处流程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一)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二)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三)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四)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五)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六)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四、考核办法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邱县地方税务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对承办机构负责人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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