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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检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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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检测规则.docx

    电梯检测规则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梯检测工作,促进电梯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规则。1.2 检测的含义本规则所称检测,是指通过检查、测试等手段,诊断在用电梯的安全性能,为电梯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自主确认其电梯质量安全状况提供技术依据的活动。注:在用电梯是指已经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O82017)的规定办理了使用登记,并且尚未注销、未办理停用收手续的电梯。1.3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中所列各类电梯的检测工作。1.4 特殊情况电梯采用新技术、新材料、X工艺生产,本规则未作要求或者不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时,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2一般要求2.1 检测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下列单位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检测单位)开展电梯检测工作:(1)为本使用单位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并且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具备检测条件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2)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电梯检验机构。2.2 检测人员检测单位应当聘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电梯检验资格的人员从事电梯检测工作。从事电梯检测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不得检测其2年内维护保养过的电梯。2.3 检测周期电梯的检测周期最长为1年。对于投诉较多、故障频发的电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使用单位提前进行检测。2.4 检测项目、内容和要求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受检电梯的特点(如使用环境、使用频次和年限、故障和事故情况,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情况等)、电梯现场观察情况(如磨损、锈蚀、破损等)和生产单位的使用、检查与维护保养说明,确定和调整检测项目和内容。检测项目和内容不得少于本规则附录AC设定的项目和内容。2.5 检测方法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本检测单位正式发布的作业指导文件中规定的检测方法实施检测。检测单位制定检测方法的原则是:(1)优先采用法规、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2)法规、标准没有规定的,采用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检测方法;(3)法规、标准和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均未规定的,检测单位可以通过研究、论证,自行规定检测方法。2.6 现场检测条件使用单位应当在检测前做好现场准备工作。检测人员应当确认现场满足以下要求后,方可实施现场检测:(1)具备正常运行条件;(2)各区域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3)对非检验人员可能进入的区域进行了必要的封闭,放置了表明正在进行检测的警示牌。2.7 检测仪器设备现场检测前,检验人员应当确认检验用仪器设备和测量工具状态良好,并且在有效的检定或者校准期内。2.8 现场检测安全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遵守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如果继续检测可能造成危险或者电梯不能正常运行,检验人员应当中止检测,并且向使用单位书面说明原因。2.9 9实施现场检测当电梯检测由电梯检验机构开展时,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安排专业人员配合实施检策,并且按照检验人员的要求,提供电气原理图、液压系统原理图以及使用、检查与维护保养说明等技术资料。2.10 10检测记录检测人员应当采用本检测单位正式发布的检测记录格式,记录相关信息和检测情况。检测记录应当包含附录D所列的内容。2.11 11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现场检测工作结束后,检测人员应当按照附录E的要求,向使用单位出具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对于服务于住宅楼供公众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告知书中的全部内容公示在电梯基站或者轿厢内等便于阅读的位置,公示期应当不少于3个月。采用张贴纸质文本的方式进行公示时,该文本上应当有使用单位的公章,并且在公示期内出现被撕毁、覆盖或者污损等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再次张贴。对于告知书上列出的检测结果为不符合要求的检测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电梯安全运行。2.12 检测报告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工作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采用附录F规定的格式向使用单位出具检测报告。2.13 检测信息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负责电梯使用登记的部门要求,通过信息化系统,及时传递、报告、公示电梯检测信息。2.14 14检测档案使用单位应当将告知书(见第2.7条)和检测报告(见第2.8条)及时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中。3附则3.1解释权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附录A乘客与载货电梯检测项目、内容和要求本附录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乘客与载货电梯、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不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杂物电梯。A1使用资料A1.1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证内容与受检电梯应当相符。A2机房(机器设备间)及相关设备A2.1通道与通道门A2.1.1机房(机器设备间)通道及其照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和无阻碍地使用通往机房(机器设备间)的通道;(2)通道的电气照明功能正常。A2.1.2机房(机器设备间)通道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机房通道门完好,能够可靠锁紧,并且从机房内不用钥匙即可打开;(2)门外侧警示标识清晰。A2.2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电气照明和靠近机房(机器设备间)入口(或者多个入口)处的照明开关应当功能正常。A2.3主开关主开关应当不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和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A2.4驱动主机A2.4.1驱动主机工作状态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没有异常噪声和振动。A2.4.2曳引轮轮槽曳引轮轮槽应当没有缺损或者不正常磨损。A2.4.3*制动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制动器动作灵活;(2)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3)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注AT:标有*的项目为重要检测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检测项目,下同。A2.4.4*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最迟在可拆卸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电气安全装置动作;(2)轿厢运行方向标记清晰;(3)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A2.4.5*溢流阀通常情况下溢流阀的调定工作压力应当不超过满载压力的140%,最大不高于满载压力的170%在此情况下应当提供相应的液压管路(包括液压缸)的计算说明。A2.4.6*紧急下降阀在失电情况下,使用紧急下降阀应当能够使轿厢向下运行至层站。A2.4.7*手动泵对于轿厢上装有安全钳或者夹紧装置的液压电梯,操纵手动泵应当能够使轿厢向上移动;手动泵溢流阀的调定压力应当不超过满载压力的2.3倍。A2.4.8油温监控装置液压系统液压油的油温超过预定值时,油温监控装置应当能够立即使轿厢就近停靠在平层位置并,只有经过充分冷却之后电梯方可以自动恢复上行方向的正常运行。A2.4.9液压油油位油箱中液压油的油位应当符合要求。A2.5控制柜、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A2.5.1断相、错相保护断相、错相保护功能应当有效。注A-2: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检测错相保护。A2.5.2*紧急电动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轿厢运行方向标记清晰;(2)紧急电动运行功能正常。A2.5.3*无机房电梯的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和无阻碍地从井道外接近和操作该装置;(2)进行相应操作时,能够观察到轿厢的运动方向、速度以及是否位于开锁区域;(3)该装置上设置的停止装置或者主开关功能正常;(4)紧急操作和各项动态测试功能正常。A2.5.4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旁路装置标记清晰;(2)旁路时轿厢只能在检修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运行,并且运行期间有听觉信号和闪烁灯光;(3)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的独立监控信号工作正常。A2.5.5*门回路检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并且层门门锁释放时,应当对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或者轿门电气安全装置构成的电路)、检查层门门锁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或者层门电气安全装置构成的电路)和轿门监控信号进行监测,一旦监测到上述装置或者电路的故障,应当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制动器机械部件动作状态监测当监测到制动器机械部件动作异常时,应当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A2.6*限速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限速器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正常;(2)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无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3)限速器动作速度符合要求;(4)限速器轮槽与限速器钢丝绳清洁,无严重油腻。注A-3:通常情况下,每2年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测试。A2.7接地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A2.8电气绝缘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当标称电压为特低电压时,测试电压(直流)为250V,其绝缘电阻不小于0。25M;(2)当标称电压小于等于500V时,测试电压(直流)为500V,其绝缘电阻不小于1.00M;(3)当标称电压大于500V时,测试电压(直流)为1000V,其绝缘电阻不小于1.00MoA3井道及相关设备A3.1井道安全门和检修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井道安全门和检修门完好,能够可靠锁紧;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2)验证门关闭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正常。A3.2*轿厢与井道壁距离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应当不大于O015m,对于局部高度不大于Oo50m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o注A-4:轿厢装有锁紧装置(见第A6.7.2条)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域内打开时,上述间距不受限制。A3.3极限开关对于曳引和强制驱动电梯,极限开关应当在轿厢或者对重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对于液压驱动电梯,当柱塞极限开关动作时.,应当使液压泵站停止运转并且保持停止状态。A3.4井道照明井道电气照明应当功能正常。注A-5: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当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时,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A3.5底坑地面及停止装置A3.5.1底坑地面底坑地面应当平整、清洁,无渗水或者漏水。底坑停止装置人员进入底坑时和位于底坑地面上时均应当能够方便地操作停止装置;停止装置应当功能正常,标记清晰。A3.6限速器绳电气安全装置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动作。A3.7缓冲器A3.7.1*缓冲器固定和完好情况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A3.7.2*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和电气安全装置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正常。A3.7.3对重越程距离标识对重缓冲器附近设置的对重越程距离标识应当清晰。A3.7.4对重越程距离当轿厢位于顶层X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距离应当不超过对重越程距离标识上标注的最大允许值。A4轿厢和对重(平衡重)A4.1轿厢照明和通风轿厢照明和通风应当功能正常。A4.2轿顶电气装置A4.2.1轿顶检修控制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轿厢运行方向标记清晰;(2)检修控制装置上的停止装置功能正常,标记清晰;(3)检修运行功能正常。A4.2.2轿顶停止装置轿顶上设置的停止装置应当功能正常,标记清晰。注A-6:当第A4.2.1条所述检修控制装置设在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位置时,本条所述停止装置可以是该检修控制装置上的停止装置。A4.3轿厢安全窗(门)轿厢设有安全窗(门)时,验证其锁紧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功能正常。A4.4对重(平衡重)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对重(平衡重)块可靠固定;(2)对重(平衡重)块的数量或者总高度与标注情况一致。A4.5轿内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轿内紧急照明轿内紧急照明应当功能正常。*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当能够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A4.6*轿厢超载保护装置轿厢超载保护装置应当功能正常。A4.7地坎护脚板轿厢地坎护脚板应当固定可靠,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Oo75m,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A5悬挂装置、补偿装置及旋转部件防护A5.1悬挂装置A5.1.1*悬挂装置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悬挂钢丝绳应当没有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或者弯折,直径小于其公称直径的90%,严重锈蚀或者铁锈填满绳股间隙,以及一个捻距内出现的断丝数大于表A-I所列数值等情况。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应当不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表AT钢丝绳断丝数断丝的形式钢丝绳类型6×198×199×19均布在外层绳股上243034集中在一或者两根外层绳股上81011一根外层绳股上相邻的断丝444股谷(缝)断丝111注:上述断丝数的参考长度为一个捻距,约为6d(4表示钢丝绳的公称直径,mm)A5.1.2悬挂装置X部固定悬挂钢丝绳绳X固定应当可靠,弹簧、螺母、开口销或者压板等连接部件无松动、缺损。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X部固定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规定。A5.1.3悬挂装置松弛保护对于轿厢悬挂在两根悬挂装置上的电梯,当其中一根悬挂装置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动作。注A-7:对于具有两个或者多个液压缸的液压驱动电梯,本条要求适用于每一组悬挂装置。A5.2补偿装置A5.2.1补偿装置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补偿钢丝绳应当符合第A5.1.1条中有关悬挂钢丝绳的规定。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应当不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A5.2.2补偿装置X部固定补偿装置的X部固定应当可靠。A5.2.3补偿装置电气安全装置检查补偿绳最小张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防跳装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功能正常。A5.3旋转部件防护旋转部件的防护装置应当齐全完好、固定可靠,与运动部件不碰擦。A6轿门和层门A6.1*轿门与层门间隙门关闭后的间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对于乘客电梯不大于6mm;对于载货电梯不大于10mm;(2)在水平移动门和折叠门主动门扇的开启方向,以150N的力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第(1)项所述的间隙允许增大,但对于旁开门不大于30mn,对于中分门其总和不大于45mmoA6.2玻璃门防拖曳措施防止儿童的手被玻璃门拖曳的措施应当有效。A6.3*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当人员通过动力驱动的自动水平滑动层门入口,被正在关闭的门扇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保护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X开启。A6.4门的运行和导向A6.4.1*轿门与层门的运行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应当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X时错位。*层门应急导向装置或者保持装置层门导向装置失效时,层门应急导向装置或者保持装置应当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A6.5*自动关闭层门装置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自动关闭层门装置应当使开启的层门关闭;对于采用重块的自动关闭装置,其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应当有效。A6.6层门紧急开锁装置每个层门均应当能够被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不应当保持在开锁位置。A6.7门的锁紧与闭合A6.7.1*层门的锁紧层门的锁紧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锁紧动作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2)轿厢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时才能启动;(3)检查层门锁紧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正常。A6.7.2*轿门的锁紧轿门采用锁紧装置时,该装置应当符合第A6.7.1条的要求。A6.7.3*层门的闭合检查层门闭合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功能正常。*轿门的闭合检查轿门闭合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功能正常。A6.8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当轿厢停在开锁区域外时,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应当能够防止轿厢内的人员打开轿门离开轿厢。A6.9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轿门门刀与层门地坎、层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的间隙应当不小于5i;电梯运行时应当无互相碰擦。A7消防员电梯附加检测项目及要求A7.1消防服务通讯系统在优先召回阶段和消防服务阶段用于轿厢和消防服务通道层之间、轿厢和机房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之间的双向对讲系统或者类似装置应当功能正常。A7.2底坑防护措施A7.2.1底坑电气设备防护等级设置在电梯底坑地面上方Im之内的所有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当至少为IP67.A7.2.2底坑水位限制底坑水位限制措施应当有效。A7.3消防服务控制功能A7.3.1*优先召回阶段进入优先召回阶段的电梯,其运行和控制特性应当符合监督检验的相应要求。A7.3.2*消防服务阶段电梯进入消防服务阶段后,其运行和控制特性应当符合监督检验的相应要求。A7.3.3*恢复正常服务只有当消防员电梯开关被转换到位置“0”,并且电梯已回到消防服务通道层时,电梯控制系统才能够恢复到正常服务状态。A7.3.4*再次优先召回操作消防员电梯开关从位置“1”到“0”,保持时间至少5s,再回到“1"电梯应当重X进入优先召回阶段。注A-8:本条不适用于设置轿内消防员钥匙开关的情况。A7.4救援装置用于轿厢内和轿厢外救援使用的救援设备(如固定式梯子、便携式梯子、绳梯、安全绳系统等)应当功能正常。A7.5开门超时报警开门超时报警功能应当正常。A8防爆电梯附加检测项目及要求A8.1防爆电气部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防爆电气部件的外壳光滑、无损伤,透明件无裂纹,接合面紧固严密,相对运动的间隙防尘密封严密,紧固件无锈蚀、缺损,密封垫圈完好;(2)本安型电气部件的本安标志、无电气联锁隔爆型电气部件的“断电后开盖”警告标识清晰。A8.2电缆A8.2.1电缆防护措施电缆上易发生机械损伤的部位采取的保护措施应当完好。A8.2.2电缆标识本安电路的电缆或者电线以及防护套管在进出台部设置的浅蓝色标识应当清晰。A8.2.3电缆引入装置非本安型防爆电气部件的电缆引入装置应当夹紧电缆,其密封措施(弹性密封圈或者填料)应当完好。A8.2.4电缆引入孔封堵件用于封堵非本安型防爆电气部件外壳上多余的电缆引入孔的封堵件应当完好。A8.3表面温度电动机、减速器、液压泵站应当散热良好,其外壳以及制动部件外壳、防爆电气部件外壳的表面最高温度应当低于整机防爆标志中的温度组别要求。A8.4非电气部件防爆措施*撞击面无火花措施缓冲器与轿厢、缓冲器与对重的撞击面采取的无火花措施应当完好。*补偿装置防爆措施补偿链(绳)外部的无火花措施应当完好,并且运动时不与其他金属构件、底坑地面相碰擦。A8.4.3*自动关闭层门装置无火花措施自动关闭层门装置采用重块的,其无火花措施应当完好。A9试验A9.1*平衡系数试验平衡系数应当在0。400。50之间,或者符合制造(改造)单位的设计值。注A-9:轿始、对重或者其他部件(如补偿装置)的重量发生变化,有可能影响平衡系数并且未进行相关的监督检验时,应当测试平衡系数。注A-10:对于曳引驱动电梯(含曳引驱动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只有当本条检测结果为符合时方可以进行第A9.2A9.12条的检测。A9.2*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试验工况和结果应当符合监督检验的相应要求。A9.3*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验试验工况和结果应当符合监督检验的相应要求。A9.4*轿厢限速器一安全钳试验以轿厢空载、检修速度下行的工况进行轿厢限速器一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一安全钳应当动作可靠。A9.5对重(平衡重)限速器一安全钳试验以轿厢空载、检修速度上行的工况进行对重(平衡重)限速器一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一安全钳应当动作可靠。A9.6运行试验以轿厢空载、正常速度上下运行的工况进行运行试验,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应当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对于设有IC卡系统的电梯,轿厢内的人员应当无需通过IC卡系统即可到达建筑物的出口层,并且在电梯退出正常服务时,自动退出IC卡功能。A9.7*应急救援试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在机房内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设置的应急救援程序清晰、明显;(2)建筑物内的救援通道保持通畅,相关人员能够安全、方便和无阻碍地抵达实施紧急操作的位置和电梯所服务的每个层站的层门处;(3)在各种载荷工况下,按照第(1)项所述的应急救援程序实施操作,能够安全、及时地解救被困人员。注ATI:对于TSG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TSGT70022011(含第2号修改单)、TSGT7004-2012(含第2号修改单)实施前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和在现有建筑物中增设的电梯,因建筑结构等原因而难以达到本条第(2)项中有关安全、方便和无阻碍地抵达电梯所服务的每个层站的层门处这一要求时,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并且使用单位提供了相关见证材料,同时满足该项中的其他要求,可以判定本条第(2)项的检测结果为符合要求:一一使用单位采取了可行措施,保证救援人员可以通过钥匙或者强制手段打开通往电梯服务层站门窗等阻隔,及时到达实施救援的服务层站,并且按照规定开展了应急救援演练;一一上述措施涉及相关业主利益时,征得了相关业主的同意。A9.8空载曳引试验试验工况和结果应当符合监督检验的相应要求。A9.9*上行制动工况曳引试验试验工况和结果应当符合监督检验的相应要求。A9.10*下行制动工况曳引试验试验工况和结果应当符合监督检验的相应要求。注A-12:认为曳引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本条所述的试验。A9.11*静态曳引试验试验工况和结果应当符合监督检验的相应要求。注AT3: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和汽车电梯,认为曳引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本条所述的试验。A9.12*制动试验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时,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供电,制动器应当能够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试验后电梯没有明显变形和损坏。注A-14:本条仅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和曳引驱动消防员电梯。通常情况下,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本条所述的试验。注AT5:经电梯型式试验机构评审,认为按照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制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能够判定制动能力是否达到本条所述要求时,可以采用该方法进行制动试验。A9.13*破裂阀动作试验对于配置破裂阀作为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降的液压电梯,轿厢空载下行,当达到破裂阀的动作速度时,轿厢应当被可靠制停。注A76:间接作用式的电梯采用限速器触发安全钳来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降时,本条所述项目不检测。A9.14*其他类防止轿厢坠落措施试验试验结果应当符合相应要求。A9.15防沉降系统试验A9.15.1电气防沉降系统试验(1)当轿厢位于平层位置以下最大0。12m至开锁区域下X的区间内时,无论层门和轿门处于什么位置,液压泵站都应当驱动轿厢上行;(2)电梯在前次正常运行后停止使用15min内,轿厢应当自动运行到最低停靠层站。注A-17:TSGT70042012颁布前安装的液压电梯,对于采用电气防沉降系统的,只对本条中(1)进行检测;对于采用非电气防沉降系统的,本条所述项目不检测。A9.15.2非电气防沉降系统试验试验结果应当符合相应要求。注A-18:TSGT70042012颁布前安装的液压电梯,本条所述项目不检测。A10各类电梯的适用检测项目各类电梯的适用检测项目如表A-2所示。表A-2各类电梯的适用检测项目项目编号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乘客与载货电梯曳引驱动消防员电梯液压驱动消防员电梯曳引驱动防爆电梯液压驱动防爆电梯Al.1A2.2A2.3A2.6A2.7A2.8A3.1项目编号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乘客与载货电梯曳引驱动消防员电梯液压驱动消防员电梯曳引驱动防爆电梯液压驱动防爆电梯A3.2续表项目编号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乘客与载货电梯曳引驱动消防员电梯液压驱动消防员电梯曳引驱动防爆电梯液压驱动防爆电梯A3.3A3.4A3.64.1A4.3A4.4A4.6A4.75.36.1续表项目编号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乘客与载货电梯曳引驱动消防员电梯液压驱动消防员电梯曳引驱动防爆电梯液压驱动防爆电梯A6.2A6.3A6.5A6.6A6.8A6.9A7.1A7.4A7.5A8.1项目编号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乘客与载货电梯曳引驱动消防员电梯液压驱动消防员电梯曳引驱动防爆电梯液压驱动防爆电梯续表项目编号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乘客与载货电梯曳引驱动消防员电梯液压驱动消防员电梯曳引驱动防爆电梯液压驱动防爆电梯A8.39.19.29.39.4A9.5A9.69.7A9.8A9.99.109.119.129.13A9.14项目编号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乘客与载货电梯曳引驱动消防员电梯液压驱动消防员电梯曳引驱动防爆电梯液压驱动防爆电梯注:4表示该项目适用。附录B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测项目、内容和要求本附录适用于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B1使用资料B1.1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证内容与受检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受检设备)应当相符。B2驱动与转向站B2.1转动部件防护装置转动部件防护装置应当有效。B2.2主开关主开关应当不切断电源插座和照明电路的电源。B2.3驱动与转向站停止开关停止开关应当功能正常,开、关位置标记清晰。B2.4电气绝缘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当标称电压为特低电压时,测试电压(直流)为250V,其绝缘电阻不小于0。25M;(2)当标称电压小于等于50OV时,测试电压(直流)为500V,其绝缘电阻不小于1.00MQ;(3)当标称电压大于500V时,测试电压(直流)为1000V,其绝缘电阻不小于1.00Mo82.5 接地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82.6 手动盘车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最迟在可拆卸手动盘车装置装上驱动主机时,电气安全装置动作;(2)手动盘车装置的操作使用说明和运行方向标记清晰。B3出入口和相邻区域B3.1周边照明受检设备的周边尤其是梳齿板的附近应当有足够的照明;在楼层板平面的梳齿与踏面相交线位置测得的照度应当不小于501oB3.2*出入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在受检设备的出入口应当有充分畅通的区域,其宽度不小于扶手带外缘距离加上每边各80mm,其纵深尺寸从扶手装置X部算起至少为2.50m;当该区域的宽度不小于扶手带外缘之间距离的两倍加上每边各80mm时,其纵深尺寸允许减少至2m;(2)受检设备出入口附近设置的阻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的固定阻挡装置或者固定护栏应当牢固可靠。在危险区域内,由建筑结构形成的固定护拦应当至少高出扶手带100mm,并且位于扶手带外缘的80mm至12Onlm之间。83. 3*防护挡板在受检设备与楼板交叉处以及交叉设置的设备之间设置的垂直固定封闭防护挡板应当无锐利边缘,并且位于扶手带上方,高度不小于Oo30m,延伸至扶手带外缘下至少25mmo83.4 *障碍物与扶手带外缘的距离障碍物与扶手带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80mm,与扶手带下缘的垂直距离不小于25mm。83.5 梳齿板83.6 5.1梳齿梳齿板梳齿应当完好,没有缺损。B3.5.2梳齿啮合深度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啮合深度应当至少为4mm,间隙不超过4mmoB3.6*紧急停止开关受检设备出入口附近设置的紧急停止开关以及附加紧急停止开关应当功能正常。紧急停止开关标记应当清晰,对于位于扶手装置高度的1/2以下的紧急停止开关,还应当在扶手装置1/2高度以上的醒目位置张贴直径至少为80mm的红底白字“急停”指示标记,箭头指向紧急停止装置。B3.7楼层板防倾覆、翻转措施楼层板防倾覆、翻转措施应当有效可靠。B4扶手装置和围裙板84.1 扶手带扶手带开口处与导轨或者扶手支架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大于&加。84.2 防爬/阻挡/防滑行装置* 防爬装置装设在外盖板上的防爬装置应当位于地平面上方(Iooo±50)mm,其高度至少与扶手带表面齐平,下部与外盖板相交,平行于外盖板方向上的延伸长度不小于IooOnlnb并且在此长度范围内无踩脚处。* 阻挡装置在受检设备上、下X部装设的阻挡装置应当能够防止人员进入外盖板区域。该装置应当延伸到高度距离扶手带下缘25mm-150mm处。注BT:当受检设备与墙相邻,并且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或者当受检设备为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rn时,应当装设上述装置。* 防滑行装置扶手盖板上装设的防滑行装置应当包含固定在扶手盖板上的部件,与扶手带的距离不小于100mm,并且防滑行装置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大于180OnInb高度不小于20mmo该装置应当无锐角或者锐边。注B-2:当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和相邻的墙之间装有接近扶手带高度的扶手盖板,并且建筑物(墙)和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30Omm时,或者相邻自动扶梯或者倾斜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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