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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安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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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安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docx

    高安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办发(2021)16号)精神,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健全制度体系,强化政策落实,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工作目标2022年,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救助制度体系;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三、主要任务(一)健全救助制度体系,形成综合救助格局1 .实施分类救助保障。根据困难程度和致困原因划分救助人群,提升社会救助针对性,实现困难群众全覆盖。重点保障兜底人口,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适度保障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按照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倍至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确定;支出型困难家庭指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及时保障临时遇困人员,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2 .健全分层救助体系。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纳入低保;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健全专项社会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受灾人员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完善急难社会救助,对临时遇困家庭或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既可单项实施,也可综合施救,依据困难类型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加快实现救助服务均等化。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持续推进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医保局)(二)筑牢基本生活保障,提升专项救助水平3 .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完善低保制度,科学认定保障对象,提高政策精准性。明确低保对象动态管理、低保延退等措施,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或根据低保家庭困难程度分档发放。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持续提高托养和照护能力,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全部落实集中供养,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面落实照料服务。加强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帮扶工作,对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员,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合理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的L3倍确定。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及时启动足额发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国家统计局高安调查队)4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社会救助制度衔接。完善基本医保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参保资助标准,分类实施参保缴费资助。大病保险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进行倾斜支付,视情逐步取消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逐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根据困难程度分类设定救助标准和年度救助限额,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对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保障措施后剩余部分由当地财政兜底解决。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适当扩大应急救助病种范围,健全救助基金申请审核联动机制,优化支付流程。提升医疗保障经办服务能力,实现低保、特困供养等救助对象市域范围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5 .完善教育救助制度。对低保、特困等经济困难家庭学生,按分类分档原则,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在学前教育阶段实施保教费、生活费资助;在义务教育阶段落实“两免一补、在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采取免除学杂费、发放助学金等方式予以救助;在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实施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俭学等资助。健全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救助特别困难毕业借款学生。落实进城农村贫困人口随迁子女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加强对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心理慰藉。健全控掇保学工作机制和联控联保责任机制,对具备学习条件的重度残疾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通过送教上门等方式予以救助。(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残联)6 .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坚持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加大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住房保障力度,对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减免租金;对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根据收入情况分类确定补贴标准,给予城镇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当地最高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进城救助对象,落实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政策,救助对象在稳定就业地可申请公租房。建立农村脱贫人口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按规定标准给予资金补贴。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7 .完善就业救助和社保帮扶制度。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探索建立“一对一”精准就业帮扶工作机制,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落实就业服务常住地登记制度,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同等享受相关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登记失业、有就业需求的救助对象家庭劳动力,通过每年提供1次职业指导、至少3次岗位推荐和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措施实施就业援助。加强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鼓励社会救助对象家庭劳动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落实社保补贴政策。落实救助对象参加社会保险代缴补贴政策。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与就业,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按其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8,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完善自然灾害救助项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灾害救助标准,探索建立自然灾害救助标准与低保标准等挂钩联动调整机制。切实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和旱灾临时生活救助。开展冬春救助需求评估,精准确认救助对象,妥善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及时开展因灾倒房情况核查,扎实做好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完善农房保险制度,提升受灾群众重建保障能力。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与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衔接,对受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散居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给予重点救助。(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9 .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突出临时救助“救急难”和保障基本生活的制度特点,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救助制度无法覆盖的对象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对低保等困难家庭实施重点救助。依据困难类型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分类分档予以救助。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加强急难型救助,实行“小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村(社区)直接实施救助。加强支出型救助,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跟进救助。对遭遇特别重大困难的申请对象,采取“一事一议''实施特别救助,必要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个案会商”解决。健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适当提高乡镇(街道)临时救助额度。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制度、慈善帮扶的衔接,形成救助合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10 .完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建立联合巡查救助机制,落实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在救助、街面巡查、转介处置、身份查询等方面的职责,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监管,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开展救助寻亲服务行动,推动人像DNA识别比对系统建设和深度应用,加大寻亲送返工作力度。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帮助返乡受助人员解决生活困难。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对滞留3个月以上且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民政部门制定方案报同级政府安置,为符合条件的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11 .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制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纳入当地总体应急预案统筹实施。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适当提高受影响地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保障标准水平,强化对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心理危机干预,做好阶段性救助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12 .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制度。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加强对慈善组织和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监管,推进信息公开,防止诈捐、骗捐。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强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培养,加大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力度,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应将专业技术岗位80%以上设置为社会工作岗位。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工作场所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与社会救助服务,为救助对象提供包括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在内的各类社会工作服务。培育发展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将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作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工作内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文明办、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网络应急指挥中心、团市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13 .完善其他救助帮扶制度。加强法律援助,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积极开展取暖救助、困难职工救助、遇困群众传统节日生活紧急救助。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为其减免相关费用。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扩大至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扩大至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落实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政策,建立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制度。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健全孤儿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建立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制度。(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残联)(三)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社会救助效能14 .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完善主动发现和快速响应机制,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县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并入“12345”热线,及时接听受理困难群众诉求。乡镇(街道)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统一受理救助申请,通过线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线下入户调查,提出综合实施救助措施的意见,并按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15 .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按程序将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异地申力、,推行居民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一证一书”申请基本生活救助做法,取消可以通过电子政务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推动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16 .创新社会救助方式。推进“党建+社会救助”,将社会救助与基层党组织建设、基层社会治理有机结合,健全党员干部结对帮扶、到贫困群众家中报到制度。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强化防贫责任保险机制,增强城乡脱贫对象抗击风险的能力。(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残联)17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落实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购买服务资金不得超过当年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总量的2%。(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18 .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完善社会救助统计制度。加强社会救助法规政策宣传。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各地要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完善救助机构建设,提升经办能力。强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落实相关保障条件,确保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每个建制村设立1至2名社会救助协理员,救助对象超过200人的村(社区)应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完善分级培训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落实薪资福利待遇,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实施岗位补贴,保障履职所需的工作场所及交通、通信费用。(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保障。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地要定期研究社会救助工作,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压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负责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财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协同做好相关工作。(二)加强信息共享。按照“数字民政”总体部署,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全面对接市电子政务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共享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信息。健全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信息比对制度,深入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建设,各相关部门及机构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社会救助家庭收入、财产等经济状况核对,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精准度。(三)完善监督机制。各地要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对表现突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责。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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