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建立行业监管与综合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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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建立行业监管与综合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工作实施方案.docx
XX市建立行业监管与综合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不断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能力,全面提升镇街执法规范化水平,规范我市行业监管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结合XX实际,现就建立行业监管与综合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提出如下方案:一、总体要求围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足于突出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挥职能,按照分工科学、权责明确、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的原则,以加强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为重点,规范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运行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为建立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提供有力保障。二、主要内容(一)厘清职责边界镇街与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与综合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权已赋予镇街为由消极履行监管职责;要积极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行使所涉及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各镇街要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后续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1、镇街与业务主管部门。镇街在各自区域范围内承接委托事项,接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行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根据赋权范围,提供业务培训、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积极研究制定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会同属地镇街协调基层执法行动,组织跨区域、重大执法行动。2、镇街与相关部门巡回包保执法机构。市相关部门巡回包保镇街的执法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继续实行巡回包保体制的,纳入镇街统一指挥协调体系。巡回包保执法队伍实行双重管理、双重考核,加强与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各镇街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辖区内各巡回包保机构和执法力量,完善执法联动机制,消除监管盲区,实施区域内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二)加强行业监管和执法协作业务主管部门要和各镇街加强沟通,强化行业监管和执法协作,建立健全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避免监管漏洞。1、加强信息资源共享。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与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相关的管理信息提供给各镇街,及时转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执法解释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各镇街在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后,及时录入XX市网上办案系统。重大执法决定应抄告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2、加强部门联动协作。镇街在属地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技术鉴定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执法协作文书。行业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执法协作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书面反馈认定、鉴定或咨询意见;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派员现场处置;需技术鉴定、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反馈意见期限。属地镇街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案情,商讨对策,联合执法。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分析研究,提出建议,采取有效措施。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行政审批、行政确认等工作,需要属地镇街参与的,应向属地镇街出具书面通知。情况紧急的也可先电话通知,事后补办书面手续。3、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保障。在赋权初期,行业主管部门可采取集中培训的形式,每月或者每季度集中对镇街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工作。镇街需要业务指导的,行业主管部门应采取上门辅导、座谈、咨询等方式,指导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熟悉相关业务、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正确使用执法设备,熟练掌握相关技能。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检验、检测等必需的技术保障,为镇街开展执法活动提供技术支撑。(三)建立行业监管与综合执法协调工作制度1、建立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组成。联席会议由市委编办、市司法局等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组成。职能职责。联席会议作为行业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及案件移送、信息共享、联动协作等配合协作机制的落实情况;监督并通报联席会议的落实情况;统筹协调解决各成员单位协作配合过程中出现的管理与执法的不衔接、执法之间的越位和缺位问题,实现管理与执法的有效衔接;部署开展重大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和专项行动,加强各成员单位的配合,增强综合执法合力;研究制约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顺利推进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机制改革、创新的意见、建议;研究处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工作规则。联席会议由季度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于会前十日向各成员单位征集有关议题,报联席会议组长审定,将审定的议题交各成员单位研究。运行方式。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议题,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经联席会议组长审定后召集临时会议。联席会议组长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集临时会议。联席会议由市司法局召集主持,参会单位为全体成员单位,并可视情况邀请相关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参加。2、建立案件移送协调协作制度。档案保存。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权限下放前已结案事项,相关案件资料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归档保存。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权限下放后,相关案件资料由办理案件部门负责归档保存。建立抄告机制。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下放后,应与镇街建立案件移送相互抄告制度。案件移送应以业务主管部门和镇街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应确定负责办理案件移送、受理等工作的具体联系部门及联系人,相互配合,并定期沟通案件进展和处理情况。镇街和业务主管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举报投诉材料、询问笔录等)。移送的案件应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书面移送。移送期限。赋权后,镇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管辖的,或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镇街管辖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移送单位因调查核实等客观原因确需延长移送期限的,应事先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但移送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移送单位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责令当事人停止或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受移送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单位受理情况。3、建立举报投诉信访受理制度。采取首问负责制。对于涉及赋权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适用首问负责制,率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受理。但明确不属于本单位职能、并征得受移送方同意的,应告知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提出。存在争议的由市行政执法监督局负责协调。依法有序处理。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应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负责镇街或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职责权限及时立案调查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需要移送的,以及主要涉及管理问题的,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送相应镇街或行业主管部门处理。4、建立协调会商制度。建立执法案件协调会商制度。各镇街与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协调会商制度,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会商研讨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的主体、程序、权限等业务问题,协商解决监管、处罚有关管理、技术和法律适用问题。对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专题研究案情,组织协调推进联合执法。建立职责分工争议协调制度。行业主管部门与镇街发生职责分工争议的,由双方在对违法行为先予协同处置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市政府领导本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市司法局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市司法局应当提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书面建议,报请本级政府裁决。5、建立行刑衔接制度。建立镇街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推进顺畅对接。属地镇街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属地镇街应依法强制执行或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具体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和涉及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实执法力量,加强后勤保障,把建立行业监管和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摆上突出位置,深入研究、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推进。(二)狠抓工作落实。各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的优势,增强监管合力,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要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协调推进,按照本实施方案职责分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分头对接建立完善配合机制,同步做好必要的人、财、物保障。(三)强化执法监督。要强化对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责任的刚性约束,制定并落实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责任追究制度,将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协作配合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内容。对部门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责,拒不履行业务指导、技术支撑、信息共享、执法协助等协作配合义务的,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