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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管理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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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管理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应急管理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应急管理部科技项目管理,统筹科技资源、凝聚创新力量、引导科技研发,提升科技成果支撑和服务应急实战的水平,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和智能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应急管理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和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具体包括:(一)应急管理部作为推荐部门及应急管理部所属有关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项目。(二)应急管理部设立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面向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科技需求,聚焦应急管理事业改革发展中的难点、热点和“卡脖子”问题,重点支持应急管理重大基础理论研究、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先进适用装备研制等。第三条应急管理部科技项目管理遵循需求牵引、统筹协调、分类管理、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以下简称科信司)负责应急管理部科技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应急管理部科技项目管理制度,指导应急管理部所属有关单位制定和修订本单位科技项目管理制度;(二)组织征集、论证应急管理重大及重点科技需求,加强与国家科技计划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统筹协调、组织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应急管理相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三)组织征集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项目需求,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立项评审、实施管理和绩效考评等工作;(四)组织开展科技项目成果转化和应用示范;(五)组织建设和管理科技项目咨询专家库、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等。第五条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应急管理部机关有关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应急管理部所属有关单位(以下统称业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负责业务领域的重大及重点科技需求和项目建议;(二)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三)参与编制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配合做好项目立项评审、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等工作;(四)支持和协调推动科技项目成果在其负责业务领域的应用示范和推广。第六条应急管理部科技项目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是:(一)为应急管理重大及重点科技需求和项目论证工作提供咨询建议;(二)为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提供咨询建议;(三)参与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科信司通过比选方式择优遴选并委托第三方单位作为项目管理机构配合开展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日常联系和实施监督工作。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参与编制项目申报指南;(二)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立项评审,组织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等立项工作;(三)负责项目年度和中期检查、绩效评价等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程序对项目变更、延期、终止等提出初步意见;(四)负责项目绩效评价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组织开展成果登记,促进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五)配合科信司协调解决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第八条项目牵头单位是应急管理部科技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严格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激励科研人员、扩大科研自主权等政策措施;(二)落实单位法人责任,按照签订的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研发目标和任务;(三)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七)增强服务应急实战的敏锐性,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积极为大震巨灾应急准备、灾害事故预防和风险防范、重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应急管理政策标准制定等提供支撑和服务。第三章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第九条应急管理部深化与国家科技计划主管部门的合作,共同凝练科技需求、共同设计研发任务、共同组织项目实施。科信司会同业务单位配合国家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做好应急管理相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需求凝练、项目建议、指南编制、申报推荐、实施指导、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示范推广及成果转化等工作。第十条科信司会同业务单位加强应急管理领域科技发展趋势研究、技术预测和需求征集工作,超前谋划开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方向的重大及重点科技问题凝练和重点研发任务论证,组织业务单位及专家研究建立重大科技需求项目库,按照国家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工作部署及时报送项目需求和建议。第十一条科信司加强与国家科技计划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优先推荐应急管理系统高水平专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实施方案及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积极争取将应急管理部重大及重点科技需求纳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第十二条科信司会同业务单位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加强项目申报前期工作组织,提前对项目申报意向进行摸底,推荐符合条件的优势单位和团队进行申报。项目推荐范围应为应急管理部职能和业务范围内的项目,原则上应为应急管理部所属有关单位牵头或参与申报的项目。第十三条科信司会同业务单位按照国家科技计划主管部门要求,配合做好应急管理相关项目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加强对应急管理部所属有关单位承担项目的管理监督,并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协调保障支撑。第十四条有关业务单位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主管部门有关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委托管理项目的立项推荐、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十五条科信司会同业务单位,加强与国家科技计划主管部门的工作协同,协调推动实战导向明确的高质量科研成果在应急管理领域的示范推广及转化。第十六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等)要严格落实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简化项目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及时拨付经费、聘请科研财务助理、改进结余资金管理、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改进财务报销管理、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要求,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第十七条应急管理部所属有关单位应及时向科信司报告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与立项情况,并在每年12月底前报送当年申请立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清单,包括项目(课题)名称、类型、承担单位、负责人、主要研究内容、经费额度、研究周期等信息。第十八条中国地震局按照现有方式,配合国家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做好地震领域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需求凝练、项目建议、指南编制、申报推荐和管理工作,并将项目推荐、立项等有关重要信息及时报送科信司。第四章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第十九条建立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协调推进日常工作机制,由科信司牵头成立工作组,邀请业务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等派员参加,协调推进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绩效评价、成果推广等工作。第二十条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方式主要包括定向委托、定向择优和公开择优,对应急管理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先进装备研发等要更好发挥“公开择优”方式作用,加大“揭榜挂帅”力度。(一)关于定向委托和定向择优类项目。对于应用需求极为迫切、研发任务组织强度较高、优势单位较为集中的限期任务,以及应对突发紧急重大及重点科技需求或任务敏感不宜公开竞争落实的任务,可在一定范围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直接委托或从优势单位中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同时在立项后进一步强化项目任务书的综合论证。定向委托和定向择优类项目原则上优先支持应急管理系统内单位牵头联合社会优势科研力量申报。(二)关于公开择优类项目。公开择优类项目由申报单位根据应急管理部公开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自主申报。(三)关于“揭榜挂帅”项目。对于目标明确、应用急需、用户明确的重大及重点攻关任务,制定“榜单”在适当范围内发布,明确需求目标、时间节点、考核要求和奖惩措施。项目对揭榜单位无注册时间要求,鼓励相关单位组建团队协同攻关,对揭榜团队负责人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鼓励有信心、有能力组织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的优势团队积极申报。有关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科信司会同业务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方向的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项目需求研究、论证和凝练工作,提出需要攻克的应急管理重大基础理论、关键核心技术和先进适用装备攻关需求。第二十二条科信司会同业务单位在开展项目需求凝练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一)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应突出问题导向和实战牵引,坚持由科信司会同业务单位共同凝练科技需求、共同提出研发任务;(二)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研究任务(方向)、项目遴选方式,对申报程序、推荐程序、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以及其他事项等进行说明;(三)自项目申报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所需的研究和示范经费以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多渠道自筹为主。应急管理部通过积极争取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等方式加强对重点项目的引导性支持和重大成果的补助。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有特殊研发时限要求的项目应在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第二十五条申报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科研实力和研发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二)申报单位运行管理规范、信用良好,拥有相关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能够落实项目研究和示范经费,具备所申请项目的组织实施能力和保障条件;(三)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牵头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应具备良好的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揭榜挂帅”项目及其他需要放宽负责人年龄、学历及职称要求的,应在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第二十六条符合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应急管理部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客观准确地填写项目申报书,并承诺申报材料内容真实、不涉及国家秘密。项目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二)申报单位事业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保障条件承诺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七条鼓励产学研用相结合,多单位、跨地区、跨行业等方式联合申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时,应明确项目牵头单位并事先以书面协议形式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合申报单位一般不超过5家。第二十八条对于需要推荐单位的项目,按照属地或归口管理原则,由申报单位向业务单位以及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推荐申请,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在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推荐。第二十九条科信司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书形式审查,会同项目管理机构和业务单位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申报书进行评审,产生拟立项项目清单。第三十条应急管理部对拟立项项目清单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批复准予立项。项目确定后,科信司、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牵头单位、用户单位(如有)等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管理的依据。第三十一条项目牵头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高质量组织开展科技攻关,严格执行项目实施计划,在每年规定时间向项目管理机构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及时报告项目有关重大事项。科信司、项目管理机构、业务单位和用户单位等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开展跟踪督查,向承担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第三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确保项目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对科研团队进行相应调整,报科信司进行备案。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实施周期、主要工作内容和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的,须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申请,科信司会同项目管理机构、业务单位、用户单位等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不再受理变更申请。第三十三条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不晚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由科信司会同项目管理机构、业务单位和用户单位等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第三十四条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各方均可提出终止项目的建议,经应急管理部审核同意后予以终止。(一)研究内容失去科研和应用价值;(二)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无法实现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三)受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项目无法继续实施;(四)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五)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六)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科研不端行为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八)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九)项目任务书规定其他可以终止的情况。对于终止项目,将予以撤销,面向社会公布,并函告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牵头单位。第三十五条科信司、项目管理机构加强对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成员、专家及实施过程中相关个人的科研诚信管理,客观、规范地记录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类科研信用信息,对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六条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标准及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论文、专著、样机、样品、软件等,应标注“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为KeyScienceandTechnologyProjectofMinistryofEmergencyManagement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vo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七条项目执行期满后,由科信司或委托项目管理机构、推荐单位、业务单位等组织专家和用户单位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绩效评价材料准备和提交工作,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和结题三类:(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或科研诚信问题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未通过;(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结题处理;(四)未按任务书约定提交研究进展报告或未按期提交材料的,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项目牵头单位、参与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拒不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均按未通过处理。第三十八条对于通过绩效评价的项目,绩效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两档。第三十九条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向项目牵头单位下达绩效评价结论并颁发证书,绩效评价结论抄送项目推荐单位及有关业务单位。第四十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下工作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具体如下:(一)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且为优秀的项目,应急管理部将在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国家人才支持计划,提名国家科技奖励或其他全国性奖励,组织建设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开展成果应用示范和推广等工作中予以优先支持;(二)绩效评价结论为未通过的项目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绩效评价要求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主体采取通报批评、取消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项目资格、纳入科研诚信记录、限制项目牵头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不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等惩罚措施。违纪违法情况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一条项目管理机构应督促项目牵头单位在收到项目绩效评价结论后3个月内,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材料、项目成果和相关技术文件并进行归档管理。第四十二条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对项目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任务书执行。第四十三条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实施成果登记管理,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绩效评价后3个月内在项目管理机构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第四十四条项目各相关方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一)科信司将项目形成的优秀科技成果统一纳入应急科技众创平台、应急装备之家,面向社会发布,搭建供需对接渠道,促进成果转化和推广;(二)业务单位、推荐单位、用户单位等应积极运用项目成果,推动将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具有较好实战应用前景的项目成果纳入应急管理相关行业领域先进技术及装备推广目录;(三)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发挥各自优势,积极配合业务单位、推荐单位、用户单位推广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成果转化,并落实好本单位支持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第四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和对口服务单位以书面协议形式确定的对口服务科技攻关任务,经实验室和对口服务单位申请可纳入本年度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项目清单进行管理,属于部级科技项目。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第四十七条涉及资金使用及管理等事项,按照资金来源,执行其相应的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应急管理部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和修订本单位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科信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细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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