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开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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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开发管理办法.docx
XX县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六稳”“六保”的决策部署,吸引高校毕业生返乡就业创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加强我县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力量,推进乡村人才振兴。根据XX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X毕就(2020)X号)和XX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实施方案(X人社(2021)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是指为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由政府出资开发的、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设置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统称大学生专职岗位,以下简称大学生专岗),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第二章岗位开发第三条大学生专岗由县政府统一开发,县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重点和单位人员编制情况,突出服务乡村振兴,2022年度重点开发三类岗位:(一)服务社区大学生专岗。岗位职数原则上每个社区(按现有社区数)安排两个名额,街道(乡镇)可根据工作需要、社区大小在社区间统筹调剂使用,但必须安排在社区岗位工作。根据XX县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大学生专职岗位实施方案(X人社(2020)X号)开发的服务社区大学生专岗,已在岗的专岗人员,由所在社区推荐、街道(乡镇)同意后报县人社局重新审核,经县人社局批准后,重新签订专岗协议,服务期限累计计算。待遇补贴按本办法执行。(二)服务乡村振兴大学生专岗。岗位职数原则上以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乡村振兴实绩突出村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乡村振兴重点培育村数量确定,原则上每个村安排一个名额。原已开发的乡村大学生公益性岗位列入服务乡村振兴大学生专岗数量,逐步转岗、消化。专岗大学生原则上安排在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乡村振兴实绩突出村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乡村振兴重点培育村以及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乡镇(街道)也可统筹安排使用,但所安排的岗位需符合专职岗位要求,并向县人社局备案。(三)县直机关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大学生专岗。岗位职数原则上限定在现有大学生公益性岗位职数内。今后符合安排大学生专岗条件的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使用大学生专岗人员或增加大学生专岗职数,需向县委或县政府申请,经县委或县政府(或主要领导)研究同意,报县人社局、财政局备案后方可招录。现已开发的大学生公益性岗位,可继续执行原政策;符合大学生专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由原服务单位推荐,报县人社局研究批准后,可转为大学生专岗,享受大学生专岗待遇,其服务期限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3年。大学生公益性岗位数量和大学生专岗数量合并总额不超过原先的大学生公益性岗位数量。第四条招聘对象。面向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未就业的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岗位可放宽至全日制大专学历。重点安置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三支一扶”、服务社区、大学生村官、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志愿服务西部(含研究生支教团)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XX县和台湾户籍毕业5年内的人员,可由原服务单位推荐直接聘用,或由服务基层项目主管单位推荐安置到大学生专职岗位。第三章岗位待遇第五条岗位要求。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先安排就业见习岗位见习,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再安置到大学生专岗。见习工作参照关于开展三年千名青年见习计划的实施意见(X人社(2019)X号)文件执行。大学生专岗服务期限为2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县人社局审批可续签1年。服务期最长不超过3年,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第六条工龄待遇。在大学生专岗服务期满两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考录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其服务期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第七条在岗待遇补贴。大学生专岗人员的薪资待遇参照同岗位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人员工资收入确定。专岗大学生可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福利待遇并参加单位党团、工会组织(具体由用人单位确定并承担)。对安排大学生专岗人员的用人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大学生专岗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具体岗位补贴为大专毕业生3043元/月,本科毕业生3163元/月,研究生3553元/月。社保补贴为用人单位为大学生专岗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大学生专岗人员的岗位补贴中代扣代缴。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八条岗位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择岗方式,按照计划开发岗位数发布公告、组织报名、审查考核、体检公示、入选上岗等程序进行。(一)计划申报。县人社局根据岗位开发需求,拟定XX县大学生专岗年度开发计划及资金预算安排,报县财政局审核。(二)信息发布。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根据大学生专岗年度开发计划在政府网站、用人单位公告栏、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广泛发布大学生专岗招聘公告。(三)组织报名。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积极推荐符合大学生专岗安置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其委托开展招聘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报名。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向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其委托招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提交大学生专岗登记表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四)审查考核。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根据“一人报一岗、空岗可调剂”原则和入选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初步审查,并会同用人单位组织面试。确定拟上岗人选,并通知拟上岗人选自行进行体检(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标准),提交体检报告。将经资格审查通过、体检合格的大学生专岗拟上岗人选名单上报县人社局研究批准后,在政府网站和用人单位公告栏公示5个工作日。(五)聘用上岗。县人社局将已批准招聘的拟聘用人员名单通知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或其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大学生专岗协议书,并将大学生专岗协议书报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六)空岗补录。用人单位大学生专岗因人员到期转岗、离职等出现空缺要求补录专岗人员,需报县人社局重新审核,经批准后方可补录。补录程序参照上述(二)至(五)程序,面试工作由用人单位(或其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第五章岗位管理第九条大学生专岗的管理实行“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和人社部门跟踪监督的管理模式。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大学生专岗经费安排和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县委人才办将专岗高校毕业生纳入人才服务范畴;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专岗大学生的招聘、日常服务和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负责专岗大学生的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十条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大学生专岗就业人员签订大学生专岗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依法依规为大学生专岗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可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申请、发放大学生专岗岗位补贴,代缴代扣社保补贴资金,并负责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履行协议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大学生专岗管理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每年1月底前向县人社局报送大学生专岗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第十二条大学生专岗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第十三条建立大学生专岗人员动态退出机制。大学生专岗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大学生专岗协议。大学生专岗人员如需解除协议,应提前三十日填写XX县大学生专岗人员解除协议申请表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对因政策享受期限届满、转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形不符合领取大学生专岗相关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在人员退出后7个工作日内报告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立即停止各项补贴。第十四条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使用大学生专岗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存在虚设岗位、冒名顶替、空岗挂岗、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要停止其使用大学生专岗的资格并追回违规使用的补贴资金,清退违规在岗人员,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十五条大学生专岗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人社、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对用人单位大学生专岗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章资金拨付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或其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大学生专岗人员发放的岗位补贴资金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委托代理服务费向县人社局申请拨付。岗位补贴资金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从失业保险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委托代理服务费从县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列支。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强化组织领导。开展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是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重点工作之一,是进一步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工作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的直接途径,是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举措。要切实加强工作机制建设,制定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引导好、使用好、管理好,确保我县岗位开发使用工作顺利实施。第十八条广泛宣传发动。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宣传、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将岗位工作的性质、目的、程序及安置到岗期间的人员待遇等问题讲清讲透,积极引导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第十九条本办法若与上级政策相冲突或上级下达新政策,则按照上级政策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