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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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交铁发(2023)169号)各有关单位、企业:为规范我省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工作,加强铁路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山西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铁建设(2012)107号)、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发改基础(2015)2830号)等有关规定,省交通运输厅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6月15日附件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工作,加强铁路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山西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铁建设(2012)107号)、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发改基础(2015)2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铁路建设工程和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的备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建设工程。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家授权机构投资控股的铁路。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机构或者社会资本投资控股的铁路。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第四条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建设单位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铁路专用线建设单位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第六条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文本格式见附件1),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一)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书,一式两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备案企业基本情况;(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及履历表;(五)铁路运输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及履历表;(六)专业技术管理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及履历表;(七)主要生产作业工种岗位人员配备情况、资格情况;(八)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的目录,铁路运输相关组织管理办法、生产作业规范的目录,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声明;(十)铁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十一)铁路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合格的报告复印件;(十二)铁路运营安全评估合格的报告复印件;(十三)机车车辆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十四)合作、委托协议复印件;(十五)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公告材料;(十六)其他材料。第七条铁路专用线建设单位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文本格式见附件2),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一)铁路专用线工程竣工备案书,一式两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备案企业基本情况;(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及履历表;(五)专业技术管理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及履历表;(六)主要生产作业工种岗位人员配备情况、资格情况;(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八)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的目录,铁路运输相关组织管理办法、生产作业规范的目录,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声明;(九)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十)铁路专用线竣工验收合格的报告复印件;(十一)铁路专用线运营安全评估合格的报告复印件;(十二)机车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十三)合作、委托协议复印件;(十四)其他材料。第八条备案企业应当按照附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填写备案材料,采用A4纸规格无线胶粘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并附光盘形式的电子文档。第九条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铁路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处受理备案,备案企业可电话预约后邮寄备案,或者直接提交备案材料。第十条受理后,查验备案资料齐全的,出具备案凭证,办结备案手续。备案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有关要求。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山西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